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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建筑業對本企業招投標中標的承包者或企業外招投標中標掛靠本企業的承包者財務收支管理上,往往都采取承包形式的管理。即在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參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落實責任承包制之后,在財務收支上,往往參照中標合同造價的百分比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剔除應上繳國家的稅金和工程支出后,剩余的利潤歸承包者個人所有。
一、財務收支的重要作用及問題
在財務收支管理控制上,按合同比例收取管理費后,上繳國家有關稅收后,應對承包者一了百了,財務收支上可以放任自置,不管不問嗎?事實表明:在“費、稅”兩者扣除后,如放任不管,一旦內部承包者管理不善,或置企業利益于不顧,中飽私囊,則很容易顯現企業與材料供應商之間訴訟的發生,使企業在財務上導致“或有負債”,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下輪競爭建筑市場的聲譽。它具體表現在:
(一)收入減支出(材料、人工、稅金、管理費、其它費用)小于零,即收不抵支,入不敷出。該現象在建設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中存在著,不利于企業的成本管理和經營發展。
(二)工程竣工決算完成后,向發包方(工程委托方)清算最終收入后,仍抵支不了材料商的欠款,則材料供應商依供銷合同訴訟,此造成法院封存企業及項目部銀行賬戶,追索項目部上級公司連帶責任訴訟的發生。
(三)如項目公司為國有企業,工程項目竣工后,要比較工程概算造價與實際的財務支出,應該對財務收支資金進行明確的審計。
二、如何加強財務收支的控制
當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財政收支存在這嚴重的上列現象,那么,如果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將工程竣工決算完成后的虧損,從而生成訴訟可能性防范于前,本人以為從下列幾點予以考慮:
(一)參照工程式項目的總概資料,預期計算整個工程進行中的重大材料,如水泥、鋼材、黃砂、石子及人工費支出等,制訂工程的支出計劃。從而避免出現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現象。
(二)項目部的公章,財務專用章交財務同一管理,對項目部簽發的有關材料,人工的合同協議統一管理收核,其合同額與有關預算額核對,看其有無超出預算額的部份,如超出,則詢問情況,核查核實,嚴防其虛假合同生列其中。
(三)財務內部設置收支平衡賬戶,每月收入剔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和稅費后,其差額為項目經理自主支出資金額度,并時常關注其是否依其合同協商的范圍內付款。
(四)工程將近竣工的三個月至半年時間內,扣除工程合同價的20%,作為項目的最終控制額度加以防范。這時,嚴格對其預算支出,合同支出,財務已發生工程支出,和待發生支出,嚴格加以平衡控制,嚴防工程項目透支的發生。
(五)工程竣工完成,結清上下級之間的管理費、人工費、其他應交款項,查實國家稅費有無漏繳。然后,剩余工程利潤依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兌現給承包人,這樣,正確體現了個人、集體、國家三者之間的關系。
在財務控制手續上,則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不符合國家法規規定的發票不得入帳,防止承包人亂開支付內容。
2、發票內容,力求與經濟業務相一致,不得虛開、虛擬、財務預算支出不得先支后報,須以合同協議內容作參照。
3、進入工地的材料數量帳實相符的同時,還需與門衛制度相結合。
綜上所述,目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財政收支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財政收支對于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相關單位應該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其對財務收支的控制,規范企業的財務管理,促進建筑企業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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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新.探討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管理問題[J].新財經·上半月,201(08)
以科學發展觀為引領,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上級審計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我縣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大局,著力關注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風險,著力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案件線索,著力當好公共財政的“衛士”,著力從體制機制層面提出對策建議,著力推進統籌全縣審計工作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審計在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中的“免疫系統”功能,為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二、目標任務
(一)財政金融審計
1、縣財政預算執行審計
以促進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共財政制度為目標,對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使財政支出更多地向保民生、擴內需、調結構傾斜。重點檢查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和公開環節,特別是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追加調整的規范性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檢查財政超收增收和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檢查預算執行結果與人大批準的預算在規模及結構上存在的偏差,推動政府預算的公開透明,從而對預算執行的總體情況作出客觀評價。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從體制機制層面分析原因,提出加強管理,進一步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建議。
2、縣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調查(省定)。
3、鎮級財政決算
木港鎮財經所、楓林鎮財經所、顙口鎮財經所、興國鎮財經所、陶港鎮財經所鎮級年至年度財政決算情況審計。
(二)農業與資源環保資金審計
1、農業專項資金審計
(1)縣扶貧資金審計(省定)。
(2)縣區外遷移民資金決算審計(省定)。
(3)縣年環保專項資金審計(市定)。
(4)年水利資金審計。
(5)年國土資金審計。
(6)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
2、財務收支審計
年度縣農業局、畜牧局、農機局、水產局及下屬單位專項資金及財務收支情況審計。
(三)行政事業審計
1、縣計生事業費及計生政策落實情況審計調查(省定)。
2、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審計(省定)。
3、縣科技專項資金審計(市定)。
4、縣教育局及城區所屬學校和二級單位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5、縣司法局年至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6、縣工業園區(城東新區)管委會及所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7、縣文化體育局年至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8、縣人民政府駐武漢辦事處年至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9、縣人民政府駐辦事處年至年財務收支審計。
