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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流動商販 就業權 城市公共空間 管理制度 協調
城市管理與流動商販權益保護制度協調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城市管理者從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保護的角度對城市加以管理,忽略了流動商販的利益保護,對流動商販采取禁止或壓制的態度,從而引發了管理者與流動商販的沖突,出于對弱者的同情,在公共輿論環境中城市管理者基本上處于被指責的境地(宋志剛,2011)。
隨著建設和諧社會理念的不斷深入,近幾年來,我國各級政府在對城市進行管理建設中對流動商販的認識以及相應的政策有了很大的轉變。一是制度上從單一強調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管理到在管理城市中開始關注流動商販相關權益保護,二是,在管理方式中強調服務理念、人性執法、柔性執法等。
城市流動商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保護流動商販的權益,既有對社會貧困群體就業生存權利保護的現實考慮,同時也有我國建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過程中擴大并保障私人領域的自由和權利的理論依據。此外還有營業自由原則的制度依據。但是,流動商販的活動確實帶來了公共空間的擁擠以及環境質量下降的問題。而這些又對其他群體的利益帶來影響,這實際上涉及到不同群體的利益沖突以及公共產品使用中個體利益的界限問題,因此,并不能因為保護流動商販的權益就放棄了對城市公共空間的管理以及流動商販行為的規制。而執法理念與方式的轉變及完善僅僅解決的是執法效果問題,并不涉及不同主體利益沖突在制度上安排問題。因此,有必要明確城市管理與流動商販權益保護相關制度的協調機制 。
城市流動商販就業權保護與城市公共空間管理使用制度的沖突
城市流動商販既是一種歷史現象,同時其特征功能也與時代背景密切相關。在我國現階段,城市流動商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從活動場所看,流動商販通常在道路兩側、小區周邊、單位周圍、車站附近、地鐵口、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市場周圍等城市公共空間流動擺攤;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及農村或城郊農產品生產者。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大量農村人員涌入城市是不可避免的現象,進入城市勞動謀生是他們基本的生活方式。二是城鎮失業人員、殘疾人等無穩定收入者。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伴隨著新興產業的發展以及對勞動者技術、知識等素質要求的提高,采用舊技術的傳統產業不斷產生大量的失業人員,這也是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以上流動商販的來源群體基本上屬于城市中的貧困人群,普遍而言文化程度較低,技術能力弱,找到一份穩定收入的工作存在困難,自己開店創業,又缺少資金。對他們而言,勢必要選擇適合自己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的方式來維持生活收入,流動擺攤設點銷售小商品投入成本少,周期短很容易成為他們的首選,實際上成為他們以這種方式就業的途徑;從收入情況看,流動商販的平均收入水平不僅遠低于企業經營者等商事主體的平均收入,而且也低于城鎮居民收入的平均收入水平。大多數流動商販的經營所得僅能夠維持本人及家人的基本生活。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流動商販的經營活動與企業的經營活動雖然都以營利為目的,但在社會功能上,則有很大不同,前者實際上主要是就業功能和某一群體維持生活來源收入的功能,后者則主要是實現投資增值的功能。
勞動就業權即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是各國憲法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我國《就業促進法》規定了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也規定了政府促進勞動者勞動就業的責任。既然城市流動商販的主要來源是城市貧困群體、無業人員、農村進城人員,因此應當屬于促進就業法律制度重點保護的對象,政府有責任促進這些群體的人就業。事實上,我國《就業促進法》也規定了與流動商販有關的促進就業制度,主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從上述規定看,無論是城市勞動者自主擇業,自謀職業,還是農業富余勞動力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都是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提供便利和照顧的方面,流動商販既然是城市貧困居民中的無穩定收入群體和農村進城人員實現自我就業的一種主要途徑,從促進就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發,政府應當對其經營地點、范圍、條件提供便利,而不應當強調限制。
