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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票據無因性;相對無因論;誠實信用原則;公平
由于票據形式及功能的特殊性,也造就了票據無因性這一單純只存在于票據法律關系中的基本原則。為了規范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票據交易及流通,1995年我國制定了《票據法》。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存在價值主要是其支付功能,故票據的流通及交易安全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而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出現,也是基于現實的需要。換言之,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乃是基于社會經濟生活對票據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據法所特別賦予的,而并非票據行為所固有的。①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法為鼓勵使用票據,促進票據流通,將原因關系與票據行為隔斷聯系,持票人無需證明票據行為之原因,只要持票即享有票據權利。②票據法理論還認為,票據權利的產生、取得和轉讓而形成的票據債權與票據債務關系,必須與票據基礎關系互相獨立,形成兩類互相分離的法律關系,它們分別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形成,即作為票據基礎關系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由票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來規范和調整;而形成票據權利和轉讓票據權利等等票據行為,由獨立的票據法來規范和調整。③這也是票據無因性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區別對待,也足以見得法律對票據交易安全及流通的保障。圍繞票據無因性這一原則,也引發了一些問題的討論,本文想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一些闡述。
一、我國《票據法》確立了“相對無因論”
1、票據無因性原則不適用于直接當事人
票據無因性原則是否適用于直接當事人,即“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其自身取得票據的行為是否要合法”。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可見我國認為票據無因性原則不適用于直接當事人,也足以見得我國堅持的是“相對無因論”。這樣做是有一定益處的,任何問題都不能“一刀切”,要趨利避害。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這樣一個大前提下,不能將票據的無因性絕對化,即要相對無因性。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對票據無因性的態度由原來的完全否定這個極端轉向了將無因性絕對化的那個極端也是不正確的。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立法目的是促進票據流通,維護交易安全,但這并不表明對違法行為的鼓勵和認可。基于此,應對票據無因性的適用予以一定的限制。如在票據關系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允許出票人以原因關系的瑕疵來對持票人的請求予以抗辯;對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持票人不適用無因性原則;持票人自身實施違法交易或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據或在沒有真實交易關系的情況下取得票據,對該持票人而言,不能以票據無因性為由,確認其票據權利。④
2、票據無因性原則不適用于未給付對價或未給付相當對價的持票人
《票據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由該條可以看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未給付對價或未給付相當對價,債務人可以憑他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給付了對價,就能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該項規定起到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作用。這一條款要求票據對價不僅要真實,而且要與持票人所獲得的權利相對應。支付明顯不對等的代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票據法也推定為惡意持票人。很顯然,持票人有無給付對價應屬票據原因關系上的問題。因為票據的取得不以對價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作為原因關系的對價還是會對票據權利發生一定的影響。一般說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給付了對價,就能享有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作為善意第三人,亦會受到票據法的保護;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其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反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沒有給付對價,原則上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對價所達到的法律效果,是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相互牽連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⑤
