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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發展緩慢,長期存在發展水平低、地區發展不均衡,支持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實施效力有限,師資隊伍數量不足、專業化水平不高,家長教育差強人意、效力發揮不明顯,相關研究相比滯后,指導干預實踐乏力等現實難題。因此,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改革與發展應推進隨班就讀工作、豐富早期干預的實踐形式,完善制度環境、健全社會支持體系,加快專業人才培養、促進師資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家長教育、優化視障幼兒成長環境,推進相關研究活動,開展綜合干預研究。
關鍵詞:早期干預;視障幼兒;對策
視覺障礙(以下簡稱“視障”)幼兒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無法矯正,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殘疾幼兒,主要包括盲童和低視力幼兒兩類群體。我國2001年0~6歲殘疾幼兒抽樣調查數據顯示視障幼兒的總流行率為1.1‰,人數約為10.29萬人[1]。視覺作為個體獲取感知刺激信息的主要渠道,視覺的缺陷或障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個體對世界的認知和建構,改變與重組個體的心理世界,造成個體身心發展出現認知發展滯后、情緒困擾、行為偏差、人際交往不良、學習動機失調等問題[2]。關注視障幼兒早期干預,引導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則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早期干預這一概念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針對處境不利兒童采取的補償性教育,現在主要指為學齡前發展異常(或可能異常)的幼兒及其家庭通過早期鑒別、早期發現、早期診斷與早期教育等途徑提供醫療、保健、康復、教育、咨詢等各項專業性服務[2],最終促進特殊幼兒在身體、認知、行為和社會適應等方面得到適宜發展。積極開展視障幼兒早期干預,不僅可以治療、補償或矯正其已經存在(或可能發生)的缺陷,降低其身心發展滯后的可能性,而且還能促進其家長形成正確的特殊兒童觀,減少家庭的負擔和壓力,此外還能降低其對社會資源的依賴程度,一定程度上推動社會文明進程。因此,本文將初步探討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主要依據,試圖審視與分析當前我國視障幼兒早期干預存在的主要問題,希冀為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深化研究,實踐活動的深入開展提供有益借鑒。
一、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主要依據
(一)器官的用進廢退說。法國生物學家拉馬克在其《動物學的哲學》一書中提出器官“用進廢退”的觀點,指出:有機體器官的發育完全及功能完善離不開對其的適度使用,任何器官比較頻繁持續地使用會逐漸增強其功能,相反,如果經常不用其功能則會逐漸衰弱,甚至消失。個體身體發育過程中器官的“用進廢退”主要是指經常運動(使用)的器官神經刺激和血液循環較多,生長刺激因素和發育所需的營養物質供給相對偏高,因此這些器官組織的發育比較充分[2]。雖然相當一部分視障幼兒存在視覺器官的損傷或功能的喪失問題,但就其程度而言并未達到器官功能完全的喪失,通過早期注重用眼衛生改善、視覺器官與其他器官功能的保護與訓練,促使其殘存的器官功能維持與發展,避免退化與萎縮,為其身心健康發展夯實基礎。
(二)器官的缺陷補償說。生理學、心理學的相關研究均證實有機體是各種感覺器官相互聯系、綜合起作用的統一體,當某個器官活動時經常有其他器官配合活動。當有機體的一部分組織發生病變或功能失常時,通過建立新的條件反射聯系來調動未受損部分恢復、彌補、改善、替代被損害的部分,使缺陷為其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降到最小限度或使缺陷已帶來的影響得到最大程度的克服。個體的身心缺陷補償是生物因素、社會因素和心理因素相互作用、協調平衡而形成的一種動態的變化、發展的過程[3]。在補償中三個因素也是發展變化的,輔助技術手段的發明使用、社會大眾對殘疾態度的轉變、殘疾人個體積極的態度等均可以促進良好補償條件的建立,促進與完善其缺陷補償的過程。視障幼兒由于視覺缺陷,主要通過聽覺和觸覺感知客觀事物,因此,通過助視器和輔助器具等保護與利用殘余視力,積極開展辨音辨物訓練、定向行走訓練、摸讀訓練、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訓練等,促進其認知、語言、學習等能力的發展與提升,從而達到“以耳代目”“以手代目”的教育效果,盡可能發揮器官組織的功能代償作用。
