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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與科技的不斷發展,法律制度建設成為了當前我們國家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企業的法律制度便是整個市場經濟的主要核心,當代企業制度的建設工作必須對原有的法律制度進行調整。其主要原因便是當前企業法律制度存在許多不足,對于企業的經濟發展造成一定影響。本篇文章將闡述我國企業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并對于具體完善的方法提出一些合理的見解。
關鍵詞:企業法律制度;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立法體系
企業是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的主體對象,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有效規范和明確,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
一、當前我國企業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組織形式過于復雜
我們國家的企業形式主要分為企業、合資企業以及獨立經營企業,三種形式各有區別。但是整體組織形式卻非常復雜,既有適合當前法律制度的公司,也有不適合的公司,同時有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也有不具法人資格的公司。由此可以發現,我國企業的種類非常豐富,市場的整體形態非常混亂復雜[1]。
(二)登記制度存在缺陷
我們國家針對企業制定了相關法律,尤其針對其登記制度進行了嚴格要求和明確,但是其仍然存有一定的缺陷。其一,從形式表現而言,當前制度仍然處于單行的狀態,缺乏多元化表現。其二,從內容表現而言,當前制度過于重視經營權的獲得,卻對于其他內容的規定有所忽略。其三,從程序角度而言,當前登記制度過于繁瑣,缺乏一定的靈活性。其四,從形式角度而言,當前審查的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既有形式方面的審查,也有實質方面的審查,目前我國采用的便是實質審查的制度,但是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這種制定卻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公司資本存在差異
由于我們國家的企業具有多種形式,因此針對其資本,法律也做出了不一樣的規定,最為常用的便是法定資本制度和授權資本制度。兩種制度各有利弊,在制定確定之后比如會帶來一定的負面作用[2]。
二、當前我國企業法律制度具體完善的方案
(一)企業立法需要正規化
為了做到與時俱進,企業的法律制度必須正規化,不僅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同時還能夠面向未來的發展。為此,首先需要制定企業的基本法,再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制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一般而言,基本法可以對企業的基礎關系進行調整,對其所有行為操作予以規范,同時對于其他法規內容還能起到一定指導作用。而單行法規則是獨立于基本法之外的法規內容,針對不同企業的情況,其內容也有所不同。兩種法規分別處理共性問題以及個性問題,形成有效互補。
(二)企業形體需要法定化
由于我們國家存在多個經濟體,因此企業的類型也十分豐富。目前而言,我國企業不但種類繁多,而且標準非常混亂。因此為了促使企業形體能夠法定化,首先便需要對其類型進行明確。其次,對所有處于我國法律類型之外的企業予以禁止。然而,主要問題便是具體類型的選擇方法。在過去,我們國家的企業往往按照所有制的形式進行分類,但是現如今這種方式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正常需求。因此,當前理應淡化原有的標準,按照企業本身的組織形式對其進行分類,同時再依靠其他分類方法進行輔助。
(三)企業制度需要統一化
企業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融合、收購以及破產等。目前而言,這些基礎制度我們國家雖然均有所涉及,但是卻存在一定問題。首先便是制度過于零散,盡管所有法規內容均涉及到了基礎制度的內容,但是沒有具體劃分,導致所有規定大同小異。其次,目前的綜合性法規不能適用于當前所有企業,在同一個制度下,不同企業所適用的法律類型也有很大的區別。這種問題目前非常普遍,使得企業的行為難以進行把握,同時也使得整個市場混亂不堪。所以,對企業的制度進行統一化,促使其滿足制度本身的客觀要求。
(四)法定內容需要進行更新
目前而言,我們國家已經頒布了許多單行法規條例,其內容均與企業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有關,使得許多企業對于法律權利的價值思考產生了疑惑。權利本身是來自于他人賦予還是與生俱來。顯然,這一答案必然是企業創立之后便能擁有,與廣大群眾的個人權利一樣。現如今,企業早已不是政府的附屬物,其自身的權利及義務都是全方位的。
(五)中小企業需要進行保護
中小企業是整個經濟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增加人群的就業機會、擴大經濟發展以及順利流通等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針對企業有許多立法內容,但是卻沒有針對中小企業單獨立法。因此,中小企業的保護和鼓勵是未來法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之所以對于中小企業缺乏應有的保護,主要原因便是早期的計劃經濟中,企業的市場競爭很小,沒有大企業壟斷市場,也沒有小企業被市場排擠,所以整個市場十分和平。但是,現如今這種和平早已被打破,企業之間的競爭越發激烈,如此再不采取相關措施對其予以保護,會使得整個市場的發展受到極大的影響。
三、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們國家的企業法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為此,我們必須盡快針對其不足之處予以改進和完善,促使其能夠有效推動我國市場經濟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郭文.公司社會責任規定的缺陷及完善———以我國公司法規定為基點[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0,8(1):44-46.
[2]林艷琴,丁清光.我國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缺陷與完善設想[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06,26(7):77-80.
作者:王一行 單位:河南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