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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鞏固并不斷擴大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規工作成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據《市深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區政府決定從今年5月起,集中一年時間,在全區開展深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為使此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特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嚴厲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超深越界開采、非法出讓轉讓、浪費破壞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明顯好轉、礦山安全事故明顯減少、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礦產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明顯增強,推動我區礦業走出一條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資源優勢得到充分轉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勘查開采、選礦、冶煉行為。各部門要按照的要求,嚴厲打擊無證無照開采、證照不全開采、持過期采礦許可證開采、超深越界采礦及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或掛靠他人證照采礦、不按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開采、隨意布置巷道和中段、嚴重超設計規模開采、無證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實施方案(設計)施工、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不按時申報年檢、未提交開工報告、提供虛假報告、非法轉讓、阻礙正常勘查作業、侵害探礦權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依法取締各類非法小選廠、小冶煉廠,依法關閉在禁采區開采的礦山、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礦山。為順利完成打擊非法違法開采、選礦、冶煉行為工作任務,各級各部門要立即開展四項工作:一是全面清理核查證照不齊全礦山。國土資源、安監、煤炭、環保、工商、水利、公安、電力等部門要依照自身職責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清理核查工作,對已取得和未取得本部門所發放證照的礦山企業(包括溫泉、地熱企業)予以登記造冊。二是加大對2006年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批復我區招拍掛出讓計劃的清理力度。符合出讓條件的,加快準備出讓資料,于2011年12月底前招牌掛出讓;批復計劃滿兩年未出讓的,將取消該出讓計劃。三是加快礦業權數據庫更新和采礦許可證換證進度。按照國土資的要求,全區所有礦業權必須在6月20日前完成數據庫更新和采礦許可證換證工作;采礦許可證過期礦山企業要加快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延續登記的,提請登記發證機關依法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四是核查處理2010年度礦產衛片疑似圖斑,全區共有8處疑似圖斑,坳上鎮政府3處,崗腳鄉5處。各部門要對8處疑似圖斑按照礦產衛片執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到位。
(二)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深入開展全區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制定“十二五”礦山地質環境防治規劃。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繳存管理,嚴格礦山延續、閉坑等環境驗收管理,落實礦山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責任,督促礦山企業邊生產邊恢復邊治理。按照國土資要求,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嚴格實行監督管理,明確招投標程序、工程質量要求,強化資質管理措施;對已獲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加大對按批準設計實施情況的監督,確保按時完成。建立健全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網絡,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動態巡查。
(三)規范礦產資源勘查行為。建立健全儲量動態監管制度、儲量年報制度,加強地勘隊伍的監管,規范各類儲量和地質報告的編制,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及時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各類儲量報告,每年3月底前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儲量年報,6月底和12月底提交采掘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井下對照圖,建立礦山資源儲量臺帳。依法處置不能轉采的煤炭等商業探礦權,對符合條件的探礦權納入新一輪開發整合范圍,對存在違法勘查開采的探礦權依法上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注銷,對既不能納入整合又不能依法注銷的探礦權由政府出資按照實際投入予以適當補償。
(四)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區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貫徹落實國務院446號令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完善安全監管措施,建立完善礦山采掘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井下對照圖共享機制、違法行為移交查處機制,實現部門聯合監管,穩定安全生產形勢。加強對礦山企業的動態監管,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重點監控,強化駐礦安監員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假關閉、假整合、假技改、超深越界開采、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以整合或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對區域內礦山安全隱患進行徹底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各類隱患,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梳理分類。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一般安全隱患,要明確整改責任,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政府掛牌督辦,對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礦山企業要立即采取停產整頓措施,嚴防事故發生;對經過整改治理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礦山,報區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所有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范,做到開采正規、系統完善、技術先進、作業規范和管理嚴格,提高企業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規范和發展礦業權市場。完善礦業權出讓轉讓制度,除經省政府批準可以協議有償出讓外,采礦權一律公開有償出讓,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最大化。根據全區發展需要和礦產品供需形勢,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合理確定礦業權投放的規模、結構、速度、時序,有計劃地投放礦業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快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全面實行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場交易制度,嚴肅查處非法出讓轉讓礦業權的行為,形成全區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貫徹落實件精神,進一步強化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價款和資源稅等相關稅費的征繳,實行歸口管理,強化以證管費制度,取消征收委托,加大稽查力度,嚴肅查處隱瞞、截留礦產資源收益的行為。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開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清查,嚴厲查處弄虛作假等違法執業行為。建立區級礦產資源儲備制度,對關系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礦產資源,由政府主導進行戰略儲備。