(三)身心發展的關鍵期理論。關鍵期是指個體身心發展的快速期和敏感期,這一概念最早見于生物學家洛倫茲對動物“印刻現象”的研究。關鍵期理論強調人類身心發展所需的知識、技能等在某個特定時期習得與掌握最快,如果在這個時期施以正確的教育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相反,如果錯過這一時期就需要花費多倍的努力才能彌補,甚至無法彌補。目前諸多研究證實人類腦和智力發育、言語發展、人格和社會性發展、感覺器官發展均存在關鍵期,并且這些時期主要集中在學前階段。比如心理學家阿德勒認為幼兒的“生活風格”在4~5歲已經形成,鮑爾比發現6個月至3歲是幼兒依戀形成的關鍵期[4],這為特殊幼兒的早期干預提供了時間上的支持和參考,可見學前期是視障幼兒身心發展早期干預的關鍵期,提供合適的干預方案并開展有效的干預實踐有助于視障幼兒的智力、言語、人格以及感知覺等方面的快速發展。因此,針對視障幼兒積極開展早期感覺統合訓練、定向行走訓練、社會交往能力訓練等,可以促進其感知覺等認知能力、個性心理品質、社會適應能力等的鞏固與提升。
二、我國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現狀
審視視覺障礙已成為我國乃至全球的嚴重公共衛生問題,視障幼兒的早期干預也得到全球諸多國家間的普遍認同。針對視障幼兒的醫學、心理、教育等多方面的早期干預已成為保障視障幼兒重新走向學校、走向社會的重要途徑。我國視障幼兒的早期干預工作自80年代中期開始,北京、天津等地先后成立低視力門診及低視力康復中心開展視障幼兒康復工作。中國殘聯根據“十一五”“十二五”《殘疾人康復實施方案》等先后制定“十一五”“十二五”《視力殘疾康復方案》等文件,統一組織與協調衛生部門、教育部門,財政部門等積極開展白內障復明、低視力康復、盲人定向行走訓練等工作,保障視障幼兒最大限度地參與學習與生活。根據中國殘聯2017年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我國現有視力殘疾康復服務機構1194個,每年萬名左右的視障幼兒獲得基本的康復服務[5]。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特殊教育機構(部門)在視障幼兒早期干預實踐中的作用日趨明顯。各地特殊教育學校紛紛設立低視力班及盲生班實施分類教學,普通幼兒園開始接收一定數量的視障幼兒開展隨班就讀工作。青島、南京、武漢等地的盲童學校相繼建立盲人教育資源中心,部分高校與盲童學校合作嘗試開展視障幼兒早期教育研究與實踐[6],積極探索視障幼兒早期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從而為視障幼兒學習與發展提供診斷評估、教育訓練、康復訓練及相關咨詢等專業性服務。然而,由于我國視障幼兒基數大,異質性強,教育實踐起步晚,相對于其他殘疾幼兒而言其早期干預實踐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早期干預整體發展水平低,地區發展不均衡。隨著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早期教育理念與實踐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與支持,相當數量的特殊幼兒在普通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康復訓練機構等接受到一定程度的早期教育。然而我國視障幼兒的早期教育發展相對遲緩,地區發展極不均衡。根據相關調查發現我國專門接收視障幼兒的早前教育機構大都附設在特殊教育學校,且主要分布于沿海、沿江等一些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且總體數量極其有限,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僅有20余所盲童學校曾開設過視障幼兒班,在班人數最多20余名,少則僅有3至5名,可見視障幼兒的入學率相當低[7]。在一些偏遠地區特別是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農村地區,少有視障幼兒早期教育機構布局。