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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扶持農村發展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農村信用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深化金融服務“三農”發展與普惠金融工作,充分發揮涉農金融機構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加快推動鄉村振興步伐,根據《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新型”農村信用創建推進市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南信辦〔2018〕9號)精神,結合我區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運行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以創建信用村、鄉鎮(街道)等信用工程為抓手,以構建和諧金融環境為目標,以服務“三農”為宗旨,進一步改善和優化農村信用環境,加大對農村地區信貸資金投放力度,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促進農村經濟金融良性互動,助推轄區新型農村信用體系創建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創建信用村、鄉鎮(街道),推進普惠金融有效落地農村,積極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機制,培育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構筑優質的區域金融生態,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創建原則
按照“政府主導、人行推動、銀行參與、部門配合”的模式,在堅持“嚴格標準、共同評定”的原則下實行創建工作重點聯系機制,信用村創建在實現區域內各金融機構創建標準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優惠條件統一的前提下,結合單位制度規定。評定的信用村、鄉鎮(街道)由區政府統一授牌,確保農村信用創建的品質與公信力。
四、組織管理
成立市區信用村、鄉鎮(街道)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信用村、鄉鎮(街道)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下設辦公室掛靠人行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五、工作職責
(一)人行市中心支行、區發改科技局、區金融辦:在區政府統一組織下,指導信用村、鄉鎮(街道)評定工作的開展和實施,統籌協調各成員單位分工合作。根據創建工作目標定期召開聯席會進行效果分析,在轄區內形成信用評級成果互認、信用優惠共享的工作機制。
(二)各涉農金融機構:負責信用村、鄉鎮(街道)的初級推薦;信用評定檔案的采集、審核、保管、更新工作;制定落實信用貸款等優惠政策,宣傳推廣信用評定成效。
(三)各鄉鎮(街道):配合涉農金融機構做好信用村、鄉鎮(街道)的基礎材料審核、上報;協助銀行開展村級金融債務的清欠工作。
六、創建信用村、鄉鎮(街道)條件
(一)信用村
1.村集體無不良貸款或村集體歷年不良貸款已核銷轉表外。
2.指標要求:信用戶占比(該村信用戶/該村總戶數)不低于20%;貸款覆蓋面(該村總授信農戶戶數/該村總戶數)不低于25%;不良貸款按表外還原后計算在1.5%以內(具體指標考核可以重點聯系行為主)。
3.上年內,除因自然災害、家庭重大意外等原因外,逾期超過10天(含10天)的貸款筆數累計不超過該村近一年投放的小額貸款筆數的3%。
4.村兩委能夠積極支持銀行工作,提供及時、準確、有效的農戶相關信息,協助銀行機構組織資金、發放貸款、清收舊貸以及推廣其他金融業務。
(二)信用鄉鎮(街道)
1.轄屬的行政村無不良貸款,信用村的比例達50%以上,不良貸款按表外還原后計算在1.5%以內。
2.上年內,除因自然災害、家庭重大意外等原因外,逾期超過10天(含10天)的貸款筆數累計不超過該鄉鎮(街道)近一年投放的小額貸款筆數的3%。
3.鄉鎮(街道)、村兩委能夠積極支持銀行信貸工作,提供及時、準確、有效的農戶相關信息,協助金融機構貸款本息到期提醒、逾期催收等工作。
七、創建工作流程
(一)對象篩選。優先選擇信用環境良好、產業優勢突出、人口居住集中、存量客戶較多、資金需求旺盛、政府扶持明顯、溝通協調較好的鄉村開展信用創建。
(二)信息收集。由重點聯系銀行利用現有的農戶信用檔案和農戶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村及信用鄉鎮(街道)基本信息、貸款需求信息、扶貧小額貸款信息、農業和林業等管理部門相關公示信息,并加強與有關村、鄉鎮(街道)的溝通聯系,通過調查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為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評定提供基礎信息保障。
