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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問題雜志》2014年第六期
邁向可持續發展的農業創新系統旨在克服全球氣候變暖、土地污染、農業資源枯竭等瓶頸制約,穩步高效地提升我國農業技術創新整體實力,從而促進農業經濟的長遠發展,因此,現階段的農業創新系統需要一個更廣泛參與的網絡,即在參與主體之間形成的社會學習和知識共同創造的過程中,不但包括科研院所,而且包括了政府部門、農業技術企業、農業非政府組織(農業協會等)、綠色非政府組織、農業合作社、農戶等(VanBueren等,2003)。這些參與主體在農業創新過程中扮演了“權利推動者”、技術推動者”、“流程推動者”(Haus-childt等,2001)和“關系推動者”(Fichter,2009)等四類角色,而無論是那種類型的創新模式,都體現了這些參與主體在不同層次創新中執行一定的功能(如表1所示)。由此可見,創新變成了一個由不同參與主體共同合作的事情,每個創新主體將自己的知識和資源帶入到合作中。基于對參與主體在不同層次創新過程的功能總結,并結合Moore等(2011)的理論,本文將農業創新系統中參與主體作用分為三大網絡功能:知識的共同創造、垂直政治功能和水平中介功能。
(一)知識共同創造農業創新系統中,所有的參與主體都可能成為知識的創造者,他們散布在不同的組織或個體中,這些參與者們的“異質性”知識通過滲透性邊界選擇性地流入、流出和聚集。知識創造效果不再是由農業科研機構或大學的自身知識能力所決定的,而是取決于農業創新系統所有參與者的知識資源及協同狀況(柳洲等,2008)。因此,農業創新系統將承載著不同學科知識、運用不同思維模式、具有不同價值觀且利益相關的參與主體聚集在一起,在互動中彼此通過參與者的知識子系統的狀態調整實現異質性知識“游走”與耦合,從而生成新的知識,即實現了知識共同創造功能。由此可見,政府部門、農業科研機構及大學、農業技術企業、農業非政府組織、綠色非政府組織、農業合作社和農民等參與主體在創新網絡中的功能被重新界定,由過去分散的發揮作用的獨立單元轉變為彼此合作共存的協作單元。然而,這些參與主體之間關系不一定是穩定的,在創新過程中以利益聯結的參與主體可以自由地為他們的利益和需求而結合或分離。可以說,農業技術創新產生于社會學習中不同參與主體之間的知識共同創造,這些知識共同創造形成一個創新網絡并連接著農業創新體系的不同部分。
(二)垂直政治功能這項功能主要是指在創新體系不同層次參與主體之間的垂直或者分層關系,類似“權利推動者”創新模式:解決或處理在更高層次結構中獲得一個參與主體支持必要性的問題。在農業創新系統中,這項功能是由制度企業家執行的,此時制度企業家在創新網絡中扮演政治功能,他們根據不同利益相關者的特點,通過在政治活動中游說或參與促進某個創新項目的轉化,從而使新制度得以確立與擴散(Suddaby等,2005)。這些“制度企業家”往往都是政府部門,通過引導和制定農業技術創新的整體規劃與政策,協調農業創新系統中互相連接的組織,從而促進農業新技術的產生、傳播和實施。
(三)水平中介功能水平中介功能是指農業創新系統中不同類型的參與主體之間知識傳播的水平創新過程。從創新系統的角度來看,某些參與主體會聯系不同類型的組織者,為潛在合作方提供供需信息,協助達成創新合作,從而以創新經紀人的身份充當整個創新系統的催化劑(Howells等,2006)。具體地,參與主體的水平中介功能包括:(1)明確各方需求:通過問題診斷和預見,明確創新需求以及對應所需的農業技術、知識來源、資金和政策支持;(2)組織網絡鏈接:使各參與主體之間的鏈接更為便利,如跨區域科研院所之間知識交流鏈接;(3)創新過程管理:參加創新的參與主體來自不同的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使創新過程比較復雜,這就需要持續的創新過程管理,使得這些矛盾和問題得以協調和解決。一般來講,農業創新系統中任何參與主體都可以充當創新經紀人的角色。在創新網絡中,這三項功能共同構成了農業創新系統參與主體所能扮演的所有職能。以上三種功能基于這樣的假設,即假定所有的參與主體在創新網絡中執行一定功能,成為一個創新共同體,然而,不是所有參與者都能夠預期地在所有時間執行所有不同的功能,每個參與主體在創新網絡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樣的。因此,在確定農業創新系統參與主體的網絡功能的理論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參與主體的創新網絡結構,解決哪些特定的參與主體分別執行這些網絡功能,以明確農業創新系統中不同參與主體的地位和作用,從而更有效地保證參與主體各項功能的充分發揮,促進農業創新系統的良好運行。
二、實證分析
