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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運用文獻研究、專家訪談及邏輯分析等研究方法,基于政府購買視角,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概念及其理念為邏輯起點,闡述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模式,探析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質量提升的相關路徑。研究發現,在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過程中,通過建立健全購買法規制度、重視購買承接方獨立性、創建多元化籌資渠道、明晰購買“委托-”方式、構建科學合理的購買績效評估體系和引入購買與實施問責機制等路徑,能切實有效提升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質量。研究旨在為豐富社區體育產品和服務的內容及數量、創新社區體育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方式、提升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整體質量而提供一些理論參考和實踐依據。
關鍵詞:
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體育產品;質量提升;路徑
自21世紀初我國公共服務改革序幕拉開以來,歷經十幾年的建設與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已取得長足進步。回溯研究與改革成果不難發現,公共服務績效評價及其質量提升已成為近年來我國政府關注的焦點問題及學界研究的熱門話題。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作為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有關其服務質量提升的路徑研究大多集中在文化軟實力建設[1]、現代信息化建設[2]和新公共管理[3]等視角。基于政府購買視角來系統探索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質量提升路徑的研究仍較為鮮見。因此,通過政府有效購買,不斷豐富社區體育服務內容,增加體育產品數量,革新體育產品與服務的供給方式及模式,將對提升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整體質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理念
2013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方面,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構建一個多層次、多元主體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快捷、更優質、更高效的公共服務。因此,政府應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通過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提供的各項公共服務交由條件成熟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向其支付相關的費用。政府購買服務是為了履行服務公眾的職責,滿足人民公共利益,通過財政向社會服務機構支付費用,并以合同方式約束政府與社會服務機構的利益實現,建立一種“政府出資、定向購買、契約管理、評估兌現”的政府公共服務供給方式[4]。不難理解,政府通過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來實現簡政放權、轉變行政職能的同時,政府身份也由此而發生轉變,即從原來的生產者轉變為現在的決策者和監督者,從而使得政府從繁重的責任中脫離出來。
隨著近年來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整體提高,城市社區居民對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如何有效地提升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質量,促進城市社區體育的發展,滿足城市社區居民對體育的需求是如今社會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我國體育公共服務領域,通過政府購買體育公共產品來滿足國民體育需要,其本身對激發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正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新的有效方式[5]。有關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理念的研究認為,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托和邀標等形式,將公共服務供給轉交給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機構來完成,而不是政府本身來執行,其最終目的是為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及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改善社會治理的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及個性化需求[6]。鑒于此,本研究以新公共治理理論為基礎,結合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理念,認為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應抓住以下五個關鍵點:第一,“政府為什么要購買”,即明確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原始初衷和需達成的目標;第二,“政府購買什么”,即通過深刻領會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屬性,決定政府應該購買哪些體育公共產品;第三,“政府向誰購買”,即政府應該向什么樣的組織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才屬于合理合法行為;第四,“政府怎么購買”,即解決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程序機制問題;第五,“政府購買的價值實現”,即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社會價值體現及公眾反饋意見。
2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模式
