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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方針政策,在分管副廠長領導下,堅持以搞活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組織制訂企業中、長期規劃。?
(二)根據國家計劃、市場需要和企業內部條件,按照盡可能滿足用戶需要和注重經濟效益的原則,組織編制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
(三)負責對廠長任期目標的管理。組織制訂工廠方針目標,并負責層層展開、控制和評價。
? (四)負責主編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并按時下達組織落實。?
(五)根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組織有關歸口科室制定各項經濟技術計劃指標,綜合平衡后下達,統一管理。?
(六)在分管副廠長領導下,組織召開全廠經營活動分析會。?
(七)負責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全廠的統計工作,統一管理全廠的統計報表、原始紀錄,按上級規定編報統計報表。?
(八)檢查和考核各項技術經濟計劃指標的完成情況,參與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組織措施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
(九)負責工廠對外橫向經濟聯合的統一管理工作。?
(十)完成廠部臨時布置的各項任務。?
職權
(一)有權監督、檢查各部門對考產經營綜合計劃及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執行完成情況。?
(二)有權要求各單位按時提供編制計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三)根據廠長方針目標展開的要求,有權對各單位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診斷和評價,以保證廠長任期目標的實現。?
(四)對各單位提供的計劃方案有審核、調整、綜合平衡權。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工廠年度計劃有權提出修改、調整的建議。?
(五)有權要求各單位及時編制各種統計報表,建立健全原始記錄,有權監督"統計法"的貫徹執行。?
(六)有權參加上級召開的有關會議,參加工廠內部有關經營業務的會議。?
(七)有權代表工廠進行橫向聯營事務洽談。?
(八)有權要求各單位提供有關計劃,對外報送的各種專業計劃必須通過計劃科審核。?
職責
(一)對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科學性、預見性及下達的及時性負責。?
(二)對未按廠長任期目標要求及時編制工廠年度方針目標并進行巨型、檢查、診斷和落實負責。
? (三)對報送的各種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對簽署的有關計劃、文件出現差錯負責。?
關鍵詞:母子公司管理體制 財務負責人委派制 對策
通常情況下,母公司與子公司的發展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只有子公司得到切實的發展,母公司才能不斷鞏固自身,以謀求更長遠的發展。因此,構建健全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和財務風險對企業的打擊和鞏固提高企業的發展實力,母公司應從不斷增強對子公司監督管理的角度出發,向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實行母子公司統一的管理與考核,以實現母子公司平衡統一的發展。
一、委派財務負責人的主要形式及利弊
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資注冊成立的,換言之,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主體,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所有權,但子公司又獨立存在,并具有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和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因此母公司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向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在為子公司提供具體財務運作指導的同時,監督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有效的降低子公司自行治理帶來的多種風險。委派財務負責人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決策型財務負責人
是指母公司所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深入到子公司的內部決策當中,參與子公司各項經營管理的決策,并在整個決策過程中話語權十足,除此之外還附有監督職責。這種類型的財務負責人身兼決策權與監督權,缺乏約束力,完全依靠自我評價和監督去考核,違背了“會計中立”的企業運行原則。而且一旦財務負責人被子公司管理層收買或者賄賂等,那么經營重心將會偏向子公司,所作出的決策可能會忽視母公司的經營策略,進而損失母公司以及集團的共同效益。