城市公共空間是城市中面向公眾開放使用、能夠在其中進行各種活動的空間,包括山林等自然環境,街道、廣場、公園等人工環境,以及建筑內部的公共空間等類型(師春梅,2012)。城市公共空間不僅具有生態功能,還具有社會功能。城市公共空間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公共產品是社會公眾有權共同享用或消費的產品或服務、資源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但是,作為公共產品的城市公共空間雖具有一定的非競爭性特征,但當超過了城市公共空間的承載容量時,就會發生擁擠,即達到公共產品使用的擁擠點時,城市公共空間就具了競爭性,從而使他人使用受到限制(劉兆鑫,2012)。由于資源的有限性,政府除了通過增加城市公共空間供應量的手段滿足公眾需求外,為了能夠發揮公共空間的功能,還要通過一定的限制手段,運用公共權力明確城市公共空間的合法地位或范圍制止私人侵占行為、并允許或禁止政策對象從事特定活動。這在法律上表現為城市公共空間使用管理制度。在我國,目前城市公共空間使用管理制度相關內容散見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其中最主要的是以城市公共空間環境秩序為核心內容的相關法律制度。例如國務院頒發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各省、城市頒布的地方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此外,還有一些與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有關專項的制度,例如公園管理制度、戶外廣告管理制度、集貿市場管理制度、道路管理制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從不同的角度對城市公共空間的使用予以一定的限制。
流動商販就業權保護與城市公共空間管理制度的協調原則
由于流動商販從事活動的地點是城市公共空間,促進就業法律制度和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法律制度出發點不同,前者的立足點在于鼓勵、提供便利,后者在于規范和一定的限制,雖然二者在根本目標上并無矛盾,但是,對流動商販使用公共空間的具體規則上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制度沖突,這種沖突如不能合理協調平衡,不僅影響到各地政府相關政策制定的不穩定性和不一致性,而且會影響到人們對流動商販管理是否具有正當性混亂認識。 如何協調城市公共空間管理使用制度與促進就業制度,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平衡,在具體制度上,需要專門研究,筆者在此只從協調機制的角度提出一些協調的原則。
(一)公共空間允許流動商販使用為原則且特定公共空間禁止使用為例外
城市公共空間本身就具有開發性和非排他性,除了不得從事非法活動外,并無用途的特定限制,流動商販在公共空間擺攤售賣相關商品是自身就業的一種途徑,與企業的商業經營活動存在差別,其本身并不是違法行為,一般也不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不應當針對此種行為限制其進入公共空間,從促進就業的角度出發,流動商販經營通常只能在公共空間進行,如果一般性地禁止流動商販在公共空間從事相關活動。則促進就業制度對于流動商販而言就無法發揮作用。但是,對于某些特定的公共空間,其用途或功能是特殊的,因此,對在該場所從事活動的內容和方式和時間需要特殊的限制,否則就使該公共場所的特定功能或用途無從實現,在此情況下,可以把某些特定用途的公共空間列為禁止流動商販經營的場所,例如,天安門城樓附近、人民大會堂門前等地以及一些特定的公園、道路等。
(二)就業權保護優于城市形象維護原則
在城市化進程中,流動商販急劇增加,客觀上給城市環境衛生保護造成了不利影響,同時由于流動商販無論在自身形象、經營工具、銷售方式等方面與現代城市高樓廣廈、燈火輝煌、道路寬闊、車水馬龍的背景形成鮮明對照,一些地方在出于維護城市形象的考慮,限制流動商販使用公共空間。筆者認為,城市形象塑造本身無可厚非,但是,如果為了塑造城市形象而犧牲城市貧困群體的就業則不足取,因為,城市形象的好壞,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如果一個城市不關心貧困群體就業,許多人員處于無業狀態,生活來源沒有保障,民生問題解決不好,則不可能有良好的社會形象。此外,更為重要的是,就業權的保護間接涉及到勞動者生存權的保護,是憲法規定的權利,而城市形象的維護,則是精神生活提高的需求,因此,在就業權保護與促進和城市形象保護沖突時,應當把就業促進放在優先位置上,不得以維護城市形象為由,限制流動商販使用城市公共空間。
(三)為流動商販提供就業便利不得破壞公共空間基本特性的原則