通過對已有的相關研究成果進行梳理,可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模式概括為兩種方式:競爭性購買和非競爭性購買。非競爭性購買又包括兩種模式:體制內吸模式以及體制外非正式的按需購買模式。鑒于此,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也應采取競爭性購買和非競爭性購買相結合的模式。競爭性購買模式的核心就是政府與承接方之間的“契約”關系,在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承接方通過設計體育產品生產與供給方案,與同行參與政府購買競標,實施體育產品供給,并與同行展開競爭,達到共同參與并提高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供給效能的一種行為。因此,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不僅可以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運作效率的提高,而且在較低成本的基礎上引入承接方來實現城市社區公共服務供給績效的最大化。而非競爭性購買意味著購買是通過、委托等方式完成購買體育公共產品的一種行為。體制內吸模式是指政府因各種因素受限,委托承接方行使政府轉移的部分職能的運作方式,其具體事務主要包括政府出資支持在社區建立各類體育社團與協會,向社區公眾廣泛公開招聘各類全民健身事業技術人員,該模式的優勢在于政府易掌握并控制資金,在社會上進行招聘,政府直接“給”承接方項目而非公開招投標[7]。體制外非正式的按需購買模式在形式上更自由隨意,購買的量也較小,并且購買主體雙方有著較深的了解以及合作的需要。
3政府購買有效提升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質量的路徑分析
3.1建立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法規制度政府應當創建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法規制度,對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計劃及實施過程予以規范化,因為健全的法規制度能夠為整個購買過程提供制度保障,使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相關活動在一定的法規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運作[8]。財政制度問題是當前我國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建設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因此,需要明確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內容的財政預算范圍,規定管理財政制度。實踐中,非競爭性購買是當前我國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所采用的常規模式,招投標制度尚未規范化。另外,當前我國政府購買公共體育服務行為由財政部門領導,體育管理部門具體操作。鑒于此,在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過程中需建立健全嚴謹的招投標制度,以此來明確競標的主體資格和競標流程安排,從而切實提高政府購買社區體育公共產品的效率。除此以外,就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定向購買模式而言,其信息公開制度建設與實施至關重要,因為這種方式易出現暗箱操作、滋生腐敗、弄虛作假等負面現象,不利于購買服務過程中的公平競爭,會帶來不客觀,不公開、不公正等消極影響。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來提升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良好形象。
3.2重視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過程中承接方的獨立性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是一種合同契約活動,承接方的獨立性是契約關系維持的基本條件。承接方的獨立性是政府與公共服務購買承接方在法律上擁有平等關系的主要特征,只有承認并保護好這種獨立性,承接方在管理和組織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時才具有真正的自主權,政府組織不能干預,不存在所謂的業務指導[9]。在具體購買過程中,承接方的獨立性至關重要,一旦失去獨立性,承接方就會成為政府的附屬機構,政府的購買行為僅僅是在表面上把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交給了承接方,而在實際管理與操作上政府依舊主導著權力,政府購買再次演變成傳統意義上的政府機構內部行為,進而導致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質量難以得到提高,而且還極可能產生腐敗行為。在信奉自由主義的發達國家,公民社會發展較為成熟,承接方在體育公共服務供給中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如在瑞典,體育聯合會是體育事務的真正管理領導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民主投票選舉產生。通過競選產生理事會的12名執行委員,再由12名執行委員投票選出理事會的主席。體育聯合會發揮橋梁作用,在宣傳、財政、實施等方面與政府進行溝通合作,有權利決定提供某項公共體育服務[10]。因此,承接方在供給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過程中必須具備獨立性,才有利于承接方自身的長遠發展,也利于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公平有效地提供。
3.3創建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多元化籌資渠道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廣泛有效供給需要巨額資金支持,如僅靠政府的全額撥款,會給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負擔[11]。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政府購買實踐中,承接方長期受體制的束縛,其自身的融資能力非常有限,活動資金幾乎全部來源于政府的直接撥款。新時期,如果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發展全部依靠政府撥款,不僅背離現實發展要求,而且不利于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局面。我國現階段需要加強公共服務項目收費和慈善捐助收入等建設力度,對公眾進行廣泛宣傳,讓公眾接受并認同“花錢買健康”的觀念,對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供給過程中的部門體育產品可采取合理收費的方式,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并尊重公眾享有體育產品的自主權,滿足公眾多元化體育需求。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較為緩慢,體育慈善基金更是寥寥無幾[12]。針對以上困境,政府和媒體應該大力宣傳體育慈善事業的重要性,推動我國體育慈善事業的高速發展,努力創建政府撥款、服務收費和慈善捐贈等多元化的籌資渠道。
