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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車輛稅收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縣車輛稅收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在縣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屬車輛稅收的納稅義務人,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車輛范圍是:載貨汽車、載客汽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車輛稅收包括車船稅、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第五條征收方式。縣車輛稅收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同時實行委托代征和部門協管相結合的方式。
對于帳簿健全、收入成本費用核算準確并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采取查帳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額標準按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簿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主管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而從事經營的;
7.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稅款征收。
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的地方稅收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納稅人應繳納的車船稅,由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收取保險費時代收。
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納稅人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要核查納稅人提交的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后辦理相關手續。
除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和有特殊規定的納稅人外,其他營運車輛稅收均由縣地方稅務局委托縣交通運輸局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以下簡稱代征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定額代收。
第七條委托代征。
縣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單位代征稅款,與其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發放《委托代征地方稅收證書》,代征單位據此代征車輛稅收。
代征單位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地方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車輛稅收,納稅人不得拒絕。
代征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嚴格履行代征義務,認真執行《稅收委托代征協議》的有關規定,并及時向地稅機關傳遞營運車輛的信息資料、接收定額標準和抵扣稅款信息。對未出具完稅憑證、相應發票,沒有足額代收稅款而辦理檢驗審核手續,導致稅收流失的,要責令當事人協助地稅部門追回漏征的稅款并追究相關責任。
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由縣財政按季度根據代收的稅款數按照一定的比例撥付。
第八條稅收定額核定標準。
貨運車輛:按核定載質量每噸每月核定營業收入1667元,即核定營業稅50.0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5元、教育費附加1.5元、地方教育費附加1元;核定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4.99元。合計每噸每月60元。其中半掛牽引車、掛車按核定載質量7折計算,7折后余數不足0.5噸的舍去、等于或超過0.5噸的按一噸計算。
客運車輛:按核定載人數每人每月核定營業收入358元,即核定營業稅10.7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54元、教育費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21元;核定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3.19元。合計每人每月15元。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按核定自重每噸每月核定營業收入835元,即核定營業稅25.0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25元、教育費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5元;核定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2.45元。合計每噸每月30元。
第九條貨運發票抵扣。貨運代開票納稅人開具的符合條件的貨運發票及按所開發票金額計算繳納的稅款可在下一征期于代征單位征收定額稅款中抵扣,開票時繳納的稅款大于或等于定額稅款的不繳稅,超過部分不再退還和抵扣;如開具發票時繳納的稅款小于定額稅款的,則要按本辦法核定的標準補繳差額定額稅款。
第十條客票抵扣。客運車輛納稅人在繳清定額稅款后,方可領購車票。領購車票時按車票面值計算納稅,如車票稅款大于當月定額稅款,以車票稅款為準,不再征收定額稅款;如車票稅款小于定額,則按照本辦法核定的標準補繳差額定額稅款。
第十一條減免稅。對未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農用車輛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出租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以個人為納稅人的,累計核定月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元的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其他減免稅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