(一)研究對象———樣本的選擇為了調查農業創新系統中參與者三種網絡功能的角色分布,經過調查對比,選取“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重點項目———“干旱半干旱區節水農業技術集成與示范”項目為研究對象。“干旱半干旱區節水農業技術集成與示范”項目于2012年1月獲得科技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立項,包括了旱區節水型生態灌區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西北生態脆弱區經濟作物高效用水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微灌工程系統集成與配套設備開發等9個課題。項目由科技部直接管理,以楊凌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國內唯一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為牽頭單位,成立專門的節水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和項目管理專家指導組為輔助機構,涉及陜西、內蒙古、甘肅、新疆、寧夏等9家科研單位,31個任務團隊,300多名科研人員,多家農業技術企業和近萬名農民,這些參與主體形成的農業創新系統已經能夠在多部門合作中開發新的農業知識和實踐,其中一些已制度化,產生的影響已經超出了其區域的邊界。因此,對本文來說這是一個理想樣本。
(二)方法與軟件的選擇本文以“干旱半干旱區節水農業技術集成與示范”項目所形成的農業創新系統網絡(以下簡稱WSA)為研究對象,旨在通過構建二元關系的社會關系網絡來分析系統中參與主體的功能分布,與社會網絡分析方法的數據類型和研究目的相一致(林聚仁,2009),因此采用社會網絡分析方法(So-cialNetworkAnalysis,SNA)進行實證分析。對應地,選擇最為常見的社會網絡分析的軟件———Uci-net軟件作為數據處理的分析工具。
(三)數據來源在數據獲取方面,如何獲得WSA項目中各參與主體的關系數據是采用社會網絡分析方法的基礎。通過實地調研、專家訪談等方法調查發現,整個WSA項目涉及各類參與者約1.2萬人,全部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數據較難獲得。因此在調查的基礎上,選擇WSA項目9個子項目中主要參與人51人、推進項目完成的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7人,共計58人為核心參與主體。其中9個子項目的編號分別為A~I。基于每個項目的研究情況,采用電話訪談法和面對面訪談法選取每個項目組的核心參與人員若干并編號,如A項目組包括了A1~A7,B項目組包括B1~B5,如表2所示。政府部門選取WSA項目管理領導小組和項目管理專家指導組的主要成員7人(劉天雄、黃修橋、蔡煥杰、賈志寬、杜歷、史海濱、韓文霆),分別以V1~V7表示。
(四)網絡總體特征分析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和大學、農業技術企業、農業非政府組織、綠色非政府組織、農業合作社和農民等社會組織或個人通過相互連接形成了WSA項目的創新網絡,而創新網絡的總體特征決定著創新主體之間的協同效應。因此首先分析WSA項目創新網絡的總體特征,為參與主體網絡功能的分布奠定基礎。WSA項目網絡中,參與主體(政府部門、企業、農戶等)是“行動者”的集合,每個子項目、承擔子項目的組織都是“事件”的集合,在收集關系數據的基礎上構建2-模隸屬關系網絡矩陣,利用Uci-net6.237軟件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在整個網絡中,WSA項目的網絡結構密度為0.1119,這意味著各子項目之間聯系相對緊密,孤立點比較少;平均距離為2.054,表明網絡中存在中介使得各子項目承擔組織和參與者之間順利溝通;凝聚度為0.532,說明網絡中各項目的參與主體之間聯系較為緊密,與密度計算結果一致;群體中介性為7.27%,表明網絡中的技術結構較為分散,不存在高度權利集中者控制網絡的信息和利益。由以上分析可得,WSA項目形成了相對優質的創新網絡,密度、凝聚度指標保障了網絡各節點(參與主體)聯系緊密;平均距離指標表明了網絡中開放性程度較高,各節點(參與主體)之間能夠彼此之間吸收知識、信息、技術等能量;群體中介性指標表明了網絡中沒有過于絕對的集權,保持了各節點(參與主體)持續的創新活力。因此,驗證了WSA項目是有效可行的樣本,確保了后繼研究的準確性。