3.4明晰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委托-”方式按照“委托-”理論,委托與之間之所以能產生合同關系,是因為機構擁有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能,行使委托方的職能。在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供給實踐中,政府發現自身生產并供給體育產品的一些專業技能和資源較為缺乏,且培訓這些專業技能及獲取相關資源的成本遠超過通過合同向方購買的成本,因而可通過合同購買的方式來獲得相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源。實現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委托-”方式的前提是合同關系必須建立在相互信任、信譽良好及目標一致等基礎之上[13]。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委托-”關系中,政府和承接方都是重要主體,其行為與目標均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承接方付出的努力與獲得的回報呈正相關,而政府只關心供給服務的結果,屬于結果導向型。政府的收益直接取決于承接方付出的努力,而承接方的收益就是政府支付相應的報酬。不難看出,由于政府與承接方的價值導向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承接方利用政府賦予的決策權來獲取其自身單方面利益,隨即產生承接方越權、濫用職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一系列負面影響。因此,在具體實施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事務之前,政府與承接方之間應明晰“委托-”方式,建立正當契約關系,并以此來協調兩者之間相互沖突的利益,不斷提升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質量,提升公眾滿意度。
3.5構建科學合理的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針對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是評價公共服務效果的有效手段,健全完整的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是評估購買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及購買價值實現情況的重要依據。政府在與承接方簽訂合同時,應對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進行清晰的定性與定量說明,并在服務結束時嚴格按照合同的考核標準進行評估驗收。構建科學合理的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必須認真研究并合理設置評價體系的各要素,如評價目標要求清晰明確,評價內容科學合理,評價流程具有可操作性,等等;第二,評價主體的選擇不僅要重視政府部門的評價,而且還需要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注重享受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居民的評價,以確保評價過程及結果的客觀性與真實性;第三,擬定明確的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評價標準,評價標準的各項指標權重配比必須經過科學計算;第四,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示公開,及時聽取社會公眾的反饋意見,以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反饋,達到以評促改和以評促建的目的。然而,當前我國有關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研究較少。鑒于此,政府應針對此類問題召開多輪研討會,加強社會調研,充分發揮專家學者智囊團的作用,研制科學有效的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評估標準,并進行反復實踐、檢驗和完善,最終形成較為穩定的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機制。3.6引入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問責機制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并非表示政府部門可以“不管不問”,將政府承擔的責任進行部分選擇性地社會化,集中體現了政府角色的成功轉型和政府職能的有效轉變。政府既是公共服務的明智供給者,也是公共利益堅定不移的維護者。然而,政府在購買城市社區公共體育服務的過程中,主觀隨意決策、較不透明的操作程序和事后績效評價缺失等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政府購買城市社區公共體育服務的相關問責制度亟待完善。為防止政府官員肆意決斷,使購買過程公開透明、合規合法,有必要引入并不斷完善問責機制,確保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按章行事和有序進行。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所產生的實際效益始終與政府、服務承接方和服務享有者存在著千絲萬縷而又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完備的問責機制是維系三者良好關系的堅實基礎。因此,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問責機制應對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嚴謹的梳理,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法規制度[14]。
4結語
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是社會管理的一種創新模式,在國際上越來越受歡迎。如今社會體育需求日趨多元化,公眾享有體育公共產品的權利訴求日趨復雜化。通過實施政府購買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一方面,可適當分擔政府繁重的責任,緩解政府能力有限的問題,政府職能的重心由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轉變為“監督者”;另一方面,可有效提升社會資源整合利用效益,通過社會組織提供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并滿足居民體育需求。因此,在政府購買城市社區公共體育服務實踐中,通過建立相關的購買法規制度,重視承接方的獨立性,創建多元化購買籌資渠道,明晰購買“委托-”方式,構建科學合理的購買績效評價體系,引入購買問責機制,可切實提升我國城市社區體育公共服務整體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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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夢娟 姚績偉 李偉峰 單位:湖南科技大學 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