3、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前提
《票據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關系”。可見,作為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同樣也適用于民法領域的票據法律關系。即使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工具,應確保其存在的流通性和用其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在賦予其特殊性保護的同時,也有一些共性的東西還是需要遵循,例如這里所提及的“誠實信用原則”。鑒于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機制尚在發育和完善之中,人們的信用觀念尚未普遍確立,票據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在實際業務中,確實也存在不少當事人簽發沒有真實或合法的經濟基礎關系的票據進行詐騙或套取現金的現象。如果我們在引進國際上通行的票據規則時,把票據的無因性加以絕對化,將不利于維護我國的金融秩序,也不利于票據的正常流通與使用。⑥
二、由票據無因性引發的“效率、安全、公平”的思考
1、票據無因性產生的原因――效率及安全
票據無因性,究其根本原因,即促進票據的流通,保障票據交易的安全,這也是《票據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我國《票據法》很多法條都體現了這一點,如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還有在2000年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4條也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已背書轉讓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了避免以有因性規制票據行為所造成的繁瑣票據轉讓手續,使票據交易效率大大降低的后果產生,(下轉第159頁)
(上接第157頁) 故以無因性原則做類似上述條款的規定來保護持票人的利益。因為在有因性的前提下,任何一個人要取得票據,都要先行確認背書的真實性,對其前手間的原因關系,也要保持經常的注意,這必然導致票據的轉讓十分困難。特別是當多次發生背書轉讓時,要求受讓人對此前的每次背書轉讓的原因關系都要進行繁瑣的調查是不可想象的。⑦
2、票據無因性帶來的問題――只顧及持票人的相對公平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可見票據無因性在賦予票據權利人(即持票人)各種防護措施時,卻沒有為票據債務人的意思實現設置有效機制,因而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失衡。在實踐中,票據權利人可能常會選擇與自己無原因關系的票據債務人清償票款,而依據無因性機制下的抗辯規則,票據債務人不能采用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間的抗辯事由,也不能采用持票人的前手與持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⑧在背書的鏈條足夠長時,票據債務人須舉證證明惡意抗辯成立的主張也難以獲得支持。這樣,一旦票據債務人不能實現原因關系中的債權,必將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可見,票據關系無因性比較偏袒于對票據權利人的保護,而忽視了票據債務人的利益。⑨
3、票據“相對無因論”的合理性――兼顧公平、效率與安全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票據法將方便、快捷、效率置于比穩定、安全、秩序更高的地位,所以才規定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方便、快捷、效率,忽視對公平和誠實信用的追求,忽視對票據使用所需穩定、安全、秩序、的保障,也是不可取的。正如臺灣學者鐘兆民所言:“依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固為不要因證券,若絕對堅持這一原則,亦足以妨害票據的流通性。按票據法之所以規定票據為不要因證券者,原在保護票據的流通性。若今為保障執票人之權利而輕易舍棄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權利之保護于不顧,自非本部分法條之本意。⑩為追求法律的妥當性和衡平性,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礎上,兼顧該原則的效力不及之處;在對該原則進行普遍適用的同時,對該原則的例外情形予以嚴格適用,即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具有相對性的原則,才能實現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的雙重立法目的,也同時兼顧了公平、效率與安全。
三、結語
票據無因性原則是貫穿整個《票據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指導票據行為有序開展的合理性規則。為了更好地保障票據流通及交易安全,在立法中貫徹票據“相對無因論”是最明智的,它既體現了票據法所追求的安全及效率,也兼顧了公平原則。凡事留有余地,包括法律在內,因為事物是發展的,任何情況都是不能窮盡的。
注釋:
①參見趙新華.票據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60.
②劉心穩.票據法(第二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53.
③林毅.對《票據法》第十條的一點意見[J].中國法學,1996(3).
④楊霄玉.從票據無因性看我國《票據法》之相關規定[J].經濟論壇,2006(11).
⑤于瑩.論票據的無因性原則及其相對性――票據無因性原則“射程距離”之思考[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4).
⑥吳百福.關于我國《票據法》若干問題的一些認識[J].國際商務研究,1997(6).
⑦廖建勝,張淳.票據法第10條檢討[J].法制與社會,2008(11).
