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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模因論在法律英語翻譯中具有重要的影響。本文在翻譯模因論理論指導下,通過實例分析法律翻譯中采用直譯法、意譯法和加注法的方法,探討翻譯模因論在法律英語翻譯實踐中的應用價值。
[關鍵詞]模因論;法律英語;翻譯
1模因論
模因是由英國牛津大學動物學家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Dawkins)于1976年在《自私的基因》(TheSelfishGene)一書中提出來的。(陳琳霞、何自然,2006)它是基于基因(gene)一詞仿造出來的。基因是通過遺傳而繁衍的,但模因是通過模仿而傳播,是文化的基本單位。翻譯是模因跨越語言與文化疆域進行傳播的載體,翻譯模因論則是切斯特曼從文化進化、知識進化、技能進化的角度,針對翻譯方法提出的新理論。(卜愛萍,2014)模仿是模因論研究的核心內容,創造經常源自模仿。從翻譯模因的角度出發,翻譯活動可視為通過語言進行模因復制和傳播的過程。翻譯模因的引進,有利于保證本國文化的進步性、復制的準確性、穩定性和傳播速度,是異國模因在新的文化中是否生存的保證。(曾文雄,2007)雖然國內外有學者對模因論有許多論述,但從模因論視角研究法律翻譯的論文還不多見,本文從翻譯模因論視角對法律翻譯實踐提出新的解讀。
2模因論在法律英語翻譯中的應用
翻譯活動具有傳遞意義,模因才得以有效地進行跨時代、跨空間、跨文化的傳遞。有些翻譯方法,包括直譯法、意譯法、加注法等,本身就是翻譯模因不斷復制和傳播的結果。翻譯的過程就是模因傳播的過程。
2.1直譯法直譯法(literaltranslation)是指在翻譯的過程中按照原文逐字逐句地一對一的翻譯,譯者通過直接借用譯入語,復制模因,將源文中的文化模因呈現給目標語讀者。這是模因同化階段的體現。在法律英語中,一些專業術語的的翻譯需要采用直譯法。比如Plaintiff翻譯為“原告”,defendant翻譯為“被告”,eyewitness翻譯為“目擊證人”,jail翻譯為“監獄”,recidivism翻譯為“累犯”,bigamy翻譯為“重婚罪”,proximatecause翻譯為“近因”,affray翻譯為“公共場所斗毆罪”,applicationdate翻譯為“申請日期”,jointpatentee翻譯為“共同專利權人”,first-to-fileprinci-ple翻譯為“先申請原則”等等。譯者在使用直譯法翻譯這些詞語的時候保留了源語的文化模因,這樣翻譯能為譯文讀者所接受。
2.2意譯法意譯法(freetranslation)是指譯者根據原文的大意來翻譯,不做逐字逐句的翻譯。在法律英語翻譯中,譯者通過文化轉換把源語中的文化模因轉換成目的語文化模因。在翻譯中,譯者需要理解兩種模因:“內容相同形式各異”的基因型語言模因和“形式相同內容各異”的表現型語言模因。意譯模因屬于表現型模因。在法律翻譯中,通常出現的是“形式相同內容各異”的表現型語言模因,即同詞異義。例如,action一詞在普通英語中表示“行為”等,而在法律英語中則表示“訴訟”。article在普通英語中表示“文章”,而在法律英語中則表示“條款”。box在普通英語中表示“盒,箱”,而在法律英語中則表示“證人席,陪審團”,parole在普通英語中表示“俘虜”,而在法律英語中表示“假釋”,complaint在普通英語中表示“抱怨”,而在法律英語中表示“控告,起訴”,exhibit在普通英語中表示“展覽”,在法律英語中表示“當庭出示的證據”,limitation在普通英語中表示“限制”,在法律英語中表示“時效”,omission在普通英語中表示“省略”,在法律英語中表示不作為,gotothebar字母意思是“去酒吧”“到柵欄那邊去”,在法律語言環境中,應該翻譯成“當律師”或“進入司法系統”。withoutprejudice不能翻譯為“不存偏見”,而應翻譯為“不損害實體權利”。accesstojustice不能翻譯為“走進正義”,而應翻譯為“司法救濟權”。GeneralCoun-sel不能翻譯為“總法律顧問”而應翻譯為“參事,事務總長”。翻譯這些詞語需要結合一定語境和文化模因,譯入語讀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譯文。對于一些法律專業術語的翻譯,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語境和法律文化背景來進行具體分析,才能翻譯準確。在知識產品中的復合詞需要采取意譯的翻譯方法,比如,cleartitle翻譯為“有效產權、無負擔產權”,copy-right翻譯為“版權”,domiciliaryregister翻譯為“戶口薄”,downpayment翻譯為“定金”,trademark翻譯為“商標”。在模因記憶階段,只有少數模因能夠被保存下來,這時就需要加強模因的記憶。一些新的法律分支學科和邊緣學科應運而生,相關的專業術語大量涌入法律英語專門術語,其中許多術語已站穩腳跟,占有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例如,heredity(遺傳)源自生物學,monogamy(一夫一妻制)源自人口學,tariff(關稅)源自經濟學,average(海損)源自運輸,claims(索賠)源自對外貿易等。(胡江紅,2010)在翻譯涉外法律文件時,要關注法律術語的特殊含義,不能采取直譯的方式。