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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計劃用電企業的申報條件
市超計劃供用電平衡領導小組根據全市公用發電廠滿負荷運行的上網總負荷,安排超計劃供電的總量,并相應確定超計劃用電企業個數。
超計劃用電企業的申報條件為:(1)、生產工藝具有連續性的特殊企業。如切片、紡絲、熔體直紡企業等;(2)、年度市納稅大戶(以政發[]12號文件為準);年度市十佳民營企業、優秀民營企業家和行業排頭兵企業(以發[]4號文件為準);年投入超5000萬元的企業。額滿為限。
二、超計劃供用電的運作程序
市超計劃供用電平衡領導小組根據年度各鎮(開發區)的財政收入、工業性投入和用電量情況,將超計劃用電的負荷分配到各鎮(開發區),由本市符合申報條件的特殊(重點)企業向鎮(開發區)提出申請。鎮(開發區)向市超計劃供用電平衡領導小組提出超計劃用電書面申請(見附件1),再由市超計劃供用電平衡領導小組進行集中資格審查和10千伏線路審核。經審查、審核合格后,將該企業的超計劃用電任務分解落實到發電企業。最后,雙方簽訂超計劃發用電煤差價補貼合同(合同樣本見附件2)。市供電局(供電公司)平衡上網用電,保證符合申報條件并簽訂超計劃發用電煤差價合同的企業連續性用電。
三、超計劃供用電基數的確定
交納煤差價補貼的特殊(重點)企業的超計劃用電基數,以上月平均負荷對照市有序用電方案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如:全市實行“用五停二”方案時,該讓電的2天用電屬超計劃用電;全市實行“用四停三”方案時,該讓電的3天用電屬超計劃用電。超計劃用電部分由用電企業直接向發電企業補貼煤差價。
收取煤差價補貼的發電企業,以省下達發電廠上網的計劃數的40%,定為計劃供電基數。省下達發電廠上網的計劃數40%以上部分,定為超計劃發電基數,由發電廠直接向用電企業收取煤差價補助。
四、超計劃發用電的核算
(一)企業超計劃用電的核算。根據市有序用電方案確定的超計劃用電基數,乘以每天14小時(國家規定的峰用電),得出平均每天超計劃用電數,再乘以當月天數,等于當月超計劃用電總數。以“用五停二”為例,超計劃用電基數為企業平均上網負荷乘2除以7。
發用電企業雙方以該總數作為簽合同依據和最高負荷控制的依據。
(二)發電企業超計劃發電的核算。當月抄見高峰電量減基數電量,等于該發電廠當月超計劃發電量。
(三)供用電企業間的結算。供用電雙方按合同約定,月初確定供用電總量,月底自行結算。對用電企業按實際當月抄見電量乘2除以7(如市實行“用四停三”方案,則乘3除以7),再除以24,再乘14,等于超計劃用電量。
市供電公司負責核準電量,市平衡領導小組負責監督。
(四)千瓦時煤差價補貼的核算。目前市場煤價500—550元/噸之間,結合我市熱電廠的煤耗和發電成本,全市千瓦時煤差價統一暫定為0.10元/千瓦時。
五、超計劃供用電的基本原則
超計劃供用電平衡的實施辦法,不僅是在供用電矛盾十分突出的特殊時期所采取的特殊措施,而且是克服煤價不斷上漲,保障熱電廠滿負荷運行,支持全市特殊(重點)企業有序用電的可行辦法,更是供用電雙方按合同約定的一種經濟行為,有待于超計劃供用電雙方的相互支持和配合。為此,必須遵守以下兩條原則:第一,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雙方自愿按合同約定,自愿接受煤差價補貼,自行結算。第二,必須堅持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市超計劃供用電平衡領導小組根據全市用電負荷變化情況和市場煤價的調整情況,對超計劃用電基數和煤差價補貼標準進行浮動,每月確定一次,供發用電雙方參考。
六、超計劃供用電的組織領導
超計劃供用電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務必科學測算、精心安排、嚴密組織。市成立超計劃供用電平衡領導小組,由市計委、市供電局和各鎮(開發區)分管領導組成(見附件3),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計委電力科,具體負責有關事項的協調、檢查、監督和落實工作。
七、超計劃供用電的實施時間
超計劃供用電的實施時間視供用電形勢變化而定。
八、本辦法由市超計劃供用電平衡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再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