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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長客專、金溫擴能改造工程是國家鐵路重點建設項目。它們的建成將加快我國鐵路快速客運網絡的形成,提升鐵路通行能力,大大縮短鐵路運輸時空距離。同時,對于優化我市交通布局和區位優勢,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區域經濟建設和持續發展也將發揮重要作用。為順利開展征地拆遷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遷任務,保護被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發改委關于《杭長客專、金溫擴改、九景衢鐵路、杭黃客專、寧波鐵路樞紐征遷工作實施意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征遷工作職責分工
(一)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沿線各鎮鄉(街道)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征遷實施工作;區鐵路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總協調;發改、國土、農林、城建、規劃、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努力做好征遷相關工作。
(二)鐵路建設項目公司按照業主職責和協議規定,做好征遷有關配合工作。
第二條征地拆遷工作的政策依據
(一)《杭長客專、金溫擴改、九景衢鐵路、杭黃客專、寧波鐵路樞紐征遷工作實施意見》;
(二)《關于公布市區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的通知》;
(三)《關于印發區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的通知》;
(四)《關于印發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五)區政府有關抄告單;
(六)市鐵路建設指揮部有關會議紀要。
第三條征遷工作要求
(一)征遷工作按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征遷、統一補償和分級負責的要求實施。
(二)沿線各鎮鄉(街道)要加強征遷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協調解決轄區內征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根據市區抄告單通知要求,組建征遷工作辦公室,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制定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依法征遷,陽光操作,及時、足額兌現被征遷單位和群眾的補償;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充分聽取被征遷權益人的意見,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落實好被拆遷者的臨時過渡方案,及時解決人民群眾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確保社會穩定。
(三)區指揮部要認真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工作。協助沿線各鎮鄉(街道)妥善解決征遷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積極與省、市指揮部和項目公司協調,按征遷協議和建設用地審批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征遷補償費用,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完成用地報批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征地拆遷范圍和數量
(一)征地拆遷范圍
1、紅線內征地拆遷按用地紅線規定執行(包括設計變更)
2、紅線外征地拆遷
(1)受影響范圍內的邊角地和夾心地。邊角地是指新建鐵路與既有鐵路、高等級公路、河流、其他屏障性構筑物地界樁之間形成了合圍,而且無法耕種的小面積土地;夾心地是指新建鐵路與既有鐵路、高等級公路、河流、其他屏障性構筑物地界樁之間形成的寬度小于20米范圍內的長帶型可繼續耕種的土地;邊角地和夾心地上的房屋按拆遷處理。
(2)環境保護敏感建筑物拆遷。新建鐵路經過人口稠密地段,距外軌中心線30米以內的住宅、學校、醫院、敬(養)老院等敏感建筑物,優先采取功能置換措施,置換工作由鐵路建設項目公司會同區指揮部和沿線各鎮鄉(街道)負責。
(3)新建鐵路從企業工廠穿過,其紅線內拆遷量超過企業工廠建筑總面積50%或直接影響了企業主要生產功能,并無法實施功能置換和調整生產布局時,原則上按整體拆遷處理。
(4)未涉及的參照杭長客專市指揮部《關于杭長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拆遷處理意見的會議紀要》精神執行。
(二)征地拆遷數量
1、用地數量
包括設計紅線內用地量、拆遷安置用地量和“大三改”用地量等,納入項目用地同步報批。
在勘測定界的基礎上,由鐵路建設項目公司和區指揮部與沿線各鎮鄉(街道)等成立聯合調查組,結合現場實際,對包括邊角地、夾心地、“大小三改”用地等進行共同查核,確定數量,分類統計,共同簽認。
2、房屋拆遷規劃安置用地數量
安置用地數量原則上按1:1控制。具體操作辦法按市、區有關文件執行。
3、房屋拆遷數量
由鐵路建設項目公司和區指揮部與沿線各鎮鄉(街道)成立聯合調查組,結合現場實際,對住房、農用房、企事業用房、學校用房等進行共同調查丈量,確定數量,共同簽認;或由鐵路建設項目公司與區指揮部和沿線各鎮鄉(街道)協商一致,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調查丈量,確定數量。
無法改變功能而需征遷的環境敏感建筑物,由鐵路建設項目公司和區指揮部與沿線各鎮鄉(街道)聯合調查確定。
4、地上地下構建物和地面附著物拆遷數量
