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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研究雜志》2015年第五期
進入本世紀以來,我國醫療糾紛劇增,由此導致的醫患沖突乃至群體性醫鬧事件時有發生。如何化解醫患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實踐可資借鑒。
盡管西方發達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比較健全,但也同樣存在醫療糾紛及索賠現象。2010年,德國每千名醫師發生醫療糾紛數為24.5件;英國則更高,達到59.6件。有全球醫療環境最好之美譽的澳大利亞,也有超過2.45萬名醫療系統工作人員被曝在過去的5年間,成為工作場合暴力的受害者;有超過4400名醫療系統工作人員報告稱,在過去的一個財政年里成為了工作場合暴力的受害人。對醫鬧零容忍的美國,其醫學研究所1999年的報告曾透露,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于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超過工傷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數,造成損失高達290億美元;因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糾紛也曾發生,甚至在醫院發生過多起槍擊事件。因美國大部分州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醫療事故責任索賠的費用從2000年起以每年10%的速度上升,平均每個裁決案件的賠償額為100萬美元,是1996年的2倍多。再如日本,1999年曾發生醫療糾紛訴訟677起,2004年為1110起;2006年,日本全國270所國立醫院共發生醫療事故1300起,導致150人死亡,許多事故也曾引起糾紛。日本因醫療糾紛導致賠償的額度則逐年增加,如醫療過失而引發的賠償支付和辯護費用,自1989年的34.82萬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490萬美元和1999年的630萬美元,2000年醫療過失案件的總發生費用和賠償支付是1990年的1.8倍;在1999年至2002年的高額賠償案例中,日本醫療糾紛最高損害賠償額達到2億500萬日元。
綜合考察上述國家的情形可以發現,醫療糾紛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而是一種普遍現象,這主要是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醫療技術與醫務人員有可能失誤、患者期望偏高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然而,與我國現實情形不同的是,國外的醫療糾紛大多不會爆發群體性事件或直接傷害醫生性命的行為,其索賠額雖高,但大多能夠通過市場機制由第三方調解組織介入處理,即通過商業保險機構引入責任保險制度來有序處理醫患糾紛。這種機制因其中立性而更具客觀性,同時也等于在醫患之間筑起了一道激化沖突的防護墻。就像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一樣,車禍發生后,往往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從根本上減少了車主與受害人之間的正面沖突。正是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的奇效,這種保險制度才成為歐美各國現代醫療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責任險的覆蓋率不僅接近100%,醫療糾紛所產生的賠付也幾乎全部由保險機構承擔。為進一步增加對這一機制在國外實踐的了解,下文中以美、日、德三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實踐為例作簡要介紹。
二、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做法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的國家,迄今有100多年的歷史。除佛羅里達州允許醫生提供其他方式證明賠付能力外,美國幾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強制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這是醫療機構進行經營及醫生進入醫院從事診療活動的前提條件。美國的專業醫療責任保險公司為不同種類的醫療服務人員提供種類繁多的險種,包括醫療服務志愿者和護工等,醫科實習生、實習護士也有相應的實習期責任保險。針對醫院的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其賠付范圍甚至包括患者之間造成的傷害損失。此外,醫院或醫生群體還在系統內成立有互助性質的醫療責任保險機構(如加利福尼亞州的醫生公司、紐約州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以彌補商業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那部分損失。
