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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競爭;脆弱性;外資銀行
1銀行競爭對銀行體系脆弱性的影響
1.1創新者進入
創新者進入后,行業內的競爭者數量增加,供應過剩,規模經濟日漸消失,由此將會使整個行業承擔著很大的潛在風險。此時,若是新進入者或是業內效率較低的銀行破產,都將產生負的外部性,導致系統的脆弱性增強。舉例來說,假定新進入者為滲透市場在廣告上投入大筆資金,并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貸款利率。同時,管理當局為刺激競爭,提倡引入易攜帶的存款賬戶,并要求銀行提供更詳細的經營狀況報告。這時,銀行客戶將會把目光投向這家新進入者,并把業務轉向該銀行。在這種情況下,業內其他銀行將被迫降低貸款利率,并經營較高風險的業務,從而破壞了負債比例,導致整個行業更易于受到外界的沖擊。在這個例子中,新進入者使得行業的脆弱性增強。
1.2業務雷同者進入
業務雷同者進入行業只重復生產業內已有的產品,而沒有創新。這類競爭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外國銀行進入國內市場,經營國內銀行相同的業務。假設某國外銀行接管本地一家中型銀行且信息透明化,能使本地消費者更了解新進入銀行的經營狀況。因為存在更高的成本收益率(否則外國銀行將不會進入這個市場),所以國外銀行付出少于本地銀行的成本就能得到其相同的收益。因此,新進入的外國銀行會占有相當大一部分市場份額。在這種競爭壓力下,本地銀行在成本上已無競爭優勢,只有擴大其貸款額(如抵押貸款)以期望獲得高收益。當越來越多消費者增加其抵押貸款時,資產的實際價格迅速下降,于是產生了泡沫。此時,銀行體系脆弱性不斷加劇,很容易爆發金融危機。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業務雷同者進入也可能不會增強銀行體系脆弱性。因為業務雷同者進入往往表現為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當局政府通過對其進行監管,一旦出現危機的苗頭,可以及時制止補救。
1.3業內銀行間的激烈競爭
1996年后,除了信用風險外,巴塞爾各銀行還加入市場風險來計算資本需求量。此外,銀行還可以運用其自身的風險價值模型來測算市場風險。1999年中期,巴塞爾政府還規定要在信用風險上計算資本支出。這項改革使得各銀行可以在其自身經營的信用風險上更獨立的確定資本支出,同時還表明銀行在確定資本支出時考慮了利率風險,經營風險等的綜合影響。此時,銀行建立了自身內部的信用風險模型。這種加強風險評估、將信息透明化的方法是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的。2外資銀行進入對我國銀行體系穩定性的影響及其對策
伴隨著我國進入WTO,大量外資銀行將涌入國內市場。從目前外資銀行提供的服務來看,外資銀行兼有創新者和業務雷同者的身份。外資銀行進入所帶來的我國銀行業競爭的加劇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強銀行系統的脆弱性。表現在:(1)優質客戶的流失將削減中資銀行的利潤和競爭力;(2)銀行特許權價值的下降將導致中資銀行壟斷利潤下降;(3)存款分流可能導致國內銀行的流動性危機;(4)中間業務競爭加劇將縮小中資銀行盈利空間。
盡管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于建設一個更高效和更穩定的中國銀行體系是有益的,但不可忽視的是,外資銀行的參與會加劇競爭、減少中資銀行的壟斷利潤,給中央銀行的監管增加難度,從而給中國銀行體系的穩定帶來一定沖擊。從長遠來看,一個具有競爭性和穩定性的銀行體系是所有國家的共同目標,在新的競爭與監管環境下,銀行體系的競爭性和穩定性可能出現協調一致的發展趨勢。中國應繼續充分利用外資銀行進入的契機,逐步提高市場的競爭程度、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并盡快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具體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對銀行管理層的監督;二是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培育內部控制文化;三是建立健全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逐步建立覆蓋所有業務風險的監控、評價和預警系統,并進行持續的監控和定期評估;四是建立完善的稽核審計體系,完善專業監督檢查制度。同時,盡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體系,按照《有效銀行核心監管原則》的要求,借鑒國外相關法規,并針對開放以來外資銀行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制定一部規范外資銀行經營行為的《外資銀行法》,對外資銀行的準入、市場運作和退出制定嚴格的法律依據。在該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應注意在結合中國實際的同時遵守國際條約,并明確監管的主體、監管內容、監管方式和監管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1]邵英昕.銀行業穩健經營與宏觀經濟政策[J].世界經濟,1999,(05).
