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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代建制的發展
在我國,“代建制”是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優化管理的重要舉措和新的嘗試。2002年,國家有關部門組織了“政府投資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課題研究。各地推行“代建制”步伐的加快以及顯著的成效,加上政府公益項目投資建設方面腐敗現象的嚴重,促使我國政府于2004年7月22日頒布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對于壟斷性項目要通過招標選定業主。至此,從中央到地方,“代建制”模式漸成體系。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備相應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業,投資人或建設單位組織和管理項目的建設.這其中“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指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各地表述有所不同。
由政府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促使政府投資工程“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職能分離,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實踐證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實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對直接投資的項目管理方式多實行“財政投資,政府管理”的單一模式,即“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模式,該模式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1)一些政府部門既負責投資審批監管建筑市場,又直接組織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存在著政企不分、責任不明、監管不力、效益不高等問題,有的甚至還滋生腐敗;
(2)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單位通過組建臨時基建班子(如基建辦、工程指揮部等)進行建設管理。這些基建班子通常缺乏應有的建筑技術和工程經濟等相關背景知識,不完全清楚投資規律和基本建設程序,不能掌握并運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方法。因此,難免出現各種管理不善的現象,如決策不夠成熟,隨意調整方案,前期及實施階段各環節之間相互脫節,工程建設周期長,工作效率不高,投資效益低下等。同時,基建班子一般在項目建成后隨即撤消,在建設中積累的經驗教訓不能轉為技術資源,供其他單位或后續項目借鑒,造成了人、財、物和信息等社會資源的浪費;
(3)政府投資工程由建設單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責任與利益分離,使用單位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極易造成爭項目、爭資金,導致“釣魚”工程和三超(即超規模、超標準建設、超投資)現象的產生;
(4)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壟斷現象嚴重,不能適應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5)政府投資工程各自組織建設,難以實施有效監督,難以及時糾正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3項目“代建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3.1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的方式不統一
在代建工作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專項賬戶究竟設在哪一方合適?這一做法各地相當不統一,如北京是在代建單位設立專項資金賬戶,政府投資部分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向代建單位撥付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支付。這一做法需要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對該項目資金賬戶加強管理,防止資金挪作他用。
3.2代建合同的參與對象問題
目前各地一般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包括招標或特殊項目可指定)選定代建單位,參與代建合同簽訂的方式有二種,第一種模式如北京、浙江省是由投資人(發改委)、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明確三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第二種模式如寧波等是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獎罰等法律關系,其中市政財政性資金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合同應當經市發改委和財政局鑒證,其他代建合同報市發改委和財政局備案。
3.3代建單位資金實力、技術實力和管理經驗不夠,不能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我國目前的“代建制”行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都很高,現場實踐經驗較多,可知識面偏窄,綜合協調管理能力較弱,尤其是經濟、商務、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和能力不足,缺少項目經理、雙語人才、復合型人才,而熟悉國際慣例,能從事國際工程咨詢的人才就更少。
3.4“代建制”與現有的建設工程制度有疊交重復的部分
如其制度在“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方面均與如工程咨詢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設計咨詢制度以及其他各類細分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制度等有相類似,在項目的實行過程中,必須要清晰地與這些制度區分開來,才能突顯“代建制”這一新生制度的優勢,以免重蹈覆轍,成為同行所說的下一個工程監理制度。
3.5使用方未能完全的轉變觀念,仍然停留在以前的建管合一的模式上,不重視“代建制”,只是象征性的委托代建單位,越權行事,形成“大業主,小”
要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于作為投資方的政府能不能正確的引導使用單位,改變過去的那種陳舊觀念,接受新事物,并出臺一些相關強制性的法律法規,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只有這樣,在“代建制”下成長的代建企業才不至于成為使用方的一個橡皮圖章。
結束語
代建制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對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工程建設的發展和國際慣例在國內建設項目中的運作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尚處于試點階段,在實踐中產生的種種困惑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探討,隨著《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深入貫徹,各地代建制的推行力度將進一步擴大,相應的投資、財政、建設等配套政策亦將會逐步推出,代建制的經濟建設的效益將逐步體現出來,相信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前景是美好的。
摘要: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對直接投資的項目管理方式多實行“財政投資,政府管理”的單一模式,即“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模式,該模式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著諸多弊端,為了規范政府投資建設程序,控制建設投資、進度、質量等指標積極推行代建制已經勢在必行。
關鍵詞: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代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