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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作為一個國家的高級教育層次,在整個教育領域中占有重要地位,歷來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高等教育投資為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直接影響到高等教育發展的規模與質量。為了擴大高等教育投資的資金來源,豐富高等教育資源,實行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實行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理論基礎和現實依據
第一,實行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理論基礎。根據高等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的性質特點,應該遵循“誰收益誰負擔”的市場經濟原則。高等教育使社會和個人都獲得利益,其成本理應由受益者共同分擔。1986年美國比較高等教育財政專家布魯斯?約翰斯通提出了著名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該理論的提出為解決困擾世界各國的高等教育財政危機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如今,實行教育成本分擔已成為各國高校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一個重要手段。
第二,實行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現實依據。首先,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高等教育由國家包辦,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高等教育辦學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但是,過去長期實行單一的國家投資模式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例如,由于高校由政府興辦,有財政經費作保障,高校逐漸成為脫離于外部世界的“象牙塔”,在這種相對封閉的環境中,大學間缺乏競爭、效率低下。為了實現高等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投資主體多元化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選擇。其次,在目前的知識經濟背景下,教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人們對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斷加大,高等教育逐漸由精英教育轉變成大眾教育。但高等教育資源短缺、國家對高等教育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約高等教育發展的瓶頸。“窮國辦大教育”是對我國教育資源不足的形象描繪,體現出目前我國高等教育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現狀。將社會資金引入到教育領域,使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能有效提高高等教育供給,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人們的教育需求。
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措施
第一,政府、民眾轉變對民辦高校的認識。民辦高校是在打破國家對高等教育“壟斷”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作為發展高等教育的一股新鮮力量,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政府應對民辦高校形成正確的觀念,為其發展創造良好氛圍,消除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的不平等。對于經營良好的民辦高校適當的給與物質上的獎勵,對于那些以賺錢為目的的“學店”式學校、“文憑工廠”式學校則要堅決取締,以維護民辦高校的聲譽。
同時,民眾也應對民辦高校樹立正確的認識,民辦高校不是作為公辦高校的補充而存在,而是為滿足人民在教育上的多樣化需求而產生的,它與公辦高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眾要對民辦高校有信心,以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的蓬勃發展。
第二,對民辦高校實行分類管理。目前人們對民辦高校公益性與營利性問題的爭論反映出政府在對民辦高校的管理上存在問題。對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民辦高校進行分類管理。美國的私立高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種,非營利性高校的辦學資金主要來源于學費、個人與社會捐助以及政府資助。捐贈者不是捐贈財產的所有者,董事會雖然對教育機構的財產有處決權,但董事會的成員并不擁有教育機構的任何財產。而對于營利性高校來說,舉辦者享有對投資所形成財產的所有權并享有相應的財產收益權,按企業管理,照章納稅,管理者對投資者個人或股東負責。這樣進行明確的區分后,非營利性高校的財產歸學校所有,辦學期間的積累資金不進行分配,而是用于學校的繼續發展。營利性學校對國家依法納稅,則可以光明正大地享有學校財產的收益權。
第三,進一步完善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民辦高校的產權問題是伴隨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重大問題之一,同時也是民辦高校能否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民辦高校的產權問題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由于民辦高校的投資主體較為復雜,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十分模糊,各種問題層出不窮。資產歸屬不清晰,投資者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勢必會影響舉辦者投資高等教育的積極性。目前雖然存在《社會辦學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些法律法規在促進社會投入資金、規范民辦高校辦學上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文化背景不同,這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導致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立法部門應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中央的立法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政府在對民辦高校進行管理時有法可依,民辦高校也能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第四,民辦高校要形成自身辦學特色。哲學中強調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政府為民辦高校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輿論環境屬于外因,民辦高校要獲得健康發展關鍵在于高校自身要在提高教學質量、形成辦學特色上做出努力。現有民辦高校中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是對自身定位不清,沒能正確把握自身優勢和特色,盲目跟隨公辦學校的發展模式,致使民辦高校的發展空間十分狹窄。因此,民辦高校應對自身形成正確的認識,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揚長避短,確定自身的辦學特色。這需要學校領導有獨特的教學理念,并將這種理念滲透到日常教學、管理過程中,打造出學校的品牌,增強學校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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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顧笑然.民間資本投資高等教育問題研究[D].山東大學,2008(5).