在美國,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患者及其家屬一般不會找醫院和醫生,而是通過有關法律程序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處理。具體程序是:發生醫患糾紛后,經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經法院訴訟,由陪審團判定醫院醫生是否存在過錯,再由法官判決賠償費用,判決費用在保險合同賠償限額內全部由保險公司支付。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下,美國醫院醫療過程的每個步驟,從掛號、開藥到治療,都會有保險公司的全程參與。正因如此,無論是醫院、醫生,還是病人,凡是發生醫療糾紛,相比其他解決方式,美國人都更依賴于保險公司。醫院與醫生不會遭受巨額索賠,病人也可以順利得到相應的賠償。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率一般在80%以上。與保險索賠權利相對應的是,醫院與醫生必須承擔高額的保險費繳費義務。例如,從1976到2000年,因醫療糾紛的增長迅速,全美醫療責任保險的平均保險費率上升了505%,其中佛羅里達州的保險費率上升了2654%。由于保險費率的提高,醫生平均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增長51%,每人年交保費高達2萬美金,占醫生年收入的4%~10%,其中風險較大的外科、產科醫生投保費用一般高達5~10萬美金,相當于其年收入的25%~50%。為了使醫生免于高額的賠償金和保險費,保障其能夠正常執業,2003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一項《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法》,該法規定了醫生的醫療過失人身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萬美元。可見,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在法律強制下、由醫院與個人承擔費用且兼具自保性質的風險管理制度。盡管個人繳納高額保險費,但因醫療責任風險的保險理賠率高,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醫療診治的全過程,確保患者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醫生及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了充分化解醫患矛盾的作用。當然,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并不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孤立制度,它的存在與發展,還依賴于美國具有健全的法律體系及侵權訴訟制度、醫療民事賠償制度,以及建立有公正獨立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醫生管理的公眾監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此外,美國各州政府也會通過稅收優惠給予醫療責任保險經營者相應的優惠。
三、日本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其做法
在日本,醫療糾紛責任的最主要形式是民事賠償責任。其醫療民事賠償額最低為幾十萬日元,最高可達2億日元以上。為此,1973年7月,由日本醫生行業自治組織(包括1個全國性醫生協會及47個地方醫生協會)———日本醫學協會(JapaneseMedicalAssociation,簡稱JMA)牽頭,聯合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公司等5家損害保險公司,建立了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簡稱JMA保險)。該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JMA會員的醫療過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使病人和醫生之間的糾紛能夠得到公平、迅速、有效的處理。據日本厚生省的調查結果顯示,截止到1994年12月,JMA會員中參加了JMA保險的會員醫生有101285人,占日本醫師的45.7%;到1998年,日本的248611名醫生中63%是JMA會員,其中73.8%擁有JMA保險。JMA保險下設調查委員會和鑒定委員會(均由醫學和法律專家組成)。當發生醫療糾紛時,擁有JMA保險的醫生先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調查委員會報告,調查委員會會立即對糾紛事件進行調查。如果醫患雙方在調查階段達成協議,則調查委員會就將患者賠償請求提交給保險公司賠償委員會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賠償。如果醫患雙方糾紛在調查后不能達成一致,則調查委員會將調查的事實提交給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機構或醫生是否存在過錯的鑒定。如果存在過錯,法律專家還要根據侵權法的規定、患者本身疾病的性質及患者是否也存在過失的情形等進行醫患雙方責任比例的最后確定,之后才將醫生應該賠償的責任額提交給保險公司賠償委員會,并在保險合同范圍內進行賠償。值得指出的是,JMA保險程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快于司法部門,且費用顯著少于司法部門。據調查,由JMA保險解決醫療糾紛的平均所用時間在3~12個月內,而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則平均需要35.1個月。JMA保險費用來自醫生會員的會費收入,JMA一般按醫生的級別或性質向承保人繳納年度保險費,如開業醫師為70000日元,受聘醫師為55000日元,實習醫師為34000日元等。JMA的保險責任為醫生或醫療機構的過失責任造成的患者身體損害,賠償金額則在100萬日元以上至1億日元。對于100萬日元以下的賠償金額,JMA會員可以獨自通過購買補充保險的方式進行補償;而對于超過1億日元的賠償,則需要購買JMA特約保險來獲得保險補償(每件糾紛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億日元,一年保險期累計不超過6億日元)。可見,日本的醫生責任保險制度是一個依托于行業組織、個人補充參保、由商業保險機構運作的醫療風險管理制度。其顯著特點是重視責任保險與糾紛處決機制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的互動效應。該制度不僅為醫師提供了價格低廉、保障范圍較充足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更重要的是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專業、快速、高效的非訴訟解決途徑。
