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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和《市征地補償實施細則》文件精神,為了全面摸清全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農用地面積情況,建立區人均農用地臺帳,為調整后征地補償相關費用測算提供依據,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成立機構及職責分工
區政府成立開展人均農用地調查工作領導小組,區委副書記、區長卞建軍同志任組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唐元凱同志任副組長,區政府辦、農工辦、監察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計生局、水利局、國土分局、公安分局以及各鄉鎮街道、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等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一辦兩組”,即辦公室、人口審核組、農用地審核組。各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同時成立領導小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明確責任,確保該項工作順利完成。
三、調查內容和方法
此次調查包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調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面積,建立人均農用地臺帳(涉及國有場圃農用地的,參照本方案開展調查統計工作)。具體的調查內容和方法是:
1、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以村民小組(片)為調查單位統計上報,各鄉鎮街道組織農經、計生、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深入村組對填報數據進行核實確認,確保調查數據詳實準確。調查截止日期為2011年3月31日。統計口徑和要求:
下列人員可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①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②入學、入伍前符合第1項規定條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不含現役軍官),以及大中專學生畢業后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就業的;
③入獄、勞教前符合第1項規定條件的服刑、勞教人員;
④第二輪土地承包后計劃內出生的人員;
⑤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且在遷出地已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⑥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⑦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并實際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無穩定非農職業,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①歷次征收土地已進行安置的人員;
②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包括以前承包土地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編工作人員;
③原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承包土地經營,現已死亡的人員;
④戶口雖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屬經有關部門批準離退休、退職并領取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含因子女頂替,本人戶口回鄉的離退休、退職人員);
⑤戶口雖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常住人口;
⑥原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承包土地經營,現已結婚戶口遷出后,在遷入地已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或已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
2、確定農用地面積。農用地面積以國土部門土地變更調查2010年12月31日數據為基礎,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統計以村民小組(片)為單位。涉及村集體農用地的以村(居)為單位統計上報。鄉鎮街道組織水利、國土等部門深入村組對填報數據進行核實確認,確保統計數據詳實準確。農用地分類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為依據,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坑塘、農村道路、溝渠、田坎、設施農用地。
3、建立人均農用地臺帳。根據調查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和農用地面積,填寫《區鄉(鎮、街道)農戶人口基本情況調查表》、《區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統計表》和《區鄉(鎮、街道)人口、農用地情況匯總表》,建立人均農用地臺帳。
4、公示上報調查成果。各鄉鎮、街道對上報的表格數據進行核實把關,并對外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經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確認后上報。
四、工作要求
1、時間要求。此次調查工作從6月18日開始至7月18日結束,按照要求將調查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2、表格填寫及上報要求
①調查成果包括《區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情況調查表》、《區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統計表》和《區鄉(鎮、街道)人口、農用地情況匯總表》。
②《區鄉(鎮、街道)人口、農用地情況匯總表》中填農用地面積和人均農用地面積時保留小數點兩位(0.00);權屬單位按照農用地權屬填寫:涉及組(片)集體權屬的填小組(片)名;涉及村集體權屬的填村(居)委會名稱。
③上報成果時,紙質資料和數據光盤分別上報一式兩份。紙質資料和光盤數據必須一致。紙質成果上報前須經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確認,涂改無效。
3、數據管理要求。此次調查的數據是今后測算征地補償相關費用的重要依據,數據一經匯總上報不得隨意更改。
4、工作紀律要求。此次調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全區經濟發展大局,各相關部門要團結協作,緊密配合,確保調查工作穩妥有序開展。各鄉鎮街道要據實申報人口、農用地面積數據,不得漏報、瞞報、虛報。如發現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