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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省、市駐平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縣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促進人防工作與全縣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做到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為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縣政府研究,決定依法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則
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以法保建”的原則。
二、征收區域
平遙縣城市建設規劃區及開發區,工業園區。
三、征收范圍及對象
7月1日起凡在縣城市建設規劃范圍內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新建、擴建、改建民用建筑,除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外,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凡在縣城市建設規劃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項規定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3、在開發區、工業園區、教育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除第一項規定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因下列條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以向縣人民防辦公室申請易地建設:
1、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2、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3、按照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四、征收標準
(一)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我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1500元。
(二)優惠范圍
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項目適當減免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1、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p>
3、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建筑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征收辦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執收單位是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3月31日前,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經縣人防辦批準后,一次性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辦理程序是:縣人防辦向建設單位出具“繳費通知單”,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到縣人防辦核實易地建設費數額后,領取“一般繳款書”,建設單位持“一般繳款書”到本單位開戶行將易地建設費一次性足額繳入國庫。
4月1日起,省、市、縣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組將對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依據《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除足額查處易地建設費外,處以10萬元罰款和從4月1日起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六、易地建設費的管理使用
縣人防辦收取的易地建設費足額上繳縣財政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和易地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和管理。易地建設費的收繳、管
理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和上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七、規范審批和征收程序
(一)從4月1日起,凡在縣城市建設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人防辦提交規劃設計文件及設計圖,報經省、市人防工程規劃設計及質量監督部門審批后實施,縣人防辦做好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按規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縣人防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出土地使用審批文件和建設規劃審批文件及相關地質勘探資料。
(三)縣人防辦接到申請后,在規定期限內,由縣人防辦指派工作人員到建設項目現場勘察認定,核定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應繳易地建設費數額,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或個人,到縣人防辦足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辦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手續。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持縣人防辦出具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手續到縣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縣住建委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到縣公安消防大隊辦理建設工程消防手續。
(五)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新建民用建筑時,不按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和《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六)凡未經縣人防辦審批結建防空地下室或未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縣規劃局不得先行向建設單位或個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縣住建委不得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縣公安消防大隊不得辦理相關消防手續,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開工。
(七)建設工程項目結束后,房管局要將人防工程手續作為驗收要件,未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手續的,房管局不得辦理房產登記,不得交付使用。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防建設,切實加強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征收工作的領導,明確分工和責任,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協調配合,搞好宣傳動員,共同落實各項措施,確保人防建設工作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