(二)監督型財務負責人
監督型財務負責人只需要履行自身的財務職能和執行集團公司的意志,不需要參與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工作績效和能力受子公司管理者、領導的監督和考核。監督型財務負責人解決了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子公司內部控制問題, 降低母公司作為投資者的風險和保障其利益。監督型財務負責人所有的工作活動都會基于集團公司的利益發展而展開,同時也礙于監督型負責人職能的限制性,那么可能會使得子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盡最大可能弱化財務負責人的職權,降低其監督職權,那么此時就失去了母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到子公司中去的意義。
(三)混合型財務負責人
混合型財務負責人兼顧了上述兩種類型的特點,既適當參與子公司的經營決策當中,又負有一定的監督職權,差不多集監督、決策、執行三種權利于一身,這種類型很明顯的存在很大的風險,很容易引發財務負責人越權做一些對集團不利的非法活動。因此,一般不適宜在子公司委派混合型財務負責人,為避免財務負責人的職權重疊,財務負責人最好不參與決策,只履行自身的財務智能及監督職能,在制約子公司的決策符合母公司的經營方向的同時,也履行監督和被監督的義務。
綜合上述,并結合目前集團公司的發展狀況,本文著重研究監督型財務負責人的制度建設。
二、監督型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第一,對子公司的經營政策、方向及財務制度等進行監督、核查,確保其與母公司總體經營方向保持一致;第二,履行財務職能。配合子公司完成各項財務工作,為子公司的資金融通及投資提供財務支持,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工作及財務預算機制并落實子公司會計收支明細的核算和檢查,確保子公司會計信息的準確、合法及客觀性,第三,對子公司項目經營管理進行監督,避免出現違法及違背母公司制度、經營目標等行為。
三、監督型財務負責人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力制衡
母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到子公司中,并對其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實際上就是對子公司高層經營者的監督,通常財務負責人的在子公司中的職位會低于子公司高層經營的職位,因此子公司的經營者會忽視財務負責人的監督,從而影響監督效果。雖然子公司的高層經營者也是由集團公司部門統一管理,但是財務負責人往往因為顧忌自身與子公司領導的相處,因此會盡可能保持子公司財務決策目標和母公司財務監督目標的平衡,從而達到二者兼顧的效果,但是這直接導致財務負責人不能實現預期的監督效果。
(二)缺乏權威性
母公司與子公司雖然都明確財務負責人在子公司中除了身負財務職能以外,還負有監督職能,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母公司更注重財務負責人履行財務職能及執行集團意志的職能,并不會刻意強調監督職能的執行。因此在對財務負責人監督職能的制度安排上可能會有所忽視,監督職能缺乏權威性,不能完全得到施展,直接對監督效果造成消極的影響。
(三)缺乏主動性
監督型財務負責人不參與到公司的經營決策當中,因此在子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負責人只需要履行自身的財務職能和執行集團公司的意志,從而將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實現集團公司的經營目標和財務總體目標上,在制訂子公司年度財務計劃、全面預算管理以及會計核算等工作中通常會疏忽自身的主觀性和創新性。財務負責人通常會認為,只要把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明細上報給母公司,自身只負責執行母公司傳達的命令既可,缺乏主動性。財務負責人缺乏主動性的觀念,違背了母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到子公司的意義。
四、構建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度的對策
(一)協調好母子公司間的財務關系
母子公司之間關系復雜,使得財務負責人不得不尋求母公司財務監督目標和子公司財務決策目標之間的平衡。一旦二者不平衡,母公司的監督職能完全壓過子公司決策職能,子公司內部的運行制度將得不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從而對企業的經營效益造成影響。除此之外,也有可能會造成子公司完全忽視財務負責人的監督職能,造成母公司無法完全、準確的獲取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從而影響母公司的經營目標的實現。因此,只有財務負責人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努力使二者協調,才能推進母子公司的共同發展。
(二)提高財務負責人的權威性
賦予財務負責人一定的權威性是保障其更好的履行自身監督職能的前提,具體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執行:第一,向子公司明確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能,明確其監督范圍等;第二,雖然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不參與子公司的決策、也不涉入到領導階層中,但是必須保障財務負責人與經營層平級并享受同等待遇;第三,避免同一以財務負責人在子公司工作的時間太長,定期輪換。
