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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雖然只有25項條款,卻明確回答了發放高溫津貼、高溫作業限制和防護等勞動者長期關注的問題,并明確工會監督職能:“只要嚴格執行,必將從源頭上減少高溫造成的職業危害”。
近年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工作時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作為我國保護高溫作業勞動者的唯一部門規章——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已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國家四部委調研顯示,各地普遍存在對高溫天氣界定不清、高溫補貼較低或難以落實、適用范圍過窄、有關部門職責不明、勞動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解決了“老問題”,明確界定了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呈現四大亮點。
亮點一:高溫條件下對勞動禁忌標定清晰“界線”。
高溫下的“烤”問:李女士來太原打工已經有些年頭了,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在小區里干了4年的保潔員。每天早上6點半到10點半,她都要踩著三輪車,將小區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轉運到垃圾站。然后頂著太陽騎車回到距離小區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點到5點,她還要冒著烈日再回到小區將整個院子的邊邊角角打掃干凈。李大姐告訴記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這么干,沒有防暑降溫費,也沒有加班費,我已結婚一年多,現在懷孕三個月了,要是讓公司領導知道,還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辦法規定: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等疾病,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等。另外,新辦法也指出所謂的“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亮點二:擴大了保護范圍。
高溫下的“烤”問:快遞員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遞公司送快遞已經兩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頂著太陽奔波在大街小巷。這兩天氣溫升高,讓他熱得感覺有點力不從心。但是他告訴記者說,每天的工作量是一點也不能減少的,少送一個件就會直接影響收入,本來掙得就不多。談起防暑降溫費的事兒,小李說:“我們的工資就是固定工資加提成,防暑降溫措施、防暑降溫費什么的,一概沒有。跟老板談條件,沒準還被炒了魷魚呢!現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對于我們來說,防暑降溫費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有關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適用范圍小,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與社會脫節。而新辦法則將范圍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囊括所有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和新職業。
從1960年到2012年,勞動者的勞動范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暫行辦法卻52年雷打不動,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目前第三產業高度發展,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新辦法明確把廣大第三產業也納入其中,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亮點三:新辦法規定,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下的“烤”問:記者在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墻的建筑工人老趙,與他聊起了防暑降溫的事兒。老趙來自太原周邊農村,他說自己來太原干建筑工有兩年多了,當初是他跟著老鄉來打工,從來沒有享受過什么防暑降溫的防護措施,當記者問:“你們在天熱的時候干活,包工頭是否提供綠豆湯之類的降溫飲料或防暑藥品呢?”老趙笑著說:“有時候,老板會讓工地廚子,熬點綠豆水喝,其它的防護措施就沒有了。”
采訪中,建筑工人劉師傅說,他的工資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計算的,如果因為氣溫高而補貼降溫飲料或消暑藥的話,工資就會相應降低。
新辦法的頒布意味著企業必須在發放工資時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不能將一些簡單的防暑飲料或藥品充抵高溫津貼,杜絕了企業逃避或拖欠職工高溫津貼的行為。
亮點四:明確了“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的職責。
高溫下的“烤”問: 進入7月后,太原市氣溫持續走高,空調安裝工們也更加忙碌。早上8時,牛師傅就和他的搭檔小馬,按約定時間來到客戶家里安裝空調。大約一個多小時,空調安裝完畢。牛師傅所在的安裝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設備安裝公司。牛師傅說,夏季安裝工作量大,不管天氣有多熱,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總部分配的安裝單完成工作。為防止中暑出現意外,他們除了隨身帶一瓶水外,還會帶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記者問牛師傅,現在政府規定,室外溫度達35攝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溫津貼,他們是否領過?李師傅說:“以前沒領過,只是發一些消暑用的藥水之類,但現在新辦法出臺了,公司像我這樣的安裝工,人人都會領到高溫津貼了!因為有工會為咱監督嘛!”
工會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切實發揮工會群眾監督作用。
于是,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衛生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近日出臺實施。我國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還要追溯到1960年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一“暫行”就是半個多世紀。這些年,氣溫越來越高,尤其到了夏季,國內眾多城市被高溫籠罩,對于那些在戶外高溫條件下作業的職工和農民工來講,可謂苦不堪言。隨著勞動者權利意識、勞動保護意識的增強,修訂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迫在眉睫。
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多了許多人性化的考慮,比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中暑死亡視為工傷;因高溫停工不得降工資等等。
《辦法》的出臺,是廣大職工期待已久的。當然,具體在實施過程中,還得真正把職工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一則,請將《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廣而告之。當工人們知道了相關的規定,他們對自己的權益就會有更準確的認識,無論是自發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保障他們的權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則,要謹防防暑降溫被額外的補貼打敗。防暑降溫是為了職工的身心健康著想,但在現實中卻有一些工程急著趕進度,催工期,這不由得讓人擔心,一些用工單位以額外的高補貼讓員工自發的加班加點。這種經濟方式的刺激,對工資本不高的低層員工來說是個極大的誘惑。只是如此一來,任何《辦法》都有被架空的危險。
三則,防暑降溫津貼不要等人來討要。每到節假日,總會爆出一些討要加班工資的消息。防暑降溫津貼,用人單位能夠發得主動些嗎?不要總是讓人事后來討要,更不要因為有人追討防暑降溫津貼就認為人家是“刺頭”,毫不留情地把人開除。這方面,工會組織要給力,要為工人們撐腰。
1、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2、《防署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等。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