關鍵詞: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原因分析
基金項目: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2012年度研究項目《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發展研究》(課題批準號:2012-QN-293)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探根尋源:解析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缺陷的深層次原因
收錄日期:2013年3月15日
國家最初興辦民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教育資源不足和緩解高等教育財政緊缺,是替政府分擔責任,理應得到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但如今,政府民辦教育政策不合理,民辦高等教育受不公平對待,已經嚴重阻礙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民辦高等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多種問題導致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理想與現實不符,甚至錯位,失去了原本的效度。那么,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問題的根源何在?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層面的原因:
一、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認識不清
1、傳統教育意識與觀念的束縛。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長期積淀而成的傳統教育意識與觀念對教育政策選擇的影響作用特別明顯,而且往往超過了其他的制約因素。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高等教育是公辦教育“一統天下”,在這種大“公”無“私”的格局下,“一切要遵循計劃”、“越公越好”便變成為人們的普遍共識。而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民辦教育一開始就被視為“異類”,長期得不到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行政部門的重視,處于“可有可無”的境地。在這種傳統教育意識與觀念的束縛下,大家不但對民辦高等教育不關心、不重視,而且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也無所謂、漠然置之。即使到了現在,仍有一部分教育行政人員認為國家發展民辦高等教育只是一時的權益之計,國家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也只是臨時的、過渡的應急措施。由于這種認識上的偏見,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總是“政策跟著現實跑”,出現什么問題就出臺什么政策,制定的政策不但隨意性大、系統性差,而且制定時也缺少必要的程序,致使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不系統、不完善,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指導價值。
2、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質認識不清。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本質認識不足,最初制定民辦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緩解高等教育資源的不足,為政府分憂。所以,政府在我國高等教育壓力相對得到緩解的情況下,就忽視了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真正的本質所在――解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的實際問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這種認識不清,使得政府在制定和執行相關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時出現偏差,民辦高等教育所遇到的實際困難總得不到政策有效的回應和落實,而相關的管制和限制卻很多,并被嚴格執行。所以,這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
3、對民辦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從勃興到迅速發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積累了有益的經驗,改變了政府單一的辦學體制,開創了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辦學的新格局。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到今天,以其自身的生命力和價值逐漸得到了社會的認可,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中的一支新的生力軍。但是,由于長期以來受“官尊民卑”、大一統等觀念的影響,民辦高等教育并沒有受到國家的重視,反而被政府視為另類,處于“二等公民”的尷尬境地,其地位和作用得不到應有的認可和發揮。
二、政策缺乏總體規劃和合理發展布局
1、政策目標不具體、不明確。一項好的政策往往是政策目標具體明確,政策措旄和行動步驟非常清晰。而那種政策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的現象,往往會導致政策的隨意變通。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其條文多為原則性、實體性的規范,沒有多少程序性的規范,還只是對民辦高等教育領域內一般行為準則的總結,因而比較抽象,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缺少合法有效的權力監督和權利保障機制。
此外,政策的不明確、不具體使得政策執行者有了更多“靈活變通"的可能,造成了政策的嚴重失真。我國的政策法規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產權界定一直比較模糊。例如,我國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從相關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民辦教育的出資人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資產的產權,而民辦學校只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實體,究竟由誰代表學校處理財產問題并不明確。正是由于產權界定的不明確,造成了政策的失真,導致許多民辦高等教育的出資者、舉辦者出現了營利行為和違規操作的發生。
2、政策缺乏總體規劃和合理發展布局。對發展民辦高等教育,國家明顯缺乏總體規劃和長遠考慮,沒有明確的發展目標,也缺乏具體、有效的發展措施,主觀經驗決策方式大量存在,使得民辦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處于無序發展的狀態之中。
政策的制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民辦教育政策也不例外。可遺憾的是,我國民辦教育政策的制定,大都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總是有了問題才制定政策,政策制定程序不夠規范。一般地,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經過四個階段,即確定政策目標、擬定政策方案、方案論證、頒布實施等。而我國民辦教育政策的制定,由于主觀上的認識和客觀上的立法技術不高等原因的限制,并未嚴格按照這一程序進行。有的政策在制定時缺少必要的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有的沒有翔實的方案論證,從而使制定的政策缺乏應有的效度,在實施中失真,甚至名實不符。