一、金融企業形象的競爭
當世界經濟日益從狹小的地方經濟發展成為全球性的大經濟時,企業間的競爭也從局部的產品競爭、價格競爭、資金競爭、信息競爭等發展到企業的整體性競爭棗即企業形象競爭。也正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社會與公眾的金融意識也開始不斷增長,企業對銀行的要求越來越高,資金已不再是企業選擇銀行的惟一標準。提供多功能、高質量、全方位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已成為企業選擇銀行的主要依據。商業銀行在這樣的市場中占有的份額將與其在社會上的形象及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密不可分。
回顧前一階段競爭,各家銀行那種空洞雷同的廣告宣傳,不成體系的網點裝修,缺乏特色的員工形象設計等均分散了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影響了各商業銀行的整體形象的形成,沒有給公眾留下“這一個”的強烈印象。正是認識到以往形象宣傳中的不足以及對商業銀行如何順利進入21世紀并大展宏圖的長遠思慮,建設銀行率先將目光投向CIS戰略,并且已經在規范裝修、統一著裝、文明用語、掛牌上崗、承諾服務等方面展開競爭,期望在視覺、聽覺、感覺方面給公眾以全新的印象,從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但由于商業銀行與一般企業的根本區別在于它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這就決定了它必須靠引伸服務內涵來塑造自己的企業形象,即通過內在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銀行信譽等內涵因素來充實豐富其外在形象。因此,僅僅依靠門面裝修、廣告宣傳或感情投資等手段是難以適應市場經濟不斷向高層次發展的需求,這些僅僅是競爭的初級形式。
二、金融產品創新的競爭
當前各商業銀行在服務方面的競爭集中體現在承諾服務、計時服務、關照服務等方面,究其實質都還只是膚淺的表面工作。現代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迫切需要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金融技術的不斷現代化,那種僅有微笑和耐心的服務是遠遠不夠的。
西方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在近30年來已通過改造傳統的工具和創造全新的工具兩種方式創新出幾十種金融工具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我國的金融工具還只是沿襲以往的幾種舊工具,種類少、數量小、性能差、質量低且更新慢。金融工具幾年甚至幾十年一貫制已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日異快速發展的需求。商業銀行積極適應市場需求,大力創新金融工具,革新金融技術,以此穩定老客戶,發展新客戶將成為搶占市場制高點的有力武器。
在金融創新中所形成的有別于傳統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模式的新業務,即中間業務將成為競爭焦點。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有了飛速發展,新業務的拓展,新技術的應用層出不窮。比如,應用電子化技術發展了信用卡業務、電子轉賬業務等;適應世界貿易和資本借貸的發展需求又開拓了擔保承諾、融通、債務互換、信息咨詢等業務。為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和服務領域不斷增多拓寬,西方商業銀行已成為名副其實的“金融百貨公司”,銀行中間業務的收入大都占到總收入的30%,高者甚至達到了70%,中間業務已成為其主要收入來源。
目前,我國銀行業面對存貸款利差微小,信貸資產質量不高,經營效益欠佳等形勢,對中間業務也有了足夠的認識,并著手進行這方面業務的拓展,但中間業務在我國僅僅處于初級階段。以建設銀行為例,據有關資料統計,1993年建行系統中間業務的收入僅占到總收入的07%,到1997年雖有發展但也僅達到7%左右。但可以預見,隨著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規模的擴大和管理的深化,以及整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對銀行業提出的種種需求,都將為發展中間業務提供極為廣闊的業務空間。中間業務必將以其獨特的經營發展方式與資產、負債業務共同構成商業銀行的三大支柱,并將逐步成為商業銀行經營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由于中間業務與傳統的業務相比,在服務方式和效率要求等方面有很大差異,目前發展中間業務亟需解決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全面、及時、準確地收集信息,快速優質地傳遞信息,并要能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服務方式;二是必須具備現代化的操作手段,尤其是在結算、咨詢等業務方面,必須利用自動化、電子化通訊網絡技術,實現全國乃至全球資料、資源共享,以滿足客戶需求;三是亟需培養一支包括金融、財務、會計、計算機、工程技術、資產管理以及法律方面的專門人才隊伍;四是亟待出整的中間業務管理制度,確定收費標準以及中間業務發展規劃,盡快改變自發狀態下存在的種種問題,嚴防中間業務競爭中出現一些不正當手段,影響業務拓展;五是要加強會計基礎建設,保證新業務順利開展。各項業務的創新和開展都必須以完整科學的會計核算體系做保證,防止業務創新中金融風險的出現。總之,中間業務要在發揮傳統業務優勢的前提下逐步發展,要與傳統業務形成合力,切忌盲目追求多、快、新。
