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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實現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相關法規,結合我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本方案以下簡稱的“工程或項目”均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或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市場主導、責權對等、擇優競價、規范有序”的原則,堅持“放管服”并重,著力解決工程招標投標制度不完善、責權錯位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加大打擊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改革試點范圍
全縣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及國有企業投資的房建及市政工程施工招標。
三、改革試點內容
(一)推行招標人首要責任制。
1.明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夯實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的主體責任。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和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自主選擇招標機構、資格審查方式、評標辦法、定標辦法。
3.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二)嚴格資格審查。
1.因參與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違法行為,且被本市、縣(區)或省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且在處罰期內的,不得參加投標;
2.所承接的工程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且被本市、縣(區)或省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且在處罰期內的,不得參加投標;
3.投標人、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不得參加投標(招標公告前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中刪除的除外);
4.其他符合國家、省、市相關限制投標情形的,均不得參加投標。
(三)優化評標辦法。
結合省住建廳的《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建招〔2017〕1號),進一步優化我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評標辦法。
1.工程總投資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標,應當采取《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贛建招〔2017〕1號)中的“報價承諾法”評標。開標現場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1名中標人,并由評標委員會確認。
2.工程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工程施工招標,采用“報價承諾+擇優評估+隨機抽取”法評標。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實際科學、合理確定擇優評估指標,標明優先順序,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報價承諾+擇優評估+隨機抽取”法的具體操作方法為:
(1)評標委員會按報價承諾法規定的程序確定15名不排序的入圍投標人。
(2)招標人按招標文件約定組建擇優委員會。擇優委員會為7人以上單數,由招標人代表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擇優委員會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可以從原評標委員會專家中確定或從專家庫隨機抽取。
(3)擇優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擇優要素指標和優先順序對15家入圍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投票計分。綜合評價最優者計7分,次之計6分,以此類推,第八名及以后的不計分。統分后按累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前7家為中標候選人。當最后一名得分相同時,一并入圍,中標候選人數量自然增加。
(4)由招標人組織,從擇優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中隨機抽取1名中標人。
3.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標如不采用上述兩種方式評標的,可采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贛建招〔2017〕1號)中的“綜合評估法”評標。但須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經政府集體研究決定后實施。
“綜合評估法”一律按《省公共資源房建及市政通用模版范本》操作,實行電子化招投標。
四、改革制度保障
(一)推行全過程電子化招標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開展招標投標,實現在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招標答疑、投標、招投標備案等環節取消紙質介質使用。
(二)規范招標文件編制。
1.招標人制作招標文件應當使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編制的招標文件范本(贛建招〔2017〕2號)。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范本不一致的,應當按招標文件范本要求,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標注和說明。
2.招標文件中有關不予受理投標或者作無效標、否決投標等否定投標文件效力的條款應集中載明。
3.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排斥潛在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的條款。不得將特定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獎項作為加分和中標條件。
4.不得對外地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限制和設置壁壘。
5.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雙方承擔風險的內容和范圍,公平合理地分擔工程風險和責任。
(三)規范招標文件解釋。
對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資格審查條款、否定投標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由招標人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投標人的解釋。
(四)完善招標投標信息公開制度。
1.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的相關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均應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實施全過程信息公開。
2.公開的項目信息應包括資格審查公告、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采用資格預審制的資格審查不合格名單、中標候選人、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內容。如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類似業績或獎項的,在中標公示時,中標候選人投標時提供的類似業績或獎項應一并公示。
(五)規范投訴行為。
對于惡意投訴或投訴被受理后無正當理由撤訴的,應當記錄投訴人不良記錄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強化標后監管。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標后核查,對中標人的投標承諾、招標人和中標人的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的“兩場聯動”管理;對中標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可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加強項目用工實名制信息的核查,對關鍵崗位和管理人員考勤信息異常的項目,可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大現場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創建標后評估制度。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實行招標人負責制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事后評估工作,對招標投標活動過程是否符合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及誠實信用原則等進行全面評估,重點評估中標結果合理性,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開。對疑似違法違規、中標結果不合理的進行核查處理,違法違紀線索移交紀委監委。
(八)強化市場信用體系應用。
各相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強化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招投標主體的信用監管,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加強投標資格審查,依法限制信用不良的企業參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五、改革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招標投標改革工作,抓緊制定完善招標投標改革配套規則,加大工作力度,層層壓實責任,進一步深化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切實提升招標投標監管水平,確保我縣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放管服”改革順利實施。
(二)積極宣傳引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充分調動招標投標各方主體維護市場秩序的積極性,強化社會監督,共同推進我縣各項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要積極研究、主動解決,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實效。
(三)落實監督責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管職責,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及本方案的要求,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