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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表檢驗尸斑暗紫色,位于尸體腰背部未受壓處,雙眼瞼結合膜蒼白。后枕部6cm×5cm、額部右側5cm×2.5cm、右眼外眥部3.5cm×2cm、左顴部1.5cm×1.5cm、鼻梁部1.5cm×0.5cm皮膚擦劃傷,鼻尖及鼻翼左側見散在皮膚擦傷,上唇粘膜1.8cm×2.5cm淤血。左手背2cm×1cm、0.5cm×0.5cm兩處皮膚擦傷;左膝外側2cm×2cm、右腘窩6cm×4cm皮下淤血。十指指甲青紫。余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
解剖檢驗面部皮內出血。右側枕部11cm×10cm類圓形皮下出血,右側顱骨人字縫分離延伸至枕骨線性骨折。右側硬膜下血腫,量50mL以上;右側額葉顳葉挫傷出血。頸部皮下組織及肌肉未見明顯出血,氣管內見白色泡沫狀液體,舌骨未見骨折。
雙肺氣腫,肺粘膜表面散在出血點;心包完整,心包腔內見血性液體;心臟未見損傷出血。腹腔內未見積血,腹腔臟器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胃內容物為糊狀。
雙膝關節后側片狀皮下出血。余無異常。死亡原因根據死者顱骨骨折,右顳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額葉顳葉挫傷出血;結合現場大量嘔吐物等分析,死者應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致傷方式及致傷工具①根據死者右側顱骨人字縫分離延長至右側枕骨線性骨折,腦挫傷較重,符合顱骨整體變形的特點,應為遭受前后方向巨大作用力,可能系右枕部著地一次形成。②死者褲子兩腿膝關節后側均出現撕裂,并左側褲縫撕裂,且尸體兩膝關節后側均有條狀皮下淤血,應為5cm寬棍棒類物體形成。③面部損傷為擦劃傷,位于凸起部位,具有一定方向,應為粗糙大平面物體形成。損傷時間根據現場嘔吐量、分布及消化程度,結合頭部損傷的臨床學特點分析,損傷應在飯后回工地時發生,即11月27日下午6時30分左右。
綜合以上分析,死者應符合雙膝關節處被寬約5cm寬物體打擊并牽拉,致身體后仰枕部著地,摔跌造成顱腦損傷,最終導致死亡[3]。經調查證實,死者在事發當晚吃完飯回工地走在公路人行道上時,被一輛速度較快的電瓶車(橫行保險杠4cm)迎面撞擊仰臥摔倒,因自感傷勢不重未加追究,自行走回車上休息,途中和起床小便時發生嘔吐,后在駕駛室繼續嘔吐,最終顱腦損傷逐漸加重昏迷直至死亡。
作者:陳方園 馬克兢 狄寒冰 張杰 常先揚 單位: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刑警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