根據目前實際,可先大力發展屬于勞動密集型的中間業務,如代收代付業務,信用卡業務,傳統的結算業務,保險業務等。這類業務市場潛力大,風險小,成本低,以此為突破口,積累經驗,循序漸進,逐步向知識密集型的中間業務挺進。例如,信息咨詢、項目評估、期貨買賣、期權交易、貨幣和利率互換等業務,因其操作技術性很強且風險高,必須具備專門人才方可開展,以確保新業務穩健運行。可以預見,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與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也會逐步發展成為“金融百貨公司”。
在金融創新中與業務創新并重的是金融技術創新。只有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與設施,大力推廣金融技術科技化才能推動金融服務業的革命,也才能提高金融服務效益。
近年來,我國各國有商業銀行電子技術均有了長足發展,但與我國市場發展所需要的快速便捷的電子清算系統、交易系統、管理系統以及各系統之間的網絡化需求相比,目前的電子化仍處于初級階段。在軟件開發應用以及現有數字信息的深加工再應用方面尚存在大片空白點。也正是認識到金融技術創新的不足以及其對占領市場的重要性,各家銀行都紛紛注入巨資更新辦公設施,開通電子匯兌,推行城市網絡建設并積極試行對公存款等領域的通兌。銀行電子化高科技含量的增加,必將大大延伸金融業服務的“觸角”。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技術創新是業務創新的基礎,業務創新是技術創新的充分利用。總之,金融技術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是商業銀行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并逐步形成綜合化、網絡化、系統化、多元化服務系統,從而為社會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的最根本保障。
三、管理方法和能力的競爭
商業銀行要真正實現集約化經營,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網點機構設置要趨于合理,整體素質要逐步提高;二是內部管理中要引進管理會計,積極推行責任會計,真正做到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
隨著金融業之間競爭逐步向深層發展,降低經營成本,求得效益最大化已成為競爭者們的共識。盲目的機構網點大戰已逐步降溫,各家銀行都在考慮并已著手撤并那些設置不合理、效益不理想的網點機構,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按照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合理配置資金,提高單位資金使用效益;如何按照規模經濟和效益原則,合理調整網點布局,簡化內部機構,提高全員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創利水平;如何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電子化手段對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以提高工作質量,減少工作失誤等,便成了商業銀行每一級管理者需要面對并解決好的課題。可以肯定,這些課題解決的結果如何將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競爭力。而真正對商業銀行集約化經營具有深遠影響的課題則是如何在內部管理中盡快引進管理會計的問題。
以往各行業績考核的重點是規模考核,經營效益往往以外延規模擴大為基礎。這種管理體制下的財務管理體系將其重點放在對已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分析,立足于算“呆賬”,是一種單純提供歷史信息和解釋信息的報賬型會計方法,屬于事后反映定期監督的粗放經營模式。現代金融業管理要以效益為中心,要實現集約化經營,必然對事前預測與事中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應運而生的新興科學棗管理會計正是面對未來算活賬,具有規劃職能、組織職能、控制職能、評價職能,能為領導層提供決策信息,并且其子系統棗責任會計能劃分責任中心,理順內部關系,具有明確權、責、利,加強內部管理的特性。正是認識到管理會計對現代化經營的重要性,商業銀行紛紛將管理會計方法引入內部管理,并試圖通過推行責任會計來改變以往傳統財務管理體系下的被動局面。但由于管理會計的實施一方面需要先進的電子化設施,另一方面需要高層次的金融人才隊伍,才能真正建立起適合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模式。因此,雖然各商業銀行都對引進并充分利用管理會計給予了相當關注,并對這一課題積極探索與研究,但到目前仍無突破性進展。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推行責任會計并發揮其效力仍存在著種種困難。這一課題的解決決非一蹴而就,但運用管理會計原理建立商業銀行內部管理新模式將是各家銀行加緊研究的熱點問題,這一難題的突破將是商業銀行實現集約化管理的一個飛躍。