三、沒有完整的民辦高等教育法規體系
成功的公共政策必定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單獨的一項政策很難真正解決公共問題。民辦高等教育是一個復雜和龐大的命題,他的解決必須依靠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系統而不是單獨的政策法規。
政策系統是一個由政策主體系統、政策支持系統、政策反饋系統三個子系統構成的政策巨系統,涉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各類相關政策機構及其運行機制。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成熟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應該包括以上三個子系統。這三個子系統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正是由于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在系統化建設上的缺失,造成了政策制定不合理、執行不到位、反饋不客觀等問題。民辦高等教育不能充分表達它們對政策的意見,不能參與到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來,無法很好地保障和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因此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系統化的不完善是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教育公平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
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法制體系的不完善,首先體現在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口徑不一,從而造成執法行為的碰撞與沖突。例如,我國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則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由于國家對民辦高等教育在我國高等教育事業中的地位和特性一直未能得到認可和確認,所以還沒有制定出發展我國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具體、有效的扶持措施,其主要依靠的仍然是“命令”、“通知”、“指示”、“會議紀要”等行政手段,使得“行政高于法”,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并且常常是“立法跟著現實跑”,等出現問題的時候才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這種做法成為嚴重制約我國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關鍵性因素。
四、政策執行者自身的缺陷
政策執行者通常身兼執行者和目標群體雙重角色,經常處于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矛盾之中。當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執行者主要有兩類:一是國家及地方政府和相關教育主管部門;二是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他們對民辦教育政策的關注點各有不同,也傾向于從自身利益出發去解讀和貫徹民辦教育政策。如此,民辦教育政策在實施中難免失真,甚至背離政策的預期目標。
五、政策執行缺少完善的監督評估體系
我國的民辦教育政策還缺少完善的監督評估體系。因為沒有有力的監督評估體系,一些政策執行者我行我素,將民辦教育政策玩弄于股掌,對于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大加宣揚,對于不利于自己的政策要么避而不談,要么人為“篡改”、“替換”,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如此,同樣的政策,在十個不同的利益主體眼中,就有十種版本,從而產生十種截然不同的實施效果。
1、政策的監督不力,還沒有建立一個完善的監督評估體系。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的監督,實際上就是對民辦高等教育設置政策的制定、執行等活動狀態進行監督,以深入調查、分析政策運行過程的情況,進而采取措施糾正政策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錯誤和偏差,以及對違反政策的責任人給予懲罰,旨在保證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內容的合法性和政策結果的有效性。此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單獨建立一個針對于民辦高等教育的監督評估體系,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評估管理也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門負責,一直沿用與公辦學校相類同的評估目的、原則和標準,而沒有考慮到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特點和其在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的定位、地位與作用;另一方面,社會對民辦高等教育進行監督的渠道尚不完善,由于缺乏權威性的民間中介機構,使得我國民辦高等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難以真正建立,從而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執行。
2、缺乏對政策制定活動的監督。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監督,是指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信息收集、政策制定主體選擇、政策制定程序、政策決策等政策活動狀態的監督,以保證政策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政策的實際效果達到預期政策目標的要求,盡量減少決策失誤。從理論上講,由于政策決策者代表利益的局限性,掌握信息的有限性,用以指導決策的理論存在一些不正確性,因而制定的政策難免出現錯誤和偏頗。在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制定過程中,有關政策制定信息的收集、政策主體成員的選擇、政策方案的選取等都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數,政策制定過程缺乏必要的聽政,其透明度不高,因而對于可能違背政策制定基本程序和政策制定者的謀利行為都缺乏必要的監控。
3、缺乏對政策執行活動的監督。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執行監督,是指為了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全面性而實施的監督,以防止抵制、違反、濫用政策的現象發生和及時糾正政策執行的偏差。由于政策執行者的價值取向、個人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和認識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常導致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誤解、曲解、濫用和抵制等現象。目前,一方面由于缺乏對政府行為的有效監督和制約,政府官員的意愿就很容易演變為政策,致使民辦高等教育層次和種類結構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有效監督,一些地方政府不顧教育的公益性,把民辦高等教育辦成了單純贏利性的機構、從而使得民辦高等教育的教育質量不高、特征不鮮明。
六、政策執行中,輔助政策資源投入嚴重不足