四、德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及其做法
從20世紀70年代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急劇增加,不斷攀升的損害賠償費用不僅使醫務人員怕擔責而采取保守診療,更嚴重的是開始威脅到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為此,從1975年開始,德國建立了隸屬于醫生協會的全國性醫療糾紛調解與鑒定機構———調停委員會(Schl-ichtungsstelle)和鑒定委員會(Gutachterkom-mission),以解決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賠償問題。該醫療糾紛調解機構與承保醫生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設有行業協會監管委員會,負責對簽訂責任保險協議醫院的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進行監管、抽查,并對醫務人員進行信用評估。由于德國既有健全的全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又有非常發達的商業保險制度,其醫療責任保險便采取法定強制為主、私人自愿為輔的方式。不過,凡從業的醫務人員要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必須加入醫生協會。當發生醫患糾紛時,先由隸屬醫生協會的調停委員會進行調解,如果醫患雙方接受調解,在認定醫生有責的情況下,由醫療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患者的損害;當醫患雙方對調解有異議時,可由鑒定委員會做醫生是否存在過錯的進一步鑒定,在鑒定醫生有過錯后,則由其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根據調停委員會確定的賠償額度負責賠償。德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廣泛,甚至包括求診的患者在醫院廁所里摔倒碰傷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都可以賠償。但為了保障醫療責任保險的正常運行,德國調解委員會會設定賠償限額,限額以內根據鑒定結果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限額的,患者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致害的醫療機構或醫生賠償。值得指出的是,醫療糾紛調停與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每起糾紛一般為數百歐元)。當然,因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賠償額度等方面的工作基本上由調停委員會或鑒定委員會來完成,實質上也節省了保險公司的時間與業務成本。可見,德國采用的醫生協會和保險公司合作的方式與日本有些相似,該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效率較高。在德國,醫療糾紛訴訟平均要持續4年左右,而由有保險公司參與的醫療糾紛調停與鑒定機構來解決,一般在10~12個月內處理完畢。
五、啟示
通過上述介紹可以發現,醫患糾紛是一種無法避免的普遍現象,發達國家也不例外。而選擇醫療責任保險方式來化解醫療糾紛具有明顯的優勢,它避免了醫患之間的正面沖突,使糾紛處理過程增進了理性與客觀要素,因此,這種由市場機制介入的方式對解決日益加劇的我國醫療糾紛問題具有借鑒意義。具體而言,前述國家的實踐至少可以帶給我們如下一些啟示:1.建立依托醫療責任保險的訴訟外調解體系,在溝通醫患關系、處理醫療糾紛方面,能發揮積極作用。美、日、德三國均建立有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組織,作為主要參與者,保險公司從糾紛案件的調查到醫患雙方責任的認定,以及確定賠償金額,均全程參與或跟蹤,能夠保證客觀、公正與及時。這種將保險引入“訴訟外解決紛爭”的辦法,一方面在矛盾激化之前通過保險公司在醫患雙方之間進行對話,增加了醫患雙方的理解,避免紛爭與訴訟。另一方面,發生醫療糾紛賠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不僅解決了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賠償的后顧之憂;而且使患者獲得及時、真實的事故信息及合理的經濟補償,在某種程度上還減輕了政府行政管理壓力,節約了社會成本。2.在實施模式上,需要結合本國的國情。在醫療責任保險模式方面,美、日、德三國分別是強制、自愿與強制加自愿的模式,均未拘泥于固定的形式,而是結合了本國的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國情,從而達到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我國現有的醫療機構性質、醫療保險及商業保險參保與承保狀況,宜采用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方式,便于不同性質主體選擇適用。3.保險公司的介入,不僅是解決醫療糾紛,而且還要注重防范風險。即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全程參與醫療機構的診治過程,將其觀察到的問題及時提出,這便達到了改善醫院醫療服務質量,提高患者診治安全程度,將可能的醫療糾紛制止在診治過程中。4.醫療糾紛每一保險賠案均有起點與上限控制,不僅能夠使醫務人員提高自身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醫療質量,也能夠有效防止患者的“漫天要價”,并維護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
作者:許飛瓊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