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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管理雜志》2014年第三期
一、階梯水價及補償機制概述
(一)階梯水價所謂階梯水價,是指在合理核定居民用水及各類企業營業用水基本用量的基礎上,對定量以內的用水實行低價,超過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實行超量累進加價;對公共服務用水實行低價,對合理工業生產用水實行中價,對營運用水實行高價。目前階梯水價已陸續在廣州市、銀川市、錦州市、營口市等多個城市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然而階梯水價實施后,由于居民向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費發生了變化,使得供水企業利潤也隨之變化,政府以往對供水企業的補償方案已無法滿足階梯水價政策下供水企業的利潤需求。為保證供水企業正常運行,新的補償方案急需提出。階梯水價是一種根據水量將收費標準劃分為幾個階段的一種收費方式,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提出可將階梯式計量水價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當然具體比價關系還需政府部門與供水企業考慮當地實際情況而確定。第一階梯的水量基數表示居民基本生活的用水量;第二階梯的水量基數主要是指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用水量;第三階梯的水量基數是根據市場價格滿足居民特殊需要的水量,其設定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居民的節水意識。假設某地三個階梯水價分別為:p、1.5p、2p,對應的階梯水量為v1、v2、v3,則居民所需繳納的水費標準如表1所示:
(二)補償機制居民生活用水水價需要考慮到供水企業在制備水資源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完全成本以及其自身對水價的可承受能力。要平衡這兩者關系必須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即對水價實施補償政策。所謂補償機制,是指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政策向供水企業補償水資源制備過程中完全成本與居民水價的差價。根據我國現行的水價政策,在對居民生活用水補償的過程中主要涉及供水企業、政府和居民三方利益,即涉及到供水企業在制備水資源過程中的完全成本、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和居民現行水價。完全成本在經濟學中定義為,在計算產品成本和存貨成本時,把一定期間內在生產過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變動制造費用和固定制造費用的全部都歸納到產品成本和存貨成本中去,又稱為“全部成本”。水資源的完全成本主要是指在水資源制備過程中所產生的環境成本、工程成本、資源成本、年經營成本的綜合。可承受能力通常是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水費支出系數的乘積與人均用水量之比值折算而得。水價的合理制定不僅要考慮供水成本、費用,還要考慮用水戶的經濟承受能力。因此,在階梯水價政策提出的基礎上,協調完全成本、可承受能力和現行水價三者間的平衡關系是保證階梯水價政策正常運行的核心,也是保證政府宏觀調控措施有效實施的關鍵。根據完全成本、可承受能力和現行水價,政府在對水資源實施補償過程中,主要考慮到以下六種情況:(1)現行水價燮完全成本燮可承受能力(2)現行水價燮可承受能力燮完全成本(3)完全成本燮現行水價燮可承受能力(4)完全成本燮可承受能力燮現行水價(5)可承受能力燮現行水價燮完全成本(6)可承受能力燮完全成本燮現行水價要保證居民的正常生活,現行水價一定不能大于可承受能力,否則居民會因不能支付水費而無法正常生活,故情況(4)、(5)、(6)不存在。針對情況(3),此時供水企業處于盈利狀態,政府不需對供水企業進行補償,目前我國多數供水企業處于虧損狀態,故此種情況較少,不做詳細討論。因此,根據我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現行水價的實際,對(1)、(2)兩種情況進行分析闡述。
二、基于logistic函數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補償模型
(一)模型的建立階梯水價的實施使得居民向供水企業所繳納的水費發生變化,供水企業的利潤勢必發生變化,而政府對供水企業的補貼也無法滿足供水企業的利潤。要建立滿足新形勢下的補償機制,使供水企業、政府和居民三方利益達到平衡,需綜合考慮政府對供水企業的財政補貼、居民所繳納的水費和完全成本,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根據圖1可知,為保證供水企業正常運行,必須滿足如下關系:其中,PZ為供水企業的利潤;PGB為政府對供水企業的財政補貼;PRF為居民所繳納的水費;PTW為供水企業在制備水資源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完全成本。根據公式(3)以供水企業利潤(fp)為目標函數,政府財政補貼、居民繳納的水費和完全成本為約束條件,可得如下函數關系:1.政府對供水企業的補償PGB。假設政府每年的財政支出總額為m,單位為億元;政府對供水企業的補償金額PGB占政府財政支出總額的比例為k,則PGB可表示為:政府的財政支出總額m主要由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決定;根據2011—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每年對城鄉社區事務支出費用占財政支出總額的比例基本保持恒定,約7%。因此要調整政府對供水企業的補貼,需政府每年根據其財政收入狀況和k進行補貼。2.居民生活用水所需繳納的水費PRF。(1)居民生活用水水價變化。在新的水價政策下居民向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費發生了變化,勢必導致供水企業的利潤發生變化。