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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若想實現長久的發展并保持一定的繁榮程度,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為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只有社會穩定了,其他社會事業才能發展。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正在不斷發展和進步,不過還是有許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法家是先秦諸子中的主要派系之一,他們對法律最為重視,他們最主要也是對人類社會影響最為深重的主張就是以法治國,突出法律這種國家的強制性工具在社會統治中的絕對準繩地位。韓非子作為我國古代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雖然他所宣揚的法制思想的社會背景有別于如今的社會背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中看到許多值得我們當今社會學習和借鑒的地方,我們可以去偽存真,汲取其中的精華來為我們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
韓非子(前281-前233),戰國末期韓國人,韓王室后裔,是我國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政論家,法家的代表人物,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據相關文獻資料記載,韓非子雖然不擅言談,甚至有些口吃,但是其文采出眾,著作頗多,主要收集于《韓非子》這部作品中,主要就是關于法家思想的敘述,難能可貴的是韓非子的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唯物主義色彩,這在我國古代諸多唯心主義流派林立的境況中獨樹一幟,并且一直延續到了現在,影響了我國幾千年的法制發展。
筆者經過整理和分析一些資料文獻,認為韓非子法家思想的精華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法不阿貴的思想,這在我國是首創,在春秋戰國時代當時諸侯亂戰的背景下,雖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當時是封建主義專制時代),但這是對中國法制思想的重大貢獻,對后世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不過其消極之處也顯而易見,那就是法不阿貴的對象不包括皇帝。第二,韓非子強調以刑上刑、嚴刑重罰,這對于治理當時混亂的社會秩序是很有益處的,對于犯罪分子的震懾作用十分明顯。不過過于嚴厲的刑罰傷及了許多無辜百姓,甚至引起了一定范圍的民眾憤怒,沒有做到罪刑法定的原則。第三,法制的實施要以勢作為保證,所謂的勢實際上就是指政權,也就是說法制的實施要想徹底必須要有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作保障,穩定而有力的政權是法制實施的前提。第四,還應順應時代的發展趨勢,改革圖治,變法圖強,縱觀世界歷史幾千年的發展,很多國家或者地區的繁榮昌盛都是從變法和改革開始的,比如我們的近鄰日本通過大化改新、明治維新兩次變法和改革,迅速實現了富國強兵的愿望。第五,韓非子將歷史的發展大致分為上古、中古、近古和當今幾個階段,并且根據每一個時代的背景分而治之,具有一定的唯物主義思想色彩,也就是我們如今哲學領域經常所說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一點是值得我們好好學習的。總體上來看,韓非子的法家思想就是集法、術、勢為一體的用法制治理國家的思想。
筆者認為,韓非子的法家思想對我國法制建設還是有很多啟示的,總體來說是利大于弊。首先,應繼續強調法不阿貴的思想,不過應該天子犯法當與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如今是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不管是誰違犯了法律,都應受到相應的刑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而韓非子所宣揚的以刑上刑、嚴刑重罰思想顯然需要我們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改良,如今我國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公民觸犯每一種刑罰都有法可依,也有法必依,但有法必依不等于量刑過重,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條文依法量刑。其次,應效仿韓非子關于變法和改革的思想,順應時代的發展大勢,趨利避害,科學修改和完善以《刑法》為主的相關法律條文和法律制度。我國的《刑法》等法律條文經過多年的不斷修正與完善,雖然還有一些滯后的地方,但是己經取得了很多可喜的進步。