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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15年第二期
一、外商投資法依然存在的問題
盡管這些年來,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商投資法都朝著良好的態勢發展,但由于受到我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國際形勢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并不能及時有效地調整和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相較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特點,相關法律還存在著明顯的滯后性。兩者之間的矛盾之處便體現為外商投資法存在的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雙軌制立法的缺陷我國的外資法在立法過程中針對內外資企業,采取了分別立法的雙軌制立法模式,這使得外資法體系比較雜亂,立法間也缺乏協調,其中外資法的主干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或細則,這是以企業組織為本位進行的外資立法;而內資企業則由國內經濟法,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調整,其內容多有重復。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是在計劃經濟時期,為了廣泛吸收境外投資而制定的,雖然經過了多次修訂,但計劃經濟的特點仍然存在,與我國現有的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制定的《公司法》在銜接上,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和矛盾之處。而現行的三部外資企業法又采取了以組織法為本位的立法模式,使得法律內容出現了重疊、交叉甚至相互沖突。面對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此的立法會使得投資者無所適從,同時也阻礙了中國法律效率的提升。
(二)未真正實現國民待遇2010年12月1日頒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宣布了“超國民待遇”正式結束,雖然這在事實上減少了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但對于具有核心技術的發展前景廣闊的企業影響不大,反而能夠篩選出優良的外資。當然,在“超國民待遇”取消時,確實也引來眾多外商投資企業的抱怨,但筆者認為,外資企業之所以抱怨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們沒有在中國享受國民待遇的具體信息和標準。目前,在我國“超國民待遇”的時代已經結束,真正的國民待遇迫切需要法律進行不斷地完善來保障并落實。
(三)缺乏相應的具體優惠政策針對外商投資的“超國民待遇”時代結束,我國也開始從重視引進外資規模轉向引進外資的質量。新的外商投資產業導向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外商投資對東道國經濟造成不利影響的基礎上,將其引導到急需發展的產業上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產業政策指導目錄》便是針對此目的所制定的,其明確了鼓勵外商投資可進入以及禁止進入的領域。但是,鼓勵外商投資的相關優惠政策,并沒有隨著“超國民待遇”的終結而被明確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引進高科技和先進技術、協調區域發展方面,仍然是外資引進的重點發展方向,同時還應在重點發展的領域和地區,給予外商投資具體的優惠政策,以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和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對外資懲罰的措施回顧中國經濟的發展歷史,外商投資企業確實做出了不可忽視的重大貢獻,但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比如在金融危機爆發后,在我國進行投資的很多韓資、港資企業出現了非法撤資的現象,給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了一定的沖擊。雖然外在的國際形勢是這一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但這也暴露了我國在外商投資問題上存在的缺陷,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對外資懲罰的措施。“重引進輕管理、重優惠輕規制”的傾向一直存在于我國利用外資的過程中。對于已經審批通過的外商投資企業,很少有規定再對其定期監管和審核。雖然在2008年我國的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了《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指引》,但其主要集中在事后的約束措施,對于事前的預防還是缺乏相應的立法。
二、外商投資法的完善建議
解決外商投資法的缺陷過程就是使法律適應外商投資企業發展趨勢,并引導其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方向的過程。對于外商投資法的完善,筆者有以下建議:
(一)并軌制是我國的必然選擇目前,關于外商投資的雙軌制立法,已不再適合我國的發展趨勢。首先,隨著外商投資者的數量及質量的提升,其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也越來越重視。而目前外商投資法與公司法并行的現象,使得外商投資在法律上的適用非常混亂,只有將二者合一以建立一個和諧統一高效的公司法體系,形成良好的投資環境和運營機制,才能吸引外資,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其次,公司法是一部組織法,其性質決定了公司法制度的統一性要求,外資企業性質與一般內資企業除了在資本來源上有不同,沒有本質區別。按照公司法的組織法內在屬性要求,外資企業理應被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
(二)逐步貫徹外商投資法的國民待遇原則全面充分地實施外資國民待遇,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在外商投資方面適用國民待遇原則,是基于他們的民族資本的充分成長和綜合國力的強大。著眼于我國,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發達國家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民族資本也相對薄弱,所以在我國直接充分地實現國民待遇缺乏可行性。我國應該采用的是逐步推進的方式,首先,要對外資進入中國市場時嚴格審查并加以控制;其次,整合我國現有企業法律規范,消除不符合市場經濟的企業身份上的差異規定,實現法律統一和企業在競爭過程中的平等地位,以此使外商明確“國民待遇”中“國民”的標準。
(三)制定具體優惠政策,引導外資流向取消超國民待遇實行限制性的國民待遇原則,有利于提高我國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但同時也會降低外商投資的數量。因此,制定具有吸引力的具體優惠政策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樣不僅能夠引導外資流向我國急需的產業,又可以保證外商投資的質量。我國應該改變對外資的普遍優惠制和地域優惠制,將優惠政策向某些產業傾斜,例如發展迅速的第三產業,進而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以武漢為例,其擁有著“九省通衢”的地理區位優勢,使得物流業備受外商親睞。2012年,武漢市政府制定了《武漢現代物流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積極引導外資的注入,促進了武漢“建設全國重要物流中心”戰略的實施,同時也帶動了整個武漢的經濟發展。
(四)完善對外資的監管及處罰規定國際投資法演進過程的一大趨勢,就是南北紛爭的焦點已從傳統的對外商投資的法律“保護”問題,轉向現行的對外商投資的法律“管制”問題。盡管我國對于外商投資的需求強烈,但也要修正現有法律的“重引進輕監督,重優惠輕懲罰”的狀態,著眼于對外商投資的管制,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外商投資監管體系,規范外商在華的行為,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首先,在外資準入階段,要提高外資準入的門檻,對外資的身份進行嚴格的審查;其次,在外資運營階段,明確外資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的對象、范圍、程序、權限、法律責任等,使相關法律更加具體,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后,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違法行為,制定嚴格具體的懲罰措施。具體而言,第一,在立法過程中納入明確的條文以警示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第二,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不僅要對企業進行懲罰,還要追究其法人代表、人等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運用雙罰制;第三,完善外商投資法的執法體系,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結語
外商投資法的革新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外商投資的發展特點和中國的基本國情,都是革新外商投資法時重要考量的因素。只有在保護我國的國民經濟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適應國際競爭的主流趨勢,才能實現外商投資法的法律價值,才能保障我國的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作者:鄒愛華錢倩單位: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