要保證供水企業的利潤,需定義合理的階梯水價,即在原始階梯水價政策下對階梯水價進行調整,得到合理水價。第一階梯水價主要是以滿足居民正常生活用水量為目的,第二階梯水價的制定主要以保證供水企業利潤為原則,第三階梯水價則主要是為了提高居民節水意識,達到節水目的。根據王莉芳等學者的研究結果,考慮到階梯水價價格變化量對居民心理的影響以及對居民節水情況的影響,設定水價變化量關系為:設定第一階梯水價變化為△p,則第二、三階梯的水價變化量分別為3△p、5△p。各階梯用水的收費標準變為:(p+△p)/m3,(1.5p+3△p)/m3,(2p+5△p)/m3。(2)居民生活用水水量變化。水價發生變化時,居民節水意識隨之改變繼而引起用水量的改變,本文用節水率表示。節水率是指階梯水價實施后,居民用水的減少量占節水前居民用水量的百分比。由于現行水價遠小于居民可承受能力,所以水價剛開始上漲時,居民節水意識尚未被喚醒,即在階梯水價實施起初,節水率的變化較緩慢;隨著水價變化量△p逐漸增大,居民節水意識逐漸增強,進入一個指數增長階段;但由于居民必須保證其基本用水量,也就是說居民第一階梯的用水量基本不變,主要是第二、三階梯水量減少,當節水率達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變化,而是保持一個相對恒定的值。據此建立logistic模型。初始模型表示如下:居民水價變化前,節水意識尚未被喚醒,故y0較小。隨機定義y01、y02、y03值分別為0.002、0.0002、0.00001。根據logistic函數可知,居民節水量和水價之間的關系如圖2所示:由圖2可知,y0的大小主要反映了居民節水率的變化趨勢。y0越小,表示居民節水率在某一段時間內增長越緩慢,也就是說短期內居民的用水總量變化不大;相反y0越大,節水率增長越快,說明居民用水量減少越明顯,達到最大節水率時居民水價變化越小。居民節水意識提高后,每戶每年總用水量變為ν′=ν(1-y(△p)),每戶居民每年需向供水企業繳納3.供水企業的完全成本PTW。供水企業在制備水資源的過程中所支付的資源成本、工程成本、環境成本、年經營成本等費用統稱為完全成本,則各階梯用水的完全成本PTW′可表示為:
(二)模型的求解與分析綜合居民水價變化與所繳納的水費、政府財政支出、供水企業完全成本,供水企業的利潤可表示如下:根據式(14)可知:隨著△p的上漲,居民節水意識開始提高使得用水量降低,供水企業綜合效益增大,也就是說短期內供水企業的利潤PZ隨著水價上漲而增加;當△p增加到一定程度,居民節水率不再提高使得用水量不再發生變化,此時供水企業利潤會因用水量的減少而降低;當居民保持正常生活用水量時,供水企業的利潤最終會保持平衡不再變化;政府對供水企業補貼金額PGB主要影響供水企業的利潤高低,對最佳的水價變化量不影響。
三、結果與討論
(一)結論在居民水價可承受能力足夠大的情況下,以階梯水價為背景,供水企業利潤為目標函數,建立階梯水價政策下政府補償措施的理論模型。設定各階梯水價變化量分別為△p、3△p、5△p,建立供水企業的目標函數。當供水企業利潤最大時,即可得出政府相應的補償金額。提出logistic函數在階梯水價變化量對居民用水量影響中的應用,從數學模型角度提出階梯水價下的補償措施,旨在為政府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補償機制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目前我國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現行水價都低于完全成本水價和可承受能力水價,也就是水價還沒有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提高水價是可以被接受的。但若存在現行水價超過可承受能力價格,就需要政府來補償經費的差額,但對于政府的公信力和財政支出將是非常不利的。綜合考慮,階梯水價的實施必將促進居民節水意識的提高,進而促進居民節水量增加。從長遠來看,我國城市實施居民生活用水的階梯水價及制定政府的補償機制,將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進一步研究從各國對水的開發利用上看,一方面,水具有明顯的社會屬性,且是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政府需要通過供水實現一定的政治及社會目標;另一方面,水不可能完全商品化,這樣就必須將水的社會公益部分剝離出來,由政府承擔。政府需要通過供水補償機制介入水價的制定,實現保障社會安定發展、體現公眾信任和維護社會公平等政治社會目標。我國的水價政策主要是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給予供水企業一定的補償,居民向供水企業繳納一定的水費以維持供水企業在制備水資源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費用,故我國政府在水價的宏觀調控中起著重要作用。政府對供水的補償機制與政策保障,實質上是進行社會再分配、實現利益調整的一種方式,將水價核算與國民經濟核算結合起來。此外,依據完全成本水價與居民可承受能力相結合的原則,建議采用“階梯定價”收取自來水費的計費方式方法。這種水價定價方法能夠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節水”的原則,并在國內部分地區已推廣使用。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分布試點,逐步推進”的原則,對已具備條件的區域應先行實施,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總之,在考慮用戶對水價可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水價的補償機制政策是我國進一步推進水價改革的向導和理論依據,對整個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也具有重要意義。政府在履行水價調整程序時,應充分構建好水價定價補償機制與政策保障體系,做好可承受能力較低的居民保障工作。只有當全社會能夠共同承擔起水價格成本,在形成經濟決策時,才能做到既保證水資源合理利用,又做到社會和諧、經濟可持續發展。
作者:王謝勇宋彥麗孫鵬師建鵬單位:大連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大連大學醫學院大連大學物理科學與技術學院大連大學機械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