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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現狀
一是部分企業稅收法制觀念淡薄,納稅意識差。未及時進行納稅申報、不如實申報現象較多,零申報比例過高、申報不實情況比較嚴重,企業申報與其經營狀況及經濟發展規模極不匹配,企業小規模化運轉的傾向比較突出,偷稅漏稅嚴重。
二是部分企業帳證不健全,財務信息失真程度較大。由于企業財務工作缺乏專業性和嚴肅性,財務人員普遍業務能力較低或無專業會計人員,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稅收核算不準確,存在不設置帳簿、帳實不相符、帳外經營嚴重等現象,特別是一些涉及直接消費領域和建筑安裝等行業企業,情況更為嚴重。燈具企業、建材行業、金銀、藥品、五金、百貨等企業,由于這些行業購買方一般不需要發票,納稅人除了對開具發票的部分申報外,不開票的部分一般都不申報。
三是部分企業發票意識不強。購進貨物一般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以白紙據入賬,導致其他企業偷稅;有的銷售貨物未開具發票,或填開不規范,部分企業甚至于違法開具“大頭小尾”發票,達到少繳稅收的不法目的。
四是征管力量滯后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增長。小規模納稅人行業涉及方方面面,納稅戶多、資金運用靈活、經營范圍廣、社會影響大,而管理對象部門重視不夠,管理人手少,征管較為薄弱。
二、加強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管理的建議
一是加強稅法宣傳和財務稅收知識培訓。向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法人深入宣傳稅法知識、發票法規,提高其納稅意識。定期加強對企業財會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凡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應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由稅務部門定期進行稅法業務、財會知識培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不合格的取消其建帳資格。要限制兼職會計兼職企業的數量,明確兼職會計對兼職企業的法律責任。
二是增強稅收管理力度,加強稅收征管力量。強化稅務人員重視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管理意識,合理配置人員,充實征管力量,強化工作考核,確保管理工作實施到位。
三是加強分行業管理。針對不同行業特點,采用毛利率、投入產出、費用保底結合其經營規模按戶測定其真實納稅能力,定期與申報資料相比對,及時發現稅收收問題;同時強化巡查力度,對生產經營規模變化較大的,相應修正測定的納稅能力,強化稅源監控。
關鍵詞:大宗貨物;增值稅;問題;措施
近幾年來,國內外經濟環境發生諸多變化,許多企業集團為抵抗經營風險紛紛調整業務結構,或單一業務拓展為多元經營,或若干企業合并為更大的企業集團。而這些企業集團開展大宗貨物購銷業務非常普遍,典型的有生產企業、項目建設投資,還有利用自身資金優勢等開展購銷業務。企業隨著成員單位數量、經營范圍擴增,大宗貨物購銷已成為日常業務,大額增值稅也成為需要面對的日常事項,企業感受到相伴而來的增值稅納稅風險對生產經營的直接影響不容忽視。于是,很多企業通過設置稅務專員以應對納稅風險,但因缺少系統的納稅管理而發生重大經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例子仍屢見不鮮,因此,增值稅納稅管理被越來越多企業列為經營管理的重點之一,且迫切需要提升自身的納稅管理水平。[1]
一、企業大宗貨物增值稅納稅管理常見問題與分析
(一)發票問題引起納稅風險1.取得發票不及時引起多交稅因增值稅進項發票取得不及時引起的多交增值稅的情況很常見。比如生產企業銷售產品,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當申報期已至卻仍未取得或未足額取得與銷售情況相匹配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稅。2.取得發票不合規引起多交稅企業取得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的內容,超出供應商營業執照中登記的經營范圍,造成企業進項稅發票認證異常無法抵扣,造成多交增值稅。
(二)購銷業務“三流”管控缺失受票方納稅人企業在購銷業務開展過程中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不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2]規定的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情形,未能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多交增值稅。
(三)未建立健全相應制度相應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直接影響購銷業務開展未得到統一規劃,業務流程、過程管控、工作質量要求、責任考核等不清晰,容易造成業務實施混亂,重要風險環節管控缺失進而出現重大管理漏洞,責任不清互相推諉,增加稅務風險。例如A企業已開展購銷業務一年卻未制定相應制度,購銷業務的開展往往僅憑會議紀要,還未簽訂合同就進行,開具銷售發票的時間由客戶說了算,而正式合同常常在貨物交接及增值稅申報已完成后一、兩個月仍未簽訂,當出現市場價格波動大、相關人員變動、貨物質量問題等情況,客戶違約事件時有發生。而A企業已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款卻未能從客戶收回,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和人員互相推諉責任,極大損害了企業利益和士氣。
(四)業務開展前未進行納稅測算企業集團具有下屬企業多、經營規模大、業務發生地分散等特點,業務開展前未總體測算納稅期間涉稅金額大小,各項購銷業務進行過程中無法掌握納稅節奏,待納稅申報期來臨,容易顧此失彼或發生納稅損失。例如,A企業采購和銷售部門各自獨立且分別與客商洽談采購、銷售合同,卻從未進行動態的進項、銷項稅匯總匹配測算以指導商談與增值稅有關的合同條款;當月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發現進項稅遠小于銷項稅,急急忙忙要求供應商開發票,但因未達合同約定開票條件無法取得進項票,引起多交稅款。
