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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鎮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是指以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其他國有資金為主投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鎮成立工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成員由黨委、政府、紀委領導和建設、財政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的領導協調和管理監督,領導小組下設招議標辦公室,具體負責招議標的管理監督工作。紀委、財政、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水利站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四條工程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
鎮政府每年根據各部門編報的項目計劃制定本年度投資項目計劃。政府投資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工程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未批先建、邊建邊報;
(二)嚴格執行招標投標、質量管理等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公開、規范操作;
(三)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四)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竣工驗收制、決算審計制。
第六條工程項目須經批準立項后方可進行建設。未經批準開工建設的項目不予安排建設資金。
立項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建設進度初步安排。
第七條立項申請由建設單位或部門提出,經鎮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領導小組審查批準。特別重大的項目,由書記辦公會或鎮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立項申請批準后,分管領導、專業職能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九條初步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向鎮建設管理所履行項目報建手續,經鎮建設管理所審查同意并報鎮領導批準后,嚴格依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條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和鎮建設管理所共同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審查。鎮招議標辦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核定項目預算,報鎮領導批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監理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不得規避招標。
達到上級規定限額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項目,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發包,由鎮招議標辦協助建設單位進入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有形市場操作。
招標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由鎮招議標辦組織招議標工作,按照上級有關工程發包的規定進行操作。
經領導小組確定的特殊工程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不適宜招標的,可以不進行招標,按有關規定進行直接發包。對小額工程項目,可由鎮分管領導會同主要領導商議確定發包。
第十二條合同。工程施工前必須簽定工程合同,合同不得背離招標、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正式合同副本報領導小組、鎮分管領導和財政分局備案。職能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加強合同管理,嚴禁承包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三條專業職能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有效控制投資,按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建設監理。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報領導小組審批。對工程變更,由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單位和鎮分管領導、專業職能部門共同簽證報招議標辦確認,逾期補簽的無效。對可能引起投資超過合同總價2%及以上的情況,須事先報鎮領導審查或由造價咨詢單位審核,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建設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動態監督管理,建立在建項目檔案,記載項目參建單位信息、開竣工日期、投資控制(概算、預算、合同價、決算價)等信息,每月編制在建項目進度投資情況統計報表,報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合同和建設進度填報項目資金申請單,經鎮分管領導和專業職能部門同意后報財政分局,財政分局對照項目資金計劃、工程合同、完成進度和有關簽證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鎮主要領導審批。財政分局按照領導審批意見,負責項目資金的直接撥付。項目資金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各項目設立資金專戶,實行資金封閉運作,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完工后,分管領導與招議標辦組織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專業職能部門以及有關專家進行竣工驗收,財政分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造價審核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驗收通過后,專業職能部門將有關材料報招議標辦存檔??⒐を炇請蟾婧蜎Q算審計報告作為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財政分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產權登記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五章監督
第十八條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鎮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參與建設管理活動的相關人員,在建設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