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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者 配偶權 婚姻關系 法律責任
當今社會,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現象屢見不鮮,成為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不利因素。然而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配偶權,也沒有關于追究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為此,本文從法理的角度論證追究第三者婚姻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第三者的界定
關于是否應將第三者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責任做明確的立法規定問題,在學術界中一直爭論不斷,有人認為不應將道德的東西法律化,以法律懲罰第三者無必要、無依據、無效果;另一種觀點卻認為,法律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保護夫妻無過錯一方的權利。
筆者認為,不能籠統的認為法律要追究第三者的責任或不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也不能片面的認為第三者僅僅是指配偶一方的異。首先,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要有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作為前提。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或未經登記的男女同居關系不產生第三者的責任問題。其次,并非所有的第三者都應該承擔婚姻侵權法律責任。筆者主張把第三者劃分為惡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善意的第三者是指由于根本不知道對方為合法婚姻一方,而與之結婚、同居或者發生性關系等不法行為的人。惡意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已有配偶或應當知道對方已有配偶仍與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破壞他人家庭的人。由于善意第三者本身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而是基于善意與對方交往,甚至有與對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個破壞者,更可能是一個受害者。因此,本文所指的責任第三者僅指惡意的第三者。最后,配偶一方的同性戀對象亦能成為第三者。目前學者們對第三者的研究僅僅局限于兩性之間,其實同性戀第三者對婚姻家庭的危害不亞于異性戀第三者。配偶一方的同性戀行為可能使對方更無法接受,給對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同性戀第三者也應當對受害配偶承擔侵權責任。
總的來說,第三者就是指因過錯介入他人家庭,與有配偶一方當事人有不正當的性關系,促使他人婚姻關系惡化或者破裂的人。
二、我國關于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及評析
我國有關第三者責任規定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在所有法律法規中,只有刑事法律中規定有關于第三者妨礙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是重婚罪、破壞軍婚罪。而民事法律中沒有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但并不適用于第三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所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上述有關第三者法律責任的規定明顯有不足,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體系和責任體系。
事實上,法律應該注重從私法上規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一方面可從正面規定夫妻享有配偶權,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相應地規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權所應承擔的責任。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提供法律依據,實現了司法機關對第三者插足行為的制裁,完善我國的侵權責任體系。
三、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我國新婚姻法修訂之時對第三者責任入法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由于意見分歧很大,最終沒有定論。然而筆者堅認通過法律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一) 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
1.婚姻關系的社會性決定
婚姻關系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雙重屬性,自然性是男女雙方基于生理或者是傳宗接代的需要而結合在一起。這種結合在不同時代具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遠古時代采用群婚制,這是歷史文明發展處于低端的表現;在古代它體現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經過“六禮”聘娶程序;在當今文明時代,各國通常采用一夫一妻的原則,男女雙方結為夫妻,必須經過法定登記程序或者其他特定的形式。結婚登記制度為防止重婚現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人性的貪婪,喜新厭舊,有些人會通過通奸、養情人等方式來規避法律,滿足自己的私欲,嚴重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一些學者完全把這種行為歸于道德來規范,呼吁把“凱撒的東西還給凱撒,把上帝的東西還給上帝”,不要讓法律成為道德的宣言書。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極端的觀點,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性自由不能損害他人的配偶權,否則就構成了權利的濫用,很容易導致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夫妻感情忠實是婚姻家庭和睦的關鍵方面,是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條件,如果放縱第三者插足行為,必將威脅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穩定。因此,對于第三者插足問題,只有在立法上也加以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才能權衡這個領域的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
2.消除第三者插足危害性的要求
第三者插足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對家庭和社會都帶來極大的危害。它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度,而且還有可能引發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會糾紛。如遺棄、虐待案,再如侮辱、兇殺案,畢竟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相互忠實的基礎上,一個人在發現第三者插足之后,往往感到憤怒、絕望、恐懼、焦慮,甚至精神失控,容易對第三者實行侮辱報復行為,甚至發生子殺父、妻殺夫、夫殺妻或殺害第三者的行為。另外,通奸、姘居現象還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數量的增加,這不僅破壞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可能影響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這種種連鎖不良后果,很大程度上歸因于第三者的插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用法律規范第三者的行為。
3.完善我國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需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雖然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但我國《民法通則》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第三者插足作為一個侵權行為,其侵犯的客體就是他人的配偶身份權。然而,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這一規定只適用于過錯配偶方,而沒有將插足第三者也納入損害賠償主體范圍。并且過錯配偶也只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并造成了離婚后果的才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對受害配偶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完善這一責任制度,才能使無過錯配偶的權利得到合理的救濟。
4.構建和諧婚姻家庭與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的需要
婚姻法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人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一個和諧的家庭需要夫妻雙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實,而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破壞了家庭和諧穩定,反映出社會道德風氣的腐壞。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道德來雙重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以懲罰破壞家庭和睦的不法行為,構建和諧家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二)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可能性
