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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推動創新、促進發展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福銀〔2016〕339號)、《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南銀綜〔2018〕5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7號)、《關于進一步優化服務增加創業擔保貸款的通知》(財金〔2020〕23號)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南財金〔2020〕18號)等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運行模式
區財政統籌首批資金100萬元,設立區創業擔保貸款專項基金,并將基金委托市融橋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橋擔保公司”)管理運作。區財政局、人社局、融橋擔保公司與經辦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將創業擔保貸款專項基金按不高于1:10比例放大授信規模,為轄內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及個人提供創業貸款。
二、貸款要素
創業擔保貸款,針對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或已經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或者公司,因創業或者再創業提出資金需求申請,經人社部門資質審核通過,銀行認可有效擔保后發放創業專項貸款。
(一)貸款對象
1.在區行政區域內創業,具有省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大中專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畢業5年內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港澳臺高校畢業生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延就業創業的臺灣同胞。
2.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7號)規定的五類階段性支持對象。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放貸款,應將下列群體納入支持范圍: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體工商戶;二是貸款購車專門用于出租運營的個人;三是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需平臺提供專職司機“雙證”等證明材料);四是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五是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3.以上貸款對象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貸款記錄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4.對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其中超過100人的企業當年新招用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8%。
5.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運營主體。
(二)貸款經辦銀行
暫由農村商業銀行承辦,并簽訂合作協議。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申請簽訂四方合作協議后,也可承擔該項業務。
(三)貸款額度
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2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3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
(四)貸款期限
根據借款對象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期限原則上為1年;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五)貸款利率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LPR+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
(六)財政貼息
2020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擔保貸款,繼續按《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南銀綜〔2018〕53號)要求,進行貼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余部分由區財政給予貼息。銀行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不超過LPR+50基點,1年期貸款適用1年期LPR,1年期以上貸款可由經辦銀行自主選擇參照1年期或5年期LPR,并在貸款合同約定,財政部門按照合同約定的LPR給予貼息。
(七)貸款用途
用于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用于消費。
(八)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按季結息,到期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1-3年(含)的,按季結息,逐年減少本金,到期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九)免除反擔保要求
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
三、具體辦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區人社局或者經辦銀行提出融資申請,并填寫《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或者通過金服云平臺提出貸款申請,并承諾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區人社局或者經辦銀行在接到《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書》后,將借款人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一次性告知;或者經辦銀行在金服云平臺上接收到借款人貸款申請后,通過電話聯系借款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三)待相關資料收齊后,統一由區人社局負責借款人資格審核工作,出具推薦意見,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經辦銀行開展貸前調查、貸款審查審批、簽訂合同、貸款發放等工作,從貸款受理至發放時間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融橋擔保公司作為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以上全部審核通過并經區財政進行確認后,由經辦銀行發放創業擔保貸款。
(六)對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
(七)要依托現有政務資源,加快推行“一站式”服務,實行人社局審核借款人資格、經辦銀行貸前調查、融橋擔保合規性審核“多審合一”,避免重復提交材料。
四、風險防控
(一)創業擔保貸款發生逾期后,經融橋擔保公司、區人社局和經辦銀行共同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仍未收回貸款本息的,由創業擔保貸款專項基金承擔風險比例為80%,經辦銀行承擔風險比例為20%。
(二)創業擔保貸款專項基金代償后,按要求由區財政及時補足。
(三)當出現創業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擔保貸款業務,由經辦銀行采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并報區人社、財政部門批準后,再恢復擔保業務。經辦銀行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時,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
(四)創業擔保基金按有關約定落實代償和分險責任,先代償、后分險。在簽訂四方協議基礎上,由融橋擔保公司出具代償審核意見。分險后,經辦銀行和融橋擔保公司還要積極推動追償工作,允許創業對象分期還款,追償所得扣除實現債權的費用后,按各方分險比例進行分配。創業貸款對象積極還款的,可恢復相關信用信息。
五、完善盡職免責機制
對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推進創業擔保貸款等創新信貸服務中,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相關決策程序規定,勤勉盡責且未謀求私利,但因客觀原因造成未達到預期目標效果或非重大負面影響和損失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否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強化統籌協調與激勵約束
區財政局、人社局、融橋擔保公司、經辦銀行要完善協作機制,加快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分類統計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資格審核、貼息、貸款發放等數據。市人行要指導和督促經辦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創業對象應貸盡貸;引導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防止貸款資金違規使用。
經辦銀行每季度結束后的10日內提出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應貼息資金申請上報區財政,區財政經審核后將貼息資金撥付經辦銀行,由經辦銀行兌付貸款貼息對象。同時,經辦銀行每季度15日前,將上季度的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報送市人行、區財政局、人社局。
七、其他
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