然而,我國多數殘疾幼兒主要分布在農村地區,許多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農村地區的視障幼兒難以得到應有的醫學康復、教育訓練等專業服務,其早期教育的權利也很難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早期干預支持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實施效力有限。雖然我國頒布的《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涉及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相關內容,初步建構與形成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制度保障體系。然而由于特殊幼兒早期干預所涉及的具體內容分散在各條例及規范性文件中,適用性有限,難以引起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重視。同時,缺乏專門針對特殊幼兒早期干預及教育發展的行政條例,其他行政條例及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不高、發揮效力有限、整合性不強,導致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各個方面難以做到同步實施。此外,當前的行政條例及規范性文件等多以指導性條文為主,其內容原則性、倡導性表述過多,制度性和強制性規定較少,難以真正保障特殊幼兒的教育需要[8]。如《殘疾人教育條例》中提出“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理當重視對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并為其提供咨詢與指導”,但對視障幼兒等特殊幼兒早期教育的具體途徑、責任歸屬,督導評估等具體問題并未給出明確說明,導致其在實際操作上執行不到位,從而不利于視障幼兒早期干預工作的具體開展。
(三)早期干預師資隊伍數量不足,專業化水平不高。早期干預師資是構成早期干預實踐活動的重要因素,其整體素質影響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質量與效益。彭霞光通過調查發現當前我國視障幼兒早期教育存在師資極為匱乏,專業化水平不高的現實難題[9],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我國缺乏培養視障幼兒早期教育人才的專業機構以及特殊學校教師編制不足。目前雖然我國有近40余所高校先后開設特殊教育本、??茖哟螌I,旨在培養從事特殊教育事業所需的實踐、研究及管理類人才。然而多數高校其特殊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過于寬泛籠統,缺乏對各類特殊需要兒童的切實關照;課程設置重理論輕實踐,對學生綜合實踐能力關注不足,造成特殊教育師范生從事某類特殊兒童教育實踐所需的專業素養相對不足。與此同時,多數盲童學校的視障幼兒早期教育教師編制空缺不足。由于視障幼兒早期教育目前尚未納入義務教育范疇,教育行政部門未能批準盲童學校相應的早期教育教師編制,致使許多盲校的教師引進相對困難。目前已開展視障幼兒早期教育的特殊學?;旧蠌默F有教師中進行選拔,其多數教師從事早期教育的專業化水平差強人意,亟待需要接受相應專業培訓及教育來促進其自身專業發展。
(四)視障幼兒家長教育缺乏指導,效力發揮不明顯。特殊兒童家長教育是促進特殊幼兒早期發展最重要的支持系統。雖然特殊幼兒早期發現、早期診斷和早期教育的理念與成效已得到家長的廣泛認同,然而在我國由于大多視障幼兒的父母相對缺乏專業知識與能力,無法提供視障幼兒所需的早期教育與訓練,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視障幼兒的早期發展。早期教育作為早期干預的重要內容,家長理應參與視障幼兒的早期教育實踐。然而,相關調查研究發現一些視障幼兒家長存在認識偏差,認為自己主要負責孩子日常生活方面的照顧,教育和訓練是教師和專家等的責任,其自身參與早期干預的意愿不強[10]。同時,由于早期干預是一項周期長、見效慢,短期內難有明顯成效的工作,即使有些積極參與早期干預的家長也因此難以獲得較高的成就感與效能感,其參與干預實踐活動的行為頻率和效率也隨之降低。此外,當前視障幼兒家長教育主要由康復機構、幼教機構等承擔,由于康復機構和幼教機構等自身承擔較為繁重的康復、教育任務,特教專業相關人才較為缺乏,家長教育培訓經費不足等影響,許多康復機構和幼教機構對家長教育關注與重視不足,家長教育多成其日常工作的“邊角料”[11],很難為視障幼兒家庭提供有效的教育指導。
