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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原則
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提高車船稅征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進一步加強全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順利開展,整合社會資源,方便納稅人;充分發揮保險等機構輔助社會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實現稅費同步。
二、部門工作職責
(一)保險機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必須做到稅費同步,即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同時代征車船稅。
2.將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車輛的情況以及代征車船稅情況,于月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安交警部門和地稅部門。
(二)公安交警部門。
1.同時,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進行扣留并給予相應的處罰。依法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嚴格履行與地稅部門簽定的代征協議,機動車落籍和年檢時。對未繳納車船稅的機動車不予落籍和年檢,并書面通知(納稅通知書由地稅部門統一印制)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到地稅部門或到公安交警部門設立的窗口繳納車船稅,待其完稅后持完稅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3.將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車輛,于月日前。以及已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但未繳納車船稅車輛的詳細情況和處罰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地稅部門及相關保險機構。
(三)地稅部門。
1.認真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對保險機構代征車船稅情況實施檢查。
3.做好與公安交警部門代征協議的簽定和代征證書的發放工作。達到信息共享。
4.對經公安交警部門查出未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按其所協查的稅款數額,定期、足額支付手續費。
5.每月對保險機構和公安交警部門告知的情況進行匯總。并定期將有關情況定期反饋相關保險機構及公安交警部門。
6.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對車船稅征收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工作進行研究。
(四)財政部門。
經費上對此項工作給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專門機構、責成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二)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協作,實現信息聯動、部門聯合、以罰促管,推動車船稅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取得實效。
(三)要對工作銜接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積極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