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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農村資金、財務管理與監督,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級經濟管理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等法律制度,在我鎮成立鎮行政村財務集中收付中心(以下簡稱收付中心)。為規范收付中心運作,特指訂本實施辦法(暫行)。
第二條村級財務集中收付就是將所有行政村的資金集中在銀行開設的一個帳戶,村級所有收支都通過這一個單一帳戶進行收付,即各村所有的收入直接繳入收付中心專戶,支出通過中心專戶直接支付給商品或勞務供應者或村民個人。
第三條村級財務集中收付的資金范圍:
(一)、村級各項經營性收入;
(二)、村級各項租賃性收入;
(三)、財政性補助收入,包括各類專項資金;
(四)、往來款項;
(五)、其他收入。
第四條收付中心在財政所辦公,資金和會計核算業務由財政負責監督和指導,鎮經營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村級各項經營活動。
第二章收付中心銀行帳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財政所在東農村商業銀行開設“收付中心專戶”,對村級收支統一核算。
第六條取消各行政村的所有銀行帳戶,所有村級收入直接繳入“收付中心專戶”,所有支出由收付中心直接支付,各村領用一定數額備用金,現金報支采用備用金報銷補充辦法。
第七條各村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開設其他存款帳戶,凡擅自開設款帳戶,按私設“小金庫”處理。
第三章會計核算
第八條各行政村資金指標包括正常經費指標、專項資金指標和往來款指標,收付中心按照各村實際資金余額進行指標控制,資金按類別、分項目與指標一一對應,專款專用。
第九條行政村帳務由收付中心集中核算,同時對村級資產建立詳細臺帳,對資產性收益嚴格監管。原村會計兼任本村報帳員。
第四章村級財務集中收付基本程序
第十條各行政村參照行政事業單位模式在年度終了前編制上報下一年度的村級預算,分別按照收入、支出編報。
第十一條村級收入采用直接解繳和集中匯繳相結合的方式,一般性收入由繳款人直接繳入中心專戶;小額零星收入,由各村收繳人集中繳入中心專戶。
第十二條各村按規定手續在收付中心申領《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結算憑證》,僅用于行政村內部或與其他單位之間往來,票據用完及時上繳收付中心,由收付中心專人核銷。
第十三條村級各項支出(含現金報銷)由收付中心總會計審核原始憑證和該村指標額度,經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后,交支付員開具支付憑證。轉帳支付的直接轉入供應商帳戶,現金支付的憑支付憑證到銀行領取現金。
第十四條所有村干部的工資性支出由收付中心統發。各村編制工資單(電腦格式)提交銀行,并向收付中心進行支付申請,收付中心編制轉帳憑證將工資直接支付到村干部個人工資卡。
第五章崗位和職責
第十五條原“鎮村級財務管理中心”更名為“鎮村級財務集中收付中心”,機構地點設在財政所。中心主任由財政所長兼任,下設總會計、記帳會計、總出納(支付員)三個崗位,每村設一名報帳員,由原村會計擔任。
第十六條中心主任:主持收付中心全面工作,協調收付中心內部牽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總會計:負責各村繳入的中心存款帳戶的帳務處理,對資金按村進行分戶核算,按照各村資金額度進行支出指標管理,對各村支出報帳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記帳會計:負責對所轄行政村的帳務處理工作和月度、年度各類報表的生成及傳遞工作,定時向村主要負責人匯報該村財務執行狀況,編制《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總出納:負責辦理對已審核的原始憑證的復核,按規定辦理集中收付手續。
第二十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收付中心有權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一)、無支出指標、超指標申請支付資金;
(二)、申請手續及提供的會計資料不完備;
(三)、未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資金;
(四)、未按規定提供有關合同、招標標書等必須文件或相關支付憑證;
(五)、資金使用過程中有違規違紀問題;
(六)、工程建設出現重大問題;
(七)、鎮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凡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方向或性質的行政村,追究村有關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合同;
(二)、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支付申請;
(三)、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收款人及其帳戶,騙取集體資金;
(四)、行政村內部人員與收款人合謀以非法手段騙取村級集體資金;
第二十三條行政村工作人員在實施村級財務集中收付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由鎮財政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