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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由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通過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權力。
第二條
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建筑區劃內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的設立、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開發建設單位的報告義務)
建筑區劃符合《*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業主大會設立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向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條(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總人數一般為5至15人。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業主按物業類型、樓層、單元、幢等為單位推薦產生。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及推選結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籌備組除履行法定職責外,還應當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
籌備組需要查詢業主清冊、規劃車位的處分、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狀況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首次業主大會的會議內容)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一)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表決通過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議決的事項。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草案經表決未通過的,籌備組應當征求業主意見進行相應修改后,重新組織表決。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業主委員會由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會議以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差額選舉,其差額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業主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并接受業主、業主大會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協助履職,費用在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委員組成)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共5至15人組成,業主委員會可設1至5名候補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候選人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的業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三)辦事公道,作風民主;
(四)組織協調能力較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五)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建筑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六)無侵犯本建筑區劃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七)其他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條件。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被提名為候選人的,其在籌備組中的工作自行終止。由此造成籌備組工作人員缺額需要補充的,由籌備組從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
第九條(候選人當選)
候選人獲得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以下簡稱雙過半數)的業主贊成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雙過半數的業主贊成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未當選的候選人,按照得票多少作為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獲得雙過半數的業主贊成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十條(設立備案)
業主大會依法設立之日起30日內,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當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其他區(市)縣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資料:
(一)業主大會設立事項登記表;
(二)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表決結果統計;
(四)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基本情況及委員分工情況;
(五)業主名冊及其他資料。
業主大會設立事項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規定重新記錄備案。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規、政策等規定以虛假資料取得備案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撤銷備案,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改正并在建筑區劃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物業服務企業),并在建筑區劃內公告。
業主對業主大會設立備案資料有異議的,應當依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賬戶設立)
業主大會依法設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到商業銀行開設建筑區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賬戶,并自開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集,每年至少開一次。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網絡投票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形式;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會議可以引入公證機制。
業主大會可以建立鼓勵業主參與業主大會會議投票的激勵機制,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議定事項)
建筑區劃內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包括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
(三)決定物業服務事項及其質量、費用標準等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
(五)選舉、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決定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等方案;
(九)決定本建筑區劃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十)決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改變和撤銷業主小組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有抵觸的決定;
(十三)決定本建筑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
(十四)決定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五)決定本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需由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內依法定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業主關于物業管理公共事務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由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或形成議題后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參加)
