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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本縣區域內有產(商)品銷售收入和各項收費收入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公路、鐵路、交通運輸業、林業、地質、煤炭、石油、礦產等國省營企業。
(二)各類轎車、吉普車、大中型客車每月每臺按20元征收。
(三)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至10%征收。
(四)新報批的收費項目按其收入的1%征收。
(五)銀行(包括信用社)保險部門按上繳稅金總額的2%征收。
(六)本縣及外來的公路、鐵路建設和城市建筑、安裝、裝潢企業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至5‰征收。
(七)賓館、招待所(含飯店、酒店)旅店住宿人員。
(八)國營、集體、個體飯店(包括賓館、招待所、旅店的餐廳及酒家、酒吧、冷飲店、咖啡廳等)按營業收入的0.5%征收。
(九)凡是縣內的舞廳、歌舞餐廳、夜總會、卡拉OK廳、臺球室、電子游戲廳、影劇院、錄像廳、網吧和外地來縣演出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活動)按其營業收入的2%征收;音像出租(銷售)室。音像出租廚窗每月征收10元;書刊銷售、出租室(亭、車)每月征收10元。
(十)發生廣告業務的廣播、電視、印刷出版等部門或單位按廣告收入的2%征收。
(十一)公園、寺廟、旅游區、景點按門票、游樂收入的3%征收。
二、具體征收辦法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管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原則上由以下部門負責征收。特殊情況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可以調整征收部門及征收范圍。
(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金融、保險部門應繳納的調節基金。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稅收入應繳納的調節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三)新審批和提高標準的收費項目。由縣物價部門負責征收。
(四)各種車輛應繳納的調節基金。
(五)建筑、安裝、裝潢施工隊伍應繳納的調節基金。
(六)其他均由縣物價部門負責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門代征。
(七)以上各代征部門在代征過程中。如代征部門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由縣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批準。
繳納單位應按月提取,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可在稅前列支。并于月日前上繳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專戶。逾期不交者,按月繳納1%滯納金,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其限期補交;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除賓館、招待所(包括旅店、飯店、酒店)住宿人員宿費票據中單獨列項外,征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部門。其余一律使用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統一印制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
三、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縣政府成立縣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價格監督檢查局,辦公室人員由價格監督檢查局內部調劑解決。
(二)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設立專戶。年終結余轉入下年滾動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是屬專項基金,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則,主要用于平抑主要副食品價格,扶持主要副食品生產、經營,扶持主要副食品儲備。為防止基金管理權力過于集中,使用基金時應由物價部門申報,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嚴禁擠占挪用、擅自越權審批使用。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真正使這項基金發揮應有作用。
(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對基礎好、規模大、發展有前景、效益可觀、對社會有貢獻的對口扶持項目,由征收管理部門拿出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四)本規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