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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部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和全總的一項專題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補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上述“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即囊括了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興職業。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這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該《辦法》一出臺,即引發社會各界普遍關注。有關人士表示,該《辦法》雖然只有25項條款,卻明確回答了發放高溫津貼、高溫作業限制和防護等勞動者長期關注的問題,并明確了工會的監督職能。
根據該《辦法》,日最高氣溫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者可以享受高溫津貼。
該《辦法》明確,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用人單位應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對于溫度上下限,該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該《辦法》還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前,用人單位應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此外,在高溫或有強烈熱輻射等條件下作業的勞動者權益也被重點考量。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
該《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該《辦法》同時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最大限度保障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于是,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衛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近日出臺實施。我國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還要追溯到1960年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一“暫行”就是半個多世紀。這些年,氣溫越來越高,尤其到了夏季,國內眾多城市被高溫籠罩,對于那些在戶外高溫條件下作業的職工和農民工來講,可謂苦不堪言。隨著勞動者權利意識、勞動保護意識的增強,修訂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迫在眉睫。
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多了許多人性化的考慮,比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中暑死亡視為工傷;因高溫停工不得降工資等等。
《辦法》的出臺,是廣大職工期待已久的。當然,具體在實施過程中,還得真正把職工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一則,請將《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廣而告之。當工人們知道了相關的規定,他們對自己的權益就會有更準確的認識,無論是自發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保障他們的權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則,要謹防防暑降溫被額外的補貼打敗。防暑降溫是為了職工的身心健康著想,但在現實中卻有一些工程急著趕進度,催工期,這不由得讓人擔心,一些用工單位以額外的高補貼讓員工自發的加班加點。這種經濟方式的刺激,對工資本不高的低層員工來說是個極大的誘惑。只是如此一來,任何《辦法》都有被架空的危險。
三則,防暑降溫津貼不要等人來討要。每到節假日,總會爆出一些討要加班工資的消息。防暑降溫津貼,用人單位能夠發得主動些嗎?不要總是讓人事后來討要,更不要因為有人追討防暑降溫津貼就認為人家是“刺頭”,毫不留情地把人開除。這方面,工會組織要給力,要為工人們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