業主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書面委派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和專有部分面積。一名人可同時業主的具體人數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確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監護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共有物業的業主,應當推舉一名共有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不參加投票的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建筑區劃的管理規約規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書面提議;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全部辭職、離任;
(四)其他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形。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時,在候補委員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自動遞補,并由業主委員會在建筑區劃內顯著位置公布;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超過三分之一時,應當在30日內按本規則設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補選。
補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其任期到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
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的,一個建筑區劃內應當成立一個換屆籌備組。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在建筑區劃內書面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并抄告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換屆籌備組中的成員由上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及按照物業類型、樓層、單元或幢確定的業主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中的成員被提名為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其在換屆籌備組中的工作自行終止。
原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信用警示記錄、怠于或者阻撓換屆選舉的,可以不再列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舉產生后,換屆籌備組的職責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的選聘)
一個建筑區劃,選聘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在啟動選聘程序前由業主大會會議就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經雙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合同簽訂與公示)
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并依法辦理物業服務的交接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服務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在建筑區劃公告欄內公布,并書面或網上抄送當地物價、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印章管理)
建筑區劃業主大會印章及其財務專用印章應當統一標明行政區域、建筑區劃名稱,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標明行政區劃、建筑區劃名稱、屆次和任期。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與使用制度。
需要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處理業主大會內公共事務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財物管理)
業主大會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等的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業主大會報告上年度工作經費使用情況和當年度工作經費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后在建筑區劃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工作經費、議事活動用房、購置的設備設施等財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共有財物登記、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條(財務監督)
業主大會可建立財務監督小組,監督財務計劃、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物資管理、財務公開情況。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與查詢)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檔案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查詢制度,提供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檔案資料的查詢,并負責接待業主的咨詢、投訴。
第二十五條(重大事項公開)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公開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公布以下內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信用監督)
本市實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履職信用記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統一納入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在*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規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可制定細則。
一、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一)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我國《公司法》并未對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規定,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第五十二條對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了規定:(1)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戰略等專門委員會。(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全部由董事組成,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三個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⑶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3)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交由董事會審查決定。該準則將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界定為:“(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二)其他國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概述
《1990年(美國)商業圓桌會議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主要由不在公司內享有管理職責的獨立董事組成,此外,董事會的一些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審計、薪酬、提名委員會,都應由外部董事擔任。”[1]規定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包括:(1)在整體上向董事會就公司治理事務提出建議;(2)完善董事會規模及構成政策;(3)審核董事會的可能人選。(4)進行董事會評估;(5)推薦提名名單。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的《關于〈1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從此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
《英國內部監控聯合準則董事會指導原則》指出的提名委員會的職責有:(1)準備監事會、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職位的選拔標準和提名程序;(2)定期評估監事會和董事會的規模和組成;(3)定期評估監事會成員惡化執行董事;(4)準備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議書。
由此可見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于改進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選舉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薦適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層人選,對上市公司現有的董事和高級管理進行進行監督。