(五)早期干預相關研究比較滯后,指導干預實踐乏力。視障幼兒早期干預實踐的深入發展需要教育研究活動提供有力的理論指導和智力支持。隨著我國特殊教育及殘疾人事業的快速發展,特殊兒童教育的相關研究逐漸得到多數學者的關注與重視,一些期刊雜志開始成為特殊兒童教育研究成果宣傳推介的重要平臺。然而,當前國內特殊兒童教育的相關研究整體水平相對不高,核心期刊雜志僅有《中國特殊教育》《殘疾人研究》兩部,相比教育類其他學科(專業),學術影響力不強。研究領域及具體內容極不均衡,以視障兒童教育研究為例,潘嬌嬌等人梳理分析我國近20年有關視障兒童教育的研究成果,結果發現其研究成果主要關注于視障兒童訓練與融合教育、視障兒童的教學策略與評估、視障兒童閱讀服務體系等問題,視障兒童家庭教育、職業教育,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十分薄弱[12]。佘麗等人對我國近20年有關視障兒童融合教育的成果進行梳理分析,結果發現其研究對象主要集中于基礎教育階段的學齡視障兒童,學前教育階段視障幼兒的相關研究十分匱乏[13]??v觀已有的關于視障幼兒早期教育的研究成果,基本關注于早期教育的現狀描述與對策探討,其研究成果深度不足,對策可行性不強,缺乏對早期干預實踐應有的指導力。
三、我國視障幼兒早期干預的改革對策
視障幼兒早期干預是一項涉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等相互影響與制約的系統教育工程,其實施需要政府、家長、教師等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配合,形成合力來保障其質量與效益,其改革與深入發展需從實踐形式、社會支持、人才培養、家長教育和教育研究等方面來實現突破。
(一)大力推進視障幼兒隨班就讀,豐富早期干預的實踐形式。隨班就讀是受西方融合教育理念影響而形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融合教育實踐模式,是讓具有一定學習能力的特殊兒童就近進入普通學校接受教育。經過多年發展已逐漸成為我國特殊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主要途徑,多數學齡特殊兒童通過隨班就讀獲取基本的教育服務。然而由于我國學前教育目前尚未納入義務教育范疇,學前特殊兒童隨班就讀發展十分落后。以四川省為例,全省各類幼兒園達10,794所,卻無一所附設殘疾幼兒班來接納特殊幼兒[14]。相較于基礎教育階段的隨班就讀,學前教育階段由于班額小、幼兒易相互接納、沒有學業壓力、幼兒教師易于掌握特殊教育素養等特點其隨班就讀更容易開展[15]。因此,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盡快出臺與落實特殊幼兒隨班就讀的相關政策,加強對融合教育的輿論宣傳,積極引導社會大眾認同與支持融合教育的理念與實踐。大力支持公立示范幼兒園、普惠性幼兒園等幼兒教育機構主動接納與吸收視障幼兒等特殊幼兒入園就讀,為其提供適宜的早期教育服務,豐富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實踐形式,切實保障其早期教育的權利。
(二)努力完善早期干預的制度環境,健全早期干預的社會支持體系。視障幼兒等特殊幼兒早期干預是一項長期、復雜而又艱巨的事業,其可持續發展離不開良好的社會支持體系。因此,建議政府首先盡快制定與出臺專門針對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法律法規或行政條例,完善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制度環境。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法律法規等應明確界定早期干預的目的、任務和具體途徑,規定特殊幼兒鑒別、評估和安置程序,厘定早期干預所需經費及相關責任的承擔與督導,闡明早期干預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而為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發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其次,政府還應將特殊幼兒學前教育納入學前教育事業發展整體規劃中,明確特殊幼兒學前教育的目標任務、教育對象、入學條件、師資保障等,指導各級教育、民政、衛生、殘聯等部門相互協作,采取多種形式設立或增設特殊幼兒早期教育的相應機構,并做好特殊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保障工作。此外,政府還應加強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社會輿論宣傳,引導社會大眾認識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的價值意義,促進其形成正確的殘疾人觀或特殊幼兒觀,引導早期干預相關主體積極參與干預實踐活動,從而構建家庭、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多方合作的早期干預體系,提高對特殊幼兒早期干預實踐的社會支持水平。