(六)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以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實現礦業轉型升級為目標,制定全區礦產資源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區礦業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切實加強重點礦種、重要礦山深邊部、整裝勘查區的地質找礦工作,增加礦產資源儲備(見附件2)。通過采礦權投入、資源合理配置、產業引導,新建、改擴建一批礦山。按照“優勢資源向優秀企業集聚,戰略產業向戰略資本靠攏”的思路,抓好資源科學分配,推進柿竹園、瑪瑙山、紅旗嶺礦產資源深度整合,加大戰略投資者參與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力度,推動重要資源向國有、國有控股和規模企業集中,提高政府對礦產資源的控制力。加快實施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和綠色礦業建設,對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礦地和諧等內容進行統籌規劃,突出資源效益,提高產能和延長服務年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實現礦產資源開發最優化和生態環境影響最小化。推進優勢礦產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提高礦產品附加值,實現我區礦業經濟加速轉型升級的目標。
(七)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水平。落實鄉鎮人民政府、區直相關部門和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的管理責任,形成日常監管和行政審批有機結合、各部門協調配合的反應迅速、協調一致、高效運轉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落實各單位的相關責任,將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維護、節約與綜合利用、礦業發展納入區政府績效考核內容。要深入貫徹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實施意見等7個文件的通知》、《市預防和治理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管理辦法(試行)》和《省整治礦山超深越界開采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關于印發市礦山企業電力和民用爆炸物品供應會審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明確管理職責,構建完善分工明確、責任明晰的礦產資源管理責任體系。要依據法律規定嚴格審批條件,規范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申請許可、延續、轉讓、變更、抵押、注銷、年檢、儲量檢測等相關管理制度,全面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和實施監管,對鎢、錫、銻等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從礦業權設立、開采、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等環節進行綜合監控。落實礦山企業的責任,礦山企業必須履行法定義務,依法依規采礦,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恢復治理責任,依法依規繳納礦產資源有關稅費,設立礦產資源開采公告公示牌,主動接受監督和檢查,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應起表率和帶頭作用。努力實現礦政管理改革創新,科學制定并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建立礦業權預審管理、合同管理、資產管理、礦產督查管理、資源有償壓覆管理、礦業權收益使用管理、礦山用地管理和開發利用方案實施監管等重要制度,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批、企業設立等管理制度。
三、工作部署
本次專項行動為期一年,從2011年5月開始,到2012年4月30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清查階段(2011年6月30日前)。區政府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各部門按照確定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開展全面清查,梳理存在的問題,2011年6月20日前將清查結果(包括清理核查證照不齊全礦山情況及臺賬、清理2006年省廳批復我區招拍掛出讓計劃情況及臺賬)報區整頓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整改處理階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5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針對清查出的問題、區政府督查發現的問題以及領導指示、媒體披露、群眾舉報的重點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處理到位。區整頓規范工作領導小組派出由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隊的工作組,對各地的整改處理工作進行派駐督導。2012年2月5日前,各鄉鎮和區職能部門將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和整頓規范工作總結報區整頓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文簡稱“區整規辦”)。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4月30日)。2月15日至2月20日,區整頓規范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全面的檢查,對重點檢查整頓目標達標的情況、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省、市兩級掛牌督辦礦區的整改情況檢查不合格的,約談相關負責人,并責令在2月25日前整改到位。2月26日至2月29日,區政府組織復查組對上輪驗收不合格的鄉鎮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對鄉鎮第一責任人實施問責。檢查驗收結果作為區政府對各鄉鎮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目標責任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3月1日至3月20日,做好迎接市政府驗收。4月1日至4月30日,做好迎接省政府檢查驗收準備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工作人員從各主要職能部門抽調。鄉鎮政府是本轄區整頓規范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長是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將此項行動納入單位的主要工作目標,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要建立主要領導掛帥,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職能部門齊抓共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工作格局。為確保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責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鄉鎮政府、區直相關部門要制定專門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20日前報區整規辦;建立聯絡員制度和月報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上報區整規辦。
(二)突出整治重點。各單位要根據省、市、區政府確定的重點礦區突出問題,結合各自實際,分別制定重點礦區專項整治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點突破。(全區掛牌督辦的重點礦區名單見附件1)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區政府領導下,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創建緊密配合的聯動機制。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面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持過期采礦證繼續開采、不按勘查實施方案(設計)施工、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或不按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開采、隨意布置巷道和中段、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不按時參加年檢、未提交開工報告、提供虛假報告、非法轉讓、阻礙正常勘查作業、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監察部門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入股辦礦等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對整頓規范工作不力的實施問責。