例如,英文accordandsatis-faction不能翻譯為“符合和滿意”,應該翻譯為“和解和清償”,這是美國商法上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comput-ercleaner不能翻譯為“計算機清潔工”,應翻譯為“消除財務信息的電腦黑客”。kangaroocourt不能翻譯為“袋鼠法庭”,而應譯為“非法法庭”或“私設法庭”,這個術語并非是對澳大利亞法庭的趣稱。在漢譯英法律翻譯實踐中,譯者需要充分理解目標語國家的法律文化。“立案”不能翻譯為placeacaseonfile,在英美法律語言中找不到這樣的表達,而應翻譯為docketacase。“證人席”,英國法稱witnessbox,美國法稱witnessstand。我國的陪審員制度和美國的陪審制度均稱為“陪審”,但是由于兩大法系的淵源、文化歷史傳統等差異,兩者雖然名稱相同但有實質差異。法律英語中的juror專指英美國家的陪審員,我國陪審員最好譯為ju-dicialassessor以示區別不同的含義。(張法連,2009)從以上實例可以看出翻譯是模因的跨文化傳播的過程。
2.3加注法由于英漢語言文化的差異,尤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有些詞義在兩種語言間沒有對應關系,造成詞義上的空缺。因此,英譯漢時常常采用先翻譯、后加注的方法,即加注法(annotatingtranslation),從而使譯入語讀者更好地了解源語國家的文化,促進模因傳播。加注法主要分為音譯加注和直譯加注。
2.3.1音譯加注音譯加注指根據英文單詞的讀音將其翻譯成漢語,然后附加解釋性注釋。音譯加注多見于譯動議者命名的法案和以人名地名和組織機構為標題的案例等。例如,TuckerAct翻譯為《塔克法案》(1887年3月3日通過,是美國政府放棄特定案件中主權豁免權的法案);Taylorv.Louisiana翻譯為“泰勒訴路易斯安那州”案(1975年,確立陪審團是社區影子,不能有性別排斥原則)此外,對于有些難以區分的法律詞匯,采用半音譯半意譯的方法來翻譯。在英國,律師分為兩種,即solic-itor和barrister。Solicitor翻譯為“沙律師”,專指英國負責非訴訟業務的事務律師;而barrister翻譯為“巴律師”,專指英國可在高等法院出庭的大律師、專門律師。
2.3.2直譯加注直譯加注指按照英文詞匯的法律意義將其翻譯成漢語,并附加解釋性注釋。例如,yellowdogcontract(黃狗合同),指工人向雇主保證受雇期間不加入任何工會組織;soldier’swill(軍人遺囑),指一種只能處分動詞的非正式遺囑;libel和slander不能都翻譯為“誹謗罪”,應該分別翻譯為(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在英美法系國家這兩個詞是侵權法中的概念,不是刑法中的概念;neighborhoodwatch(鄰里監督),指一種鄰里間互相監督以減少犯罪的地方組織;pretrialview(審前審查):在刑事訴訟中,庭前審查程序是銜接公訴和審判的過渡性階段、在民事訴訟中,庭前審查有利于減少訴訟、節省費用。以上是在英文短語中的翻譯采用了直譯加注的方法,這樣能更加準確地表達詞語背后承載的法律文化。此外,模因論體現在法律英語的固定表達中,這時需要采用直譯加注的方法來解釋其準確含義。例如blueskylaw(藍天法),是指美國對各州通過的旨在調整、監督證券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免受欺詐的法令的通俗稱謂。(薛波,2003)mail-boxrule(郵筒規則),指英美合同法中關于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則,即一旦將對要約的承諾投入郵筒,該承諾立即生效。umbrellapolicy(傘形保單),即美國保險法所規定的承保超出普通責任保單保險金損失的保單。(王騫,2015)goldparachuteprovi-sion(黃金降落傘條款),指按照聘用合同中公司控制權變動條款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補償的規定,pyramidsell-ing(寶塔式銷售)多指非法傳銷。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模因在固定的法律表達中的影響。
3結語
譯者在法律英語翻譯中通過模仿和轉換采取直譯法、意譯法和加注法將源語法律文化模因有效地傳達給讀者。在法律英語翻譯實踐中,應先大量積累與源語模因相對應的目的語模因,才能準確定位目的語對應詞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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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騫.法律英語中的隱喻研究及其漢譯[J].上海翻譯,2015(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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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立花 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南國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