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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教育評價合同建立的背景與意義
1.美國對教育評價合同的關注與探索
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致力于積極發展不同的評價倫理準則和標準。這些評價倫理準則、標準的制定和提出為教育評價合同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目前較為權威的兩個評價準則是美國教育評價標準聯合委員會(JointCommitteeonStandardsforEducationalEvaluation)在1994年制定的項目評價標準以及美國評價協會(AmericanEvaluationAssociation)在1995年修訂的評價者指導原則。聯合委員會的項目評價標準分為實用性、可行性、適切性和精確性四個部分。其中,適切性的具體標準[5]如下。一是服務定位:評價應該順應利益相關者及其所在社會團體的需求;二是正式的合同:應該商討制定評價協議,明確義務并考慮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期望以及文化背景;三是人權和尊重:應該以保護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設計和執行評價,保障參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尊嚴;四是澄清和公平:評價應該用容易理解和公平的方式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和目的;五是透明和公開:在不違反法律或者適切性規則的前提下進行信息公開,評價應該向所有的利益相關者提供完整的關于評價的發現、限制和結論的描述;六是利益沖突:評價應該公開、誠實地鑒別和解決真實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這些沖突可能對評價造成危害;七是財政職責:評價應該能解釋所有的花費,并且遵循完備的財務程序和過程。此外,美國評價協會還為評價者提出五項基本指導原則。[6]一是系統調查:評價者對所有評價內容進行系統化的調查;二是能力:評價者為利益相關者提供優質的服務;三是正直和誠信:評價者確保整個評價過程真實可信;四是尊重他人:評價者尊重調查對象、項目參與者、客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安全、尊嚴和自尊;五是對社會大眾福利的職責:評價者對可能與社會大眾福利有關的利益和價值多樣性進行清晰地表達和考慮。項目評價準則倡導客戶和評價者在自律的基礎上制定雙方行為準則的具體標準,并就評價的倫理和道德標準達成共識。評價標準與指導原則的存在為客戶和評價者指明了有關專業道德價值和行為準則的方向,使他們雙方經過協商和溝通達成共識,以建立評價合同。
2.評價合同的作用
由于評價雙方存在雇傭的利益關系,因此,雙方在評價過程中出于維護各自利益導致發生摩擦和矛盾在所難免,即便是在具有較高專業和倫理水平的評價者與客戶之間,也可能產生沖突。如果客戶與評價者之間通過溝通和協商達成共識,那么,許多評價過程中的潛在問題就容易解決了,正如著名的教育評價專家古巴和林肯指出:評價是為那些委托評價、給予評價合法性和支付評價費用的客戶提供的,由于他們承擔費用,并且擁有支配權,評價者必須就評價的對象、內容和方法與其達成共識。客戶需要保護自己免受不道德評價者的侵害,評價者同樣需要保護自己避免客戶的專制行為以及可能對評價造成破壞和不道德的行為,防御這些的有效途徑就是建立評價合同。[7]總之,評價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客戶與評價者雙方對評價服務達成共識并以合同形式確立下來,這是建立良好信用關系的前提和保障;二是評價合同的有關條款明確了客戶和評價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外部機制對行為進行了約束,能保護雙方的利益;三是評價合同對客戶和評價者雙方的行為能做出合理的解釋,使對評價活動中問題的處理有據可依,保證評價的實施。
(二)教育評價合同實踐案例
1.教育評價合同文本
教育評價標準聯合委員會在《項目評價標準》一書中提到,正式評價的主要標志是評價雙方當事人應該就與評價有關的方面(如評價對象、評價方法、評價人員、評價時間)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使雙方有責任遵守協議中的所有條款。[8]可見,教育評價合同必須是書面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落實評價雙方在評價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在美國評價協會網絡資源庫中發現一份評價合同的文本,其主要內容包括評價的聲明、時間、地點、預算,合同的驗收、限制、終止,以及對數據、報告版權的保護,人員財產和人身安全免受傷害等。[9]評價合同中評價者承擔主要責任,客戶的職責多數與評價者共有,比與評價如合同的終止、免受傷害、版權和數據的保存等。合同里的條款被看成是客戶與評價者雙方達成共識的標準,不違反這個標準則能認為評價結果是公正的。可是,這個標準很難預先考慮到評價活動可能發生的一切結果,換句話說,如果雙方的行為超出合同制定的規則,那么,如何保持合同的效力?為此,我們就需要考慮合同的限制,即合同中被忽視或無法預料的部分,幫助合同雙方處理超出合同條款范圍的問題,并提出補救措施和建議。
2.案例描述