四、人才資源的競爭
困擾商業銀行發展的根源在于員工素質低,人才資源匱乏。一方面各行均存在著人浮于事,大機關小基層,人滿為患的問題,另一方面卻是員工素質普遍不高,真正的金融管理人才奇缺。在這種窘境中各行又不約而同地出臺了諸如精減員工,實現人員零增長甚至負增長;加強培訓以期提高員工自身素質;廣招研究生、博士生等高學歷人才等方面的人事改革措施。但到目前,商業銀行的人事制度的改革仍極為緩慢且步履維艱。
商業銀行間的競爭,歸根到底還是人才資源的挑戰和人才的競爭。這種競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員工整體素質是否能滿足商業銀行發展需要;二是各級管理者尤其是基層管理者素質如何,能否擔當起競爭重任。由于基層行經營好壞的關鍵在于其管理者,所以基層行行長的素質尤為重要。
在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嚴峻挑戰和激烈競爭中,基層行處于競爭最前沿,且所面臨的競爭最為激烈。只有擁有高素質的金融人才,才能保證基層行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而恰恰是在這一環節上,出現了最為嚴重的高素質人才資源的匱乏。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契約是完全對等的個人之間通過自由協商締結的協議,其價值基礎在于承諾。社會契約論屬于國家政治權力學說,其核心內涵是人們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給國家,由國家來確保人們的自由和安全。①社會化契約包括虛擬契約理論與具體契約兩部分,民眾讓渡經濟職能這一環節無需明示,是一種虛擬理論;而政府、第三部門、消費者、利益相關方、中介機構等各方相互之間通過協議、章程、行業規范、法律等建立的權、責、利關系,是社會化契約中的實際的、具體契約。社會化契約的具體化構建被認為是公共管理領域的一次重大進步。新公共管理便是社會化契約的具體實踐。其核心仍是契約,通過多種形式以契約責任約束政府、第三方部門、消費者、利益相關方、民眾等各方,但突破了傳統契約“承諾”理論限制,法律、習慣、組織性、社會換、人們對未來的期待等均可以成為契約內容。根據準公共產品理論,與部分行業、部分領域或部分群體有直接利益關系,但關乎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正義,如能源、三農等產業,屬于準公共產品。通過政策性銀行為準公共產品提供金融支持,既可以彌補市場失靈,又可以避免財政配置低效,因此,成為大多數國家金融市場配置必選項之一。②政策性銀行便是國家接受社會公眾讓渡的經濟職能再次尋求的準公共產品供應商,即第三部門。但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發展中產生“四個低效率”,即,重視社會效應忽視經濟效益而產生的低效率;重經濟效益忽視社會效益產生的低效率;與商業銀行非協調合作的效率;適應性差導致的金融資源錯配產生的低效率。這種低效率最終導致“商業性金融看起來更像是政策性金融,而政策性金融看起來更像是商業性金融”,金融領域混亂、無序。表面上主要是責任制建設薄弱、監管不力、考評機制缺失造成,根本上是各方角色模糊,職責不清。通過新公共管理中契約關系的構建解決政策性銀行運行效率低下的問題十分必要。
二、政策性銀行契約體系構建的外部條件
(一)明確的契約目標
新公共管理契約責任盡管是為代政府實現公共管理的目的,并不排斥經濟效益,在準公共產品領域尤其如此。因此,新公共管理出現多目標化,包括社會效益目標、經濟效益目標、程序性目標等,但不同的公共領域目標應有所不同,且必須明確。那么政策性銀行的目標究竟應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是堅持經濟有效性,還是社會合理性?若堅持社會效益為目標,還要不要市場化?金融資源論認為,在資源配置目標上,商業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標是經濟有效性,政策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標是社會合理性。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必須履行特定職能,處理市場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政府必須彌補市場失靈。①從中國現實來看,政策性銀行建立15年來,中國國民經濟金融化程度大幅提高,市場能力越來越強,各行業發展更加充分和成熟,需要政策性銀行支持的傳統領域逐步縮小。