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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材料實驗裝置在這個試驗中,實驗裝置包括控制儀表以及燃燒豎爐兩部分。燃燒豎爐的外形尺寸為1030mm*1030mm*3950mm,主要構成部分為煙道、空氣穩流器、燃燒器、試件支架、燃燒室。燃燒室的尺寸為850mm*850mm*2000mm,由爐壁和爐門兩部分構成。在進行燃燒實驗時,燃燒器應該在燃燒室中心進行水平的放置,距離爐底距離為1000mm~1050mm;試件支架為長方體支架,高約1000mm,在支架的四個側面裝有螺桿以調節支架的安裝距離;空氣穩流器放置于燃燒器下方。煙道燃燒豎爐有一個截面積約為550mm*550mm的方形通道,位于爐子頂部。控制儀表包括溫度記錄儀、流量計、溫度顯示儀、熱電偶等。溫度記錄儀與溫度顯示儀與熱電偶配合使用,兩種儀表都采用0.5級精度的可連續記錄電子電位差。
1.2試件制備每次進行試驗時需準備4組試件,試件以試驗時的實際需要厚度進行制作,所使用的試件其表面以及內層材料應該具有代表性。進行豎爐試驗時,需要準備3組試件。在進行實驗之前,要先對試件進行調節,試件的溫度應保持在21~25攝氏度之間,相對濕度保持在44%~56%。
1.3對建筑材料進行試驗將四個狀態恒定的試件在試件支架上進行垂直固定,形成一個方形的垂直煙道,試件之間的相對距離248mm~252mm,然后對壁爐進行預熱,當壁爐內壁溫度達到40~45攝氏度時,將試件放入燃燒室的規定位置,將爐門關閉。在點燃燃燒器的同時啟動計時器,實驗過程中的流量應該維持在10立方米每分鐘左右,甲烷的純度應該大于99.5%,流量為35.5L/Min,對實驗現象進行觀察并且將結果記錄下來。當觀察到試件上已經不存在可見燃燒物的時候,可以對實驗焰火進行提前中斷。
1.4判斷試件燃燒物的剩余長度試件燃燒物的剩余長度應該是試件中既沒有內部燃燒又沒有表面燃燒的部分,這一部分是完全沒有碳化的。在進行試驗時,如果試件存在變色、氣泡、融化等,均不能作為判斷燃燒的依據;如果試件中有防火涂層保護,其防火涂層的碳化不對其進行考慮。
1.5判斷的依據判定依據有兩種,第一,所有的在進行過豎爐燃燒實驗并且試驗合格,以及通過了我國的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即GB8626的建筑材料,都被認可為難燃性建筑材料;第二,在實驗結果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則被認為通過了豎爐可燃性試驗。進行試驗的同類型試件在進行燃燒試驗后,其平均剩余長度大于150mm,并且參與試驗的事件中沒有一個剩余長度為0;進行實驗的所有同類型試件中沒有一組試件的煙氣平均溫度超過200攝氏度。
1.6注意事項在進行實驗時,實驗人員在實驗過程中應該記錄出每組試件的平均燃燒煙氣溫度的最大值,以及每組試件燃燒時的最高溫度,以便在試驗后期對實驗結果進行判斷分析。在對火焰的最高焰高進行記錄時,不僅要記錄出現最高焰高的時間,在出現最高焰高后停止燃燒時試件的燃燒情況,也要進行登記分析。此外,試驗人員還要記錄好試件的著火試件,火焰的傳播時間以及傳播類型,燃燒試驗進行之后試件的著火情況,背火面試件的顏色變化等。實驗人員只有將這些情況記錄好,才能證明試驗的準確度。
2結束語
在此篇文章中,筆者對我國建筑材料的燃燒試驗進行了細致的分析。燃燒試驗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包括實驗的裝置、試件的配置、判斷的依據等。文中筆者對試驗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的同時,也提出了建筑材料難燃性的劃分依據,以便在進行試驗時就可以對所實驗的材料進行是否具備難燃性的定性分析。筆者根據自身的經驗以及對資料的查閱等對試驗方法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并且細化了實驗步驟,以期能為我國的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提出新的思路,為我國的建筑產業以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出貢獻。
作者:王甜甜孫瑩單位:周口公正建設工程檢測咨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