這個案例來自于美國教育評價專家斯塔弗爾比姆的《操作評價合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10]一文。1990年,美國國會要求全國評價管理委員會(NationalAssessmentGoverningBoard,縮寫為NAGB)對當年“全國教育進步評估”(NationalAssessmentofEducationalProgress,縮寫為NAEP)設置的數學學科四個成就水平的工作成果提供外部評價。NAGB與評價者簽訂了評價合同,涉及資金11500美元,并規定在六個月內完成評價任務。在制定評價標準的過程中,評價者需要評估NAGB將被試分為四個等級水平所采用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于是,他們針對劃分成就水平分數線的不同嘗試又簽訂了兩份合同,評價者承諾每次的評估書面報告會在公開會議上進行反饋。但是,三次形成性評價報告都指出了NAGB的成就水平設置沒有能夠精確劃定反映學生學習質量的分數線,存在明顯的缺陷和不足。NAGB根據形成性評價報告,嘗試對系統進行修改,結果仍然不成功。在這種情況下,NAGB在收到第三份形成性評價報告后,單方面取消了合同中提及的總結性評價報告環節。由于沒有完成國會提出的對成就水平項目進行總結性評價的要求,NAGB受到了來自批評者的抗議,于是急切要求評價者完成總結性評價報告,提交給國會、州教育部人事部門和公眾,并且承諾支付約5000美元的費用。由于時間較緊,NAGB與評價者之間沒有簽訂新合同,只是達成口頭協議。實際情況是,NAGB從未支付口頭承諾的評價費用,這種行為引起了非NAGB成員的抗議,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不好的影響,為此,國會投票決定削減NAGB的預算,而評價者在沒有收取任何評價費用的前提下仍然將總結性評價報告交給了NAGB。
3.案例分析
在項目評價的第一階段,評價者與NAGB簽訂書面合同保證了三次形成性評價的順利實施和評價費用的支付,但是在總結性評價階段,雙方沒有就如何操作評價簽訂清晰的書面合同,取而代之的是有關評價費用支付的口頭承諾。可見,書面合同的缺失不能有效保證授權的評價活動和服務等得到順利實施,會造成出乎雙方意料的局面:NAGB沒有按照口頭承諾支付評價者評價服務費用。由此可見,評價合同的簽訂是實施評價前必不可少的一項程序和措施,否則,評價過程和結果將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客戶或評價者的利益以及雙方的關系都會受到損害。同時,這個案例還提醒我們,清晰和全面的評價合同能幫助客戶和評價者提前解決潛在的有關評價問題和程序的沖突,掌握是否接受或提供評價服務的主動權。
(四)評價合同實踐的特點
仔細分析美國教育評價合同的實踐,不難發現,它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遵循市場經濟運行規律
市場經濟主要依賴市場機制的調節來運行,其運行模式會產生供求間的競爭關系,這種關系會因信息不對稱等市場本身的特征導致利益的不平等,因而需要一種外部的制約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使市場的運作變得可控和有序。美國教育評價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原則之上的一種契約關系,是順應市場自身發展的需求而產生的,保障供需雙方在市場經濟的運作模式下通過信用關系互惠互利,各得其所。
2.建立了合同實踐的制度
美國教育評價領域的研究者和實踐者將評價合同視為評價活動開展前的一個關鍵程序,他們不僅把正式的評價合同當作一項與評價活動相關的道德準則,還把它作為一項衡量評價質量好壞的標準,并為其制定了應該遵循的原則,例如,美國教育評價標準聯合委員會的項目評價標準和美國評價協會制定的評價者指導原則,較好地指導了評價合同的實踐。無論是評價標準還是指導原則,均在制度層面上保障了評價合同的制定和實施,為評價合同的實踐提供了保證。
3.重視外部評價者的評價
在美國的教育評價活動中,特別是一些大型的評價項目,客戶或贊助者傾向委托外部的評價者進行評價。一方面,外部評價者來自社會的各個單位,一般由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具有更加專業的評價知識和技能;另一方面,對被評價項目而言,他們是局外人,能夠用全新的眼光來審查項目,不會受到個人問題或由于個人對項目某個部分的“投資”的影響,評價結果較為客觀,也會更具有權威性。但是,聘請或雇傭外部評價者費用較高,他們的判斷和看法可能并不一定總是與項目的需要相一致。
4.強調簽訂書面評價合同
美國教育評價合同的實踐告訴我們,無論客戶與評價者達成何種程度的協議,最終真正能使契約關系發揮有效作用的是書面評價合同。書面評價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明確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合同雙方的基本利益。如果合同雙方只是達成口頭的評價協議,則不具有雙方承諾的法律效力,即使一方違約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美國國會要求全國評價管理委員會對1990年“全國教育進步評估”設置的數學學科四個成就水平的工作成果提供外部評價就是很好的例證。
二、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目前,我國教育評價活動缺少評價合同環節,主要依靠評價雙方當事人的信譽和關系等來擔保合理處置評價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由于這種擔保是沒有法律效用的,一旦評價活動真的發生矛盾或沖突了,就會出現不了了之的結果,不利于評價活動的正常開展。認真研究美國教育評價合同的實踐,對我們評價活動的開展大有裨益。
