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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醫療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收費不合理、不透明、不規范的情況,醫療環境差,管理混亂,患者掛號、取藥、候診時擁擠不堪,對患者及家屬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另一方面,有的醫務人員思想觀念陳舊,存在恩賜心理、權威心理,對患者態度冷淡,漠不關心;還有人只注重醫療質量而不講究服務藝術,不注意溝通技巧,把患者當作單純的治療客體,缺乏人文關懷,無意間對患者造成傷害。在醫患關系失和與醫療侵權現象頻發的諸多情形中,被侵犯的患者權利有些通過法律明文規定而成為法律權利,例如,《執業醫師法》規定病人在治療過程中有被尊重的權利、隱私受保護的權利、危急病人得到急救的權利、知情權和對試驗性臨床醫療行為同意的權利等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確認了患者或其家屬對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的同意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認了醫療事故中病人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由于救濟手段的強制性以及人們法治觀念的增強,這些權利逐漸獲得較好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還有許多患者權利———獲得優質服務權、避免過度醫療權、在醫院期間人身與財產安全權、獲得幫助權、監督權、批評與建議權等,對于患者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沒有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保護或者法律規定不夠周延細致,屬于道德權利范疇,在實踐中常常遭受侵害,已經成為醫患糾紛發生的導火索和主要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強患者道德權利保護比法律權利保護更加重要和迫切。
1患者的道德權利
患者的道德權利很重要,但卻常常被忽視。社會哲學家喬爾•范伯格指出:“不是所有的權利都來自這種明確的法律和規定的規章,在許多情況下,我們雖然知道沒有賦予此種權利的法律或規章,我們卻肯定,某人對某種事物擁有權利。”在我國,近年來隨著研究的深入,道德權利的存在及重要性越來越得到廣泛認可,其內涵被闡釋為:“道德主體依據道德所應享有的人格、尊嚴和某種資格、利益或主張”,“道德權利主體在社會生活中基于人而應當平等享有的,并應由道德來伸張和保障的地位、自由和要求”,“作為道德主體的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由道德賦予的不可侵犯、不可剝奪、不可干涉的享有和要求某種利益的資格或名分,是道德主體在道德生活中具有的人格、尊嚴和應享有的道德自由、權力和利益”。據此,患者的道德權利可以定義為: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由道德原則和規則所認可并維系的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是一種應然性權利。在醫療實踐中,患者道德權利指在醫療過程中依據道德準則應該享有而尚未受到法律或醫療工作制度明確保護的各項權利總稱。當法律確認患者享有某種權利且規定了該權利的適用范圍時,超出范圍之外的此種權利仍不能被視為法律權利,例如,目前醫事法律規定患者或其家屬對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的知情權,對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臨床試驗的同意權,而對于其他方面,如醫院、醫務人員相關信息(醫院上下班時間安排等工作制度、醫生的診療水平、醫德醫風等)的知情權,對于某些日常檢查、用藥及收費等方面的知情與同意權,則仍屬于道德權利范疇。
長期以來,患者的道德權利被當作“軟權利”而遭受忽視,與其自身特點有很大關系。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存在以下不同:首先,法律權利內容及保護規定非常清晰,而道德權利具有弱確定性。法律權利以法律形式專門予以確認,權利的內容與邊界、權利的保護、侵權的防范與處罰、權利的救濟及尋求救濟的機構都明確而具體。相反,道德權利的調整標準或準則比較模糊,雖然也具有規范性,但這種規范性很弱,它甚至不是文本,而是存在于人們的意識和生活經驗之中。道德標準的可爭議性和多樣性使得人們在討論道德權利時難以有據可依。在醫療實踐中,沒有也不可能對患者各項道德權利明確做出規定,其內容、邊界、保護方法等方面往往不夠清晰,很多時候存在爭議,難以得到醫務人員重視與認同。其次,法律權利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而道德權利救濟手段具有非強制性。與法律權利依靠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保障相比,患者道德權利的實現或救濟只能通過社會輿論、風俗習慣、侵害人內心的自省等途徑與方法,缺乏強大威懾力,侵害人一般不會受到任何實際意義上的懲罰,某些醫務人員因此熟視無睹。再次,法律權利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道德權利很多時候顯得“微不足道”,容易被“忽略不計”。對于患者來說,應該享有的道德權利,如享有優質服務權(獲得醫務人員熱情、微笑、耐心、細致的高質量服務等),對醫院、醫務人員相關信息知情權,人身與財產安全保障權,對醫務人員監督、建議、批評等權利,相對于平等醫療權、危急病人獲得急救權等法律權利而言,重要性似乎相形見絀,常常得不到應有的重視。
