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互聯網金融洗錢風險與防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金融會計雜志》2014年第八期
洗錢分子一直在追尋最新最便捷的支付手段和金融工具來完成犯罪資金由黑到白的轉變。無論是互聯網金融基礎層次的網絡支付和移動支付創新,還是互聯網金融延伸層次的金融工具、業務形態和組織形態創新,其在便利交易,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時都在不同程度上潛伏著特定的洗錢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基礎層次洗錢風險。網絡支付與移動支付方式雖多種多樣,其實質都是基于電子設備和網絡系統完成各類交易。網絡支付與移動支付的特性有別于傳統的紙質憑證和匯劃方式,但這些特性往往容易被洗錢分子所利用,洗錢風險不容忽視。由于網絡支付和移動支付是互聯網金融的基礎,其所帶來的風險也構成了互聯網金融的基礎風險。1、在線資金流轉所產生的洗錢風險。無論是移動支付、電子錢包還是網絡支付,其在線支付行為已完全脫離了紙質憑證,客戶不需填寫各類單據,也無須面對經辦人員,只需使用磁卡、手機或電腦便可通過網絡完成劃賬、購物、網絡拍賣、網貸及眾籌融資資金劃轉等交易。由于電子交易行為沒有經過人工識別,即使監管機構追查交易記錄,仍需一定時間判斷交易性質,使洗錢活動逃避監管和司法偵查的可能性加大。同時,部分網絡賬戶和在線交易不需依賴銀行賬戶,很多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劃賬、網上借貸和網上股權投資業務均使用預付賬戶,犯罪資金來源無法判斷,資金流向鏈條中斷,給執法部門的追蹤調查帶來極大困難。此外,多數在線支付工具的交易限額可由用戶自行調整,額度可以調到比較高,甚至不設限。額度的自由調節使洗錢分子繞開了柜面審查,可隨時隨地進行大額交易,洗錢風險不容小覷。2、非面對面交易所產生的洗錢風險。移動支付和網絡支付等在線支付方式大部分是非面對面交易,有些支付服務商甚至不需用戶開設賬戶,用戶只需通過充值卡等方式把資金轉移到第三方賬戶,通過第三方賬戶完成交易。與傳統的使用簽章、密碼等驗證交易身份不同的是,許多在線支付系統主要是通過密鑰、證書和數字簽名的驗證來完成身份確認,認“證”不認人。目前國內通用的支付機構通過向客戶提供的銀行賬戶匯款方式核實身份實際只是證實了客戶對該銀行賬戶的控制關系,而不是客戶對該賬戶的所有關系。此外,支付機構基于銀行賬戶的客戶身份識別方式與該客戶后續資金交易并沒有內在關系,客戶身份認證時提供的銀行賬戶和客戶交易時使用的銀行賬戶可以為不同的賬戶,這實際上削弱了客戶身份識別的作用,割裂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監測的內在聯系和整體性。3、遠距離交易便捷性所產生的洗錢風險。相對于現金交易或銀行系統交易,在線支付系統顯得更為方便快捷。用戶在網絡支持的前提下可隨時隨地完成交易,到賬時間短,可以快速實現資金的跨地區、跨境轉移。此外,在線支付系統用電子貨幣代替了真實貨幣,資金轉移后可根據需要提取現金,為現金的跨境轉移提供了便利。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研究顯示,國際間難以建立對跨境在線支付業務的協同監管機制。如一國出臺的法律和禁令未必能獲得所有國家的支持,這讓該國監管機構對部分跨境交易的監控無能為力。
(二)互聯網金融延伸層次洗錢風險。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支付手段不斷更新,金融工具、業務形態和組織形態不斷創新,利用互聯網金融洗錢的方法和技術也越來越具有隱蔽性,給識別、追查及打擊洗錢犯罪帶來了極大困難。洗錢分子有可能利用在線支付系統的匿名性和便利性等特點進行犯罪資金的轉移活動,并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在金融工具、業務形態和組織形態的創新進一步深化洗錢活動。以人人貸、余額寶等建立在網絡支付技術上的互聯網金融產品為例,在網絡借貸平臺的資金轉賬過程中,資金并不是由出借人的賬戶直接轉入借款人賬戶,必須通過網絡平臺才能實現周轉,人人貸、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的資金流轉都是通過支付寶之類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來完成的,其洗錢風險不僅體現為網絡支付技術所帶來的基礎洗錢風險,更反映為互聯網金融產品自身業務缺陷所帶來的洗錢風險。1、進入門檻低與借貸資金來源用途不明所引發洗錢風險。互聯網金融運營平臺本質上屬于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進入門檻低,極易復制。以人人貸為例,目前我國規范網絡借貸的法律法規尚屬空白,對業務經營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不夠明確,在監管依據缺失的情況下,網絡借貸公司極易成為新的洗錢通道。多數網絡借貸平臺僅在網站首頁聲明:放貸資金來源合法,且借款者資金使用需保證與借款申報所登記的用途相一致。實際上,無論是人人貸還是余額寶,其經營網站根本無法對每筆貸款或投資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回訪核實或實地查看,只要客戶能夠按時還款或交易即可,互聯網金融運營平臺對客戶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難以有效監督,極易引發洗錢風險。2、身份認證措施寬松與非面對面交易所引發的洗錢風險。一是目前互聯網金融產品身份認證措施不嚴格。如“拍拍貸”網站要求貸款人和借款人在信息前必須先注冊,登記身份證號、手機號、職業、住址、單位等個人信息,并上傳身份證掃描電子版。然而借貸網站無法具體核實客戶所提供的職業、工作單位等信息,其由于上傳的電子版身份證件極易偽造,其真實性更是難以保證。余額寶同樣也存在類似的客戶身份識別難題。二是交易過程非面對面。