(五)缺少業財綜合人才很多企業雖設有稅務專員,但因稅務人員對購銷業務流程缺少深入了解、對大宗貨物購銷財稅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態度馬虎、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等也會增加納稅風險。比如實操經驗不足無法發現問題;涉及不同稅率貨物銷售未分開核算,造成從高征稅;相關收入、成本的原始憑據殘缺不全,帳目混亂難以核查被稅務機務處罰等。
二、大宗貨物增值稅納稅管理改進措施
(一)注重增值稅相關稅法的學習與宣貫企業經常組織購銷業務流程涉及的崗位人員學習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使其充分了解增值稅相關政策、計算方式、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及可抵扣進項稅的內容等。尤其注意學習稅法原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使相關人員認識到,實務中應稅銷售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僅是開具銷售發票的當天,企業在收訖銷售款或與客戶確認銷售結算表單的當天也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又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再結合學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使相關人員明了應取得怎樣的進項稅發票為有效。
(二)建立健全購銷業務管理制度大宗購銷業務屬“三重一大”事項,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和完善購銷業務管理制度,確保業務開展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例如A企業集團為改善納稅管理狀況,組織總部各部門和各所屬企業,深入調研企業特點和市場環境,建立起相應購銷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方案審批辦法、購銷合同管理辦法、業績考核辦法,這為開展購銷活動明確了操作流程、審批權限、崗位職責、考核方法等,使企業的納稅管理有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三)納稅管理貫穿購銷業務全過程相關人員要合理充分參與到整個購銷業務流程中,使納稅管理落到實處,發現問題得到及時反饋和解決,有效避免納稅風險,經常總結經驗和不斷優化納稅管理工作。例如B企業為極具水、陸運輸優勢且現金流充足的大型物流企業,其下游某客戶為大型制造業企業且對煤炭長年有采購需求,B企業利用物流優勢對該客戶開展煤炭購銷業務,結算方式為,貨物驗收后B企業先開出銷項發票,并給予該客戶一定賬期;上游供應商為若干中小企業,結算方式為,貨物驗收后B企業先付款后取得進項發票。B企業將與該客戶的合作作為一個項目進行整體管理和項目納稅管理,并根據與客戶每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金額,靈活與各供應商約定交貨和取得進項發票的時間。這使增值稅的銷項、進項高度匹配,且每月進行項目納稅情況分析和總結。B企業納稅管理貫穿購銷業務全過程,不僅其增值稅稅負合理,還促進上下游整個供應鏈的良好運轉,為自己和供應鏈中各企業贏得了更多商機。
(四)充分利用信息系統作為納稅管理工具,提高企業管理質量和效率1.選擇適合業務特點的系統例如A企業針對其購銷業務分布在若干地區、辦公地點不集中的特點,選擇了釘釘與簡道云系統相結合,經辦人員在電腦或手機上操作業務都非常便利,可將全部采購和銷售業務錄入特定數據庫管理,實時掌握銷項稅與進項稅的匹配情況,在進行購銷業務洽談時,即可對企業一個納稅期間增值稅的稅負情況進行模擬。購銷、財務、內控等部門和企業領導能在線同時獲取同樣的信息,快速與客商協商、調整購銷方案和做出決策,不但大大提高了購銷合同達成效率,還有效避免了企業內各部門之間、企業與客商之間的糾紛。2.充分使用公開的信息系統了解供應商稅務情況例如對供應商開展盡調時通過企查查、天眼查等信用信息查詢工具了解其營業范圍和法律訴訟情況;通過國家稅務局網絡納稅平臺,了解供應商發票種類、每月最高領用發票數量、單份發票最高限額等發票信息及其納稅信用評級。如此可助力企業快速決策選擇哪些供應商合作、決定采購訂單的金額和采購頻次等。
(五)關注增值稅政策變化,及時與客商溝通近幾年我國增值稅政策普惠性減稅與結構性減稅并舉,重點降低制造業和小微企業稅收負擔,對激發市場活力是重大舉措。企業應抓住此利好政策,積極組織相關人員研究企業和客商具體情況,將原合同涉稅條款及時與上下游客商進行溝通,就增值稅稅率變動、如何開具發票、合同金額變化等問題提前協商解決,推進合同繼續順利執行和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順利過渡,保持與客商的良好合作關系。
(六)及時對增值稅納稅管理進行分析和評價對增值稅納稅管理的效果進行綜合或專項考評,及時總結經驗。比如每月納稅申報期進行一次綜合自評,找出預算與實際情況的差異;每年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專項納稅管理風險審計,出具納稅管理建議書。通過內部和外部考評,深入分析增值稅納稅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及時完善相應制度;給予獲評優秀的項目和人員專項獎勵并推廣經驗和方法,促進企業不斷提升納稅管理水平。
關鍵詞 增值稅費用 增值稅納稅的時間性差異 會計核算
受稅收法律的強制性的特點影響,企業基于對自身生存風險的本能防范,在滿足征稅機關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實的會計信息之間,往往更多的服從、服務于征稅機關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稅的征管需求與會計核算義務中這種情況表現的尤甚!
一、受增值稅征管需要的影響,現行會計核算存在的不足
