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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善城區環境質量,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進行,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15年5月底前,縣城建成及旅游景區內有油煙排放的賓館、飯店、餐廳和食堂等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全部實現油煙達標排放。
二、工作步驟
1、調查階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對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單位進行摸底調查,建立餐飲業臺賬,掌握污染防治設施安裝、運行情況和排污許可證、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情況,制定相應整治措施。
2、整治階段(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全面開展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對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飲業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時限及要求;對轄區內限期整改對象加強日常檢查,督促餐飲業單位加快整改進度;餐飲業單位完成整改后,及時組織驗收。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停業。
3、驗收階段(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對下達限期整改的餐飲業單位進行集中驗收,并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總結,完善管理臺賬,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任務要求
(一)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餐飲業油煙污染
1、新、改、擴、建的餐飲業建設項目,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2、新、改、擴建的餐飲業單位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符合標準要求的高效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經過有資質監測部門監測合格后,通過環保部門驗收;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營。
3、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新、改、擴建餐飲業單位,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加強現有餐飲業油煙污染整治
4、要求已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但不能達標排放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責令停業。
5、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限期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逾期未安裝的,依法責令停業。
6、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業單位,依法實施取締。
7、禁止在建成區內露天燒烤。
8、依法整治或取締產生油煙污染的戶外占道經營餐飲攤點。
(三)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
9、餐飲業單位全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餐飲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四)整治標準
11、所有餐飲業單位必須安裝與本單位排煙量相匹配的,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的油煙需通過煙氣排放管道達標排放,營業期間必須保證油煙凈化設施正常運行。
12、在餐飲業單位建筑物內有預設專用煙氣排放管道的,油煙需通過預設管道的排放,無預設專用煙氣排放管道的,需按標準安裝專用煙氣排放通道。油煙凈化器、風機及專用煙氣排放通道的安裝使用需對周邊居民無影響,并對城市景觀環境無影響。
13、所有餐營業單位油煙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必須建立清潔保養臺賬,根據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四、職責分工
(一)縣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專項整治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對餐飲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負責加強新、改、擴建的餐飲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審批及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負責對已辦理環評手續或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油煙污染防治未達到要求的餐飲企業限期整改;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餐飲業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責令停止排污,并予以處罰。
(三)城管部門:負責對室外無照餐飲攤點的監督管理。對油煙污染嚴重的室外無照餐飲攤點和城市建成區露天燒烤依法予以取締。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管職能,負責對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單位進行查處。
(五)工商部門:加強餐飲業營業執照管理,負責對無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業單位查處或取締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新建建筑項目審查,商業用房設置餐飲的,必須設計或預留專用排煙系統,并考慮與居住區相對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