通過以上分析,通過法律來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筆者試從以下兩個方面論述追究第三者法律責任的現實可能性。
1、第三者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作為一個一般侵權行為,完全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
(1)行為違法性。行為違法顧名思義就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包括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致人損害。第三者插足行為是典型的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致使無過錯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損害。另外,我國《憲法》第49條第1款、《民法通則》第104條都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條也規定了“一夫一妻”基本原則。由此得知,第三者插足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行為違法性。
(2)損害事實。損害是當事人因他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到的一種不利益,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第三者插足對他人婚姻家庭無過錯配偶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首先,夫妻存續期間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面對較大開支需要協商一致。然而過錯配偶在與第三者交往的過程中,很可能擅自贈與第三者財物,甚至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此類行為都嚴重損害受害配偶對夫妻財產的共同管理權。其次,夫妻之間有同居義務、忠實義務、換而言之是指夫妻一方對對方享有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有權,第三者插足嚴重侵害了夫妻之間的這種配偶身份權,對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1]第三者插足行為與受害配偶遭受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此種情形下,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無疑是受害配偶利益受損的主要原因。另一種情況是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引起第三者的介入。在這種情形下,第三者的出現似乎只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但法律保護的是婚姻衍生的權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臨危機時,只要夫妻雙方未解除婚姻,配偶權利就還存在。第三者的插足仍對受害配偶造成心靈創傷和精神痛苦。因此,無論何種情況,第三者插足都是造成損害事實的原因。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目前一些學者認為第三者過失不構成侵權。筆者認為既然第三者能夠預見,仍放任自己的行為,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至于有配偶一方的故意隱瞞,第三者者無從得知的情況,屬于善意,而不是過失。因此,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該構成侵權。
2. 配偶權的相對性和絕對性
民事權利依其效力所及義務人的范圍為標準,可以劃分成絕對權和相對權。配偶權作為一個民事權利,到底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目前尚有爭議。有學者認為配偶權是相對權,因為配偶權是夫妻雙方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有的學者認為配偶權屬于身份權,是絕對權;有的學者則認為配偶權既是相對權又是絕對權,筆者也贊同后者的觀點,理由如下:
(1)配偶權的相對性
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人的權利,這個特定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2]相對權是一種請求權,只能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使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配偶權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婚姻產生于一男一女之間,男女雙方彼此互為配偶。夫或妻一方只能向對方請求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配偶權,如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等等,而無權支配對方。從這個角度上看,這配偶權具有相對性。
(2)配偶權的絕對性
絕對權是指有一種權利,它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此法益。[3]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目前學術界通說認為身份權是絕對權,如果說配偶權只是一種相對權,那么它與這個理論是相背的。一對男女作為配偶他們互負有權利義務,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婚姻關系具有社會性,它必須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其實就是對社會公布他們的夫妻身份,享有配偶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實施了破壞行為,就屬于侵權。從這一點來講,配偶權又是具有絕對性的。
綜上所述,配偶權具有相對性和絕對性雙重屬性,作為絕對權的意義在于如果權利在行使過程中如果受到他人侵犯,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進行救濟,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害,并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尹志強.侵權行為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8:63.
[2]涂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可能性[J].科學教育家,2008(6):107.
請
離
婚
登
記
聲
明
書
我們雙方申請離婚登記,謹此聲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職業: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
國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職業: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_____________,離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并共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
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監誓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聲明人簽名須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離
婚
登
記
告
之
單
一、根據《婚姻登記條例》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法律責任:
(一)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虛假證件登記的,由當事人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離婚協議書一經簽定不得更改,如當事人對協議規定的問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上述條款中未詳細告之的法律責任,如有違反,將依法處罰。
請在仔細閱讀并確認理解內容后簽名。
申請離婚當事人:
男方:____________(簽名)
女方: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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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某與被告喬某于2000年3月16日登記結婚,但婚后一直未有生育,雙方常常發生矛盾。2002年年初,喬某外出打工。同年8月,張某在沒有與喬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行接收他人丟放在其自家門口的女孩,并一直撫養,但之后,張某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2003年3月17日,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喬某離婚。
庭審中,喬某對張某要求離婚表示同意,但認為張某自行接收小孩,未征得其同意,其對小孩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單方接收他人送養的女孩的行為因未辦理收養手續,收養關系不能成立;被告喬某對此事前不清楚,事后也未認可。因此,原告張某應對單方接收他人送養的女孩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就婚姻和財產問題達成了協議。
點評:本案中處理的難點是,原告張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行接收他人送養的子女的性質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