但仍有一些行業和領域需要國家“扶上馬、送一程”,如“三農”行業、縣域經濟、小微企業、技術創新企業,事關經濟結構調整和國家競爭力提升的某些高風險性投資產業和領域,商業性金融機構普遍不愿介入,仍需政策性金融落實國家各項政策目標。由此可見,政策性銀行仍應堅持政策性社會效益目標毋庸置疑,但政策性目標是否為第一目標?筆者認為,經濟效益至上的商業性金融的負面效應正是政策性金融彌補和糾偏的價值所在。商業性金融根據“金融啄序”規律,垂青低風險高回報的優質客戶,忽視和拒絕高風險低回報的弱勢行業領域,造成強者恒強、弱者恒弱的“馬太效應”,正因為此,需要政策性銀行作為“白馬騎士”來解決市場失靈。若政策性銀行也以經濟效益為第一目標,則加劇了商業性金融的負面效應。因此,政策性是政策性銀行的靈魂,代為執行國家責任,扶持產業發展,貫徹產業和金融政策是政策性銀行的天職。市場化運作是指經濟主體根據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和市場機制的要求,按照企業化的運營方式通過市場配置內外部資源,實現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經營手段。②公共設施與公共服務項目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政策性銀行也要承擔市場風險,按照市場化原則辦事。但市場化運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將市場化當做目的,為了市場化而市場化,在經濟領域內屢見不鮮。如果我國電網改革,強行引入競爭實行市場化,將電網南北分治,但各自在南北領域內仍然是壟斷,有市場化之“名”,卻無市場化之“實”。在經濟學上,如果某項技術產品呈現規模經濟特征,即生產的邊際成本少于相關范圍的產量平均成本,即具有了自然壟斷的特點。在實踐中,電力、網絡等基礎設施系統的固定成本巨大,且為一次性投入,增加新的準入者則需要重復建設,是一種巨大的資源浪費。③對于有些領域市場化不僅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而且還造成重復建設的資源浪費。政策性銀行采用市場化運作與其堅持社會效益的政策性目標并無沖突。在契約體系建設中,仍應堅持社會效益的目標,同時將市場化運作融入到契約建立、履行、評價等各個環節,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各方積極性的充分發揮。
(二)責、權、利角色的合理設置
政策性銀行的目標是履行公共管理職能,不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但同時又要求資源配置和機構運作更為合理和有效。因此,政策性銀行與政府之間是一種“委托-”契約。即負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委托政策性銀行代為實現政府的部分責任。在這個契約中,各方的責、權、利、效的角色責任應配置合理。
1.受托人職權和權利。
即便政策性銀行追求社會效益,但它是在目標的指引下和規則的約束下,能夠有自主選擇決定權的“人”。經理人制度應賦予經理人相應的職權、權利,并根據效果給予利益獎勵。但就我國政策性銀行情況并非如此,對于政策性目標的誤讀,使政策性銀行和高管背負更多的國家義務、道德責任和行政干預。而行政性的人事關系和薪酬機制,使其工作人員缺乏活力和積極性。因此,政策性銀行不僅應有職權,而且應有契約和法律保障的明確職權和權利。
2.委托人的職責和受托人的責任。
即便在普通私人企業中,也難免出現“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兩種極端。尤其是由于國企普遍的“老板缺位”特點,政策性銀行“內部人控制”現象更為嚴重。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管理若缺乏有效監督,不僅難以實現公共管理職能,還可能成為“內部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將委托人的監管職責和受托人的管理責任通過契約明確,才能作為雙方責任劃分和追究的明示依據,這也是削弱“內部人控制”損害的重要前提。
3.第三方機構和公眾的監督和約束。
承擔著公共管理職能,向社會提供準公共產品的政策性銀行,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其經營管理不應當是私人、秘密的、不受監督的。哪些行業和領域應當通過政策性銀行予以扶持?政策性銀行內部的內控體系是否適當?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完成效果如何?已經成熟的行業是否需要退出?在契約關系中,政府是名義的委托人,僅僅依靠其道德感、責任心來實現對受托人的監管,并不現實。在經濟集中向經濟民主轉變的經濟背景下,需要審計、評估、律所、研究機構等專業的第三方機構的參與,也需要公眾通過聽證、信息披露等途徑開展廣泛的監督。
(三)外部程序的民主、透明、科學