⑧關于票據債務人能否用持票人前手與持票人之間的抗辯理由對抗持票人的問題,學界存在爭論。參見趙新華主編:《票據法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頁)。《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對此未作規定。
關鍵詞:銀行承兌匯票市場商業票據市場發展借鑒
美國票據市場的發展
美國貨幣市場的構架與我國不盡相同,銀行承兌匯票市場與商業票據市場是其中互不隸屬的兩個子市場,二者共同構成了美國票據市場的主體部分。
美國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發展
美國銀行承兌匯票市場源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在國際貿易中為解決進口商和出口商相互缺乏了解、互不信任的問題,將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結合,促使銀行承兌匯票的產生。美國的銀行承兌匯票主要用于進出口貿易,國內貿易使用不多,它是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簽發的付款憑證,當銀行承諾付款并在憑證上注明“承兌”字樣后,就變成了承兌匯票。大多數銀行承兌匯票償還期為90天,因其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又有出票人和承兌銀行的雙重保證,信用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由于有銀行作為支付的后盾,且美聯儲成立后曾極力提倡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還直接參與二級市場的交易,而國際貿易的迅猛增長、石油和其他商品價格的上漲等都刺激了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增長,增加了市場對銀行承兌匯票的需求,促進了市場的繁榮。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美國銀行承兌匯票市場增長速度明顯下降。從1989-1998年,銀行承兌匯票余額出現負增長,1998年市場余額下降到了143億美元,僅占除政府短期證券外所有貨幣市場工具交易余額的0.6%,而到2000年,余額更是僅為103億美元。
美國的商業票據市場的發展
美國的商業票據市場發展歷程大致如下:
從19世紀中葉開始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這一時期商業票據由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轉化為銀行短期貸款的替代形式,其主要功能是以真實貿易為信用依據替代銀行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融資工具。
20世紀80年代,美國票據得以迅猛發展。1979-1989年,美國商業票據市場年發行量擴大5倍,平均每年保持17%的增長速度,至1988年底美國發行商業票據的公司、企業達2000余家,發行總額8000億美元。在這一階段商業票據市場呈現如下特征:發行主體由過去的工商業界,逐步向銀行業、投資業轉移,所融資金運用方向由貿易結算支付領域向企業融資收購等領域縱深發展,金融機構發行票據數量大增;管理巨額資金的貨幣市場基金成為票據市場最主要的投資者;商業票據的發行由直接方式轉向間接方式;商業票據的發行由美國國內市場向離岸金融市場轉移。1988年,全美商業票據的發行額超過了美國財政部國庫券的當年發行額,市場未清償額占貨幣市場總額的66%,票據市場成為美國貨幣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隨著美國經濟增長的衰退,商業票據市場也一度受到重創。199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修改控制貨幣基金投資條款,大幅度限制貨幣市場互助基金持有A2/P2及以下信譽等級的公司商業票據數量。但ABCP(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規劃在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的風行使美國票據市場發展進入另一階段,使企業信用等級不太理想的發行者,通過證券化手段組合資產或收益參與美國票據市場融資,在ABCP規劃的帶動下,應收賬款如租賃付款,信用卡應收賬款,銀行按揭貸款,被引入美國票據證券化發行計劃。這使得大量中小型企業也能進入票據市場進行融資,美國票據市場由此進入高度發達階段。票據市場的證券化趨勢成為主要的發展方向,同時,由于互換交易高度發展和存款信托手段提供的結算便利,大量海外發行者進入美國市場,國際化、衍生金融工具化成為美國票據市場的另外兩大鮮明的特色。
美國對銀行承兌匯票市場的管理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運用可以增強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因此,美國對銀行承兌匯票市場有嚴格的管理。1913年,美國聯邦儲備法案中對銀行承兌匯票的合格性有明確的規定,美聯儲將此作為是否購買或是否接受銀行的再貼現申請的標準。同時,美聯儲對每家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高金額做出了如下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0%(經美聯儲特許,這一限制可以放寬到資本額的200%),否則,超過這一限額就必須上交存款準備金。對任一出票人承擔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和公積金的10%,以便防止銀行信用創造的無限制擴張和控制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我國可以考慮參考美國的做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承兌資格和承兌規模的控制。一方面金融機構開展承兌業務必須經監管部門審批,同時要有效建立對承兌的規模限制,以便削減銀行信用擴大對貨幣政策的抵消作用,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將承兌墊款計入不良貸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不顧自身情況盲目增加承兌總量的沖動。
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從美國商業票據的發展歷史來看,很重要的一點是:商業票據市場的發展是商業信用發展的產物,同時也為其他貨幣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信用基礎。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發展總體來說具有以下啟示:
構建商業信用體系
