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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法》正式實施。一年多來,環保稅在促進企業轉型、減少環境污染、增強區域協作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也面臨諸如企業成本上升、部門溝通不暢、區域協同不夠、全民關注不高的問題;下一步應從加強企業支持力度、細化部門協作交流制度、強化區域協同治理、加大全民關注力度等角度入手,不斷強化環保稅的綠色發展促進功能,推進京津冀生態協同。
關鍵詞:京津冀;生態協同;環保稅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作為一項重大國家戰略在生態層面給予了充分重視,三地在氣、水、土等生態環境的治理與改善,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資源的保護與修復上采取了相關措施,取得了局部改善。但京津冀生態環境形勢嚴峻的態勢并沒有根本改變,因此更加需要三地生態協同的深化,需要三地在生態環境的共治、共建、共享上取得突破。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保護稅制度是從市場角度推進京津冀生態協同的有力手段。實施一年多來,取得很多可喜成績,但仍存在很多現實問題。本文基于京津冀生態協同的視角,從當前環保稅實施現狀出發,探究環保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提出針對性意見。
1環境保護稅概述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開始實施排污收費制度,實施以來在控制污染、改善環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排污收費制度剛性不足、范圍偏窄的缺點更加顯現;我國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環境污染形勢越發嚴峻,污染物排放達到甚至超過了環境容量的限值,排污費制度調控力度越來越弱。2016年12月25日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的單行稅法,建立了一套“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負向約束與正向減排激勵機制,必將在減少環境污染、擴展生態空間、促進生態文明上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對于微觀企業的綠色轉型、中觀部門的綠色協作、宏觀區域的綠色協同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1.1環保稅實施的意義
區別于排污費,環保稅更多地利用市場的手段對環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達到改善環境、降低污染的目的,作為一項重大的制度供給創新,其實施對于構建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新局面具有重大意義。第一,在環保稅的正向減排激勵機制下,相關企業會主動進行減少污染,進而爭取更多的稅收減免,促進企業綠色轉型。第二,在新的環保稅的征管機制下,稅務部門與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溝通協作,形成管理合力,促進部門綠色協作。第三,在大氣污染、水污染等較強的空間關聯效應下,區域內部統籌生態環境管控,提高生態協同治理能力,促進區域綠色協同。第四,在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求下,全體公民更加關注生態環境質量,投身生態環境保護與改善,提高全民綠色意識。
1.2環保稅實施的現狀
2018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稅法正式實施,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之規定,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使用稅額為每污染物當量1.4元至14元。基于各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水平及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各省分別公布了各自的環保稅額標準。相比較來說,京津冀地區實行了全國最高的環保稅額標準,如表1所示。2018年4月1日起新環保稅開始全面征收。據統計,2018年全國共有26.7萬戶納稅人申報,實際繳納環保稅205.6億元,2019年第一季度實際繳納稅額54.1億元。截至2018年底,京津冀三地2.57萬戶環保稅納稅人共申報稅款25.7億元。綜上可以看出,環保稅在減少地區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方面已經取得了部分成績。
2環保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環保稅的實施具有降低污染、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的作用,實施一年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當前環保稅的實施過程還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2.1企業成本的上升
新環保稅的征收,將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實現費與稅的穩定平移,從稅額角度,企業成本并沒有大的提高。但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及《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需自行購買、安裝、運行、維護相關檢測設備,需要培訓或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環境會計人員,這無疑增加了企業運行的負擔。即使企業委托專業第三方來完成相關監測和會計核算,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特別是對一些中小型企業來說,企業運營成本上升的壓力將更大。2.2部門之間協作存在障礙作為一項綠色稅,環境保護稅肩負著環境保護和稅收增加的雙重責任,而其作用的發揮,除了與名義稅率有關之外與征管力度密不可分。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并結合現實的實踐發現,環境保護稅征管中需要稅務部門與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工信部門的合作,需要不同部門之間建立科學的分工協作、信息共享機制,但在實踐中不同部門之間的協作還存在諸多障礙。另外,在《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中,只對不同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與信息共享機制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對各部門之間合作的機制與內容、具體的形式與責任等沒有明確規定,這也造成了不同部門之間協作的障礙。