(四)社會保障審計
1、縣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審計署定)。
2、縣衛生局及所屬醫院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3、縣疾病防控中心年至年度財務收支及專項資金審計。
4、縣民政局年至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5、縣殘疾人聯合會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五)經貿企業審計
1、鄂東南糧食儲備庫管理情況審計(省定)。
2、縣公路局及下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3、縣經信局及下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審計。
4、縣供電公司年至年度電力附加費收支審計。
(六)政府投資審計
1、關注民生資金,進一步加強對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的審計監督,對項目的實施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國家惠民政策的執行(省定)。
2、為提高政府投資的使用效益,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保證投資資金運行的安全、高效和完整,對新建縣垃圾處理廠工程、縣人民禮堂維修改造工程等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七)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以引導和促進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重點關注領導干部履行法定職責情況、貫徹執行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情況,突出查處涉及經濟責任的嚴重弄虛作假、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造成損失浪費和個人經濟犯罪等問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根據縣委組織部門委托而定,為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據。
一、審計中查出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違反《審計法》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如何處理
審計中經常會遇到審計發現的問題,有些并不是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而是諸如計劃、業務、人事、統計、會計等等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虛報經濟數據、不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工程驗收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等,對這些問題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理、處罰措施,審計人員能否依據這些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呢?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凡是與經濟事項有關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都有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持此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審計只限于對國家規定范圍內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只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規定才能成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的依據,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如果國家沒有專門的規定,審計機關不能直接進行處理、處罰,持此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因為任何部門和單位都有一定的職權范圍,審計機關也不例外,從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看,設立審計機關的目的非常明確,“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新的《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很明顯,審計的對象或客體是財政、財務收支,根據責權一致的原則,審計機關應只能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監督,并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處罰。超出其法定職權范圍則屬違法。這里需要明確三層意思:一是審計機關必須向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作出審計決定,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不能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作出審計決定,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作出審計決定;三是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符合《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權作出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查出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違反《審計法》的違法行為時,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按有關規定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二、審計中查出被審計單位已自行糾正的違法問題如何處理
審計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自糾,是審計機關的一貫做法,但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有關問題如何處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做法各不相同。一種做法是,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問題,審計報告中不再作為問題進行反映;另一種做法是,對自查自糾的問題,審計報告仍如實進行反映,只是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時,注明該單位有自查自糾的環節,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一條理由;還有一種做法,是因事制宜,不同問題,不同處理。具體的講就是,對自糾后沒有不良后果的,審計報告不再進行反映,比如記賬錯誤造成原來賬目不平,已及時糾正,對不合規定的入賬發票自行進行了訂正,對漏繳的稅(費)及時進行了補交等。對自查自糾后原違法過程不能消失,且有一定不良后果的,將違法過程如實在報告中反映,并視其情節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比如對亂收費及時予以取消并退還違規收費款項,對私存私放財政資金行為及時將存折撤銷,對減收、緩收財政收入的行為及時補收等。筆者認為,上述三種做法中,第三種處理方法比較恰當。建議上級審計機關以此規范各級審計工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