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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推進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高齡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見》(發[]號)精神,體現黨和政府對高齡老年人的關懷。經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全省建立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周歲的城鄉低保老年人,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
周歲的城鄉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于元的生活津貼;周歲的城鄉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于元的生活津貼;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于元的生活津貼。具體發放標準可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如各地現行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政策執行范圍和發放標準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確定的范圍和標準,可仍按原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在此基礎上,也可適當擴大發放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執行時間
從年月日起執行。
四、資金負擔
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制度實行屬地管理,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可按照分類施保的原則,采取加發低保金的方式,從省補助的低保資金中解決。
五、審批程序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齡生活津貼要按照個人申報、居(村)委會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審核公示,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確認的程序進行。審批要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六、發放辦法
各級老齡工作部門按照《省優待老年人規定》負責百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的發放;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其他年齡段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的發放。各地應普遍采用銀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發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建立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制度的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抓好落實。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財政部門要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安排和及時撥付;民政和老齡工作部門要確保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及時、安全發放到位;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開展檢查和監督,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的,要嚴肅處理。
(三)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不斷完善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制度,對發放對象實施動態管理。要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統計報告制度,切實加強登記造冊、統計臺賬、檔案管理等各項基礎工作,確保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發放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四)廣泛宣傳,擴大影響。要加大宣傳力度,向社會公布高齡老年人生活津貼的發放范圍、標準和程序,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全社會形成尊老愛老助老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