(三)建立財務負責人激勵制約機制
財務負責人擔負著非常重要的職能,因此需要建立科學有效的財務負責人考核機制和激勵與制約機制,進而保障財務負責人的工作能力滿足母子公司對其的需求。一方面,由于財務負責人不參與到子公司的經營決策當中,業務考核通常通過子公司的經營成效來評核,所以受利益趨勢,容易導致財務負責人違背或損害集團意志做大子公司業績,甚至當洞察到子公司涉及違法行為時也不及時上報。另一方面,財務負責人歸母公司管理,工資、獎金等都由母公司發放,因此可能造成財務負責人絲毫不關心子公司的經營狀況,不能履行自身的職能。因此,對財務負責人的考核應從其基本職能和目標著手,嚴格考核其編制子公司財務工作計劃以及會計核算等方面的主動性。建立健全的財務負責人激勵制約機制,確保財務負責人嚴格履行自身職能,推進母子公司的共同發展。
五、結束語
母子公司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只有子公司得到切實的發展,母公司才能不斷鞏固自身,以謀求更長遠的發展。構建健全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度有利于有效降低金融和財務風險對企業的打擊以及鞏固和提高企業的軟實力,以實現母子公司平衡統一的發展。
第一,規范程序,實行市場準入。2007年與2009年,先后兩次由省教育廳與省糾風辦、省新聞出版局、省物價局聯合下發文件,要求進入中小學校的教輔材料,必須經過“統一審讀、評議篩選、公告公示、學生選用”四個環節。一是擬供選用的教輔材料,須經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集中審讀。二是審委會根據課程標準和我省課改實踐,結合教材版本分布和各地教學實際,篩選出推薦目錄。三是每學期開學前,將推薦目錄統一印制成《公告》,張貼到每一所中小學校,讓廣大師生了解推薦教輔的品種與價格。四是選用與否,選用什么版本的教輔,完全由學生自主決定,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和教師不得違背學生意愿統一組織征訂。非《公告》所列教輔,一律不得進入學校。
第二,完善制度,確保編寫質量。我們十分重視教輔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完善,形成了“立項審批、會議評審、質量檢測、修訂提升”的質量保障制度。一是教輔編寫單位須提交立項申請,明確編寫目的、編寫大綱、體例結構、內容特點以及編寫人員,經審委會評審論證,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并同意立項后,方可組織編寫。二是按照“落實課標、考慮減負、引導自學、注重實踐”的原則進行評審。我們建立了由課程專家、優秀教研員、校長和一線骨干教師組成的專家庫,由審委會隨機抽取參加評審工作;根據編寫單位和編作者情況,必要時在外省召開評審會或聘請外省專家參加;評審會現場實行完全封閉,所有通訊工具統一存放;評審樣書為無任何標識的白皮書,書中不得有任何可能顯示編寫單位和個人的痕跡;主動邀請監察部門進駐現場,全程監督。三是在高中、初中和小學安排了60多個質量檢測點,及時掌握教輔材料的選用、印制、使用情況,以及師生的反饋意見。四是堅持反復修訂提升。教輔評審時,必須按照評審組意見修訂后才能正式出書。根據反饋情況,對編寫、印制中的一般問題,每年進行一次修訂;根據國家對課程改革和教育教學工作的部署,集中進行修訂,如結合免費教科書制度出臺、結合減負工作要求,我們多次集中進行統一修訂;根據質量檢測結果,每三年進行一次修訂。
第三,加強督查,規范選用行為。學生自愿選用,是教輔管理必須堅持的一項原則,我們通過加強督查來推動落實。一是堅持每學期開學后對學生用書情況例行檢查,通過查閱資料、教師座談、學生問詢、課堂抽查等形式,督查學校教輔管理工作。二是根據教輔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組織專項督查。三是與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治理教育亂收費、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等工作相銜接,進行綜合督查。四是根據投訴所反映的問題,進行隨機督查。每次督查之后,采取印發通報、約談相關領導等形式,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落實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做好教輔管理工作,離不開各方面的通力合作。省教育廳經常與糾風、新聞出版、物價等部門協商溝通,明確責任、落實分工。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教輔編寫立項、評審篩選、公告管理和組織選用,新聞出版部門主要負責出版發行、印制質量監管和成本控制,物價部門主要負責合理定價和價格監管,糾風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和配合相關督查工作。在具體工作中,各部門相互主動通報相關情況,共同研究解決突出問題,較好地落實了“《公告》管理、市場準入、限量限價、自愿選用”的工作目標。此外,我們還注重發揮市縣和學校的積極性,明確了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教輔日常管理中的具體責任,包括組織選用、分級督查、使用情況監測統計、質量信息收集匯總報告等,很多督查行動我們都堅持省市聯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