任何政策的執行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政策資源,主要是經費資源、人力資源、信息資源和權威資源。國內外許多政策研究的專家學者,都把政策資源列為影響政策執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無論是肢解政策,選擇性執行,還是擱置政策,象征性執行,抑或是曲解政策,替換性執行,其罪魁禍首就是政策資源投入嚴重不足,尤其是人力資源和權威資源的投入嚴重不足。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個高層次專門管理民辦高等教育的機構,僅是在教育部教育發展司中設有一個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由于機構不全,普遍缺少編制,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大。一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專職管理干部僅為1~2人,甚至1人兼職,管理人員奇缺,管理任務繁重,不少地方處于只批不管的狀態。像陜西省設有專門的民辦教育管理機構,正式的編制也只有4人,然而要面對20所民辦高等教育和80多所其他層次的民辦學校,人力資源嚴重不足。
另外,政策執行活動的基本特點,是需要很多人的共同活動,而共同活動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有一個能夠處理一切所管轄問題、并起支配作用性的權威。然而,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從中央到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門都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管理體系。從中央一級來看,原來民辦高等學校是由教育部成人教育司分管的,機構調整之后,教育部高教司的遠程教育處和綜合處主要分管民辦高等教育的教學管理和人才培訓,而教育部的發展規劃司則成立了一個社會力量辦學辦公室,其職能是:(1)研究制定社會力量辦學的方針、政策、規章,在辦學體制、辦學資格等方面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社會力力量辦學的管理工作;(2)根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辦學許可證的樣式設計和印刷的組織工作,負責國家高等教育文憑考試資格的認定管理工作;(3)籌建并管理國家社會力量辦學表彰獎勵基金。從其職能中可以看出,社會力量辦學辦公室只負責民辦教育有關政策的制定以及民辦高等教育宏觀發展的指導,而沒有評估與監督民辦高等教育的責任。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則由高教司與規劃司共管,高教司主要分管民辦高等教育的教學設置和人才培養,規劃司則分管民辦高等教育教學以外的事務,可見這兩個部門都沒有管理民辦高等教育的絕對權威。但是,作為一個教育管理機構,很多方面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而目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這種分部門管理的現象,很容易造成“兩司”都管都不管的狀態,直接造成了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權威性資源不足。
主要參考文獻:
[1]王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解讀[D].蘭州大學,2009.
[關鍵詞]民辦高等教育教育政策政策體系
[作者簡介]張曉紅(1976- ),女,河南商丘人,黃河科技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教育法學。(河南鄭州450006)
[課題項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2010年度重點課題“民辦高校法人治理機構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2010]-JKGHAG-0338)
[中圖分類號]G649.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85(2014)15-0023-02
民辦高等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需要多種條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規是最重要的條件保障。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學性及相關政策環境的優劣,對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會產生明顯的推動或阻礙作用。認真研究我國陸續出臺的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政策,對梳理并完善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推動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意義與實踐價值。為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真正貫徹國家發展民辦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導思想,本文主要針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發展的特點和趨勢,借鑒國外先進的民辦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對未來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發展、法制保障提出相關建議。
一、端正認識,準確認識民辦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國,公辦高等教育長期占據絕對的優勢地位,加之傳統觀念的影響,民辦高等教育一開始就被貼上各種“標簽”,受到種種非議和責難,即使在民辦高等教育大發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辦高等教育就搖頭、譏諷,甚至“談民色變”。有人認為,“政府認識不足是導致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緩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必須為民辦高等教育營造一個公平、和諧的發展環境,徹底端正認識,準確定位,從思想根源、立法源頭上解決問題。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之初,就碰上了姓“私”還是姓“民”的問題,公眾和學界對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由于受傳統文化和公眾固有偏見的影響,民辦高等教育長期處于公辦高等教育的陰影下,在不公平的環境中艱難生存發展,“唯公性”成為一貫堅持的教育政策理念。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或多或少地受了“唯公性”影響,甚至以公辦高等教育為范本,凡事先考慮公辦高校的利益,使民辦高等教育喪失了與公辦高等教育公平競爭、發展的政策基礎。在未來的發展中,我們應首先端正教育政策理念,樹立“教育沒有公私之分,只有好壞之別”的思想,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不以“公”“私”來劃分教育的高低、好壞,因為民辦高等教育首先姓“教”。同時,也要切實認識到“發展民辦高等教育首先是政府的需要,投資者、辦學者幫助政府分擔高等教育供給的責任,應該得到褒揚和支持”②。如果做到了,民辦高等教育才能真正成為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才能真正做到與公辦高等教育的公平發展、公平競爭,從而形成公辦、民辦和諧發展的格局。
二、完善政策內容,明晰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核心問題
