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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致使公共財富、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房管局違反本計劃規定批準拆遷的或者批準拆遷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條在本市鄉村規劃區內征用(收)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著物。
第三條本計劃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有關責任單位。
本計劃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撤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鄉村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國土資源、建設、城管、規劃、財政、物價、工商、稅務、公安、勞動保證等部門以及供電、郵政、電信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應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拆遷安排用地。
第六條對拆遷范圍內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建筑、構筑物和具有特殊風格的人文景觀。并設置專門標志;如確需拆遷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順序報批。
第七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彌補安頓。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批準文件后。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的應當向市房管局提交下列資料:
㈠用地批準文件;
㈡規劃批準文件;
㈢拆遷彌補安排方案;
㈣安排房屋或者拆遷彌補資金的證明文件。
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市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九條拆遷人取得征用(收)土地批準文件后。
㈠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㈡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㈢料理入戶和分戶。
㈣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㈤房屋、土地租賃;
㈥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料理相關手續,市房管局核準拆遷人的申請后。并在征用(收)土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料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征用(收)土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市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擅自料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暫停期限內。
第十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彌補安排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計劃第三章的規定和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征用(收)土地方案擬訂。
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彌補安排方案。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彌補安排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彌補安排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市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由批準征用(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決。彌補安排爭議不影響征用(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阻撓國家建設征用(收)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拆遷彌補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有條件的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彌補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依照撤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支付彌補款。一戶一宅”房屋拆遷。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彌補的不再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撤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計劃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彌補款。
按重置價結算;調換面積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重置價的1.5倍結算;調換面積少于舊房面積的按重置成新價結算。宅基地上所建的附房按該類房屋的重置成新價給予貨幣彌補。撤除宅基地上房屋以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調換面積相等局部按重置價結算差價;調換面積超出10平方米(含)以內。
依照落兩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一戶一宅”規定。
第十六條拆遷人委托其他組織安排被拆遷人的有條件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對被撤除房屋依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
第十八條拆遷彌補中認定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積。
未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本計劃施行后集體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的拆遷人應當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規范由市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撤除違法建筑和逾越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彌補;撤除未逾越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第四章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房屋拆遷批準文件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由市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