以人人貸為例,由于交易雙方均通過網絡賬戶進行交易,其相互間的了解也僅限于網絡的信息,信息的真實性無法確定。雖然一些網絡借貸公司引入了客戶信用等級制度,但在信用等級的認定管理上十分混亂,信用等級也極易造假。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通過網貸平臺清洗犯罪所得資金,將販賣、走私、貪污賄賂等所得資金進行放貸,或捏造虛假借貸信息,進行詐騙犯罪。由于非面對面交易,余額寶類的互聯網金融產品也難免被洗錢分子利用。3、存在較大的債權清償風險,容易引發非法集資、詐騙等洗錢上游犯罪。從目前的案例來看,非法集資和詐騙主要發生在人人貸這一類信貸類創新產品中。雖然一些網絡借貸平臺為消除資金被挪用、侵占、隱匿等風險,引進了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對資金進行監管,但由于貸款沒有抵押,一旦借款人違約,或者網絡平臺運營出現問題,將導致借貸人的投資難以收回。其債權清償風險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借貸網站涉嫌詐騙,網站在借貸人將保證金打入網站賬戶后攜款逃走;二是借款人逾期無法還款;三是借款人涉嫌詐騙,即通過網站借到資金后消失,貸款人利益受損;四是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四倍,不受法律保護。
二、互聯網金融洗錢風險防范的國際經驗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以下簡稱FATF)是國際反洗錢標準的制定者,其對新支付技術及互聯網金融洗錢風險的重視是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由于網絡支付與移動支付等新支付技術快速發展給洗錢防范帶來全新挑戰,從2006年起至今,FATF連續出臺了《關于新型支付工具的報告》、《商務網站和互聯網支付系統洗錢與恐怖融資弱點》、《貨幣服務行業的風險為本反洗錢方法指引》、《預付卡、移動支付、網絡支付行業風險為本反洗錢方法指引》等四個報告,持續深入評估新支付行業的洗錢風險,提出針對性防范措施。2012年2月,FATF推出了最新版的《40條建議》,首次對包括互聯網金融行業在內的“資金或價值轉移服務行業(MoneyorValueTransferService,以下簡稱MVTS)”提出了反洗錢監管的整體要求。FATF定義MVTS如下:在一端接受現金、支票、其他貨幣工具或任何形式的儲值工具,并通過通信、信息、傳遞或資金清算網絡,向另一端的受益人支付相應金額的現金或其他形式的價值單位。按照這一定義,互聯網金融行業及其所依賴的新支付業務皆在MVTS之列。《40條建議》的第14條建議規定了對MVTS的洗錢風險防范措施。一是注冊或許可制度。所有MVTS提供者都要在主管部門注冊或經許可,無照或未注冊經營的要受到相應處罰。同時,這些MVTS提供者的商也應在主管部門注冊或經許可,由MVTS提供者保存完整的商名冊以隨時備查。二是反洗錢普遍義務。所有MVTS提供者都要遵守與其業務相關的FATF建議,這意味著MVTS提供者在開展與金融機構類似的資金結算業務時,也要實行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原則,遵循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交易記錄保存、可疑交易報告及其他相關反洗錢措施,主管部門要對MVTS提供者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開展有效監管。以上FATF對MVTS的反洗錢監管要求也構成了互聯網金融洗錢風險防范的重要參考標準。依據FATF標準,歐盟要求非銀行的電子支付服務商須取得與金融行業相關的營業執照,并將電子貨幣的發行限制于傳統信用機構和受監管的新型電子貨幣機構。美國則要求第三方網上支付公司作為貨幣服務企業,須在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進行注冊登記,且兩年續注一次,要提交全部人名單,并根據法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凍結特定資產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各類反洗錢義務。美國最大的網絡支付服務提供商Paypal就曾因未獲許可從事貨幣轉移業務、違反《愛國者法案》轉移犯罪資金等行為多次受到州和聯邦監管當局的調查。巴塞爾委員會強調了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外包服務和第三方機構的全面盡職調查和管理監督的原則。法國則規定了銀行在保證支付工具安全方面的監督作用,銀行必須要求支付服務商和其他責任關聯方提供支付工具、支付終端和技術設備的相關信息,以加強監管。
三、有效防范互聯網金融洗錢風險的政策建議
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了五類洗錢犯罪行為,包括: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等。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在提供上述資金結算方面與金融行業并無本質區別,而且服務通常更為快捷便利,如不將互聯網金融行業納入反洗錢監管,則互聯網金融行業很可能成為我國反洗錢監管體系的短板,誘使犯罪資金流向互聯網金融行業。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有兩大特點:一是產品創新速度快,產品差異程度大,二是網絡支付、預付卡和銀行卡收單三類業務交織日益緊密,金融產品與新支付手段交融趨勢日漸顯著。鑒于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快速發展的態勢,我國反洗錢監管部門要及時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勢與洗錢風險狀況,及時完善監管制度,始終保持監管措施的有效性。