1.落實民辦高校辦學自政策。民辦高校作為獨立的辦學實體和法人單位,享有充分的辦學自,這是由民辦高校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從目前所頒布的《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來看,民辦高校主要享有有限的教師聘任權(第二十四條)、自主招生權(第二十五條),但缺少自主決定專業設置權,這些自對民辦高校的存在與發展至關重要,但現在法律僅賦予民辦高校部分的辦學自。應該指出,《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應享有的權利,對民辦高校也是適用的。落實這些權利,不但可以充分調動辦學的積極性,而且可以增強民辦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2.落實減免稅收的相關政策。民辦高等教育是一個非企業單位,應當在收入和稅收方面按照非企業單位進行管理。在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減免學校稅收”。是否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及執行結果,對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至關重要。我們應盡快進行改革,主要圍繞民辦高等教育,出臺相應的標準和要求,確保民辦高等教育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3.明細并落實“合理回報度”。分析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資金來源,中國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基本上是“投資學校”,通過資本運作獲得回報成為民辦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愿望和自然驅動。同時,投資者的回報也是解決高等教育資金來源的重要途徑。《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在“合理回報”方面進行了規定,但沒有明確“合理回報”的具體措施,也沒有明確“回報的合理程度”,更沒有配套的政策法規。我國應盡快修改完善相關政策,出臺細化的具體措施,使立法原則得到貫徹。
4.明晰并落實產權政策。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所面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產權政策。如何看待和界定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資產,關系到民辦高校的生死,也影響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甚至整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筆者所在的課題組建議,我們應借鑒其他國家私立高等教育發展的經驗,將民辦高等教育進行分類管理,即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在此基礎上建立較為合理的法人產權制度,以明晰舉辦者(投資者)與學校法人的產權界限,保護民辦高等教育舉辦者和民辦高等教育法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國政府應盡快建立民辦高校資產監督與管理制度,切實履行監管責任,保障民辦高等教育法人的財產權。
5.增加評估政策。長期以來,國家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評估都參照公辦高校的模式和標準,沒有制定單獨針對民辦高校的標準,也沒有考慮民辦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現實狀況,造成評估工作的信度不夠、效度不高。因此,民辦高等教育評估應建立質量的多元概念,確立滿足社會需求的質量理念,注重整體質量和差異化的質量需求,以及不同層次和類型民辦高等教育的需求差異,采取不同質量標準的評估和評價模型。
6.制定資助政策。“政府的資助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體現了政府對民辦高校的實質性接納和深層次關愛。”③民辦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從性質上來說沒有區別,同屬公益事業,承擔著為社會培養人才的任務,應該由政府補貼。但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沒有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持,國家還沒有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國家資助的范圍,撥款只停留在平衡層面,并沒有直接資助。國外民辦高校所需資金的一項重要來源是西方國家資助,而且這筆資金力度在不斷加強。因此,中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從給予民辦高等教育資助政策、政策優惠、稅收減免出發,逐步加強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直接財政支持,將民辦高等教育真正納入國家的教育體系。
三、完善配套法規,構建完整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政策不僅僅滯后于機構的發展,而且缺乏相關配套的政策法規,還未建立完整的政策體系,從而導致有關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很難落到實處。鑒于此,在修訂有關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管理政策時,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時出臺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構建完整、完善、合理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
1.合理布局、精心設計,完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發展政策的配套。政策的配套性,意味著不是一個孤立的政策,應注意配套的設計和實施細則的落實,以及當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規。《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后,在有關稅收政策、合理回報的策略、產權政策等諸多方面,都沒有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使得《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存在障礙。為保障《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順利實施,各地方政府也應采取行動,制定適合本地條件或實施條例的細則,并促進和監督《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確保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使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在制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政策時,應注意收放結合,以便更好地發揮動態平衡和指導協調的作用。
