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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定罪的準確與量刑的適當是現代法治社會對整個刑事審判工作的衡量標準。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在“重定罪、輕量刑”傳統思想影響下,忽視量刑問題。量刑不公引發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問題日益引發法學界和實務界的關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會公眾的質疑。究其原因,主要是現行量刑模式缺乏一個良好的程序制約,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可能性大,難以保證量刑的公正。近年來,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構建獨立量刑程序成為解決量刑不公問題的主流觀點。
[關鍵詞]量刑程序;相對獨立;自由裁量權
近來,有關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同罪不同刑”的爭議始終不絕于耳,比如,曾轟動一時的許霆案,前后兩次判決存在巨大差異,又如,醉駕案四川孫偉銘與杭州胡斌所獲判決也有著天壤之別。尤其是許霆案,其跌宕起伏震動了整個社會,吸引了無數關注的目光,引發了社會熱議,如今終于塵埃落定,但整個社會對此案的關注卻遠未結束。主要原因恐怕是前后數次審判所確定的刑罰落差太大,以致社會公眾在一定程度上懷疑量刑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使得量刑公正問題再度成為學界關注的熱點。究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我國將量刑權的制約問題囿于實體法研究領域,沒有從程序制約這一維度審思制約量刑權的有效對策,所以難以從根本上克減量刑失當現象,量刑規范化改革已是勢在必行。我國的國情和法制傳統決定,我國應當充分吸收和借鑒獨立量刑模式的合理要素,構建中國特色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
一、量刑的概念
有關量刑的概念,中外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但以馬克昌、高銘暄教授的定位為主流:“量刑,亦稱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責任的輕重,在定罪并找準法定刑的基礎上,依照刑法關于量刑原則和量刑情節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度或者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審判活動。”
二、量刑現狀和弊端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單獨的量刑程序,甚至相關法律規定也幾乎沒有,而是將量刑和定罪合二為一,在同一庭審程序中一起解決。這種量刑運作模式在實踐中暴露出很多弊端。
一是加重“重定罪、輕量刑”錯誤思想,淡化執法者對量刑重要性、特殊性的認識。這種模式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控訴方對量刑指控的缺失,直接導致辯護方在量刑辯護上缺乏明確針對對象,辯護角度和力度不夠,辯護律師一邊作無罪辯護,一邊又提出從輕減輕量刑意見的自相矛盾現象時有出現。
二是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規制。我國實體法在刑罰裁量上的規定過于原則和寬泛,這種粗放型的立法模式給了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和法官個人決斷。
三是弱化當事人權利保障、影響司法權威。定罪與量刑混合庭審模式中,沒有獨立的量刑程序,被告人無法就量刑問題充分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被害人也沒有機會充分表達自己的控訴,實際上雙方權利均被弱化。再者,經過合理程序的裁判結果,往往更能增強公眾可接受性,提升司法權威。隱秘狀態下做出的裁量結果,無論本身多么公正,也難以讓人心服口服。
三、構建我國量刑程序的設想
(一)獨立與相對獨立量刑模式的利弊
我國需要什么樣的量刑程序?目前理論界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即獨立量刑程序和相對獨立量刑程序。前者指,法院先就定罪問題開庭,然后休庭評議,在確定被告人有罪及具體罪名后,將定罪結果告知控辯雙方及被告人,給予合理準備時間,再專門就量刑問題進行第二次開庭。后者指,將庭審分成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先調查定罪證據并進行答辯,定罪程序結束后法庭繼續審理,在假設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進行量刑證據調查和答辯,除非特殊情況,一般中間不休庭。
筆者認為,在我國設立獨立量刑程序時機尚不成熟,相對獨立量刑程序更符合我國國情。理由有:一是我國沒有建立刑事案件分流制度,如果定罪與量刑嚴格分離,意味著絕大部分案件必須要多開一次庭,現在司法資源無法承擔因此而增加的巨大工作量;二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只負責量刑,定罪由陪審團負責,我國法官則集定罪與量刑職能于一身,沒有必要將定罪與量刑嚴格分離進行;三是我國實行的是法院獨立審判制度,法官在法院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對無權決定的案件不能當庭認定證據,更不能宣判,必須休庭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才能決定,設立專門的量刑程序只不過又多了一個形式,增加了一道程序而已。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可以增強量刑判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強化公眾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消除司法腐敗,增強司法公信力,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也是切實可行的。
(二)構建我國量刑程序的具體設想
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先后關系,因此本文擬以被告人是否認罪為標準,將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的關系二元化,分為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的分離模式與合一模式。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在程序上分開進行,在確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以后,再進入量刑階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在同一程序中進行。
1.定罪階段與量階段分離模式
該模式針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在該類案件中,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相對分離。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既然被告人暫被推定為無罪,也就沒有必要過多關注其量刑問題。再者,將量刑問題從定罪中分離出來,可以使法庭將主要精力放在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各種證據的調查和搜集上,有利于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也有助于防止審判法官因事先接觸
量刑事實如品格事實、前科事實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見,進而影響定罪。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量刑階段獨立于定罪階段的具體設想如下:(1)定罪階段。在控訴方宣讀起訴書(狀)之前,審判長宣告庭審圍繞起訴書(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進行。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審判長指揮控辯雙方就起訴書(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對于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如被告人的前科問題、被告人的品格問題等,應制止雙方在這一階段提出。在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審判法官應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認起訴書(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陳述。在法庭評議階段,如果合議庭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則案件進入量刑階段,如果合議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可以當庭宣告被告人無罪;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重大、復雜而難以做出決斷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量刑階段。在重新開庭后,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量刑事實和量刑主張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在這一程序中,允許控辯雙方使用品格事實和前科事實等,雙方還可以直接引用在定罪階段查明的事實。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審判法官應提示被告人就量刑問題作最后陳述。在法庭評議階段,合議庭應當對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影響量刑結果進行評議。宣告量刑結果,并說明量刑理由。2.定罪階段與量階段合一模式
這一量刑模式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三是根據《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易審”進行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
這三類案件控辯雙方在有罪問題上已經沒有爭議,為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中可以將對有罪問題的確認與量刑問題的調查放在同一程序中進行。具體操作為:(1)審判人員在法庭調查開始之前,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并明確告知被告人,如果自愿認罪法庭將直接按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審理主要圍繞量刑問題。(2)如果被告人明確表示自愿認罪并接受認罪的結果,法庭審理按定罪與量刑階段合一模式進行,即對定罪證據分組出示、質證后直接進入量刑程序,控辯雙方重點圍繞影響量刑的事實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辯論;(3)如果被告人不認罪,則案件適用定罪與量刑階段分離模式進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被告人一開始自愿認罪,但在量刑程序中突然不認罪的,法庭應當結束量刑程序,重新采用分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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