公共空間的基本特性在于其公共性,公共性的表現在于任何人可以進入,一般不予限制,但是任何城市公共空間都是有限的,如果使用過度,則發生擁擠現象,這將導致其他人無法使用城市公共空間。如果某些群體經常使用該公共空間,則其他群體事實上長期無法使用,而成為某些人專有或專用的場所,則將導致城市公共空間事實上喪失公共性,使一部分人占用了公共產品和公共資源。這就造成了為了某一部分人的權利或利益而犧牲社會公眾利益的現象。允許流動商販使用公共空間是基于權利平等原則公共空間不得對流動商販加以歧視或差別對待決定的,也是促進就業制度的要求。但是,任何權利都有界限,當流動商販使用某一城市公共空間,其使用時間的持續程度、使用人數的規模導致其他社會公眾事實上無法使用該城市公共空間時,就形成了為促進一部分人就業而直接損害多數社會公眾利益的現象。城市公共空間資源是有限的,如果仍以保護流動商販就業權為由對破壞公共性的現象不加限制,勢必導致城市公共空間枯竭,影響城市公眾的正常生活和城市正常社會經濟發展,最終也無法保障大多數城市居民的就業權和生存質量。應當根據某一城市、某一地段的具體情況,確定該城市各個特定公共空間的最大承受程度,據此,在不破壞該公共空間公共性的前提下,允許流動商販使用公共空間,如果超出了公共空間的承受程度,破壞了公共性,或者造成公共安全隱患,則應對流動商販使用公共空間的人數、時間等進行必要的限制。
(四)尊重傳統習慣和居民需求差異原則
在原則上允許流動商販使用城市公共空間的同時,還應考慮到傳統習慣和居民需求差異確定某些特定地段的城市公共空間是否允許流動商販使用以及允許如何以何種方式使用。例如,在某些特定社區或寫字樓旁設置流動商販,與該區域人們的需求不符或者將明顯影響其利益,除非在習慣上或傳統上該地區就是流動商販擺攤的地區,否則應當予以限制。
參考文獻:
1.宋志剛.城管來了.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11
一、通信項目管理目前的現狀
(一)項目涉及領域廣而復雜
通信工程與繁忙的城市街道、公路、辦公室的電信區域、生活小區,以及一些相關的群山,田野,果園等地都會產生一定的關聯。不同的地理環境就會產生很大的氣候差異,如夏季高溫,冬季的冰凍現象,陰雨天氣潮濕等情況,這些不同的氣象條件為良好的進行正常的建設項目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與此同時,通信工程的施工工地往往會在很多未知的領域,工作人員具有高流動性且相對分散的性質,不會固定在一個工作地點,時間也不是按照規律進行,這些條件均會不利于管理的良好開展。
(二)項目接觸的對象復雜
通信項目管理的需要參與的對象和人員,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比如:高速公路管理局,市建設局,交通運輸有關部門,林業建設部門,市政園林,鎮政府和村委會等;涉及到個人層面的進一步的有許多城市的居民、村民等。這些具有不同背景的每一個部門或個人如果未經過良好溝通的,對于該項目的進一步施工發展可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施工。
二、通信工程項目管理的創新制度
(一)總承包項目管理制度
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用自己的設計施工隊伍或者分包商來進行完成。項目總承包管理制度的優點體現在:一是將業主的風險部分轉移到承包商身上,但是這也需要承包商承擔更多的風險;二是讓承包商直接對業主進行負責,可以有效的提高工程效率,對于承包商來說也可以減少與業主之間多余的聯系時間,有效地縮短了問題解決的時間;三是將項目計劃的實際執行情況交給承包商,使承包商具有一定的權力,可以有效地縮短時間;四是負責項目的承包商可以對其進行整體規劃,財務管理,提高質量,使工作能夠高效的完成。但是,項目總承包管理制度也會存在有一定的缺點:一是承包商的風險增加,會使得承包商和業主之間的價格上升,增加了業主承擔資金的總量;二是承包商承擔的風險加大,如果沒有合理的監管進行控制,就會給承包商帶來非常大的風險,可能會產生難以估量的損失;三是要求業主必須選擇有信譽的承包商。由于在整個施工建設過程中,都需要承包商來進行設計和實施,對承包商的依賴度比較高。所以這就要求業主要選擇有信譽的承包商。
(二)項目管理合同承包制度
項目管理合同承包的具體內容,是指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業主選擇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信譽良好,可靠的技術和項目管理公司負責整體項目管理學習。項目管理合同承包制度一般分為項目定義、項目實施和項目運行三個階段。項目管理合同承包制度的優點是:一是對業主的文化要求降低,其只需要做出幾個決定,而大部分工作都由項目管理合同承包商完整的進行接管,降低了對業主的能力要求;二是項目管理合同承包商一般都是由有關管理部門監管并負責安排的,業主可以減少與承包商接觸的次數;三是管理經驗豐富,可以有效地提高效率,不斷完善整體的規劃;四是可合理的使用資金,避免盲目投資的情況發生,減少業主不必要的浪費。項目管理合同承包模式的缺點有:一是有關部門要對項目管理承包商提出很高的要求,保證承包商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二是承包商在這種制度下仍然會承擔非常大的風險和責任;三是在環節中增加了管理部門,這就意味著增加了經營管理的費用。
【關鍵詞】承包商;管理機制;構建;實施
