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城鄉聯圩工程管理計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城鄉聯區工程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保障聯圩的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市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圩水利工程管理主要包括:圩區防洪圩堤(護岸、護坡)、圩內河道、防洪閘、排澇站及配套工程。其管理范圍為:防洪圩堤為迎水坡腳外5米至背水坡腳外10米范圍內;河道為圩內全部河道;防洪閘為上、下游翼墻外各50米范圍內,兩側各10米;泵站為泵房以外各20米范圍內;涵洞前后各10米,兩側各5米范圍內。的城市聯圩管理范圍為防洪駁岸5米范圍內,泵站以占地范圍為準。
第三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水利站(水利管理部門)是所在鎮(街道、開發區)范圍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單位,承擔全鎮(街道、開發區)范圍內的站、閘、河、堤、涵洞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職能,根據本鎮(街道、開發區)聯圩的實際情況,確定養護形式,履行如下職責:
(一)加強對養護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養護人員的技術水平;
(二)科學制定閘站工程的運行方案、維修保養計劃;
(三)制定防洪圩堤(護岸、護坡)管理制度和巡查制度;
(四)加強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和河道的長效管理;
(五)合理測算聯圩水利工程養護費用,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六)加強水利工程養護工作的檢查考核,提高工程養護水平。
第四條 在區建設(水務)局的指導下,以鎮(街道、開發區)為單位,具體承擔所在聯圩站閘工程的維修養護、日常運行以及河、堤的管理、巡查、養護和河道長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聯圩養護人員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聯圩內站閘數量、規模和河道、堤防長度相應配置。防洪圩堤上的防洪閘、涵洞由堤防管養員負責兼管;每座防洪閘或排澇泵站至少配一名管養員。河道保潔按每2公里左右安排一名保潔員。聯圩養護人員組織形式由各鎮(街道、開發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由水利站實施對聯圩的水利工程管理和技術指導,提高養護管理水平,確保水利工程正常運行。
第六條 聯圩養護工作職責
(一)根據水利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維修養護制度、檢查制度、考核制度和各項管理制度等;
(二)負責對圩區水利工程進行日常檢查觀測和河道清理,隨時掌握各項水利工程動態,消除工程隱患,確保工程完好和水利工程正常運行;
(三)建立健全聯圩各管養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要加強對管養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每月對堤防、河道、站閘管養人員進行工作檢查考核,年終進行總評;
(四)汛期應主動掌握雨情、水情、工情,了解天氣動態,制訂防汛搶險預案,配合水利站做好防汛工作;
(五)搞好圩堤達標工程和水土保持,管理好林木和綠化,營造聯圩優美的生態環境;
(六)加強河道工程管理和河道長效管理工作,做到河道“底清、面凈、坡潔”,搞好河道水環境保護。
第七條 區建設(水務)局每年對聯圩水利工程進行定期檢查考核,提高管理水平。聯圩水利工程檢查實行日常檢查、定期檢查相結合,由鎮(街道、開發區)組織實施,汛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區水務局每年分別在汛前和汛期進行檢查考核,水利站每年進行不少于四次的檢查考核,并分級建立檢查考核臺帳。對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損壞應及時修復,對重大損壞、險工、人為破壞等情況,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所在鎮(街道、開發區)和區建設(水務)局匯報。
第八條 聯圩水利工程的養護維修應本著“經常養護、隨時維修、修重于搶”的原則進行,經常性養護維修由聯圩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重大損壞由水利站提出維修方案,報本鎮(街道、開發區)領導同意后,并報區水務局審核,列入區級計劃實施。
第九條 聯圩水利工程養護管理標準:
(一)圩堤:無裂縫、塌方、洞穴、明顯滲漏、管涌,無亂墾亂種、亂搭亂建,無非法取土、挖坑,無人為損壞圩堤護坡,管理好綠化林木、草皮。
(二)水閘:閘身、閘門、翼墻、止水檻無裂縫及損壞,閘門閘身無漏水,閘槽無淤泥,開關靈活,配套設施完好,設備無失竊,無銹跡,安全可靠。
(三)灌溉、排澇泵站:進出水池、泵房無損壞,進水池有攔污柵,出水池無漏水滲水,泵房門窗齊全,屋頂不漏水,泵房整潔無雜物堆放,站容站貌好。
設備整潔完好、無失竊,運行可靠,用電安全,制度上墻。
(四)涵洞:洞身翼墻無損壞,閘門板齊全,無滲漏,無淤積。
(五)河道:無水生植物、漂浮物和各種垃圾,及時阻止和禁止工業污水、有害物質、畜禽糞便排入河內,河道內無亂占亂挖和無填、堵、縮現象。
第十條 防汛期間,各聯圩閘站,應根據情況及時排澇,并服從區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在接到啟閉閘門或排澇泵的通知后,及時作出反應。
第十一條 聯圩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經費,以各鎮(街道、開發區)財政承擔為主,經檢查考核達標后,區財政對防洪閘站結合工程作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應建立健全考核獎懲制度,通過考核評比,達到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目的。對擅離職守或工作不負責任的管理人員要進行教育或解聘,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責令賠償。
第十三條 管理員和其它公民有權制止一切損害工程的行為,并受到法律保護。對損壞水利工程設施、毀壞林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和器材,以及其它危害水利工程的行為,應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據有關水法律、法規,分別對責任單位(當事人)處以賠償損失、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建設(水務)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