比如在關于死刑是否廢止的討論上,我國許多專家學者甚至一些公民都給出了自己認為合理的建議,這實際上是我國大力普及社會主義法制觀念的結果。給我們的啟示是要不斷改革和完善《刑法》等法律條文中不符合或者落后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部分。最后,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條文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一項艱巨而長久的工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問題,我們應該效仿韓非子分而治之的思想,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拘泥于固定的法律條文,要靈活將法制與法治相結合,以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
韓非子的法家思想與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許多地方不謀而合,我們應該趨利避害,利用其中的若干啟示,汲取和借鑒其中的精華部分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充分利用古人的聰明才智,融古貫今,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摘 要:"春秋決獄",是以《春秋》等儒家經典的"微言大義"為斷案標準來處理疑難案件一種司法活動。在古代司法實踐中,儒家經義實質上有超越法律權威的地位,在中國法制史上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春秋決獄"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對于漢代法制以及中華法系的形成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然而,忽視法律作用,重視儒家經典對中國法制化進程有一定阻礙。筆者從"春秋決獄"的歷史沿革及發展進程、實踐案例、具體法律內容及其影響作用等方面著手,剖析"春秋決獄"在法制化進程中的問題及借鑒之處,以期對現代法制化建設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春秋決獄 原心定罪 判例制度
一、春秋決獄的名
“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指統治者用儒家經典的四書五經指導司法實踐活動的一種特殊斷案方式。在漢武帝時期,“春秋決獄”被廣泛利用,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糾紛或者疑難案件在法律中有規定,而該規定與儒家經典相悖,適用儒家經典;法律沒有規定,直接適用儒家經典。以現在的法律思想看當時的司法活動,可以說古代的司法審判是將法律條文與判例相結合的一種活動,它將儒家經典中的故事、經義、經文應用于法,其作用相當于現在的司法解釋,即出現疑難案件時,審判者可以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儒家思想,對法律條文進行限制或者擴張。“春秋決獄”的旨在糾正當時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審判不查明案由事實,良善之人無免責事由,罪惡之人亦無刑可處的過于僵硬的弊端,從而使司法審判順乎天理人情,同時鞏固統治者“天子”的地位。
二、春秋決獄的實
漢文帝斷緹縈案,西漢孝文帝時,齊國的太倉令淳于公犯了罪被判處肉刑,他的女兒緹縈上書漢文帝愿意沒入為官婢,希望可以免去父親的刑罰。漢文帝聽說后,憐憫其孝義,詔令曰:我聽說在有虞氏之時,僅畫衣冠異章服就能平復殺戮,是子民不犯。這是什么樣的治國之道啊!如今我朝已立有肉刑的處罰,然奸惡之輩泛出,這是什么原因?怎能因我教導訓化不良而是百姓受罰呢。如今有人犯罪,還未教化卻加以重刑,或者其已生悔意卻已無向善之道。現在刑法斷其支體,傷其肌膚,終身不得改善,這是刑法之痛且違背德性啊!又怎能稱為民父母之意呢?于是廢除了肉刑。
可見,《詩經》上所說的“愷悌君子,民之父母”是漢文帝廢肉刑的原因之一。另一個原因,即漢文帝向往“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的一種統治狀態。正如呂思勉先生所說:“漢文帝除肉刑詔,所引用的就是《書》說中的象以典型。”所以,漢文帝之所以廢肉刑,實為附會《書經》之文,以反對肉刑之殘酷。
三、春秋決獄的特點
(1)貫徹了大一統的尊君思想
董仲舒把“天人合一”的思想運用到政治統治中,將皇帝神化為天之子和天下人的父親,獨創出一套適宜統治者統治的君權神授說。他以儒家經典為基礎,將其中蘊含的貴族等級觀念轉變成維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理念。他以神學論證以君主封建專制統治的合法性,將皇帝置于至高無上的神圣地位。因而引用儒家經典斷案的“春秋決獄”也貫徹了他這種大一統的尊君說。
(2)賦予斷案者自由裁量權
