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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條件與要求
1、設置條件:外來人口在200人以上的集中居住點,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村、社區負責組建。
2、具體要求:
人員:新建立的外來人口居住點調解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含兼職),設調委會主任1名,專(兼)職調解員2名。
場所:要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50㎡,門口掛統一的人民調解標牌,內設辦公室、調解室,并配備有電話機、電腦、檔案柜等一系列必要的辦公用品。
調解人員條件:處事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備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識和文化,原則要求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工作制度:為使調解工作有章可循,根據標準化調委會的要求,應統一建立以下八項制度,學習例會和重大疑難糾紛討論制度;糾紛登記統計制度;糾紛排查制度;重大矛盾糾紛預防激化制度;回訪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并應將上述制度、調解工作流程、當事人權利義務、調解工作任務、工作原則、工作紀律等統一制板上墻。
人員報酬:工作人員的報酬由所在村(社區)負責支付。
二、任務、職責與管理
新建立的調解組織的任務一是調解化解轄區內外來人員之間以及外來人員與本地村民間產生的各類矛盾糾紛;二是接待日常來訪;三是宣傳法律法規;四是協辦法律援助案件等。新建立的調解組織在所在村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受鎮司法所的指導、管理。
三、時間安排:分二個階段實施
1、試點階段:年3月~5月底為試點階段,首先在全鎮選1-2個集中居住點為試點,嚴格按照各項要求組建并展開工作,并總結出成功經驗以便全面推行。
2、全面實施階段: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于6月份在全鎮范圍內全面推廣實施。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
各村、社區的領導,要把在外來人口集中居住地建立調解組織的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平安”、實現長治久安的基礎性工程和戰略性措施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要經常組織分析社會穩定形勢,聽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情況匯報,關心支持調解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要進一步落實維護穩定領導責任制,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各村、社區領導要落實責任,親自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