信用是現代貨幣市場穩定和正常發展的基礎。迄今為止,在美國貨幣市場(包括票據市場)的交易中,盡管其市場利率瞬息萬變,然而事后糾紛或無法交割的現象卻很少發生。交易雙方誠實守信成為現代貨幣市場運行穩定有序的基本原因。從美國票據市場以至整個貨幣市場的發展規律來看,信用制度是建設的基礎,經歷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從商業信用到銀行信用和國家信用再到票據市場信用,最終形成發展資本市場所需的社會信用。
從美國票據市場的發展來看,商業信用是商業票據市場發展的基礎,而隨著票據市場的發展,貼現業務才成為中央銀行調整儲備和貨幣供應量的重要工具。我國則與其恰恰相反,長期以來只重視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基礎薄弱。2001年末,我國商業承兌匯票累計貼現量僅為1248億元,占全年貼現總量的8.03%。所以,商業信用基礎薄弱是制約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培育我國的商業信用必須繼續深化國企改革,使其擁有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企業創造一個健康、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實現市場主體的多元化
市場參與者是貨幣市場的基本要素,從美國票據市場的發展考察,票據市場的交易主體包括任何參與交易的個人、企業、各級政府(中央銀行與財政)和商業經營性機構。各參與主體在不同階段和不同經濟環境中資金供求狀況不一樣,相互間有著不同的需要。正是由于各參與主體的差異性和各自的需求不同,才使票據市場上的資金融通成為必要。而我國票據市場的參與者相對單一,其對資金的供求狀況相互之間具有趨同性,而且,票據在流通中一旦進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手中,無法再回轉到那些資信良好有投資需求的企業,人為地中斷了票據流轉的環節。未來一段時期,我國可參考美國貨幣市場基金模式,為廣大機構及個人投資者提供一種參與到票據市場中的新型投資方式。發起成立貨幣市場基金公司(或基金會),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由基金公司參與票據市場內的交易。相信基金公司的參與將極大的活躍我國票據市場。
健全貨幣市場體系
美國貨幣市場是一個包含多個子市場的綜合性市場。其子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即聯邦基金市場)、銀行票據承兌貼現市場、商業票據市場、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國庫券市場以及其他短期融資券市場等。各子市場之間的交叉進入壁壘低,投資者在各子市場之間的交易和套利活動使各自獨立的子市場構成一個統一的貨幣大市場。而我國由于種種原因各子市場被人為分割,形成的利率各異,無法確認市場基準利率。各子市場間的分割嚴重堵塞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并容易導致各子市場間發展失衡。所以當前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應建立在貨幣市場整體發展的基礎上,只有實現利率市場化,貨幣市場才能說是真正實現一體化。通過利率引導資金在各個子市場間流動有效調節資金需求,合理配置資源,促進貨幣市場整體繁榮和發展,票據市場才可能真正成為最直接反映短期資金價格的有效市場。
加強票據融資產品和工具的創新
如前所述,資產支持型票據和票據發行便利等票據創新產品的出現,將美國商業票據市場的發展推向了又一個高峰。美國票據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帶給我們的不僅是對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啟示,它對我國整個貨幣市場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資產支持性票據將企業據以發行票據的資產進行了破產隔離,并要求銀行給予信用擔保支持,用多重手段來增強所發行的票據的作用,滿足了投資者對風險規避的愿望。這其中的設計理念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下也很有實踐意義。而票據發行便利憑借其融資成本低、資金使用靈活及流動性強等特點,為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尋找到一條穩定的在長時間內獲得短期資金的一個有效融資渠道。目前,我國已初步具備了發展票據發行便利的條件,比如一些大型的基礎建設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由于建設周期較長,投資巨大,但投入使用后現金流穩定,還款來源有保障,可以考慮利用票據發行便利進行融資。
一、前言。
票據市場是指以實質交易為基礎的、以自償性為保證的短期資金交易或融資活動,是貨幣市場中最基礎和交易主體最廣泛的組成部分。票據市場上交易的票據主要有三種,即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匯票又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票據市場的快速發展,對改善融資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優化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以及豐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金融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相對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信貸間接融資,票據融資是最方便快捷的融資方式。票據市場相對較高的收益和良好的市場流動性,又使其成為理想的短期投資工具。從加強金融宏觀調控的角度看,以票據為標的物的再貼現政策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是滿足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需求的重要手段。從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角度看,發展票據市場能夠為社會提供持續豐富的短期融資渠道,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政策扶持方式,支持票據市場發展。
