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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鑒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普通人甚至法官往往難以準確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是醫療侵權,鑒定結論成為法官判定案件性質、確定責任及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但是醫療糾紛鑒定的二元化給司法機關采信鑒定結論帶來了混亂。本文簡要分析鑒定二元化產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建議,包括統一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統一醫療損害鑒定有關法律法規等。
關鍵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鑒定二元化
醫療鑒定制度的二元化,是指以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以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醫療過錯鑒定并存的現象。實踐中二元化的鑒定制度常常會導致同一案件因為鑒定方式的選擇不同而產生不同的鑒定結論和判決結果,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一、鑒定模式二元化產生的原因
(一)法律之間的規定相沖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條針對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后果的醫療事故進行了四種分類,但對患者造成不明顯人身損害后果的情況卻并未包含在其中,界定不周延。根據《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當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并不是由醫療事故所引起時,可進行司法鑒定以判定責任歸屬。2010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其中將“醫療糾紛”統一為“醫療損害責任”,并未對醫療損害的鑒定給予法律層面上的明確。因此,《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兩種鑒定制度并存的局面并沒有得到有效改善,沖突依然存在。
(二)醫患雙方基于二元化的賠償標準在鑒定方式選擇上的利益博弈《醫療事故處理的條例》、《民法的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的具體標準規定不同,三者之中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最低,患者會優先選擇賠償標準高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而多數醫療機構則優先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是因為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低,二是因為醫學會鑒定人多是醫生,會顧及情面從而同行庇護。
二、兩種鑒定模式的對比
(一)支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觀點梁彗星教授指出,凡是在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需要對該事件進行醫療事故的認定時,都必須采用第三方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只能將該事件鑒定方限制為醫學會,而不能夠由雙方中一方采用委托形式尋求機構從事鑒定。即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鑒定報告提出有關異議,也應當重新由醫學會出具,而不能尋求第三方給予鑒定服務。除此之外,受聘于中國政法大學的劉鑫教授也提出了同樣的見解,其指出:醫學會通常擁有著相對于法定機構更加龐大專家資源,從而使醫學會能夠在充分保證鑒定結果具有科學性的基礎上,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因此,可以發現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具有以下缺陷:第一,醫學科學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復雜性和技術性,對醫療行為的性質判斷必須建立在客觀真實的醫療過程之中,應當由具備豐富臨床實踐經驗的專業醫學人士來認定,而司法鑒定機構聘請的法醫如果不工作在臨床一線,難以對快速發展的醫療技術做出準確判斷。第二,真正權威的醫療過錯鑒定機構數量不多且都集中在北上廣一線城市,但是需要鑒定的醫療糾紛案件逐年上漲,許多社會機構應市場的需求而紛紛投入到司法鑒定行業中,鑒定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有可能受到利益誘惑而做出不公正的鑒定結論。第三,由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很強,部分案件中需要對前沿臨床問題進行判斷,因此需要聘請臨床一線的醫學專家來協助完成鑒定,但是這些外聘專家既不用在鑒定結論上簽字也不用出庭質證,實際出庭的是在鑒定書上簽字的鑒定人,這樣的質證流于形式。
(二)支持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觀點當前在醫療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即便鑒定醫師具有法律所規定的醫療專業水平與能力,但由于其容易與醫務人員產生交集,并且該行為不易被法律所監督,從而導致鑒定過程中產生大量違規事件,致使最終結果有失偏頗,并且還容易產生更深層次、更具社會負面影響力的醫鬧事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醫學會行業庇護。醫學會專家庫大部分平時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需要鑒定的時候作為鑒定人員進行鑒定,往往會做出有利于醫務同行的鑒定結論。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只有構成或者不構成醫療事故兩種結果,實踐中最終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其實并不多。第二,鑒定結論實行集體負責制,鑒定人既不需要在鑒定書上簽字,也不需要出庭接受質詢,法官無法在法庭上針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第三,思維方式的差異。醫療事故鑒定的臨床醫學專家往往從臨床專業醫學的角度來考慮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必然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中長期研究法律實務的鑒定人會側重判斷醫療行為本身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規范,是否構成侵權。兩種鑒定方式都存在固有缺陷,但實踐中司法鑒定的中立性,鑒定人的法律思維更強使得法院更傾向采信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結果。
三、加強醫療損害鑒定制度完善的對策
(一)推行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對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性質而言,其應當屬于行政鑒定的范疇,可以對其進行保留,但保留部分只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而不應當將其作為審判民事案件的依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應當作為統一的選擇。在辦理醫療糾紛的案件中,如果遇到了較難解決的醫學專業問題,可以由司法機關組織利害雙方選取具有專業技能的鑒定人對上述問題進行鑒定。另外,如果確有必要,鑒定專家可以出庭接受法官或者是雙方當事人的詢問,以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客觀。實踐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愿意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法官也愿意采信司法鑒定結論。
(二)完善關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立法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需要統一的醫療鑒定立法作為法律支持,但是當前的法律并未有對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統一做出明確的規定,《侵權責任法》也只是提出了建立新型的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的可能性。要想真正解決醫療損害鑒定二元化的問題,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醫療損害的鑒定制度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授權性的立法規定,將其授權給最高人民法院,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則,從而促使當前對于醫療損害鑒定的問題能夠得到可操作性的、統一的、規范性的鑒定程序指導,從而保證出具的鑒定結論更加具有公信力。在進一步制定專門的醫療損害鑒定規則基礎上,對明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格,鑒定的依據、標準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尤其要明確鑒定人的個人負責制和質證制度,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質詢,這樣可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與可信性。
(三)完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的具體措施1.建立中立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和專業的專家庫:根據《中華醫學會章程》,醫學會是非營利性的法人,掛靠在衛生部,醫學會的成立要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批,人員編制、章程等要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查,因此醫學會與衛生行政部門實際上存在不可分割的關系,很難實現真正的獨立。而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獨立于衛生行政機關,其具體的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及團體的干預。對于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業務同樣如此,不受地域的限制;各個鑒定機構之間也不存在隸屬關系。另外,還應當平衡不同專業背景的專家(比如應當包括臨床方面的、法醫方面的和法律方面的)的比例到專家庫中,從而確保鑒定結論的專業性,更好地發揮證據的功能。2.有效推進醫療糾紛鑒定的網絡“雙盲”制度:網絡的“雙盲”鑒定是指通過借助互聯網工具,將需要鑒定的內容交付給不知道雙方當事人具體信息的鑒定專家進行鑒定。在整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都不會知道其鑒定的實際取向,從而能夠有效建立起來鑒定專家與當事人雙方之間不知道彼此情況與案件走向,從而也就使得徇私舞弊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鑒定專家的異地鑒定,可以更好地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3.加強鑒定人的監管:鑒定人的專業素質直接影響鑒定意見的準確性,鑒定人必須結合案情、專家意見等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做出客觀科學的鑒定結論。為了保證鑒定結論的質量有必要設立嚴格的鑒定人準入制度,對鑒定人的職業技能、法律知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素質進行硬性規定,通過全國統一的資格考試來衡量。通過提高鑒定人員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為醫療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材料,更好地解決醫療糾紛,化解醫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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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玄覽 單位:海南醫學院人文社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