(一)強化互聯網金融的管理,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主體多,缺乏相關行業標準,監管部門應盡快對互聯網金融涉及主體進行清理,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由于人人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已具備金融特征,監管部門應視其為接受存款機構,相關資質規定亟待明確。建議人民銀行應發揮其在支付系統監管方面的經驗,負責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監管,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及早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督管理,完善業務管理規章,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運行。
(二)按照普遍而有差別的原則確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部門應及早出臺相關法規或指引,明確互聯網金融涉及機構必須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普遍反洗錢義務,減少非法資金利用互聯網金融涉及機構和金融機構制度差異進行洗錢的空間。同時,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行業和金融行業之間,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內部不同機構、業務之間在業務模式、企業架構、客戶特征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監管部門在具體反洗錢義務的設定方面要做出差別化規定,以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
(三)以客戶身份識別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重點。了解客戶是所有反洗錢措施的基礎,監管部門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必須對全行業不同業務的客戶關系進行梳理,按照業務種類、交易金額、風險程度等制定差別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積極穩妥推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從具體措施上來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客戶身份識別應做到:一是對條文規定限額以上客戶,非金融支付機構必須借助視頻及身份證核實等手段進行面對面的客戶身份識別,以確保賬戶控制人身份的真實性。隨著寬帶、視頻技術的提高,已為面對面地識別客戶身份打下了堅定的基礎。在目前的條件下,完全可以依賴視頻獲得的影像和通過身份證檢查系統獲得的圖像進行對比,以確定操作者的真實身份,為資金監測、可疑交易的上報打好基礎。二是互聯網金融企業依賴其它機構獲得客戶身份識別信息的,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應能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建立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鑒于其與金融機構的不同,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反洗錢監管可參考《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不再設立大額交易和異常交易報告標準,并把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制定權力交給互聯網金融涉及機構,要求互聯網金融涉及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交易背景和特征綜合分析后,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關的,才能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實施“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可以有效吸取總結金融機構多年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經驗與教訓,同時考慮到互聯網金融業務特點,落實風險為本的理念,旨在提高互聯網金融企業可疑交易報告的質量,節約可疑交易報告的成本。
(五)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反洗錢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反洗錢意識較為薄弱時,履行反洗錢職責極易流于形式,當受到企業及個人利益驅動時,甚至可能協助或者直接參與犯罪分子的洗錢活動。因此應盡快建立反洗錢激勵約束機制,加大對互聯網金融市場主體中存在違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對遵紀守法者建立有效的物質和精神激勵機制。通過建立效益與成本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互聯網金融整體市場反洗錢工作的積極性和水平,防范由于市場主體間執行反洗錢力度不一導致的“洗錢貿易”行為,即洗錢者從反洗錢執行嚴格的機構轉移至反洗錢寬松的機構。
作者:童文俊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