在普通契約中,契約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市場競爭等途徑減少信息不對稱以達到充分合意。而在公共管理特殊契約關系中,政府與企業地位不平等,公眾監督和表達途徑受限,造成契約構建、履行、評價中信息不對稱,契約目標不可避免出現偏離。政策性銀行與政府的契約構建需要外部程序主要是政府、第三方機構、公眾和企業之間的程序,包括契約目標決策程序、監督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考核程序、行業退出程序等。(四)司法上引入對民事責任的實質判斷和責任追究傳統上對國企負責人的行為僅有形式評價,沒有實質評價,只有對違反刑法和黨紀的司法追究和行政問責,不過問對履約過失的民事責任。而新公共管理強調契約性,更注重契約實效,并通過實體化的價值判斷追究民事責任。國外的新公共管理實踐中,“合同形式的責任不再是程序意義上的,對程序的依賴讓位于質量控制和責任落實;合同化的公共責任日益納入司法審查,意味著司法對行政的控制趨于實體化,從單純的行政責任發展為經濟激勵和法律責任,以完成公共目標。”①引入對民事責任的實質判斷是經濟民主化和實質正義的要求,也需要司法體系改變固有的定勢,不能以“豁免”和“自主商業判斷”等法律觀念使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經理人僅受黨內約束。
三、政策性銀行契約履行體系的構建
(一)有效制衡的企業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體系
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產權和銀行績效的提高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②但治理結構與銀行穩健運營之間存在必然性聯系。參照公司法建立和商業銀行法有關原則,建立“三會”構架,并成立專業的風險內控管理機構、財務機構、人事管理機構等,保證各機構間有效制衡,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在科學的公司治理機構框架下,還應增加內部風險控制,約束政策性銀行信貸擴展沖動,強化規范經營。由于政策性銀行信貸扶持對象是根據政府政策導向來選擇的,在實踐操作中存在“四個弱化”:弱化項目準入,弱化貸前調查,弱化貸款擔保,弱化貸后管理。“四個弱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三個風險”:因信息不對稱形成的信用風險,因貸款對象集中引起的同向化市場風險和內在約束體系脆弱產生的操作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內,實現“保本微利”經營,是保證政策性銀行可持續經營與發展的基本前提。反之,若風險過大,政策性銀行便有被當做“唐僧肉”淪為“第二財政”的可能。政策性銀行應對國家指定的貸款項目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同時,進行經濟效益評估和社會效益評估,并確定該項目可承擔的風險,同時,結合市場需求變化,動態調整貸款分類,并提取風險準備金,啟動盈利項目對虧損業務的風險補償機制。政策性銀行應踐行契約義務,建立更為具體的內部控制流程和科學的管理體系,監管機構更有義務建立公司治理標準,制定內部控制目標,并監督契約的實際履行。
(二)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沒有對契約履行的考核評價,契約責任就無從談起。日本在政策性銀行改革中,重點完善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由兩大類指標組成,共計八項內容:一類是關于政策性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穩定資金供應、滿足緊急情況下的資金需求、提供金融服務和經濟信息、補充和完善商業性融資活動不足等四項公益性指標;另一類是圍繞機構經營績效,包括風險管理措施、組織運作情況、專業人才培養和機構盈利狀況等四大類商業化指標。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評價標準均采用商業性金融的評價標準。如銀監會2007年公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將參照商業銀行的標準,即保持在8%以上,沒有考慮到商業銀行的開辦業務的特殊性和資本金來源的特殊性。2009年1月,財政部為了加強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監管,規范金融績效評價工作,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辦法設置了盈利能力指標、經營增長指標、資產質量指標和償付能力指標,共四項指標,幾乎全部都是經濟性指標。這樣的監管法規有失公道,若嚴格和認真地貫徹下去,必然造成兩個不公平。一是逼迫政策性銀行收縮政策性業務,積極開展商業性業務,在金融市場中與商業銀行開展“同構”競爭,政策性銀行坐擁國家信用兜底、財政補貼等各種優惠政策,與商業銀行開展市場競爭有失公平;二是若政策性銀行嚴格恪守“本職”,繼續突出政策性職能,在承擔了較重“政策性負擔”的情況下需要與商業銀行使用相同的監管和評價標準,顯然有失公平。②這兩種不公平最終導致整個金融市場的低效率。我國政策性銀行契約體系中可以借鑒日本政策性銀行改革中的八項指標,引入社會效益指標,同時每年進行動態調整。
(三)有進有退的契約解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