加強對此次整頓和規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行政監察,嚴肅追究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公務人員的責任。對于決定關閉的礦山,各相關部門不依法及時吊銷注銷證照的,要給予相關責任部門的主要責任人行政處分;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有意包庇的,對整頓關閉礦山、非法礦山私自供電、供火工品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安監部門負責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進行監管、監察,依法審查認定非煤礦山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審查新建非煤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中安全設施情況并出具意見;對駐礦安監員履職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共享制度;建立違法行為移交查處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發現的超深越界開采行為要及時告知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嚴肅查處非煤礦山生產和建設中的假關閉、假整合、假技改、掛靠他人證照采礦、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以整合或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等違法行為,提請本級政府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非煤礦山。
煤炭部門負責對煤炭礦山安全生產進行監管、監察,依法組織煤炭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評審;對駐礦安監員履職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共享制度;建立違法行為移交查處機制,對發現的超深越界開采行為要及時告知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嚴肅查處煤炭礦山生產和建設中的假關閉、假整合、假技改、掛靠他人證照采礦、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以整合或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等違法行為,提請本級政府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煤炭礦山。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整頓和規范工作的各項經費支出,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完善礦產資源資產管理、收益分配、專項資金使用等有關政策。
公安部門負責嚴厲打擊各種“礦霸”和黑惡勢力,加強對礦山企業采礦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和使用火工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要依法進行查處。
發改部門負責把好立項審批關,優化礦業發展區域布局和產業結構。
國資委負責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參與礦產資源深度整合。
環保部門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礦山以及非法小選廠、小冶煉廠依法進行嚴厲查處。對環保設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達標的,由當地環保部門報請政府進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務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對于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按程序提請區政府予以停產整頓或關閉,堅決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牽頭制定礦產資源產業發展規劃,提高礦業準入門檻;加強行業管理和流通領域管理,嚴厲查處收購、買賣非法開采的礦產品的行為;加強礦山供電管理,嚴肅查處各類違法供電、轉供電行為。
電力供應部門負責按要求,對礦山企業實施供電和停止供電,嚴禁向無證和違反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供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礦山工商營業執照的管理,對無照經營或持過期證照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要依法予以查處,并在20天內通知相關部門;對市政府和區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及有關部門移送的非法礦山,要及時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而且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后仍不合格,被吊銷許可證的礦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記注冊。
水利部門負責加強礦山水土保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議政府予以關閉,相關部門吊銷證照。督促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溫泉、地熱等礦產資源開發企業辦理完善采礦許可證手續。
林業部門負責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發現問題及時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議政府予以關閉,相關部門吊銷證照。
宣傳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做好輿論引導,營造良好工作氛圍。要以本次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為契機,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刊、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重要方針政策;分期、分批舉辦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與業務知識培訓班,提高政府部門依法管礦的能力和礦業權人依法辦礦的自覺性。
商務部門負責加強行業管理和流通領域管理,嚴厲查處收購、買賣非法開采的礦產品的行為。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是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第一責任人。協助維護好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區塊正常的礦業秩序,確保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對區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積極配合落實關閉措施,確保關閉到位不反彈;對未設置采礦權標識牌、井口標識牌或整合后不利用井口的,按照“六個不留”的要求關閉到位;加強對礦山風井的監管,確保其只用于通風,不運輸礦產品。切實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協助相關職能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確保不發生重大地質災害,及時調處因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引發的糾紛。嚴格落實礦山動態巡查制度,履行檢查職責及時發現本區域內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對非法勘查開采行為,及時采取果斷措施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區政府報告。
(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公告公示和電話舉報制度,強化社會公眾對礦產開發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對重大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各部門將要針對重點礦區、重點領域掛牌督辦處理一批重大違法案件。啟動通報約談制度,對排名靠后、問題突出的要予以通報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約談。強化督查通報機制,區整規辦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將每月通報一次。建立聯絡員制度和工作進展情況月報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有關部門要明確一名聯絡員,每月20日前及時上報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嚴格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對責任落實不力、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影響到省、市政府對我區檢查驗收的,取消該單位年度評先資格,實行責任追究。健全維護礦產資源良好開發秩序的長效機制,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