二、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面臨的問題
(一)“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謂“內部人控制現象”是指企業中獨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經營者(內部人)掌握著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在公司經營中為充分體現自身利益,侵蝕所有者的權益,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2]
“內部人控制現象”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害,在我國發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公司中,公司資產會遭到“內部人”非法侵吞和轉移,嚴重的甚至會使得上市公司面臨破產。此外“內部人”能夠控制上市公司審計部門和監督部門,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狀況被隱瞞而無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喪失了對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的知情權,難以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案例1:猴王股份破產案。猴王集團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額資金案。猴王集團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總額的37.84%,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猴王股成立以來,猴王集團通過與猴王股份進行內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轉移猴王股份資金至猴王集團名下。最終導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產。該事件又導致猴王集團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億債權付諸東流。
案例2:宇通客車實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車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車管理層利用內部人控制優勢,通過虛減資產、負債的方式將1999年的企業利潤穩藏,使得當年分紅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團的所有者鄭州市國資局與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簽訂了轉股及委托協議,報批期間鄭州市國資局將宇通集團股權(含持有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委托上海宇通代為管理。上海宇集團獲在得了宇通客車國家股2350萬股的代管權之后,宇通集團管理層將隱藏的1999年的利潤大量顯現,采用高分紅、派現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國家股獲得了大量收益,兩次分紅后上海宇通集團因代宇通集團管理其所持2350萬股國家股,而獲得了2820萬的分紅,再以此資金購買宇通客車從而達到轉移國有資產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應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內部人”會借由控制人事權從而控制公司監督機構,使得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喪失監督能力。最終造成上市公司資本被非法轉移。造成這種結果一方面由于獨立董事在提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名和選舉過程受到“內部人”的控制,使其難以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在“內部人控制”比較嚴重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資源而處于弱勢地位,僅憑借獨立董事個人難以對“內部人控制現象”進行預防或對抗,所以在我國公司治理中設立提名委員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現行提名委員會難以有效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發生
⒈眾多上市公司未設立提名委員會
我國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提名委員的設立進行規定,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這種任意性的規定致使我國至今仍有較多的上市公司未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設立不全。2007年,對100強上市公司中設置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其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最多,計46家,占60.81%;其次是設置薪酬委員會的公司,計45家,占60.81%;設置提名委員會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對標 準普爾超級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進行詳細調查后表明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占84.8%,擁有報酬委員會的占92.40%,擁有提名委員會的占79.4%[4]。由此可見我國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遠低于美國,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內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所以設置提名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數,這也說明我國提名委員會制度還有待完善。
2.董事會專門委員運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條文中明確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相關法規的制定權交由國務院行使,但國務院至今沒有頒布任何效力層級較高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導致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更是如此。因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大多數上市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專門委員會章程運行,專門委員會的權利和執行能力都難以得到保障。
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20于年,但關于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法律規定依然十分有限,現有的能夠起到參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適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兩個文件只是建議上市公司建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并且在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大多數,并粗略的規定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責,難以起到對專門委員會的規范作用。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專門委員會在運行中主要依賴董事會制定的各專門委員會章程,導致的結果就是專門委員會的人事和權利都會受到董事會的控制,例如中材國際《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5]將提名委員會的選舉權和章程解釋權都交由董事會,章程缺乏相應的規范的情況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利難以保障,依賴于專門委員會工作的獨立董事的權利也會受到制約。
3.提名委員會成員獨立性缺失