(五)參與主體的知識共同創造功能分析WSA項目的網絡中,參與主體越多、網絡的規模越大,節點之間交流的機會就越多,知識共同創造的機會也越多,創新能力也越強。本文利用程度中心度來衡量WSA項目網絡中最主要參與主體的分布,程度中心度越大,則說明該參與者在農業技術創新、知識生成、產品或服務價值創造過程中與其他參與主體之間進行合作、創新的可能性就越大。經過計算,整個網絡的程度中心度為23.86%,選取58個參與者中排名前十的參與者的程度中心度如表4所示。由表4可得,排名前十的參與者在整個WSA項目研發和推廣中起到主要作用,他們與網絡中其它參與者的緊密度較高,干旱半干旱區節水農業的關鍵技術通過他們相互協作研發并推廣,其重要性和影響力超越了其它參與主體。這些參與主體分別來自A、G、C、F等所隸屬的4個組織和V所隸屬的政府組織,而項目A所隸屬的組織(即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V所隸屬的政府組織(即項目管理辦公室和專家指導組)占了66.7%,主導地位明顯,這是因為:(1)WAS項目成立之初科技部明確將楊凌示范區管委會指定為該項目牽頭單位,其有責任承擔并促進項目的合作和研發的順利進行;(2)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多年來一直帶動西北地區農業科技的發展,在WSA項目中和其它省份的科研機構合作,引導整個項目的發展,如項目A負責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中國旱區節水農業研究院蔡煥杰帶領其團隊與項目G負責人寧夏水科院杜歷及其團隊之間有共同的科研過程。由此看出,WAS項目的網絡中,執行知識共同創造功能的參與主體是以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為主的大學或科研機構和政府部門。當然,其它參與主體在整個創新網絡也不同程度地承擔著知識共同創造的功能,但知識、信息等的共享程度較低,相互聯結的程度較弱,對農業創新系統效率提升速度較慢。
(六)參與主體的垂直政治功能分析創新網絡中,執行垂直政治功能的參與主體往往是那些在突破制度障礙和約束以及開拓農業創新領域過程中擔當了開拓者和先鋒者的組織或個人,即制度企業家。而由于農業技術創新具有公共性、復雜性等特點,農業創新系統中充當制度企業家角色的往往是政府部門,具體到WSA項目中,制度企業家主要包括了來自該項目管理辦公室和專家指導組的7名核心成員(分別用V1~V7表示),這些成員分別來自于楊凌示范區管委會、楊凌示范區財政局、中國農業科學院等組織。基于Frans等(2013)的經驗,采用制度企業家參加短期會議的參與率來測定其垂直政治功能,例如研討會、實地考察、開放活動或者公共典禮等,在這些場所中制度企業家超越項目合作伙伴而直接參與信息傳播、游說和制度制定。為了確定制度企業家的參與率,選取這些制度企業家在2012—2013年內參與的8個主要事件(分別用Ev-1~Ev-8表示),圖1顯示了這些制度企業家2013年參與短期會議的網絡圖,7個核心人物連接8個事件,并得出以下結論:(1)V1(劉天雄)參與了6個事件而處于核心地位,該參與者為楊凌示范區管委會副主任且是WAS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其利用資源創造新制度和改變現有制度以推動項目的順利實施,如組織“干旱半干旱地區節水農業技術集成與示范”推進會,幫助加強組織管理和溝通交流,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2)V2(黃修橋)、V3(蔡煥杰)參與4個事件位居第二,如V3(蔡煥杰)組織實施了“2013年‘農業高效用水協同創新中心’博士生暑期訪學—專家授課”短期培訓。這兩位參與者通過開展這些制度性創業活動,突破了制度政策壁壘,有力地推動了該項目的研發和實施。(3)其余的參與主體參與的事件都在2個以上,他們促進目的成果直接轉換給其它的參與主體。由此可見,農業創新系統離不開制度企業家的催化劑作用,這些制度企業家通過政策導向和制度保障去鼓勵和引導其它參與主體克服農業技術創新中的市場風險、研發風險與自然風險,幫助其它參與主體實現農業技術創新與農業生產經營的有效對接。(七)參與主體的水平中介功能分析參與主體的水平中介功能是那些銜接各參與主體之間需求、提供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溝通平臺、確保各參與者之間有效聯系的組織或個人,農業創新系統中的每類參與主體都有可能執行這種功能。WSA項目的網絡中,利用中介中心度衡量網絡中參與主體作為媒介者的能力,即確定該參與主體是否為橋點。通過專家訪談法得到7類參與主體相互關系的矩陣,計算出7類參與主體的中介中心度如表5所示。由表5可得:(1)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及大學的中介中心度位居首位,標準化中介中心度都為11.667%。WSA項目中,政府部門為了盡快達到創新效果,運用其不可替代的行政權力解決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并協調各參與主體的利益關系,同時對WSA項目實現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促進各參與主體的創新成為可能,因此其中介特征顯著;而以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國家節水灌溉楊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為主的科研機構是WSA項目關鍵技術的主要來源,連接著各類參與主體,促使創新資源在各參與主體之間流通,因此,該類組織的中介中心度也高。