會計核算嚴重依賴稅法的規定開展,致使會計報表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根據《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的規定,增值稅是一種價外稅,其影響排除在損益表之外。貨物購入和銷售時,均采用“價稅分離”,即:貨物購入時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將準予抵扣的進項稅從采購成本中剔除掉;貨物銷售時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將銷項稅從銷售收入中剔除掉。相應的,“存貨”、“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收入”均成為不含增值稅的報表項目。
1.進項稅額的賬面處理方法使得企業的資產擁有量失真
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金是企業資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資產的定義;而受納稅申報表對應關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金卻作為負債的抵減項反映在負債類中。由此,會計報表未能夠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資產擁用量。
2.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存在不配比的問題
貨物購入和銷售時,均采用“價稅分離”;而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形成配比關系應該是:納稅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的銷項稅額與可配比的銷售成本中所對應的進項稅額進行配比。
就納稅當期來看,只有當產(或購)銷率為100%的情況下,稅法規定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才符合會計核算的配比性原則;而在市場經濟的情況下,這種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況下,納稅當期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不符合會計核算的配比性原則。
3.會計信息在利潤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則
稅法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時,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這部分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通過計入貨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間接進入損益、但并不作為費用的一個項目在損益表上明晰列示,這就形成了增值稅對損益影響的時間性差異。因此,事實上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影響著企業的損益。——這實際上是對增值稅是“價外稅”且不影響企業損益的否定。
4.對購入環節的稅金處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會計信息不可比
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購進存貨(或固定資產)發票的影響,存貨(或固定資產)有含稅價格的也有不含稅價格的,因此造成存貨(或固定資產)的價格信息分析時因口徑不同造成不可比;進而造成同一企業不同階段、同一行業不同企業的盈利能力差異。
5.對進項稅額的處理方法受征稅管理需要的影響,企業的部分財務指標計算失真
增值稅征稅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因此,現行的會計核算將進項稅額直接作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抵減項反映在期末的負債中。這樣處理的結果造成企業償債能力判斷的重要指標——資產負債率出現失真情況。同時,受存貨和固定資產購入環節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制約,因此存貨、固定資產等報表項目的數據都會存在因為是否剔除購入環節增值稅稅金不同的出現變形,故在計算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時也會出現指標失真的情況;相應的,流動比率也會受到相應影響。
6.增值稅對損益影響的時間性差異
增值稅會計核算與會計權責發生制的矛盾。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也不是對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進行征稅。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銷項稅額與景象稅額不斷遞減,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由于其他經濟活動,如產品成本核算、收入費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的,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卻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這就形成了增值稅對損益影響的時間性差異。
二、改善的建議
借鑒企業所得稅核算的方法,設立“增值稅”科目作為增值稅費用科目,核算當期應計入損益的增值稅費用;在現有的“遞延稅款”科目下設立二級科目“所得稅”“增值稅”,“遞延稅款——增值稅”僅核算增值稅時間性差異及期末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仍按現有規定使用;,當期的存貨與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會計核算時均將購進環節的增值稅稅額予以剔除,與存貨相關的購進環節增值稅稅額作為費用性支出一次性計入“增值稅”費用科目,在損益表中反映為當期損益;與固定資產相關的購進環節增值稅稅額作為資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舊、攤銷計入“增值稅”費用科目,在損益表中反映為各期損益。