“春秋決獄”的斷案者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書,“春秋決獄”的案件大多是疑難案件,當法律條文的適用可能與倫理道德相違背,或者沒有可以適用的法律條文時,斷案者就要從儒家經典中尋找可以借鑒的案例。但是,不同審判者對案件有不同理解,主觀上的情感傾向有很大的主觀能動性,所依據的儒家經典也不盡相同。所以,斷案者在引用儒家經典裁判案件時當然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四、春秋決z對我國現今法制建設的啟示
構建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親屬相隱制度,親親相隱制度貫徹儒家倫理道德的“春秋決獄”,將孝道、親尊思想應用于法律實踐,漢宣帝時,詔令明確“親親得相首匿”為原則的法律地位。盡管親親相隱制度之后被廢除,但兩千多年的存在歷史使其對我國社會仍有較大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情法兼顧 司法 中庸主義 倫理法
一、“情”的基本概念
(一)傳統語境中“情”的基本內涵
“情”在漢語中可以組成很多詞,比如說感情、人情、情節、情誼、情況等。具體而言,“情”字在中國古代的語境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涵義:
1.指人們自然的生理活動、心理活動和行為方式
中國古代社會中的“情”字首先表達的是對人自身的認識。如早期儒家的“性善論”以及法家的“性惡論”均表達了這種認識。中國古代社會對人自身的認識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生物性特征,即指人的生物性需要與活動。“民之性:饑而求食……此民之情也”。[1]二是關于人的心理活動的特征,即人在對外部事物認知基礎上所產生的心里體驗,《禮記·禮運》云:“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指的是喜怒哀懼等這些心理活動,是人不用學就會的情。
2.指人與人交往的感情
中國傳統語境中的“情”字的最基本含義就是指人與人的感情聯結。中國古代社會認識到社會主體首先是與家庭成員之間形成感情關系,并依次外推于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感情關系。講由家及外的感情交往結構上升到與國家秩序緊密相聯的層次上來認識的。由此,在中國古代“家——國”的秩序追求中,十分重視家族成員之間的感情模式。
3.指社會的客觀情況
“民情”一詞在中國古代很早就被用于說明社會的客觀情況,商鞅又言:“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但是,“民情”在中國古代社會的使用中也呈現出多重含義:
其一,指客觀情況。其含義有二:一是指社會的客觀情況。“初,光武長于民間,頗達情偽,見稼見稼穡艱難,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務用安靜,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勤約之風,行于上下。”這里所稱的“情”就是指社會的實際情況。二是指自然物的客觀情況。
其二,指風俗習慣。
其三,是指民眾共同的要求、愿望。即“民心”。如漢代晁錯說:“臣聞三王臣主俱賢,故合謀相輔計安天下,莫不本于人情。人情莫不欲壽,三王生而不傷也……情之所惡,不以強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
4.指事件的事實、情節
在法律實踐中,“情”指事件的事實情節。其含義也是多元的。其一,指案件的事實。其二,指案件的特殊情節。其三,指具體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動機。其四,指案件發生的社會背景。
由上述論述可知,在中國古代社會的語境中,“情”字的含義是豐富的。但是我們發現其核心含義有二,一是指感情,一是指事實、情況。這兩種含義是我們理解“情”字的基礎。
(二)以“法”的角度來定義“情”
上面論述了“情”在傳統語境中的基本內涵,下面我們來從法的角度,來定義“情”。可以發現有“法中之情”和“法外之情”的存在。
如明代熬英言:“或問我朝定律,于情法何如?予乃作而嘆曰:至矣哉我朝之律,可謂情與法并行而不悖者也。”這里所說的是明律,其實清律亦有此規定,甚至可以說這是唐律以來所有律的原則。
“法外之情”即與“王法”并列的人情。除了“法中之情”和“法外之情”還有與法相對立之“情”。這分為幾種:1.案情。2.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思想動機及感情。古代有很多激情犯罪以及同態復仇。3.司法者的同情心里。憐憫之心人皆有之,司法者也不例外。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的動機感情往往是案情構成的一個因素,司法者的同情又往往以案情為基礎。
二、傳統司法中情的地位
歷史上不同的司法主張對情的態度也不盡相同。魏晉時期,張雯重視情在司法中的地位。他認為情是司法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正如他所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他認為司法者需要深刻地領會法律的精神,靈活的運用法律條文,加以適當的變通,適應千差萬別的具體案情。