(2)農業技術企業和農戶的中介中心度位居第二,標準化中介中心度都為10%。他們是農業創新系統中創新資源獲得者、組織者和協調者,中介特征比較明顯,如陜西省涇陽縣橋底鎮6組的農戶們獲得來自西北農林科技大學WSA子項目組的節水灌溉技術支持后,實現了農業節水增產增效,這些農戶將節水技術傳遞給其他農戶,扮演了技術中介的角色。(3)農業非政府組織、綠色非政府組織、農業合作社等組織類型中介中心性最弱,說明該三類組織創新能力較差,更多地依靠科研機構、農業技術企業等系統內核心組織才能實現創新。由此可見,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及大學是農業創新系統中執行水平中介功能的主要參與主體,而其他的參與主體的該項功能相對較弱。
三、結論與啟示
以創新系統為視角,農業創新系統首先是一個完整的創新網絡,網絡中各參與主體的功能影響著整個系統的運行效率。本文基于Moore等(2011)的理論,從理論角度提出農業創新系統參與主體的網絡功能包含了知識共同創造、垂直政治功能和水平中介功能。在此基礎上,以WSA項目為樣本,通過社會網絡分析方法從實證角度研究參與主體執行這三種功能的角色分布,得出結論如下:(1)各項功能都有相應的參與主體形成其核心群體。WSA項目中,執行知識共同創造功能的核心參與主體是大學、科研機構和政府部門,其它參與主體該項功能較弱;政府部門以制度企業家的角色執行垂直政治功能,而由于農業創新系統的特殊性,科研機構、大學、農業技術企業、農戶等缺乏打破制度約束的能力,很難通過配置資源以創造新制度或者改變現有制度,因此這些參與主體暫時無法實現垂直政治功能;而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及大學扮演主要水平中介功能的角色,農業技術企業、農民、綠色非政府組織、農業非政府組織、農業合作社等參與主體的中介功能較弱。(2)三項功能可以通過一個相同的參與主體來實現。基于實證分析發現,WSA項目中三項功能都有V1、V2的參與,即政府部門同時執行了這三項功能,在農業創新系統中發揮的功能最大。可以看出,我國農業創新系統是典型的政府主導型創新系統,該系統雖然創新風險低,參與主體之間有利于實現關鍵知識共享、資源的交流與擴散,然而由于該類系統對外開放性較差,對政府的依賴性非常強,其創新優勢會隨著政府作用的消失而消失。因此,要避免由一類參與主體或組織集中地執行三項功能。(3)參與主體隨著農業創新系統的變化調整其執行的功能。隨著外部環境和內部機制的變化,農業創新系統會表現新的特征,因此系統中執行三項功能的核心參與主體將隨著農業創新系統的發展隨時調整其執行的功能。例如,在WSA項目中,農業技術企業執行各項功能的實力較弱,但由于農業技術企業與市場聯系最緊密,研發的指向性更明確,研發成果的價值也相對更容易轉化為經濟效益,因此,農業技術企業對農業創新系統績效的促進作用將會比其它參與主體更大,農業技術企業在未來替代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及大學成為農業技術創新核心主體是趨勢,其在創新網絡中執行的功能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執行三項功能的核心群體可能隨著農業創新系統中發展階段、技術水平、創新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而不是固定不變的。綜上所述,農業創新系統的參與主體是支撐體系運轉的核心,參與主體之間通過相互聯系或鏈接形成的網絡功能保證了系統擁有源源不斷的創新理念和創新成果。然而,由于農業技術創新的復雜性、公共性和不確定性,目前我國農業創新體系的參與主體在更大程度上依靠政府部門,其它參與主體尤其是農業技術企業、農業合作社等作用不強。因此,一方面需要從外部環境上進一步擴大網絡的開放程度,使農業創新系統的參與主體能與其他網絡相互作用,不因政府規定、企業結盟等類似的門檻影響網絡的開放性,吸收外部的技術、知識、管理、觀念、人才等優勢資源,從而激發各個參與主體的能動性。另一方面需要從內部機制上搭建產學研聯合創新平臺,通過產學研之間聯合共享資源、聯合科研攻關、聯合人才培養、聯合成果共享等措施促進參與主體之間合作的自發性、持續性與穩定性,從而保障農業創新系統參與主體網絡功能的充分發揮,提升農業創新系統運行效率,促進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
作者:姚延婷陳萬明劉光嶺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西北政法大學經濟管理學院