必須拆除或遷建的地上地下構建物和地面附著物,包括水電、通訊、道路、橋梁、管線、市政、水利設施和河埠、機埠房、水井、水塔、曬谷場、樹木、綠化物、圍墻、廣告牌、墳墓、廟宇等。地上地下構建物和地面附著物由鐵路建設項目公司和區指揮部與沿線各鎮鄉(街道)及權屬單位共同現場查核,確定數量,分類統計,共同簽認。
對突擊搶建的建(構)筑物不予簽認。
第五條征遷補償政策和費用支付
(一)征遷補償政策
1、根據鐵道部、省政府關于省鐵路建設有關文件精神,征地拆遷補償原則為依法據實。依法,即補償標準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執行;據實,即補償額按實際發生的征遷數量與補償標準計算,并經投資各方確認后列入概算。
2、具體征遷補償標準按我區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價執行。涉及未有具體規定部分,而實際存在且與征地直接相關的一些補償項目和費用(例如特種經濟種植物和養殖物等),由具體項目公司與區指部和沿線各鎮鄉(街道)指揮部協商確定。
3、征(占)用林地的補償
征(占)用林地,由項目公司依法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審批后方可施用。補償標準按政府政策規定執行,協議由項目公司與相關單位或權益人簽訂。
4、征(占)用水域的補償
征(占)用水域,由項目公司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審批后方可施用。大中型水利設施損壞原則上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補償重建經費。
5、地上地下構建筑物補償標準
按我區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價執行,據實支付。
6、夾心地、邊角地、拆遷安置用地和小“三改”用地的補償
權屬地方可繼續耕種的夾心地、邊角地,由項目公司按只補不征原則,按1.5萬元/畝予以補償;
權屬地方而又無法耕植作業的夾心地、邊角地,按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價予以補償;
紅線內的房屋拆遷安置用地及夾心地、邊角地和環境保護敏感區上的房屋拆遷安置用地,按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價予以補償;
小“三改”用地按只補不征的原則,按現行征地區片綜合價予以補償。
7、五線搬遷補償
工程建設涉及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光纜等五線遷移由權屬單位自行提出搬遷方案和預算,由省建設指揮部確定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簽訂協議進行補償。
8、收回國有土地補償
根據土地使用性質,按照有償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及開發建設成本,經評估后予以補償。
9、拆遷工業企業補償
補償方式原則上以貨幣補償為主。
對被拆遷工業企業的工業用地及地面附著物,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根據土地取得的方式不同,由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按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并簽訂協議后予以補償;
被拆遷工業企業生產設備,由被拆遷工業企業自行搬遷,所產生的搬遷費用由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并簽訂協議后予以補償。
如拆遷企業確需新增生產用地,按照土地出讓招、拍、掛程序進行。
10、農戶拆遷安置配套設施補償
農戶拆遷安置涉及的通水、通電、通路、通氣、通訊和場地平整等基礎工程的補償費用,按實際發生情況由項目公司和區鐵路建設指揮部與沿線各鎮鄉(街道)協商,據實支付。
11、借用土地補償
工程施工臨時借用土地,由項目公司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制訂復墾方案和簽訂臨時租用土地協議,經審核審批后方可施用。地面附著物、構(筑)物補償費,按現行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借地租金由項目公司與土地權屬單位協商支付。
12、征地規費和規稅的繳納
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項目用地報批必須繳納的規費、規稅由項目公司負責繳納。
13、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補償
按現行文件規定執行,保障費用由項目公司負責繳納。
14、擅自在征地范圍內突擊搶建(構)筑物、種植農作物和苗木、養殖水產的,一律不予補償
(二)費用支付
區鐵路建設指揮部負責與省統征辦簽訂征地總協議,并配合做好征用土地的報批工作,待省統征辦撥付的征地補償費到賬后,按簽訂征地協議條款及時予以撥付。
第六條征地拆遷工作的獎勵機制
(一)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對完成征遷工作突出的征遷部門、沿線鎮、街道、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區政府另行制定。
(二)要依法征遷,陽光操作,及時足額兌現被拆遷單位和群眾的補償;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充分聽取被征遷權益人的意見,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要落實好被拆遷者的臨時過渡方案,以及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實際困難,確保社會的穩定。
(三)為確保工程建設,對拖延或拒絕征地拆遷工作的被征用土地和拆遷的單位和個人,要對其發出征地或拆遷期限通知書;對拒征拒拆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故意阻擾征地拆遷工作或煽動鬧事的單位或個人,公安機關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