(一)樹立用評價制度規范評價活動的理念
首先,要認識到建立評價制度的重要性。在開展評價活動的過程中,健全的評價制度能夠發揮規范評價者、客戶、利益相關者行為的作用,使他們有章可循,避免評價的主觀隨意性,保證評價的權威性、嚴肅性、連續性和時效性。[11]如果評價活動的開展完全依靠人們自身的道德素養來保證其公正公平而沒有制度的約束和規范,是難以做到的。比如,美國的項目評價標準以及評價者指導原則就有以下兩個作用:一是規范的評價制度對評價者和客戶的評價行為進行了全面而有效的解釋;二是對評價者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此外,評價者是評價領域專業的指導者,因此,在與客戶合作進行評價活動前,評價者有義務告知客戶簽訂評價合同的重要性,并要與客戶就評價的對象、目的、方法等方面達成共識,從而促成評價的合作。其次,在評價實踐中,如果發現評價制度存在不足,應及時加以改進。評價合同的外顯是評價程序,而其內在則是一種制度的規范,除基本框架外,主要內容是根據合同雙方的需求和評價條件制定的,因而不同評價活動的評價合同允許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能夠較好地彌補現行制度的不足。隨著評價活動的進行,合同中的規定可能需要評價者與客戶做進一步溝通與修正,評價合同中應該包含建立在保護評價雙方利益基礎之上的可供修改與完善的條款。
(二)培育社會評價機構產生和發展的環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教育評價開始呼喚社會評價中介機構的出現和發展,以保證教育評價活動的質量。社會評價中介機構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其產生和發展應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目前,我們正在學習美國教育評價合同實踐的有益經驗,并在我國教育評價實踐中逐步加以應用,使其不與評價斷本土化,有效促進教育評價活動的公正公平,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僅積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教育評價合同的實踐經驗,為我國社會評價中介機構的運作奠定基礎,而且還為我國社會評價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為此,首先,政府要鼓勵和支持獨立的評價中介機構以及評價者從事評價事業。在法律上,政府應該允許這類評價中介機構的存在并確立它們獨立的法人地位;在制度上,政府應該建立科學的評價機構準入機制,通過審查與認證確保其從事評價活動的權威性。其次,政府可以嘗試將一些以往由政府組織并參與的評價活動委派給評價中介機構來執行,并掌握其評價結果以及客戶滿意度。最后,政府應建立并保持與評價中介機構的合作關系。這種合作關系可以提升辦事效率,并能充分發揮社會評價中介機構的作用。
(三)建立能保障教育評價合同運作的制度
教育評價合同的有效運作取決于合同雙方對評價合同的履行,因此,在合同制定的條款中應該包含限制性的條件,這樣一來,評價合同雙方就承擔著一定的違約風險。比如違約金,能保證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而另一方則在金錢上得到補償。此外,盡量采用書面的評價合同,因為評價雙方的簽字就是一種人格擔保,一旦違約則會影響到違約方的聲譽。合同的簽訂者應該是評價者與客戶雙方的代表,他們應該是具有絕對發言權,并且能夠承擔主要責任的當事人。另外,也可采用公證的形式,第三方證明人能起到監督的作用。證明人不從屬于評價雙方,而是獨立于評價者與客戶的法人。但是,證明人可以是評價的利益相關者,比如,在有關學校管理質量的評價活動中,可以邀請家長代表擔任證明人。建立教育評價合同的保障機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絕違約行為的產生,保證評價活動的順利開展。
(四)倡導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共識行為
20世紀30~40年代美國學者泰勒提出系統的教育評價理論至今已有七十多年的歷史,從注重發揮評價的鑒定合格功能、形成性評價概念的提出,到英國教師發展性評價模型構建這一發展軌跡可以看出,現代教育評價趨向于提倡在評價活動中各個利益關系人的協商、溝通、理解和讓步。教育評價合同正是建立于客戶與評價者通過溝通和協商達成共識的基礎之上的,這種達成共識的行為將是評價活動能否發揮其應有作用的關鍵,是評價活動能否成功的基石。教育評價合同是評價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共識的結果。首先,評價活動開展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評價雙方的溝通和交流。通過協商,雙方能夠明確評價的目標、方法以及基本的評價步驟,并對評價計劃做進一步的確認。其次,雙方就各自權責所達成的共識能有效避免評價過程中的問題。第三,良好的溝通也有利于雙方建立平等合作、互相信任的關系,為評價計劃的實施與評價活動的開展奠定基礎。鑒于此,評價雙方的協商行為不僅僅局限于評價合同制定與履行的過程,而應該成為整個評價活動中評價者與客戶之間的溝通常態。
作者:周景人吳鋼單位:上海師范大學教育經濟與管理專業碩士生上海師范大學教育學院管理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