1.對于費用性支出發生的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借:管理費用
營業外支出
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等
2.對于資本性支出發生的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其購入時通過“遞延稅款——增值稅”核算,再分期以折舊、攤銷等方法配比計入“增值稅”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遞延稅款——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等
借:增值稅
貸:遞延稅款——增值稅
3.對于因視同銷售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的處理:
稅法列舉的視同銷售行為有: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對于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產生的、不符合會計核算確認的銷項稅額,也通過 “遞延稅款——增值稅”核算;待符合會計核算確認相應納稅義務時在從“遞延稅款——增值稅”科目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中。例如:企業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又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列舉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將貨物移送對方,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此時,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滿足確認收入,故也不應確認銷項稅額,故賬面只做遞延處理,待滿足會計核算確認收入的條件時,再作調整。
(1)計提銷項稅額時:
借:預收賬款
貸:遞延稅款——增值稅
(2)在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未會計核算確認的各個會計期末,將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所計提的銷項稅額做如下處理以便資產負債表真實反映企業各期期末的增值稅納稅義務:
借:遞延稅款——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待下期期初時,企業再將上期期末的業務分錄予以紅字轉回:
借:遞延稅款——增值稅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紅字)
(4)會計核算確認相應收入、稅金時:
借:預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遞延稅款——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期末如遇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的情況,則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轉入“遞延稅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紅字轉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為資產,從而真實反映了企業在期末時點控制和擁有的資產。
借:遞延稅款——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遞延稅款——增值稅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紅字)
三、結論
征稅管理的強制性是國家保證稅收的手段,會計核算信息的真實性乃是企業股東、債權人、職工等關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將企業的納稅義務和增值稅的費用化的問題“和諧”破解,其實質是企業如何更好的履行納稅義務和更好的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有機結合:
通過使用“遞延稅款——增值稅”會計科目中增值稅的時間性差異和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金的分析,會更加有利于企業和征稅機關對企業生存的稅務環境有更客觀的認識、分析和評價,也真實的反映了企業于各個會計期末所控制和擁有的資產,進而使財務分析指標更具真實性和可比性。
通過對“增值稅”科目的核算,使企業的損益構成中客觀的反映稅務環境對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也使企業的損益構成情況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則;同時,促使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更加重視對企業的外部稅務環境的選擇和培養。
通過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和“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的核算,既滿足了稅務機關的征稅管理需要也真實的反映了企業納稅義務。
最后,企業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企業還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從而事半功倍的促進企業提升經營效益。
參考文獻:
[1]章振動.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現狀及轉型對財務的影響.財務會計.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