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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質,明確案件性質
在懷疑機械性窒息死亡案件的現場勘查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死者的死亡是自殺還是他殺、還是意外造成的?這是擺在法醫面前最為迫切的問題,也是偵查人員最為關注的焦點,因此,法醫要通過詳細的尸體檢驗,并結合現場情況來解決這一問題。如案例1,死者的損傷表現為面部瘀血、紫紺、雙眼結膜充血出血、口腔粘膜出血、心臟外膜出血及內臟淤血等窒息征象,但左右腕部均有長達5cm的切創深達肌腱,上腹部有兩處刺創深達腹腔,現場有一個開啟的煤氣罐并有濃烈的煤氣味。經過法醫詳細的尸體檢驗,死者腕部的切創和腹部的刺創均未傷及大血管,尸體失血征象不明顯,不足以致死者死亡;死者心血未檢出一氧化碳,可排除煤氣中毒死亡;死者有明顯的窒息征象,頸前部見片狀的皮下出血及表皮剝脫,分析死者系因機械性窒息而死亡。死者頭發凌亂,床套不整齊,死者仰臥的床邊墻上有與死者鞋底花紋相同的鞋印,加之死者左肩部及雙肘部背側均有程度不同的皮下出血,分析死者曾有掙扎搏斗的過程,死者的死亡系他人加害所致。現場見多處血跡,DNA檢驗證實現場床墊的血跡為死者所留,現場地面上的血跡為傷者徐某所留,現場單刃刀上血跡為死者和傷者的混合型,結合現場發現傷者徐某寫好的遺書反映出“感情劇變、精神崩潰、不想活在世上”等內容,分析徐某對死者捂口鼻、扼頸致其昏迷后,又用刀片割腕、單刃刀刺插死者腹部(因為DNA檢驗證實現場死者的血跡僅僅局限在床墊上傷口的部位),殺死死者后,產生自殺念頭,寫遺書、開煤氣、并實施刀片割腕、單刃刀刺插腹部等自殺行為,故該案的案件性質經法醫檢驗定性為殺人后自殺,因發現及時、自殺未遂。
2對致傷工具以及損傷形成方式進行推斷,鎖定作案過程
如前所述,當死亡原因、死亡性質以及案件性質都明確后,對致傷工具以及損傷形成方式的推斷就是法醫檢驗的關鍵所在,解決好這個問題,有利于明確作案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從而鎖定作案細節。如案例2,死者馬某雙眼瞼結膜有微小的點片狀出血、下唇粘膜少量點狀出血,頸項部見不連續的索溝,而且索溝表現為輕度的皮下出血伴表皮剝脫,頸部見類圓形、條狀、新月形、類半圓形表皮剝脫,頸部深層肌肉出血,舌骨體處見出血,左側舌骨大角骨折,血液呈暗紅色流動狀,內臟淤血。本案中死者雖死于機械性窒息,但與一般單純的捂死、勒死、扼死不同,從尸體征象來看,死者具備了被捂口鼻、扼頸、勒頸的特征。下唇粘膜少量點狀出血,加之死者口鼻部皮膚蒼白,說明該損傷系被人用手或柔軟物捂口鼻所致,頸部類圓形、條狀、新月形、類半圓形表皮剝脫說明該損傷系被人用手扼頸所致,頸項部不連續的索溝,說明該損傷系被用類繩狀物勒頸所致,作案人采用又捂、又扼、又勒的手段最終致死者機械性窒息死亡。破案后證實,作案人從死者身后用左手扼頸、右手捂口鼻將死者從客廳拖入臥室床上,再用一件T恤衫捂其口鼻,又用該T恤衫反復纏繞頸項部勒頸致死者窒息死亡。法醫經過詳細的尸體檢驗,對致傷工具以及損傷形成方式進行了準確的推斷,鎖定了作案過程,為案件訴訟完善了證據鏈。
3全面提取生物檢材,為鎖定作案人提供有力的證據
在機械性窒息死亡的案件中,由于作案人要對受害人實施捂口鼻、扼頸或勒頸等行為,一般情況下,在加害過程中,受害人會有掙扎搏斗的行為,故受害人指甲內極有可能遺留作案人的生物檢材,如果成功檢出死者以外DNA基因分型,那么對鎖定作案人將提供非常有力的證據。如案例3,死者是一名獨居老婦人,尸體檢驗顏面部紫紺、雙眼結膜充血出血,面部見三處大小不等的片狀皮下出血,口腔粘膜及牙齦出血,頸部見兩處弧形表皮剝脫和兩處片狀皮下出血伴表皮剝脫,左肘部前側、左前臂中段前側、左手掌、右肩部、右上臂下段背側、右肘部背側、右前臂背外側、右小腿中上段背側見十多處大小不等的片狀皮下出血伴表皮剝脫,右手背側見兩處弧形表皮剝脫,頸部皮下組織、肌層出血,右側舌骨小角骨折,胸腹腔臟器淤血,死者死于機械性窒息。死者為獨居的老婦人,頭面部、四肢見多處皮下出血、表皮剝脫,損傷程度相對較輕,主要集中在正面,法醫分析死者和作案人有正面搏斗的過程,特別是死者頸部和右手背側的弧形表皮剝脫,分析系徒手搏斗時被作案人指甲掐、抓所致,既然是正面近距離徒手搏斗,而且死者被抓傷,那么作案人就極有可能被死者抓傷,在死者的指甲內就極有可能遺留作案人的生物檢材,因此,法醫對現場尸體上可能遺留作案人生物檢材的部位進行詳細提取,特別重點提取死者的雙手指甲。結果在死者左手指甲內檢出嫌疑人張某的基因分型,右手指甲內檢出包含死者傅某和嫌疑人張某的混合基因分型,為鎖定作案人提供了相當有力的證據。
作者:段會剛 宋凱亮 單位:羅定市公安局 云浮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