國外票據市場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三種:以美國為代表的放任經營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引導專營模式和以日本為代表的強管制模式。它們都有發達的市場經濟水平、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體系及完善的規章制度等。這為票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支持貨幣政策尤其是票據的再貼現政策充分發揮效應提供了重要條件。目前,發達國家的票據市場呈現以下特點:票據多樣化,融資性票據與交易性票據并存、再貼現操作方式趨同,再貼現利率多層次、中介機構多元化等。
我國票據市場起步較晚,在本世紀初開始快速增長,2001~2008年商業匯票年累計承兌量由1.2萬億元增加到7.1萬億元,年均增長29%;貼現量由1.4萬億元增加到13.5萬億元,年均增長41%;期末商業匯票未到期余額由0.5萬億元增加到3.2萬億元,貼現余額由0.3萬億元增加到1.9萬億元。2008年,票據融資高達13.4萬億元,2009年初,票據融資更是大幅增長,僅1月和2月,票據融資增加1.11萬億元。票據融資快速發展有效擴大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票據融資已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短期融資方式。票據市場參與主體多元化,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業務創新明顯加快。
二、我國票據市場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票據市場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1.票據的信用基礎薄弱。信用是票據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良好的信用環境,是票據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而中國信用制度不健全和信用狀況不佳是票據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在企業方面,由于部分企業信用差,影響了部分票據的使用和流通,從而使市場對所有票據的信用產生懷疑,導致“劣質信用驅逐優質信用”,動搖了市場的信用基礎。更有甚者,一些企業利用金融機構間信息不對稱,套、騙銀行信用,使銀行在承兌、貼現等業務活動中采取保守原則,極大地阻礙了票據業務的發展。而且企業在被發現造假之后,受到的處罰也較少,不會影響其在市場上的信譽和生存。在銀行方面,有的銀行機構受手續費和賺取利差的誘惑辦理超過自身能力的銀行承兌匯票,一旦到期無款墊付,就借故拖延或無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銀行承兌匯票無條件到期付款的信用基礎受到質疑。即使是銀行之間也存在信用差異的問題,不是所有銀行的票據都可以被貼現或轉貼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票據業務的發展。
2.缺乏全國統一、完善的商業票據市場。首先,由于缺乏統一高效的登記、托管、交易平臺,票據市場處于分割狀態,僅在部分中心城市形成了區域性票據中心,缺乏一個全國統一、完善的市場。
其次,票據在各行各地區之間的流動性較差。由于各商業銀行票據交易的操作流程、業務制度自成體系,人為地制約了票據流通,阻礙了全國性統一商業票據市場的形成和進一步發展。
3.交易品種單一,交易主體少,信用風險集中在銀行。從交易品種上看,在西方發達國家,票據市場工具和產品種類繁多,而目前我國票據市場的交易品種主要是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占95%,商業承兌匯票在票據市場交易中只占不足5%,在單一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下,票據業務發展完全依賴于銀行信用,既不利于銀行防范票據風險,也不利于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不利于票據市場的進一步拓展。從交易主體上看,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參與票據交易,而眾多的中小企業、中小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市場的程度十分有限,所占的市場份額很小。由于票據業務的發展完全依賴于銀行信用,使商業銀行成為票據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既不利于金融體系分散和降低風險,也不利于推動商業信用的票據化和擴大票據融資。
4.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票據制度不健全。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是穩健發展的條件,我國現有的票據法律制度僵化死板,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我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這表明,融資性票據—商業本票,在我國目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使得長期以來,商業票據只能作為一種支付結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其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未能得到很好發揮,從而限制了中國票據市場的規模,導致市場缺乏廣度和深度。
另一方面,我國沒有規定相應的較為詳細的操作規定、防范手段和票據責任的規定,導致票據制度被濫用,而且又無人負責。
如雖然規定票據的開出必須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但沒有規定對貿易背景的審查義務,所以導致上述有關貿易背景的規定有名無實;又如對票據質押沒有規定相關的辦理程序,只靠相關銀行規定相應的內部工作制度,但它們的效力如何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有些規章甚至與票據法本身相互沖突。
5.交易方式落后,票據欺詐風險越來越大。我國目前票據業務還是分散在商業銀行的各級經營網點,采用實物交割柜臺交易。
票據從簽發、承兌、背書轉讓到貼現、轉貼現,仍采用手工操作,市場電子化交易程度很低,票據交易范圍有限,交易信息不暢、不集中、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和統一控制票據風險的手段,使票據市場不能擺脫實物票據制約,難以形成統一的登記保管和交易清算體系,為個別商業銀行故意壓票、退票提供了機會,也為不法分子偽造、變造票據創造了機會。
6.利率機制僵化。合理有效的票據市場利率機制,有利于票據市場的流通,提高票據的收益性。1996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對同業拆借利率的限制,但票據市場利率仍受中央銀行管制。1998年12月,雖將貼現利率改為在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按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加點生成,但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貼現利率被管制的性質。