2.完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政策體系是指所需要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作為一個政策體系,可以使體制內的政策與政策之間互相協調、互為補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在這方面,中國應該向日本學習,從水平和垂直角度入手,建立縱橫交錯的私立高等教育的三維網狀政策體系。(1)從橫向角度分析,應提高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規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當前,我們執行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是以《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為核心,具體政策如發展政策、體制政策、組織和管理政策、師資政策、收費政策、評估政策、捐贈策略、審核策略等,很多沒有引入民辦高等教育的相關規定,導致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未來,具體政策應盡快在民辦高等教育的各個方面有所改善,發揮政策的優勢互補作用,增強前瞻性。(2)在縱向上,以政府相繼出臺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為基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經濟、文化、教育發展水平的實際,制定地方性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及其實施細則,保護和促進地方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四、轉變政府職能,重點加強執行監督,防止政策失真
任何一種政策的實施比頒布更重要,教育政策也不例外。良好的政策一旦制定出來,就需要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和執行,否則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實現不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因此,我們在具體實踐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及時評估政策執行情況,嚴防誤解、扭曲、濫用權力,也要嚴防借執行政策之名謀一己私利,確保政策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確保政策的執行質量,這就要有完善的監督執行的機制、機構、制度、措施。“我們必須對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過程的各個環節尤其是該項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活動加以全面監督,以確保政策本身的科學性和全方位貫徹實施,并及時發現與糾正政策偏差。特別是應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功能、內外溝通、上下結合的立體的縝密的監督網絡,形成和完善以黨的監督為先導、權力監督為主體、輿論監督為動力的監督體系,以增強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執行的透明度”。④
五、積極培育社會中介組織參與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
在當前環境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教育與經濟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民辦高校實行的是開門辦學,學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要求調整教育結構、改進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要想快速、準確地做出決策,必須在短時間內準確了解大量的資源。實踐中,鑒于單個民辦高校的力量和所掌握資源的有限,短時間內整理大量完整的資料非常困難。在這種大的市場需求下,教育中介組織的專業作用就大大發揮出來了,專業化的組織可以在短時間內提供完整的資料與信息服務。與此同時,伴隨著我國教育改革速度的加快,總結分析各地改革的經驗和教訓也成為迫切要求,這就需要民間的教育中介組織把這些信息及時輸送到民辦高校,為民辦高校的深入改革提供參考。此外,由于民辦高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宏觀調控的雙重屬性,因此,在處理民辦高校與政府的關系時,社會中介組織的介入也是必要的。社會中介組織既不同于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也不同于行業協會的管理,主要發揮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教育行政部門加快管理職能的轉變,把一些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工作移交給中介機構進行落實。比如,對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硬件設施及軟件環境、學校經費的使用、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對教職員工的服務和管理、對教學的組織與管理、對教育教學質量等評估可交給中介機構來具體實施。
第二,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溝通,解決學校與社會、民辦高校之間的關系。社會中介組織及時將社區家長的建議意見反饋給民辦高校,將民辦高校的需求和意見及時反饋給社區和家長,從而獲得社區和家長的幫助和理解。
第三,為民辦高校提供信息服務。社會中介組織可以提供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相關理論重點、辦學體制、管理體制、素質教育,特殊教育、考試制度,以及全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教育評價和不同地區的教育資訊等方面的服務。
總之,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重要組成部分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是我國辦學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教育的宏觀結構發揮了積極作用。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建設不易,它已經以不尋常的方式謀求了自己的發展,也形成了一系列頗具體系的政策法規,但在實踐中,關于《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內容,有學者存在不同意見,相關爭論仍然很激烈。以產權和政府管理為例,涉及合理回報、舉辦者退出機制、民辦高校平等地位的保障、政府資助、社會捐贈、民辦高校內部法人治理、民辦高校優惠政策的落實、政府管理模式、會計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民辦高校的法人性質有關。《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高等教育是公益事業,但對從事這種公益事業的主體,即一所民辦高校的法人性質規定,仍較模糊,不夠明晰,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建立,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社會的認可,但仍存在諸多問題,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體系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遠。我們期待并努力促進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大發展,也期望全面規范、調整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民辦高等教育法》能夠早日頒行。
[注釋]
①崗本佳子.日中政府資助民辦大學政策的比較研究[D/OL]./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0&CurRec=1&recid=&filename=20040874
39.nh&dbname=CMFD9908&dbcode=CMFD&pr=&urlid=&yx=&v=MjA2NjNMdX
hZUzdEaDFUM3FUcldNMUZyQ1VSTDZmWk9ScUZ5cmdWN3ZCVjEyN0dyT3d
HZFhQcHBFYlBJUjhlWDE=,2004-04-01.
②徐緒卿.新時期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