2.3區域協同機制不夠健全
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具有較強的空間關聯效應,但在現實操作中各自為戰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不同,生態環境狀況不一,地方保護主義所造成的區域協同困境已成為環保稅征管中不可忽略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宿問題的通知》規定,環境保護稅納入地方一般財政預算。盡管如此,面臨環境保護的壓力,仍有很多地方政府處于短視行為“舍小稅保大發展”,在環保稅征管上不積極、不主動,與區域整體環境不相協調。另外,由于橫向補償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在區域環保稅征管及生態環境保護中付出巨大代價的一方還無法及時合理的獲得相關經濟補償,這也阻礙了健全的區域協同機制的建立。
2.4全民關注程度不夠
《環境保護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因此,對于環保稅的開征來說,最終目的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而生態文明建設需要經濟社會各主體的參與,特別是全民意識的提高。但《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并不把普通居民包括在內。這就導致《環境保護稅法》施行以來,企業反映積極主動,但普通民眾卻反映并不強烈。而民眾關注程度不夠,顯然對于下一步環境保護稅制度的進一步深化,以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實現十分不利。
3基于京津冀生態協同的環保稅完善建議
環保稅是加強京津冀生態協同的有力手段,應使其更好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大局服務,這就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制定針對性的改善政策。
3.1獎優罰劣,加強對于企業的約束與激勵功能
作為環境保護稅征繳的直接利益相關者,企業對于環境保護稅的關注力度最大,利益影響最高。為了切實有效的發揮環保稅的反向約束與正向激勵功能,應該從“獎優”、“罰劣”兩個方面加強環保稅的征繳。一方面,加強對于減排治污能力強的企業的獎勵力度。需要政府落實《環境保護稅》第24條的規定“切實采取措施,對納稅人自行監測排污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只有正向激勵到位,才能起到抑制反向行為的目的。另一方面,環境保護稅的現實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對于減排治污能力弱、改進不積極的企業來說,政策法律應該形成足夠的威懾,切實讓此類企業感觸到利益的損失。另外,對于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來說,要做好引導,增加同企業的溝通,探討如何通過合法、合理的稅收籌劃獲取稅收優惠,進而為企業節省資金。
3.2加強協作,破除部門之間保護主義
環境保護稅的征繳需要稅務、生態、財政、工信等不同部門的參與,為了達到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的目的,節約環保稅征繳的成本,必須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破除部門之間的保護主義。為了達到協作征繳的目的,至少從“人員”、“數據”和“制度”三個方面加強協作。首先,要努力構建稅務、生態、財政、工信等不同部門之間人員的交流與培訓的長效機制,提升整體的執法水平。其次,運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統一的涉稅信息平臺,加強已有的環保稅征管平臺、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及企業征信平臺的整合,使數據的傳送更加及時有效。另外,需要從法律角度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在環保稅征管中的責任與義務,真正形成合力。
3.3增進協同,開創京津冀生態協同新局面
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提出以來,生態環境作為三地協同發展的率先突破領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環境保護稅的實施更為京津冀生態協同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但目前環境保護稅的生態協同還面臨一些障礙,至少需要從“協同構建”和“橫向補償”兩個方面多做努力。一方面,京津冀生態環境“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京津冀區域生態環境的改善需要三地共同的努力,在環保稅的征繳過程中更需要打破一畝三分地的思想誤區,形成區域合力。另一方面,為顧全京津冀發展大局,河北省環保稅征收標準設置三個檔次,在環京津及雄安新區周邊實行了較高標準,但考慮到到優勢區位對資源的虹吸效應,這種方式將更不利于上述區域的發展。因此,這就需要京津與河北之間建立橫向補償機制,加強對于利益受損嚴重區域的政策補償力度。
3.4提高重視,增強全民參與度
生態環境不僅僅是企業與政府的事情,其優劣事關全體公民,因此應該從“政府引導”、“居民參與”兩個方面提高生態文明的全民參與度。一方面,作為環保稅的間接利益相關者,多數民眾對于環保稅漠不關心,政府在宣傳時往往也將公眾排除在外。因此,政府應該積極改進工作,擴大環保稅的宣傳力度,使更多民眾了解環保稅相關知識,明確全體公民生態環境直接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明確全體公民環保稅征管監督者的定位。另一方面,居民需要積極主動參與。積極了解相關信息,學習相關知識,傳播生態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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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勝開 張云鳳 單位:中共河北省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