7.缺乏權威的資信評級機構。
我國目前尚沒有很權威的資信評級機構,即使是現有的信用評級公司也水平參差不齊,缺乏統一規范的管理,指標評價體系多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可信度很難令人信服,投資者只能自己通過一些渠道進行評價,風險評價成本的存在阻礙了投資者進入票據市場的步伐。
由于缺乏能在全國范圍內被普遍公認的權威性資信評估機構對票據進行評級,配套的社會信用評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規范管理制度尚未出臺,企業的信用沒有一個比較權威的參照系,致使商業票據的廣泛可接受性大打折扣。
三、對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建議。
第一,建立票據信用信息系統,強化信用約束,為票據業務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這套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票據違規行為當事人的有關信息進行統計,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藉此規范票據行為,維護誠信的社會環境。系統的主要功能包括票據違規信息統計功能、多渠道的信息查詢功能以及靈活的信息輸出和報表管理功能等等。建議由人行牽頭,金融機構和信譽良好的企業參加,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定期通報制度,并將其納入企業信貸登記系統,定期公布相關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加大信用環境治理的力度和公開性,確保信用信息的公開、公正和透明。
對惡意逃避銀行債務,有不良票據行為的企業,金融機構應合力制裁。同時,對隨意延壓、無理拒付行為的承兌銀行,要進行公開曝光,并依法給予處罰,直至暫停或取消其承兌資格。
由于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存在規模小而松散、業務范圍不統一、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所以有必要在我國建立統一的票據信用評級機構。建議先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組建全國性的票據評級機構,當評測機制走上正軌后,再將原有的依附于銀行的票據評級機構脫離銀行體系,獨立為中立的市場中介機構。
第二,加快跨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建設,推進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的形成。為了解決票據業務和票據市場現有的弊端,便利企業支付和融資行為,支持商業銀行票據業務創新,中國人民銀行于2008年作出建設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決策。該系統定位于依托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接收、登記、轉發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等相關的業務處理服務功能,并提供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功能及商業匯票公開報價功能的業務處理平臺。該系統建成后,將對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的形成起到深遠的影響。
基于我國票據市場的現實狀況,建議在上海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短期目標為: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平臺,實現商業匯票簽發、托管、查詢、鑒證、交易、結算等業務功能的電子化處理,初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商業匯票市場。長期目標應當是:建成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保障,以現代化信息技術系統為支撐,豐富的票據產品為內容,具備有效實現社會短期資金合理配置,傳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發現和生成短期資金價格等多種功能,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
第三,豐富交易品種,擴大市場主體。一是大力推廣商業承兌匯票,改變目前銀行承兌匯票一枝獨秀的局面,鼓勵實力雄厚、資信良好的大型企業集團和上市公司利用商業承兌匯票進行融資。
二是大膽創新,積極開發商業票據業務新品種,如開展票據貼現買方付息、企業貼現回購、商業匯票保證、貸款協議回購等業務。
三是有序發展融資性票據,分階段逐步放開,建立專業性的商業票據發行公司和規范的票據交易所,培育和拓展規范、高效的融資性票據市場。四是放寬市場準入,允許私營企業和民間票據進入市場,積極扶持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開展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并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
第四,逐步完善利率機制。
根據目前實際,建議逐步放寬利率浮動范圍,推進差別利率,增加利率彈性,在票據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放開票據轉讓利率、貼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管制,以市場信息化管理為基礎,由供需雙方自主入市、自動議價、自愿成交。
第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建議盡快修訂完善《票據法》,完善關于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有關內容,加強適用性和針對性;完善各類實施細則,加強監管類規則的制定和執行,避免在票據業務上的無序競爭和互相壓價;建立健全商業承兌匯票簽證制度、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保證金制度和抵押擔保制度,使票據市場在更為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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