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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機構總部注冊在,在其他地區擁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按當年新增凈入庫稅額的3%給予獎勵。
2、凡注冊地、經營地在,不占用土地和生產廠房的經濟實體,對其所產生的稅收,按其凈入庫稅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5%給予獎勵。
3、對新辦企業當年開工,當年產生稅收100萬元以上的,按稅收總額的5%給予獎勵。
4、對新注冊的世界500強企業,按其入庫稅金總額的5%給予獎勵。
5、對新注冊的國內外上市公司,按其入庫稅金總額的4%給予獎勵。
6、對新注冊的研發機構,按其入庫稅金總額的6%給予獎勵。
7、對新注冊的動漫、物流、商貿、市場,按其入庫稅金總額的5%給予獎勵。
8、對新注冊且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廣告設計、裝飾裝潢、灑店、賓館、休閑會所、俱樂部等三產服務類的企業,按其入庫稅金總額的10%給予獎勵。
9、對年度節能減排達到20%以上,按年入庫稅金總額比上年新增部分的8%給予獎勵。
二、稅收貢獻獎。
1、對外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4000萬元以上,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
2、對外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3000萬元且比上年增幅達到20%以上,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3、對外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2000萬元且比上年增幅達到30%以上,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4、對外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1000萬元且比上年增幅達到40%以上,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5、對外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300萬元以上,并實現年度增長10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6、對民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7、對民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500萬元且比上年增幅達到20%以上,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8、對民資企業年上繳稅收總額在300萬元且比上年增幅達到40%以上,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9、對民資企業年上繳稅收在100萬元以上,并實現年度增長10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三、相關說明。
1、對獎勵對象的認定和獎勵額度的審定,由財政、國稅、地稅、工商、招商辦等部門按規定集體審定確認。
2、對同時符合二個或二個以上條款的,按最高條款享受一次獎勵。
3、本規定不適用房地產企業,“上繳稅收總額”中不含消費稅。
4、獎勵資金由鎮財政建立企業發展扶持基金,統一安排拔付。
5、本規定自年1月起執行,試行期為一年。
6、本規定由鎮財政所負責解釋。以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