(1)獨立董事提名權和投票權受大股東掌控。提名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授權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規定將獨立董事提名權授予了一個廣泛的主體,表面上上市公司眾多小股東都擁有提名權,但事實上由于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非常普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本被控制,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往往由大股東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獨立董事的選舉的股東大會中提出過超過選舉名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這種等額選舉的方式使得獨立董事選舉流于形式。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對2001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統計顯示,在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中,董事會提名達到87.36%,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名的占據15.06%,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提名的占1.7%,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的占0.57%,公開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徑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電器董事換屆選舉中,第一大股東珠海格力集團(持股18.22%)推薦4位人士作為董事候選人,第二大股東河北京海擔保投資公司(持股9.38%卻只推薦1位候選人。[7]由此可見,獨立董事提名權絕大多數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聘用由董事會控制,獨立董事難以保障相對人對于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獨立性,在此情況下,要求獨立董事行使監督大股東,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的職能更加難以實現。此外,大股東通過控制獨立董事的選舉過程加深了對董事會的控制力量。使得產生“內部人控制現象”的風險大大加深。(2)獨立董事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資格的規定主要集中于《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當中,但二者都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進行規定,具體到各專門委員會部分,只有審計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專業素質進行規定,要求“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其它委員會在規定上并無涉及相關問題。但這并非表明其它專門委員會不需要相關專業知識。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他們對公司經營實際并不了解,且部分專家學者身兼數職,根本沒有時間過問公司事務,造成獨立董事難以獨立判斷、獨立發表意見的現狀。
三、對完善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建議
(一)建議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員會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專門委員會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證董事會的有效運作,正如監事會的建立不一定會對上市公司起監督作用一樣。提名委員會作為獨立董事產生的搖籃,其是否履職直接決定了獨立董事是否具有獨立性,從而為獨立董事在各委員會中正常行使職能奠定了基礎。
早在2002年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頒布的《公司會計責任與上市標準委員會報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兩年內使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多數,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完全有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必須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審計師方面擁有全權,并在批準任何由審計師提供的有實際影響力的審計報告方面享有決定權。
2007年我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中也提出過相關建議,其中第十條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專門委員會,且各專門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應當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制度對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有著重要意義。
(二)建議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
我國現有獨立董事提名權主體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第四點也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為公司內部專門行使檢察權的必要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并無參與公司決策和事務執行的權利。《公司法》這樣規定監事會職責的目的就是要將業務決策、執行與監督功能相分離。若將獨立董 事提名權賦予監事會必然使監事會角色重合,使監督者喪失其公正立場,甚至產生由一個監督機構產生另一個監督機構的現象,所以監事會享有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與我國《公司法》基本原則相悖。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常設委員會之一,提名委員會雖然設在董事會之下,但因我國法律規定提名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員會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機構中能夠擺脫內部人控制的最佳機構,只要提名委員會中的原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那么提名委員會便能夠保證所推舉得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性,從而形成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賦予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因此,制定獨立董事選擇標準、搜尋合適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并對其審查職責應屬于提名委員會,所以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提名委員會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國獨立董事制度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意識到了董事會任命獨立董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大影響,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關于<940投資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獨立董事有關條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任命由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確立了獨立董事提名權行使的方式和主體,形成了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這種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讓董事與董事會分立提供了可能性,為獨立董事能夠在“內部人控制現象”中與大股東和董事會分庭抗禮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國也建立了相應的獨立董事自我繁衍機制,英國2003年《公司治理財務報告》將獨立董事提名權交由任命委員會,任命委員會領導董事會指定和推薦的過程。任命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11]
綜上,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預防“內部人控制現象”出發,由提名委員會負責獨立董事的推舉工作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獨立董事提名的獨立性,提高中小股東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積極性。
(三)應當明確提名委員會的職責并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
鑒于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大股東控制公司董事會的情形非常普遍,與日本十分相似,我國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賦予專門委員會獨立的決定權。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規定,提名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委員會有權決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關于董事選任及解任議案的內容。應當允許專門委員會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可以單獨決定這些事項,而不僅僅是向董事會推薦或者建議,這些事項無需經過董事會的批準。[12]《指導意見》規定了部分提名委員的職責,其中主要內容為建議權,而非決策權,且規定內容過于籠統并缺乏可執行性,在對抗內部人控制的過程中,提名委員會僅作為一個咨詢機構是沒有作用的,所以應當賦予其在一定范圍內的決定全,如董事會候選人的提名擁有決定權等,這樣能夠在最大限度內保障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在預防內部人控制中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關規定,我國眾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員會,使得提名委員會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議通過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員會的設立,并通過賦予獨立董事提名權、賦予提名委員會決定權等方式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制度,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提名委員會能夠有效預防“內部人控制”。
