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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侵財型職務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客觀原因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侵財型職務犯罪頻發的客觀原因是制度漏洞,主要體現在對單位財物管理約束機制缺失、缺少必要的內部控制機制。首先,對單位財物管理約束機制缺失,是國有企業的一個頑疾。由于公有經濟的所有者是一個集體的概念,沒有明確量化到個人,每個人對公有財產的保值與增值的關心是不充分的,使得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對單位財產的經營責任的約束存在缺失。這給國有企業高管進行侵占型職務犯罪,即貪污、挪用、侵占國有財產提供了方便。其次,國有企業缺乏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為中層管理人員侵財型職務犯罪創造了環境條件。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侵財型職務犯罪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利用手中的權力處分公有資產和現金,這是引發這類職務犯罪的根源所在。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不合理或執行的不到位也為高管的侵占型職務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機會。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彌補權力的失衡和防范欺詐、舞弊與職務犯罪,如果內部控制機制不合理,未對關鍵環節與重要交易設置必要的控制措施,則內控就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然而,有了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如果執行不到位,同樣不能發揮內控的作用。在內控失效或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的情形下,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就有了得天獨厚的犯罪條件,既擁有直接處置國有資產的權力,也有掩蓋自己犯罪行為的手段和條件。如2013年我院反貪局辦理的某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嚴某某(化名)、崔某某(化名)共同貪污案,便是利用制度漏洞作案的典型。該國有企業為生產型企業,嚴某某任公司生產部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產品的生產工作,崔某某任生產部下屬一個生產小組的組長,二人經預謀后,由嚴某某負責篡改真實的客戶訂單,用虛假的領料單簽字后將生產資料從公司倉庫內領出,交給崔某某在公司車間內進行生產,后二人雇傭外車將產品私自運走,部分變賣,部分歸個人使用,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十萬元。在該起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共同貪污案中,嚴某某和崔某某利用手中職權,看準該國有企業對生產資料管理制度不完善,領料手續經嚴某某簽字后便可生效的漏洞,由嚴某某偽造了領料的手續,使生產資料以正常程序領出。在崔某某負責實際生產過程中,崔某某帶領的生產小組內工人在生產涉案產品過程中雖對產品數量有疑問,但由于是領導交辦的任務,也不敢質疑,還是按照領導命令執行。兩方面因素相結合,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得逞,最終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心理因素導致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侵財型職務犯罪發案率高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心理因素,行為人通常都會找到各種各樣的借口,為其利用職權進行的貪污、挪用等行為找到所謂“合理化”的解釋。最常見也是最典型的一種犯罪手段就是國有企業負責采購的管理人員收受“回扣”,我們在辦案中發現,犯罪分子收受的回扣都是有一定比例的,美其名曰“行規”,這種所謂“合理化”的借口使得銷售、采購環節貪污、受賄犯罪居高不下。在采購過程中收受“回扣”,一般會定性為受賄犯罪,但有一種情況則屬于貪污犯罪。如2013年我院反貪局查辦的某國有電機企業采購部經理錢某(化名)貪污案,我們在查辦該案的過程中發現,錢某收到零配件供應商的回扣比例為6%到8%,但是供應商提出,當前報價已經是底價,錢某想要拿到這6%到8%的回扣,就必須將回扣款額加到采購價格里,由供應商收到貨款后再將回扣返給錢某,錢某欣然同意。在短短兩年時間里,錢某為了得到回扣而故意提高零配件的采購價格,供應商收到該國企支付的貨款后將錢某的回扣打到錢某的銀行卡上,直至案發,錢某以抬高采購價格后收受回扣的手段貪污公款二十余萬元。我們在訊問錢某的過程中,錢某依然堅稱收受回扣是行業潛規則,反復強調不論哪個企業負責采購的人員都收回扣,認為是自己應得的。可見,合理化的借口給犯罪分子心理上極大的支持,促使他們將貪婪的手伸向公款。我國國有企業現有的薪酬與激勵制度的不合理也成了中層管理人員進行侵財型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借口。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是企業的中堅力量,是企業生產、銷售等關鍵環節不可或缺的人才,如果該類人員的薪酬與其所創造的價值和做出的貢獻不成正比很容易導致他們心理失衡。為了彌補薪酬與激勵制度不合理所產生的落差,一旦有獲利的機會,他們就毫不猶豫地進行貪污和挪用,作為彌補自己收入的方式。
二、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侵財型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一)完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權力國有企業相關職能部門要真正負起責任,制定制度是為了深入地執行,而不能把制度的制定流于表面,在制度投入運行以后更要及時檢查、發現和彌補漏洞,多聽取實際操作人員的反饋和意見,使各項制度規定更加健全、完善、系統、成熟,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更不能讓中層管理人員因為看到因制度漏洞而導致的非法獲利而滑向犯罪的深淵。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合理配置權力。對重要部門、關鍵崗位的權力進行合理的分解與配置,加強對權力的有效制衡和監督,防止權力過于集中產生腐敗。不斷強化落實中層人員定期交流機制,不但有利于干部的戰略性培養,形成企業與個人相互促進、相互提高的雙贏格局,還能有效防止出現小集團、小利益群體。
(二)嚴格干部選拔加強廉政教育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任用和選拔,除了要堅持民主、公開、擇優的原則外,更要形成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做到中層干部要“能上能下”。增強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命程序的科學性,堅持民主推薦、民意調查、群眾滿意度測評等程序,推行干部任用公示期、試用期、考察期、聘用期,實施橫向考察、縱向培養,從源頭上杜絕“帶病上崗”,切實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的優秀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加強國有企業中層領管理人員的廉政教育,要從廉潔自律意識、自覺接受監督意識、主動大膽監督他人意識入手,不能只停留在組織學習等表面工作。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強對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應從正、反兩個方面相結合,正面教育主要是理想信念、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教育等,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反面教育包括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預防警示教育,以生動的案例為主,做到警鐘長鳴,使中層管理人員能自覺學習和遵守黨紀國法,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從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勵”,“慎獨、慎情、慎微、慎友”,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三)嚴格財務監督嚴懲違法犯罪建立企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機制,對重點部門要采取審計抽查與責任審計相結合等方式,強化財務監督。企業財務部門或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往來賬款、銀行賬戶、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開展內部審計調查,重點落在資金使用安全、經營管理規范、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等方面,對存在違規操作問題要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和查處。國有企業要摒棄“護短”心理,加大對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企業高層管理者不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理,不能以保護干部為借口對發現苗頭的違紀情況不予嚴肅處理。對違紀中層管理人員要及時批評、教育,對違法者要交由司法機關進行懲治。基于檢察機關的職能優勢,將國企內部預防與檢察機關專門預防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檢企共建工作合力,共同推進駐區國有企業和檢察機關共建的長效機制建設,對于提升國有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侵財型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檢察機關和國有企業要各司其職,加強配合,互補優勢,服務國企發展,為區域經濟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作者:韓曉星單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