(三)推薦上報。嚴格按照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的評定條件,由重點聯系銀行向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上報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初級名單,也可由幾家涉農金融機構聯合推薦上報。
(四)集中會審。由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對辦公室提交評審的信用村、鄉鎮(街道)集中會審、綜合評價,最終確定評定的信用村、鄉鎮(街道)名單。
(五)結果公示。對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評定結果將通過政府信息網等媒體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公示,接收群眾監督。公示后無疑議的,評定小組根據評定結果進行發文認定并對信用村、鄉鎮(街道)予以公開授牌。
八、激勵政策
(一)實行整村授信。對信用村可由重點聯系銀行進行信用戶貸款批量調查、批量授信,提升業務辦理效率,提高客戶體驗。
(二)優化貸款方式。傾斜信貸規模,優先滿足當地信貸需求。評定為信用村的,對該村內信用戶單戶額度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貸款可采取信用方式發放,最高信用貸款額度由各銀行自主決定。當信用貸款不良率超過1.5%或逾期超過10天(含10天)貸款筆數超過該村貸款總筆數3%時,涉農銀行機構應暫停信用貸款的發放。在聯合村兩委對逾期客戶進行清收,信用貸款不良率降至1.5%(含1.5%)以下或逾期超過10天(含10天)貸款筆數在該村貸款總筆數3%以內時,可以恢復信用貸款的發放。
(三)貸款優惠傾斜。信用村的農戶,其貸款利率應低于非信用村的農戶;采用扶貧小額信貸業務支持的信用戶,享受扶貧小額信貸享受優惠利率政策,不再單獨享受信用村的優惠利率政策。
(四)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各涉農金融機構可利用信用創建活動,優先將小額支付便民點升級為普惠金融服務點,優先布設自助機具、安排流動服務車,優先推廣手機銀行、微信銀行等電子銀行服務,提供存款、結算、理財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五)積極爭取政府政策支持。積極爭取獲得政府的政策支持,給予信用村、鄉鎮(街道)爭取風險擔保金或貼息資金等優惠政策。
九、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管理
(一)信用村、鄉鎮(街道)年審
1.信用村年審。信用村評定后,實行兩年一檢制,由各涉農推薦銀行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初審,統一報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最終審定。年審通過的,可繼續享有信用村稱號,并享受信用戶、信用村有關激勵政策。若信用戶經營情況、還款意愿發生顯著變化,金融機構也應及時對借款人進行額度調減,同時調整對信用村的整村授信額度。在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消失后,可恢復原有額度。
年審時,若信用村貸款不良率超過1.5%,可給予該信用村三個月的調整期。若三個月后,該村小額貸款不良率仍超過1.5%,則取消信用村稱號。調整期間,該村信用戶不得享受信用村的激勵政策,但對信用戶的激勵政策不受影響。
2.信用鄉鎮(街道)年審。年審時,該鄉鎮(街道)內信用村因不良貸款率超標被取消信用村稱號而造成全鄉鎮(街道)信用村比例不足50%,應取消該信用鄉鎮(街道)稱號。信用鄉鎮(街道)內貸款戶貸款不良率超過1.5%,可給予該信用鄉鎮(街道)三個月的調整期。若三個月后,該鄉鎮(街道)貸款戶貸款不良率仍超過1.5%,則取消信用鄉鎮(街道)稱號。調整期間,該鄉鎮(街道)信用村不得享受信用村的激勵政策,但對信用戶的激勵政策不受影響。
(二)建立管理臺賬。開展年審工作的相關涉農金融機構,需建立年審臺賬,并及時整理更新,以加強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的管理。
(三)強制退出機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定小組可立刻取消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稱號,被取消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稱號的,其享受的一切激勵政策同時取消。
1.信用村村兩委、信用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提供虛假資料、虛假信息幫助農戶騙取涉農金融機構貸款的,或逃避銀行債務的。
2.信用村、信用鄉鎮(街道)有在社會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事件,重點聯系行或其他涉農金融機構認為有必要取消稱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