重慶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中國石油集團下屬專業化運輸公司,主要為油氣田勘探開發提供運輸吊裝服務和相關工程技術服務。為適應市場需要,公司自2006年開始引入社會資源,開展物流經營活動。經過10年的發展,公司逐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承包商管理機制,促進了公司的健康發展。
一、承包商管理機制的構建與實施背景
1.建立承包商管理機制是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的需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治企、合規經營成為企業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承包商管理機制是公司實現依法治企、合規管理的需要。
2.建立承包商管理機制是企業強化HSE管理的需要
集團公司為進一步強化承包商HSE監管工作,了《承包商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承包商執行統一的HSE管理標準,并將承包商事故、事件納入發包單位事故事件管理并考核。這些舉措促使公司必須建立承包商管理機制,以適應HSE管理的需要。
3.建立承包商管理機制是解決承包商數量多、作業范圍廣、管理難度大等問題的必要手段
公司使用的承包商有180多家,業務范圍遍及全國26個省。承包商數量多、作業范圍廣、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給管理增加了很大難度。要實現承包商統一規范管理,不斷提升承包商服務質量和HSE管理水平,必須建立系統完善的承包商管理機制。
二、承包商管理機制構建與實施的主要做法
1.實行歸口管理,明確管理職責
承包商由公司統一管理,公司設承包商管理辦公室,作為承包商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牽頭組織承包商準入、培訓、檢查、考核評價、年檢及日常工作。推行公司、基層單位、基層隊承包商三級管理制度,明確各級管理職責。
2.實行三準入制度,嚴把承包商準入關
凡申請進入公司市場的承包商,必須通過設備、HSE準入后,方可辦理市場準入,三證缺一不可。氣田水運輸還需取得上級公司HSE準入后,方能申請辦理公司準入。公司嚴格按照制度對每家申請準入的承包商進行審查,凡是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一律不得準入。
3.資料審查與實地考察相結合,嚴把承包商資質審查關
公司對承包商的引入采取資質符合性審查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并推行部門會審和總經理審批制度。承包商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承包商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會審,審查合格后上報公司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對新申請準入的承包商,還需進行現場實地考察。申請資料與考察結果不符的,不予辦理準入。
4.建立三級培訓機制,嚴把承包商人員素質關
公司每年組織開展承包商集中培訓。公司層面主要負責對承包商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培訓;基層單位主要負責承包商項目經理、安全主管的培訓;基層隊對進入作業現場的承包商所有人員進行現場培訓和技術交底。公司建立了培訓考核檔案,對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嚴禁其參加相關項目的施工作業,特種作業或專業技術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5.推行評價報告制度,嚴把承包商業績關
公司每半年對承包商進行一次考核評價,基層單位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分別按服務業績和QHSE業績兩項進行考核。年終匯總各次考核意見,形成對承包商的年度業績考核結果,直接與其資質年審能否通過掛鉤。
6.監督管理與信息化管理相結合,嚴把承包商現場管理關
公司通過兩種手段強化承包商現場管理。一是派駐現場監督和管理人員對承包商進行監管,重點檢查承包商安全防護措施落實、現場文明施工、“三違”情況、承包商管理履職等。二是采用先進的科技信息手段,實施公司、基層單位、基層隊三級監控,通過安裝GPS終端或手機定位對車輛進行監控。
三、承包商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盡管公司在承包商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探索了一套適合公司管理需求的系統的承包商管理模式,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和薄弱環節。為持續提升承包商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承包商管理機制,公司還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