中國古代的法家倡導“任法而治”、“一斷于法”,即在司法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法律是判斷人們是非曲直的唯一準則。法家理論的實踐者——秦國因“繁法嚴刑”而興,又因“繁刑嚴法”而亡之后,儒家學派在批判法家的同時又不動聲色地吸收了法家思想的合理之處,并最終取得了在意識形態的主導地位。儒里法表的禮法合體體現在司法領域里便是從法家的拘執地任法轉向兼顧情理地執法。自此,中國傳統法律發展在靜態的立法上,法律倫理化、儒家化;在動態的執法上,體現為以法為主、兼顧情理的司法模式占據了主導位。中國古代不僅三公、大臣以禮義統類應變,而且州縣地方衙門也經常參以天理人情,情斷案。對于司法官來說,無論是收案、審案、還是斷案,適用法律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能否通過司法活動察民情、知民隱、哀矜斷獄而使民不怨。
因此,中國古代司法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總是力圖做到情與法的兼顧。清朝名幕汪輝祖亦曾言為吏者應當:“體問風俗,然后折中剖斷,自然情、法兼到。”但是,當法無明文規定或法與情之間發生沖突或矛盾時,司法官通常就會擯棄國法,轉而依據情來做出判斷。司法審判中,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相當的多,這是因為,法律條文有限,而生活是瞬息萬變的,以有限的法律條文無法應對瞬息萬變的生活事實。此時,只有依據情來做出判決。
三、中國古代司法審判中情法兼顧的社會基礎
縱觀歷史,國法、天理與人情的和諧統一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與中國幾千年的積淀深厚的傳統法律文化相適應,中國古代形成了一套既不同于西方國家,也不同于某些東方國家的司法審判制度。那就是上文提到的以法為主,兼顧情理的司法模式。
(一)思想基礎
中國傳統訴訟的指導思想總的來說是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法家等其他思想則居于輔助地位。人們評論中國法律的發展變化時常常提到的是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這一進程自漢朝中葉開始,中經魏晉南北朝時期,直到隋唐,而唐律的制定則標志著這一進程的最終完成。唐律明確宣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儒家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并不僅僅局限于立法領域,它滲透進了包括司法在內的所有法律實踐的領域。而儒家思想的起點和出發點在于情,以及最終的落腳點也在于情。
司法官充分發掘律文之深意——因為法律本身是倫理法,是體現了倫理綱常精神的法律,如果通過審案做到了法律與情理兩相兼顧、法情兩全,那么就既達到了禮義教化的目的又維護了律文的穩定性、權威性;當律文與情理相沖突時,如果以情曲法符合一般社會公眾的認識的話,那么“人情大于王法”便成為必然選擇,這是因為判決結果更符合禮教為先的精神。
(二)法律前提
倫理法是“情法兼顧”司法模式的法律前提。
傳統法律自董仲舒原心論罪、經義決獄開始,儒家的倫理道德觀念、原則開始注入法律,經過東漢經師以經著律,使“情理”直接入律,到隋唐,“一準乎禮”,禮義情理系統地融入法律之中,倫理法的法文化特征和“情法兼顧”的司法模式相輔相成。倫理法具有濃重的道德色彩,法律的某些內容與其說是法律規范,毋寧說是道德規范與倫理宣告:源于《周禮》的“八議”、“官當”為律典所照錄不誤;以“十惡”名罪定刑使綱常明教法律化;宗法倫理觀念支配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宗法倫理性的定罪量刑原則,倫理法的特征要求司法官能夠以人倫道德為出發點,深掘律文中所蘊含的人倫道德之深意,通過對律文的正確理解和運用來達到教化子民、防患未然,以穩定中國傳統的“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因此,倫理法的特征本身就要求司法官在斷案時采取法情模式,如果對法律的執行本身既合法又合乎社會一般的人倫道德,那么執行法律本身便是在進行道德教化;如果律文的規定與嚴格執法的結果和三綱五常的人倫道德相沖突,以禮屈法,以情法便成為合理的,因為在儒家的統治觀來看,三綱五常的道德法則才是形而上的,而法律規則本身不過是其具體的運用而已。以三綱五常為指導的具有濃厚的道德法色彩的制定法要求司法官在執法時作到法律與“人情”兩相兼顧或法情兩全;當法無規定時,應按照制定法所體現的倫理原則來做出裁決。
(三)方法論基礎
儒家中庸主義法律原則是情法兼顧的方法論基礎。“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孔子首先提出“中庸”這個范疇,并將之創建為全面而系統的理論。“中”指中正,不偏不倚,合乎人情:“庸”指常理。“中庸”指正確而普遍的道理。中庸之道的理論體系包括“中正”和“中和”、“時中”與“執中達權”幾項主要法則。
“中正”是用于調節同一事物內在的兩級之間關系的法則。[9]“中和”是用于調整多種不同事物之間關系的法則。“時中”是指因時制宜而動態地把握事物發展的規律,“執中達權”是指適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既不違反原則,又保有一定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