最后,道德權利范圍比法律權利寬泛。道德調整對象與范圍涉及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因而道德權利活動的空間遠比法律權利廣闊———有些權利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許多權利也沒必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從而作為道德權利形式存在,某些道德權利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遭受侵犯。但是,患者的道德權利保護極其重要,對于患者權利保障與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具有重大現實意義。首先,這是由患者道德權利范圍的寬泛性決定的。通過法律保障的患者權利畢竟有限,那么,當患者某些資格、利益、要求尚未或者不便于通過規章制度形式確認與保障,或者通過該形式無法得到準確表達時,訴諸道德權利是一種合理的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講,患者道德權利是對制度性權利的補充或超越。其次,患者道德權利是制度性權利的體現和促進。就一般意義而言,道德與各種規章制度(包括法律)的價值目標相一致,凡是規章制度所要求的,常常也為道德所倡導;凡是規章制度做出否定性評價甚至處罰的,一般也為道德所譴責。因而,患者道德權利與制度性權利在思想上一致,在內容上接近,維護患者道德權利就是保障和促進制度性權利。最后,醫療實踐表明,患者道德權利容易遭到忽視,已成為醫療侵權與醫患糾紛現象發生的主要原因。有資料顯示,80%~90%的醫療糾紛都是由于醫務人員沒有與患者進行良好溝通所引起的,其實質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獲得優質服務權等道德權利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充分說明患者道德權利保護對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現實重要性。
2保護患者的道德權利,促進醫患關系和諧
2.1轉化患者道德權利為制度性權利,提升權利的權威與效力患者的制度性
權利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指法律權利,后者包括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患者權利。法律權利比道德權利容易實現和得到保障,當一種道德權利不加以法律保護就會致使權利主體遭受嚴重傷害,甚至造成社會秩序紊亂時,就應該轉化為法律權利。2007年在北京某醫院,一名急需手術的孕婦,因丈夫堅決拒絕醫院為其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建議,未能獲得救治而死亡。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關于“實施手術必須征得患者家屬同意并簽字”的規定,醫院在履行相關義務后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道義上,擔負著救死扶傷神圣職責的醫務人員面對一條鮮活生命的隕落而袖手旁觀令人難以接受,患者權利無疑受到了嚴重侵害。
2010年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從而進一步強化了對患者權利的保護。目前,仍有許多患者道德權利亟需上升為法律保護。例如,據媒體報道,我國剖宮產率超過世界衛生組織推薦上限的3倍,每年人均輸液高達8瓶,主要原因之一是醫院的過度醫療,而目前法律尚未明令禁止,患者權利因此遭受戕害。此外,在法律暫時未對患者某些權利進行保護或者不適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醫療機構還應積極制定和完善工作規章———急診首診負責制,危重患者報告制度,死亡、疑難病例討論制度,三級查房制度,住院醫師24小時負責制,病房巡視制度等,通過這些“準法律”形式增強對患者權利的保護。
2.2加強醫療隊伍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素質及人文執業能力
道德權利制度化只是強化患者權利保護的重要方面,對患者至關重要的許多權利(醫務人員生活方式上的良性引導、言語上的委婉、動作上的輕柔、心理上的安慰與暗示等)單純依靠制度規定卻無法得到體現與保障,從醫生的義務里排除出去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辯護,如果過多地強調患者權利法律化還會導致醫務人員道德義務與責任感降低。對此,提升醫務人員素質及人文執業能力是彌補制度性規定不足、促進患者道德權利實現的重要保障。首先,應加強醫務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強化醫務人員專業知識與技能教育,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開展醫德醫風教育,大力培養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品質;加強醫學人文素質教育,樹立“以人為本”思想,提高人文醫學執業技能等。特別是醫德教育與人文醫學執業技能教育長期被忽視,是導致醫療侵權與醫患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絕大多數患者是否滿意并不在于醫務人員醫術水平有多高,而是看他們對患者是否抱著深切的同情,是否懷有耐心,是否盡了最大努力。此外,還應通過建立健全考核與評價機制、患者反饋機制、監督與獎懲機制,進行激勵與督促,提升醫務人員的素質與能力,確保服務質量。
2.3積極探索患者道德權利保護的新路徑
在加強患者道德權利保護方面,不少醫院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值得借鑒與參考,例如,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成立集出院回訪、預約診療、健康咨詢于一體的“客戶服務部”,拉近與患者的距離,大大改善了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關系;上海曙光醫院高度尊重患者道德權利,開展醫學倫理查房,于細微之處見精神,如對住院患者稱呼先生(女士)而不直呼床號,為患者保護隱私床頭卡不再記錄病情,為保護患者隱私各診室在病床間設立隔斷等,深受社會公眾的好評。各醫療機構需要積極探索實現與保障患者權利的新路徑、新模式,使患者道德權利受到更好的呵護。
長期以來,對患者權利的漠視是導致醫患關系失和的根本性原因,隨著我國逐步走向法治社會,法律權利越來越得到卓有成效的保護,而對道德權利的保護任重而道遠。唯有道德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權利的意義與價值才完整,患者權利才真正得以實現,醫患關系才會真正達到和諧與美好。
作者:王曉波張新華單位:濱州醫學院醫學人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