參考文獻: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
這幾年,海外市場成為中交集團打造國際化企業的重要戰略市場。自實施大海外戰略以來,中交集團著力轉變海外業務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健全管理體系、構筑管控支持平臺,不斷提升發展質量,經營業績取得了不斷攀升。
但是,隨著中交集團的不斷壯大和海外業務的快速發展,市場競爭力及品牌知名度的不斷提升,公司的一舉一動均會受到競爭對手和國際社會的密切關注,中國企業的軟肋——合規經營成為擊敗或壓制中國企業的“制勝法寶”。為保障順利實施大海外戰略,中交集團建立并實施了海外業務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海外業務風險管理。
合規經營的需要
受自身原因、市場環境及合規監管等因素影響,中國海外業務面臨合規經營的重大挑戰。一方面,目前中交集團業務遍布上百個國家和地區,但多集中在經濟欠發達的亞非拉國家,這些國家經濟、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市場營銷環境不夠規范,加之集團員工合規意識薄弱,對當地法律法規的了解不夠全面,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違規行為。另一方面,當前海外合規監管環境日趨嚴格,世界各國及一些國際組織對企業合規行為愈來愈重視,多方聯合對企業的不合規行為進行強力打擊。美、英等發達國家制定了《海外反腐敗法》,對企業合規行為進行約束,聯合國相關國家簽署了《反腐敗公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相關國家簽署了《國際商務交易活動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世界銀行集團了《誠信合規指南》;世界各大多邊發展銀行(MDB)也簽署了協議,對發現在多邊發展銀行資助的發展項目中從事欺詐腐敗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實行交叉制裁,被一家多邊發展銀行制裁的企業可因同一不當行為遭到其他簽約發展銀行的制裁。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損失的不僅僅是經濟利益和市場聲譽,更有可能喪失市場。
因此,建立海外業務合規風險防范體系,規范海外市場經營行為,不僅是中交集團防范海外合規風險的需要,也是其適應外部市場環境變化,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保障中交集團可持續發展,實現“做強做優、世界一流”的必要條件。通過建立海外業務合規風險管理體系,使中交集團海外業務滿足境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際組織有關規則的要求,防范重大合規風險事件的發生,有效保障中交集團“大海外”戰略的實現。
基本思路
為建立適應自身經營業務特點的海外業務合規風險管理體系,中交集團首先認真研究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世界銀行合規要求、國際合規慣例以及國際最佳實踐,對集團合規管理現狀進行了細致分析;對從事海外業務的有關單位進行深入調研,多次召開海外業務合規專題研討會,找出風險較高的業務流程及環節,分析集團現有合規管理工作與有關要求及國際最佳實踐的差距。針對采購、投標、合同、付款、捐贈與贊助、業務招待、員工行為和第三方管理共高風險領域,分別對業務流程、業務內容、控制措施、人員情況等管理現狀進行了詳細分析,并將管理現狀與最佳實踐進行對標,找出了合規管理的薄弱環節,參照最佳實踐提出了改進方向。例如,在第三方管理方面,國際調查研究指出“使用第三方是導致產生腐敗賄賂行為的最常見因素之一,其中以聘用具有政府背景或由政府指定合作方的風險最高”,集團根據最佳實踐,增加了對任何新聘用或已有的第三方合作伙伴進行合規盡職調查的流程,建立了第三方合規風險評估標準,根據風險大小進行分級管理。
中交集團構建海外業務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工作思路是:通過深入調研與全面對標,找出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及關鍵環節。建立合規監督機制,設置獨立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梳理并設置合規審批權限,實施合規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員工自查、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合規官審查和合規官交叉審查組成的四道合規管理防線,形成全員參與、職責清晰、全程監督的合規管理格局。 整體設計
在深入調研及明確思路的基礎上,中交集團借鑒國際最佳合規管理實踐,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聯合國際著名管理咨詢機構,對海外業務流程與制度進行了整體設計。針對合規管理關鍵環節,建立了具有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海外合規風險防范機制,構建了權責分明、流程清晰的海外合規風險控制體系,切實有效地提升了集團識別、應對海外業務合規風險的能力。
1.構建海外合規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組織架構。
制定了《海外業務合規風險管理辦法》等9項辦法及配套操作流程指引,確定了海外業務合規風險管理的基本政策、工作體制與機制。辦法首先對合規管理內容、合規職能組織體系,合規官的履職,任免、考核和培訓,合規工作信息傳達與溝通,重大合規風險上報與應對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其次,辦法針對海外業務員工行為、第三方聘用、采購、投標、合同簽訂、業務招待、捐贈與贊助、業務付款共八個高風險領域,設置合規審批、審查等預防控制程序,形成制度與操作流程緊密銜接、配套使用的體系性文件。
為了保證辦法的可操作性,每一項辦法均配有操作流程指引。在操作流程指引中,針對每一個高風險領域,詳細規定了控制環節、控制目標、管理職責、控制措施、實施步驟,以及信息傳遞路徑,確保按照辦法規定實施合規管理。
設立包括決策層、經營管理層、職能部門直至海外辦事處的合規管理組織機構,賦予各層次機構應負的職責與權限。在集團、集團所屬單位及海外分(子)公司、辦事處三個管理層級設立合規官。合規官按照合規風險管理職能報告路徑,就重大合規事項向上級合規官進行獨立匯報和溝通。組織機構的設立遵循獨立性原則,承擔合規風險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人員不得承擔市場營銷、采購等可能與其合規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職責,保證處理問題時的公允性和客觀性。
2.綜合運用內控措施控制高風險事項。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綜合運用授權控制、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等內控措施辦法進行合規風險防控。例如,業務招待管理,按照事項和金額設置合規審批權限,進行合規審批權授權控制,隨著招待金額的提高,審批層級由兩級直至增加到五級,通過多層次把關防范違規行為;業務招待必須事前申請,進行預防性控制,防止發生違反業務招待合規基本原則的行為;業務招待報銷必須審批,進行發現性控制,及時監控招待是否符合申請事項。
多種內部控制措施的綜合應用,使每一個高風險領域都形成了目標明確、環環相扣的合規控制機制。
四道防線
1.明確員工合規職責及行為合規要求,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第一道防線。
一是將員工行為合規作為集團的一項基本政策,細化行為準則,簽訂合規聲明,落實員工合規責任。
二是把好高風險崗位員工的聘用關。招聘高風險崗位員工時進行合規背景調查,對新入職員工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個人誠信等基本信息進行嚴格審查,面試環節增加個人誠信、合規意識方面的考察,并向其說明公司的合規政策。對高風險崗位員工的選拔和任用,紀檢監察部門需簽署廉政鑒定意見,本人簽訂合規聲明和廉潔從業承諾。
三是進行合規培訓,針對不同對象,分層次、分類別地進行培訓,使員工能夠全面準確理解合規要求,知曉違規責任及處罰后果。
四是建立員工合規操守考核制,將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強化員工合規意識及合規義務的履行。
2.對高風險事項進行合規審查,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二道防線。
對高風險事項進行事前合規審查,從源頭上防止發生違規事件。例如,招聘高風險崗位員工時,要對候選人進行合規背景審查,了解是否有違法犯罪、受到行業禁入限制等情況。選擇合作方時,要進行合規盡職調查,了解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商環境、公司受益人、董事及高管情況、在市場的聲譽以及訴訟等情況。進行業務招待前要進行合規審批,審批時要充分考查禮品和款待的價值是否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和社會經濟條件的正常標準;禮品和款待的場合、對象、頻率、接受者的職位和社會地位是否符合業務招待的基本原則。
3.設置合規官,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三道防線。
中交集團將合規官作為合規管理的關鍵要素之一。在集團及所屬單位及3人以上的海外分(子)公司、辦事處設合規官,合規官主要職責,一是負責識別、評估、監測和報告合規風險,提出風險防范和應對方案;二是對第三方聘用、采購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業務招待、業務付款等審批事項中高風險環節進行合規審查;三是受理違反合規管理的內外部投訴和舉報,對違規事件組織調查等。此外,集團各級合規官均具有就重大事項直接向上級合規官報告的權利。合規官的設置,明顯提高了及時識別、預防合規風險的能力。
4.構建合規交叉審查,建立防范合規風險的第四道防線。
定期抽調合規官對海外各單位進行合規交叉審查,既對合規管理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也對合規官的履職情況進行審查。
通過以上四道防線,對合規風險防范于未然,保障海外業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主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