(三)加快早期干預專業人才培養,促進早期干預師資隊伍建設。早期干預專業人才的缺失是造成我國當前視障幼兒等早期干預實踐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培養出合格、優質、專業的早期干預師資,教師具備相對完善的專業素養并熱愛早期干預事業,才能保證與促進我國特殊幼兒早期干預事業更好、更快地發展。高等院校特殊師范教育、學前師范教育作為培養特殊幼兒早期干預人才的主要陣地,其專業建設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早期干預師資隊伍建設。因此,建議高等院校在特殊教育和學前教育等專業基礎上積極整合現有資源,嘗試舉辦或開設特殊兒童早期干預培養方向,主動探索適應特殊幼兒早期干預事業發展所需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緊抓教師教育實踐性特征,大力推進專業(學科)課程改革,突出專業(學科)理論課程實踐化、校內實踐活動規范化和校外實踐活動課程化[16],深度融通師范生理論知識學習與實踐能力培養。同時,嘗試與推進師范生教育實習的改革與質量提升。教育實習是教師教育中職前教育貫徹理論聯系實際方針,培養師范生綜合實踐能力的重要途徑。然而,傳統的畢業前“集中定點實習”“自主分散實習”等教育實習模式已滯后于早期干預的實際發展,特殊教育和學前教育等師范生的教育實習活動可以根據其學段特點確定不同的目標、內容,將教育實習“彌散”在教育教學的全過程[17][18],從而保持其實踐能力培養的連續性、過程性和動態性。
(四)積極開展視障幼兒家長教育,優化視障幼兒的成長環境。家長參與視障幼兒的早期干預工作,是當前國際特殊教育發展的趨勢,同時有利于優化視障幼兒的成長環境,推進早期干預工作的正常開展。早期干預實踐需要家長的積極參與和配合,其教育觀念、心理狀態、文化素養等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早期干預的成效。因此,積極開展視障幼兒家長教育,首先應糾正家長對視障幼兒的錯誤觀念與看法,能以“平常心”去開展早期家庭教育,理解與掌握培養視障幼兒的自我獨立、精細觸覺、聽覺辨別、運動協調等基本技能的方法,適時適量地為視障幼兒認知發展提供各種適當的刺激,引導視障幼兒認識了解社會,發展人際交往關系,形成一定的社會適應能力。其次,倡導與建立視障幼兒家長團體組織,為家長互相交流、自我教育搭建溝通平臺,促進視障幼兒家長間經驗分享,相互學習與支持,共同維護與保障視障幼兒應有權益,促進視障幼兒健康成長與發展。此外,支持盲校等特殊學校積極開展家長教育、咨詢工作等,通過巡回教師或資源教室等形式為家長提供專業化和系統化的指導和咨詢服務,促進家長不斷更新教育觀念,提高自身教育素養。
(五)推進早期干預研究活動,開展視障幼兒綜合干預研究。綜合干預是針對單一治療方法的不足,通過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心理學工作者、醫學工作者、家長等共同參與干預,以一種或幾種訓練方法為主來解決學前特殊兒童認知、情緒和行為等方面問題而提出的綜合性的系統干預方案[19]。開展視障幼兒綜合干預實踐不僅是順應國際特殊幼兒早期干預發展的趨勢要求,也是由于視障幼兒缺陷障礙的特殊性、致病原因的復雜性、治療方法與技術的局限性等所致的必然結果。與此同時通過早期干預實踐,可以促進不同專業人員集思廣益,提升單一干預的效果,促進視障幼兒認知與行為等多方面的發展。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特殊教育領域對綜合干預的研究比較緩慢,相關研究成果數量不足,質量不高,即使少有的綜合干預研究成果其主題多聚焦于國外經驗宣傳,指導干預實踐乏力。因此,建議研究者應注重對綜合干預理論依據、實施程序、評估原則與標準等問題的探討,建構與生成本土化的綜合干預模式,更好地服務于視障幼兒的早期干預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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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立;許曉萌 單位:四川文理學院教師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